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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监测办法
怀化市加快推进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重点工作统计监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按照《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怀发[2013]5号)和《怀化市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评办法》(怀康[2013]3号)的要求,从2013年起对全市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开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
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监测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为坚决落实市委的重大部署,规范开展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评工作,对《怀化市加快推进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科学的统计监测,用量化的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跟踪反映各乡镇推进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即时掌握全面小康的实现进度,找准发展的差距,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决策依据和实效检验,营造全市争先恐后、比学赶超的浓厚发展氛围,确保2020年我市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工作指标统计监测应遵循分类指导、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的基本原则,做到标准统一、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注重时效、评价公正。
标准统一——对同类统计监测中同一指标的名词解释、口径范围、计算方法的理解和执行应明确统一。
公开透明——应采用适当方式将统计监测的内容、方法、流程向考核对象公开。
程序规范——从数据采集汇总、整理分析、现场检查、审核复核到认定上报等各环节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流程,严格按程序开展统计监测。
注重时效——监测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审核应严格按时限要求开展,做到限期办结、务实高效。
评价公正——突出数据申报、采集、审核等关键环节,建立完善指标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廉洁奉公,确保统计监测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
二、统计监测的主要内容和职能分工
(一)主要内容:
全市五大类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工作的分解、落实、进度、整改等情况;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小康办统计监测业务开展情况。
(二)职能分工:
市全面小康办:
负责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对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与调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市委要求,牵头组织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修订完善工作;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领导小组提交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工作统计监测报告。
市统计局:
负责全面小康统计监测具体业务培训指导;对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全面小康办上报的数据开展评估、分析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
按照职能分工(指标数据部门责任分工见附件1)负责统计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应建立健全相关指标数据的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制订相应统计监测实施细则,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市全面小康办开展统计监测工作。
对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工作相关指标基期数据进行调查核实;运用现场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资料分析等方法采集、汇总、上报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有关数据信息;用统计、分析等方法对相关指标实施进程进行统计监测评价,定期、不定期提交统计监测报告或专题监测报告。
县市区小康办:
接受市全面小康办工作指导和监督,支持、配合市全面小康办开展统计监测工作;细化措施,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
按时向市全面小康办上报指标数据、统计监测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统计监测工作方法与工作流程
(一)工作方法:
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查与检查结合、定期与随机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综合统计监测:
市全面小康办每年开展一次综合统计监测,并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部分县、乡及部门进行现场复核;
2、定期质量自查:
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小康办按季度开展进程自查,并向市小康办上报有关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3、专项督促检查:
围绕重点难点问题和阶段性工作推进要求,采取市县联动、多部门参与的形式,不定期开展一检查一评价。
(二)监测流程:
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分自查自评、数据采集、反馈复核、统计监测、认定公布、奖惩兑现六大工作步骤。
1、县级自查自评:
县市区全面小康办按季度、年度对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工作相关指标开展自查自评,并将相关数据报市全面小康办。
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后15日,年报上报时间为次年1月15日前。
2、部门数据采集:
市直相关部门按季度将单项指标任务分解及完成进度报市全面小康办,上报时间为季后15日。
按年度将相关统计监测数据报市全面小康办。
其中:
涉及多部门监测的指标应先送交发改局、财政局、农办等相应牵头部门进行汇总评估;涉及经济类数据还应由牵头单位(或责任单位)送交市统计局评估审核在不变更主要指标及乡镇类别、排列顺序基础上各相关部门可另行设计表样)。
年报送交牵头单位及市统计局评估审核时间分别为次年1月5日前、1月10日前,上报市全面小康办时间为1月15日前;
3、数据反馈复核:
市全面小康办在进行数据整理、汇总、评估后,将有关指标情况对口反馈至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小康办。
如对数据认定存在异议,由市直相关部门或县市区小康办于反馈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报告,市小康办研究后于5日内给予答复。
4、分级统计监测:
县市区全面小康办及市直相关部门应认真分析研究五大类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工作的推进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于年报后5日内向小康办报送相关监测指标年度评价报告;市全面小康办根据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所报送指标数据和监测结果,对全市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进行综合监测评价,于1月31日前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呈送市全面小康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5、结果认定公布:
经市全面小康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3月在全市范围内发布年度全面小康考评结果;
6、考核奖惩兑现:
每年将依据考核结果,对照《怀化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评办法》相关规定奖优罚劣。
数据及统计监测报告均应由县市区小康办或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纸介质(一式三份,分别送交牵头部门、审核部门、市小康办)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报送。
三、统计监测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由市全面小康办牵头,市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小康办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共同开展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数据汇总审核、进程统计监测等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全面小康办也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统计监测工作机制。
(二)严格数据质量责任追究。
市直各数据审核、牵头及责任部门一把手是相应指标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措施、强化责任,将统计监测工作落到实处。
凡发现在统计监测工作中推诿拖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严格统计监测保密制度。
在全市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评结果正式发布前,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泄露或公开应当保密的考核内容,违者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四)完善统计监测配套保障。
市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小康办应建立健全监督评价工作机构,抽调政治过硬、业务精干、廉洁守纪的工作人员充实统计监测队伍,拨付专项经费,切实保障统计监测工作设备、运行经费及奖励资金。
(五)夯实统计监测工作基础。
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加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监测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的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工作数据采集、传输、整理和分析信息系统,强化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建设。
本办法由市全面小康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工作统计监测部门分工表;
2、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工作统计监测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附件1
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工作统计监测部门分工表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初审部门
监测指标
统计局
统计局
5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均增长率
每万人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
发改委
发改委、统计局
5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均增长率
工商局
年末实有注册企业数年均增长率
财政局
国税局、地税局
实缴税金20万元以上企业数年均增长率
辖区税收年均增长率
引进年缴税20万元以上企业数
引进年缴税10万元以上企业数
公安局
城镇人口年均增长率
农村经营管理处
成员50户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年均新增数
农办
畜牧局、农业产业化局、农业局、林业局
农村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大户年均增加数
农业局、林业局
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种植大户(不含种粮户)年均增加数
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种植大户(不含种粮户)年均增加数
扶贫办
贫困发生率年均降低幅度
绩效办
省市为民办实事年度任务完成率
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综合指数
综治办
社会平安建设综合指数
安监局
安全生产综合指数
林业局
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完成率
规划局
集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年均提高
环保局
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年度任务完成率
爱卫办
农村垃圾处理率
行政执法局
市容市貌达标率
“两违”建筑控制率
公用事业局
环卫保洁达标率
新增园林式小区数
附件2
怀化市加快推进乡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工作
监测评价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经济发展
(1)5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均增长率:
指城镇、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及城镇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不含跨区投资)投资完成额年平均增长比率。
计算公式为:
5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均增长率=
其中
表示:
报告期5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
表示:
基期5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
n=报告年份-基期年份。
(2)每万人新增规模以上企数:
指经过各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进入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的个数。
“规模”标准为: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企业,重点服务业法人企业。
计算标准为:
各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进入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四上企业”个数。
(3)5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均增长率:
指城镇、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进行的计划投资5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含跨区投资)投资完成额年平均增长率。
计算公式为:
5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均增长率=
其中
表示:
报告期5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
表示:
基期5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
n=报告年份-基期年份。
(4)实缴税金20万元以上企业数年均增长率:
指乡镇报告年度在国税、地税缴纳的各项税收(国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税包括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
下同)达20万元以上的企业户数与基期年度户数比较增减%。
计算公式为:
实缴税金20万元以上企业数年均增长率=
其中
表示:
报告期实缴税金20万元以上企业户数
表示:
基期实缴税金20万元以上企业户数
n=报告年份-基期年份。
数据来源:
(4)(5)(6)(7)数据从税务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查询计算取数
(5)辖区税收年均增长率:
指乡镇报告年度在国税、地税缴纳的各项税收与基期年度缴纳数比较增减%。
计算公式为:
辖区税收年均增长率=
其中
表示:
报告期实缴税金20万元以上企业户数
表示:
基期实缴税金20万元以上企业户数
n=报告年份-基期年份。
(6)引进年缴税20万元以上企业数:
指乡镇报告年度引进在国税、地税缴纳的各项税收达20万元以上的企业户数。
(7)引进年缴税10万元以上企业数:
指乡镇报告年度引进在国税、地税缴纳的各项税收达10万元以上的企业户数。
(8)成员50户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年均新增数: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标准形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指标重点考核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对其它形式如专业协会、联合体、公司等不纳入考核。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员数达到规定要求、已在县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档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各乡镇成员50户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年新增数包括当年新成立的成员达50户的农民合作社个数和前些年成立但成员人数未达到50人,于本年度发展成员超过50人的农民合作社个数。
计算公式为:
成员50户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年均新增数=
其中n=报告年份-基期年份。
(9)农村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大户年均增长数:
农村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大户指农村单一或多项经营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所获得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以上的大户。
营业收入是指一定时期内经营户出产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初级产品及其加产品的销售收入。
年均增长数是指乡镇各报告年度50万元以上的大户累计增长数的平均。
计算公式为:
农村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大户年均增长数=
其中n=报告年份-基期年份。
营业收入=产品数量×单价
注:
各项产品的单价要根据当年的市场均价确定。
具体考核细则由市农业局、畜牧生产局、林业局、农业产业化局制定。
(10)农村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种植大户(不含种粮户)年均增加数:
指农村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种植蔬菜、水果、药材、茶叶、林木等农业和林业(不含粮食)品种的大户在各报告期内增加数累计的平均。
计算公式为:
农村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种植大户(不含种粮户)年均增加数=
其中n=报告年份-基期年份。
(11)农村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种植大户(不含种粮户)年均增加数:
指农村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种植蔬菜、水果、药材、茶叶、林木等农业和林业(不含粮食)品种的大户在各报告期内增加数累计的平均。
计算公式为:
农村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种植大户(不含种粮户)年均增加数=
其中n=报告年份-基期年份。
(12)城镇人口年均增长率:
城镇人口指规划划定的集镇区域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上,居住的从事非农业生产性产业为主的人口。
年均增长率指报告年度城镇人口与基期年度城镇人口比较的增减%。
计算公式为:
城镇人口年均增长率=
其中
表示:
报告期城镇人口
表示:
基期城镇人口
n=报告年份-基期年份。
(13)年末实有注册企业数年均增长率:
指乡镇报告年度年末实有注册企业数与基期年度年末实有注册企业数比较的增长幅度。
计算公式为:
年末实有注册企业数年均增长率=
其中
表示:
报告期年末实有注册企业数
表示:
基期年末实有注册企业数
n=报告年份-基期年份。
(14)贫困发生率年均降低幅度:
指乡镇报告年度贫困发生率与基期年度贫困发生率比较的降低幅度。
贫困发生率指乡镇按国家贫困标准计算的农村贫困人口占农村全部人口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
年均降低幅度=(基期贫困发生率-报告年度贫困发生率)/n,其中n=报告年份-基期年份。
二、民生实事
(15)省市为民办实事年度任务完成率:
指乡镇完成省市确定的为民办实事年度任务比率。
计算方法:
省市为民办实事年度任务完成率=
乡镇实际完成的省市为民办实事年度任务数
×100%
乡镇的省市为民办实事任务分配数
三、三项工作
(16)计划生育指数
指对乡镇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评价。
具体按照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确定。
(17)社会平安建设综合指数
指对乡镇年度社会平安建设的综合评价。
具体按照年度社会平安建设考评评估方案确定。
(18)安全生产综合指数
指对乡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评价。
具体按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确定。
四、城市管理
(19)市容市貌达标率
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临街商店等构成的城市景观达到规定管理标准的比率。
具体按照市容市貌管理考核细则确定。
(20)环卫保洁达标率
指城市环卫保洁达到规定标准的比率。
具体按城市环卫保洁考核细则确定。
(21)“两违”建筑控制率
指城市区域内对“两违”建筑控制的比率。
“两违”建设是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筑的简称。
具体按照“两违”建筑控制工作考核细则确定。
五、生态文明
(22)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完成率
指年度实际完成造林绿化面积与计划任务的比率。
计算公式:
实际造林绿化面积
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完成率= ×100%
计划造林绿化面积
(23)集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年均提高:
绿化覆盖面积是指集镇中的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
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不含各类绿地中的水域面积以及没有植被覆盖的面积。
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建成区面积是指集镇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城镇建成区面积×100%
年均提高幅度=(报告年度绿化覆盖率-基期年度绿化覆盖率)/n,其中n=报告年份-基期年份。
(24)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年度任务完成率
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实际完成数与计划任务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
项目的实际完成数
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年度任务完成率= ×100%
项目的计划任务数
(25)农村垃圾处理率
农村垃圾集中处理是指标采用填埋、焚烧、集中分类回收转运等方式对农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计算公式:
农村垃圾集中处理率=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行政村个数÷行政村总数×100%
农村垃圾集中处理率指数=农村垃圾集中处理率÷目标值×100%
(26)新增园林或小区个数
指在一定区域内年度新增符合标准的园林式小区数。
园林式小区标准由公用事业局根据部颁标准结合当地城市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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