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全面详尽版只是分享.docx
- 文档编号:30494839
- 上传时间:2023-08-15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28.55KB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全面详尽版只是分享.docx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全面详尽版只是分享.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全面详尽版只是分享.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全面详尽版只是分享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出租人):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的其他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共【●】人,信息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甲方将座落在本市【●】区(县)【●】路【●】村【●】弄【●】支弄【●】号【●】室的居住房屋(简称该房屋)以合同签署时的现状出租给乙方。
该房屋租赁面积为【●】平方米。
乙方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复核面积和位置,本合同签订后即视为乙方确认了所承租房屋的位置和计价面积。
1-2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用作居住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1-3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相关证明文件等。
1-4若该房屋产权属于甲方但无产权证或名义产权人不是甲方但使用权属于甲方(即甲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相应处分权)的,甲方已事先将房屋现状告知乙方,乙方对此无异议;甲方也已事先将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等现状告知乙方,乙方对此无异议。
1—5乙方确认已对租赁房屋进行过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现有物品等),确认租赁房屋不存在任何的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用电隐患、用气隐患、房屋设施隐患等)且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违规之处,该房屋适合出租,且符合乙方承租目的。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抵押现状为以下第【●】种:
1)已设定抵押;
2)未设定抵押。
1—6该房屋为现状交付,除主体结构外对于该房屋甲方再无任何维修义务。
乙方签署本租赁合同,即视为乙方可以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消防、水、电、燃气等均符合乙方要求的全部条件和用途,乙方对租赁房屋无任何异议。
1—7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以及需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3中加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附件3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自【●】年【●】月【●】日(租赁起始日)起至【●】年【●】月【●】日(租赁到期日)止。
2-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
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贰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甲、乙双方约定,在上述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
3-2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为每叁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住。
3-3乙方支付租金的具体金额、时间、方式如下:
详见补充条款。
第四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支付首期租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
其中包括:
租赁保证金【●】元,安全保证金【●】元,装修保证金【●】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乙方返还该房屋后,甲方收取的房屋保证金除用以抵充乙方应缴的水、电、燃气、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设备、房屋维修等费用、乙方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损失以及为弥补损失甲方发生的评估费、律师费等)以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外,剩余部分(若有)无息归还乙方。
4-2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网络、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若有其他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4-3乙方负责支付的上述费用,具体支付金额、时间和方式如下:
详见补充条款。
第五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租赁期间,有关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乙方应遵守物业公司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或/和该房屋范围以外的区域。
如有违反,乙方应负责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承担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5-2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可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三十(30)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进行维修。
甲方逾期不维修、也不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的,乙方可另行书面通知及告知方案后代为维修,经甲方及第三方确认的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房屋主体结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此外其他任何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或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等)导致该房屋内部的任何设施或装置(包括家具、门窗、玻璃、电线装置或其他设备)损坏而造成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乙方须负责修复并赔偿。
乙方不维修或赔偿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5—4租赁期间,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十五(15)日通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完全配合。
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5-5乙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如在本合同附件中未约定的,则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甲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乙方另行装修或者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按照租赁合同签署时租赁房屋的水、电、燃气和管线、通信网络(若有)现有容量和状态正常使用,未经相关部门和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建。
乙方应当正常使用水、电、燃气和管线、通信网络(若有),确保上述设施完好和使用安全,若因甲方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房屋及水、电、燃气和管线、通信网络(若有)发生故障或遭到损坏的,乙方有责任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报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均由乙方负责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转租、承租权转让和交换
6-1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以下情形属于合同约定的转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群租、部分转租、变相转租)、转让或转借或其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让任何第三方使用的行为。
否则乙方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立即按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房屋并清退第三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一切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抵押和出售
7-1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的,可在抵押前书面告知乙方。
7-2租赁期间,甲方需出售该房屋的,可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无条件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续租
8-1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届满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须在该房屋租赁期满前贰个月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可重新签订该房屋的租赁合同。
若乙方需要续租但未提前贰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的,须另外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贰个月租金的赔偿金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逾期未书面通知或甲方不同意的,乙方不再继续承租该房屋。
8-2乙方在租赁期满前的贰个月前未向甲方表明是否续租或表明不再续租的,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满前的贰个月内,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可带其他客户看房,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房屋返还
9-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返还该房屋并搬迁完毕,对于在租赁过程中经甲方许可,乙方实施的装修或增设附属设备、设施的,可移动的装修及附属设备、设施由乙方搬离,不可移动的装修及附属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索赔。
如本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的,乙方应在宽限期届满后十五(15)日内返还该房屋。
9-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返还该房屋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每逾期一日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每日租金(月租金除以30天,并四舍五入至元为最小单位)的叁倍支付占用使用费,以及占用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9-3乙方返还该房屋时,应至少满足如下各项条件:
1)乙方和乙方的其他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全部搬离该房屋;
2)付清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以及其他应付而未付的一切款项;
3)该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如果凡属人为损坏的部位或附属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4)将该房屋完整清洁交还给甲方,应返还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的钥匙,门禁卡等;
5)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
9-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无需另行通知即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将该房屋内的物品搬出,乙方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该房屋内的装修、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所有被视为乙方的设施设备(无论是属于乙方和第三方),且乙方同意由甲方将租赁房屋内的一切物品作为无任何价值的废品处理,甲方无任何保管义务,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第三方提出异议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赔偿。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该房屋原状并赔偿甲方因未及时搬出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公证费等甲方的一切损失),必要时甲方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偿还因装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不得要求甲方收购该房屋内的装修和设施设备,亦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搬运费、撤离费或拆除费等。
第十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0-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租赁期间被处分的;
(六)因甲方出售该房屋的,可提前通知乙方,通知到达乙方后本合同即行解除。
乙方应于通知到达乙方起一个月内搬离并返还该房屋。
对此乙方同意不向甲方主张索赔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七)由于甲方上级公司决定用作他用的;
(八)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10-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一)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10-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除此以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叁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一)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将房屋用于开设棋牌室、桌游吧、企业办公、网店运营、货物仓储等;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结构、墙体、设备、设施损坏或改变的;
(三)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四)乙方擅自增加居住使用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本市规定标准的(包括但不限于群租);
(五)乙方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任何一期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证金、公用事业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累计超过三十(30)日的;
(七)乙方欠缴应承担的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证金、公用事业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备、设施的;
(九)乙方违反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且经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后仍不改的;
(十)乙方违反本合同附件《居住房出租安全管理协议》的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其实际使用该房屋期间根据本合同应付而未付的一切款项,以及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可从保证金中抵扣。
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11-2乙方违反本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其他人使用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由于甲方需处理该违约事宜,乙方同意另行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陆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金。
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11-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擅自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
乙方拒绝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自行恢复,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租赁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告知或明知损害情况后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非甲方原因导致的情形除外。
11-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实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每日支付月租金的3%的违约金,直至该违约行为得到纠正或改正为止。
如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
第十二条动迁补偿归属条款
乙方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本房屋如遇市政动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乙方承诺涉及动迁的所有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给甲方的补偿以及房屋速迁费、奖励费、搬迁费、房屋装璜补偿费等政府补偿款)均属于甲方。
若乙方先行领取了上述补偿款,应在领取上述补偿款后的叁日内退还甲方。
第十三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13-1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
13-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双方可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等相关文件时,须采用书面形式。
本协议中双方确认的联系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一方向原联系地址送达的视为送达成功。
14-3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肆份。
其中,甲方持有叁份、乙方持有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本合同附《补充条款》、《居住房出租安全管理协议》、《租赁物业交接单》、《廉洁承诺书》。
附件1
补充条款
为明确甲方、乙方及丙方(若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补充条款。
定义:
1.本补充条款:
指《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条款》;
2.主合同:
指《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3.合同:
指《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主合同的《补充条款》及主合同的所有附件的统称;
4.担保:
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及方式。
第一条房屋交付
1、甲方应在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及保证金后,在租赁起始日当日将该房屋按该房屋现状交接给乙方使用。
双方在交接时确认该房屋内的现有设施、设备等,并应签署《租赁物业交接单》(附件3,以下简称《交接单》),《交接单》记载内容作为双方交接以及乙方返还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2、如甲方无法在租赁起始日当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的,乙方应给予甲方不超过三十(30)日的宽限期。
在该宽限期内,该房屋的租赁起始日为该房屋的实际交接日(交接单所示日期),该房屋的租赁到期日相应顺延。
宽限期内甲方交付该房屋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甲方在三十(30)日宽限期内仍无法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双方有权选择提前终止合同,在选择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下,甲方应在终止合同后的十(10)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及保证金。
除此以外,甲方无需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3、如果乙方在租赁起始日不交接该房屋且逾期超过三十(30)日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将乙方已经支付的首期租金及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并还可追索甲方因乙方的行为而承担的一切损失;如乙方在租赁起始日不交接该房屋但逾期未超过三十(30)日(含)的,则租赁起始日不是该房屋的实际交接日(交接单所示日期),而以主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日起算,相应的该房屋的租赁到期日不做任何顺延,乙方应支付自租赁起始日起的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条租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在租赁起始日前的五(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叁个月租金)及主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
【●】。
其中保证金为人民币【●】元,首期租金为人民币【●】元)。
在乙方支付上述首期租金及保证金后,甲方按照本补充条款第一条第1款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若上述首期租金及保证金到达甲方指定帐户时间迟于租赁起始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租赁起始日后的十(10)日内)支付租金及保证金。
如上述租金和保证金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到达甲方账户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但租赁起始日不是该房屋的实际交接日(交接单所示日期),而以主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日起算,相应的该房屋的租赁到期日不做任何顺延,乙方应支付自租赁起始日起的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和其他费用,同时甲方可向乙方要求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且有权将乙方应承担的一切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费用等在保证金内扣除;如上述租金和保证金未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到达甲方账户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可追索甲方因乙方的行为而承担的一切损失。
3、除首期租金外,乙方应在的租赁起始日(T日)之后第叁个月的对应日(即T日+3个月,例如若T日为4月30日,则T+3个月为7月30日;若T日为1月31日,则T+3个月为4月30日;若T日为11月29日,则T+3个月为2月28日[若2月有29日,则为2月29日])前十(10)日之前支付下一期叁个月的租金。
除首期租金外,剩余租金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如下:
期数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租金时段
备注
第二期
【●】
【●】
【●】
【●】
第三期
【●】
【●】
【●】
【●】
第四期
【●】
【●】
【●】
【●】
4、乙方必须依约按时足额缴纳每期租金,每逾期一日的,乙方每日应按月租金的3%为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有无故拖欠租金累计五(5)天的,除甲方有权收取违约金之外,甲方还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每日滞纳金为日租金(月租金除以30天,并四舍五入至元为最小单位)的50%,甲方有权收取违约金、滞纳金的权利至乙方实际足额支付该笔拖欠租金之日止;如拖欠租金超过三十(30)日的,甲方有权停水、停电,收取违约金,收取滞纳金,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等,甲方的停水、停电措施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下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5、物业管理费:
乙方承租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租赁起始日起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乙方需在缴费后三十(30)日内向甲方提交缴费凭证原件。
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致使物业公司向甲方催缴费用的,甲方可先行代为支付,但由此产生的一起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在收取的保证金中扣除。
6、公共事业费:
水、电、燃气费(若有)通讯费(若有)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支付。
乙方需在缴费后三十(30)日内向甲方提交缴费凭证原件。
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公共事业费,致使相关部门向甲方催缴费用的,甲方可先行代为支付,但由此产生的一起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在收取的保证金中扣除。
7、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用、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甲方均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若扣除全部保证金后仍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甲方在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款项后且未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后十(10)日内补足扣除部分的保证金。
8、乙方选择第【●】种方式支付租金和保证金:
1)到甲方计财部用POS机刷卡缴纳;
2)银行划款汇入甲方指定以下账户,汇款用途应注明“【】路【】村【】弄【】支弄【】号【】室【】年【】月至【】月租金(或保证金)”。
如租金与保证金合并支付的,在汇款用途中应分别列明金额。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乙方通过上述二种方式付款的,应满足如下要求:
乙方付款账户主体如与乙方名称不符的,乙方须提供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的书面付款委托书,否则,视为甲方未收到乙方款项;甲方收到乙方款项的唯一标志以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为准,发票及收据均不作为付款依据。
3)单笔金额低于人民币5000元的可现金支付至财务部。
第三条乙方使用房屋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物业公司有权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提出意见。
租赁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情况下,乙方负责将房屋恢复原状,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
2、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结构及用途。
如确需要变更结构,需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并由甲方监督乙方施工。
3、乙方如在该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
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乙方增设的设施和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
4、除经甲方同意的正常装修外,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任何改建、搭建。
否则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必须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房屋、恢复原状、承担一切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陆个月租金的赔偿金。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该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且乙方在租赁期内对该房屋装修、增设的不可移动的财产权属归甲方所有,乙方自行承担装修、增设财产的损失费用。
甲方不承担任何乙方该房屋有关财产损失的责任及费用。
6、乙方使用该房屋时,不得对其他业主/使用人的正常使用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致使其他业主/使用人不能从事正常日常活动,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改正,如在甲方限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根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免责条件
1、若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引起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将按乙方实际租赁时间收取租金。
2、若因国家政策或上级行政机构的有关规定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合同,不视甲方违约且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本合同终止,甲方将按乙方实际租赁时间收取租金。
第五条担保
1、丙方(若有)对于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责任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第六条其他
1、双方各自办理财产保险,互不承担任何形式之风险责任。
2、如遇合同所涉房屋发生动拆迁,由甲方作为安置补偿协议的权利人,安置补偿的相关款项全部归甲方所有。
若法律另有规定的,以法律另有规定的为准。
3、若主合同正文部分与补充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条款的约定为准。
附件2
居住房出租安全管理协议
为加强房屋出租的安全管理,根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 居住 房屋 租赁 合同 全面 详尽 只是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