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入伙资料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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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入伙资料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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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入伙资料册
目录
临时管理规约………………………………………………………………3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9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物业服务质量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有偿服务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第七条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保险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其它
委托银行代收款协议书……………………………………………………18
住户防火安全责任书………………………………………………………19
业主(住户)信息卡………………………………………………………20
业主入伙资料签收表………………………………………………………23
临时管理规约
为加强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服务,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并共同遵守。
一、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物业类型:
二、 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本规约。
四、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
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本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墙面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如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等)。
5、依法行使物业专有部分权利和共有部分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6、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7、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所属物业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组织修缮。
9、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服务决策的表决权。
10、有权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11、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收支帐目。
12、有权对物业服务工作提出合理建议、意见或正确批评。
13、有权向物业服务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4、有权要求房屋建筑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申请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遵守本《规约》,执行、服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或通过其它正常渠道提出,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前,不得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6、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法规及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协议、填写房屋装修备案申报表,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向物业服务企业缴交装饰装修保证金后方可按规定施工。
房屋装修完工经业主与装修企业竣工验收后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予以竣工备案登记,并无息退还装修押金。
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并限期整改。
如属统一清运装修垃圾,施工前还应同时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7、业主如请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属有偿服务,应支付有关的材料费、人工费等。
8、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服务的有关规定和本《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9、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10、在本物业范围内,必须:
(1)住宅物业的业主,将其物业居住用途改为商业用途的,须经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物业服务费按本物业商业物业管理费标准收取。
(2)各商铺的业主,只可将其物业用作商业性店铺用途。
(3)停车场/停车位用户,只可将其物业用作停放车辆用途;未经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停车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11、在出租所拥有物业时,需到物业服务中心登记;承租人退租时,业主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办理承租人搬出手续(业主应将此规定告知承租人)。
12、在本物业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施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禁止占用公共通道。
(6)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饲养家禽、宠物等。
(8)无证养狗,在小区会所等公共场所、绿化地遛狗和随地大小便。
(9)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10)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1)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12)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13)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2、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备案后。
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服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4、第一次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
5、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业主,均须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6、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并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7、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8、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9、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0、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11、业主大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12、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法定数额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13、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4、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六、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制定必要的公众制度,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执行。
2、以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3、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不遵守本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4、违反本《规约》规定的,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
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收入。
5、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规约规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1、本《规约》按统一版本印刷,业主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签订承诺书。
2、本《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5、本《规约》为统一版本印刷;本《规约》的承诺书一式贰份,业户与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份。
九、本《规约》自本物业的第一个买受人签字后生效,至业主大会制订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_______栋______单元______房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规约》);
二、同意遵守本《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规约的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深圳市合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中心
乙方:
甲方是指:
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是指:
购房产权人(业主)
前期物业服务:
是指业主大会首次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物业管理区域之前的物业服务。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物业座落位置:
______栋______单元______房
户型: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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