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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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经营体制
机制创新,规范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的管理,根据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3]1 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
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 号)和丽水市推进家庭农场发
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示范性家庭农(林、渔)
场和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丽农场办[2013]1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从事农(林、渔)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场收
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取得工商执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每
年组织一次,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
则。
第四条 松阳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评定、管理和服务
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
(一)主体职业化。
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 2 年以上;农场以家
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不少
于 2 人;农场主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二)规模适度化。
从事粮油、蔬菜、水果、畜禽、茶叶、香榧、
油茶、竹产品、食用菌、中药材、水产养殖等主要产业,符合全县
农业产业规划布局;以一业为主,具备适度的经营规模(县级示范
性家 庭农场种植业经营规模要求:
粮油种植面积 20 亩以上,蔬
菜设施面积 10 亩以上或露地面积 20 亩以上,水果、茶叶、笋竹
面积 20 亩以上,香榧面积 30 亩以上,油茶面积 50 亩以上,中药
材面积 20 亩以上,食用菌 5 万袋以上;畜牧业:
肉猪存栏 30 头
以上,羊存栏 30 头以上,牛存栏 30 头以上,散养土鸡 3000 羽以
上,中蜂养殖 50 箱以上;渔业:
设施渔业养殖 3 亩以上,池塘、山
塘水库、稻田渔业养殖面积 30 亩以上;林场经营规模要达到 50
亩以上,其他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规模下限参照以上指标综合考虑。
),规模上限不超过自身经营管理和生产条件的承载力;经营的土
地流转年限至少在 5 年以上,并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
内不得转包。
(三)生产标准化。
农场产地环境良好,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布
局合理,农田、养殖等基础设施完善;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农业
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齐全,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
量可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安全生产事故;采用循环农业生产
模式,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生产及推广;遵守国家
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
- 2 -
(四)管理规范化。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
必要的经营场所、有管理制度;有财务报表或生产经营收支账簿,
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五)经营高效化。
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
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 20%以上;产品
订单化生产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农场收益是家庭
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2
倍以上。
第六条 休闲性家庭农场除了具备上述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
外,还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效益:
休闲性家庭农场二三产业在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
30%以上,年产出效益达 15 万元以上。
2、有特色:
在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的前提下实现
景观化,结合生态建设、突出“野、特、俗、优、精”。
野,就是以乡
土气息为主题体现乡村旷野感;特,就是要有与别人不同的东西,
必须有自己的独特亮点吸引人;俗,就是要有农村民俗风味;优,
就是要环境优美,服务优雅;精,就是种养殖产品要精,质量要好。
3、有设施:
以农业观光、休闲娱乐、农耕文化体验为主导功能、
辅以餐饮或住宿。
建有活动场所、停车场、公共厕所。
主要干道宽
敞、平整,可以通行机动车辆。
农业观光游道、停车场地平整坚实,
卫生整洁,基础设施布局合理,具备一定的休闲接待能力。
提供游
客农产品及餐饮服务原材料 60%以上来自本农场。
生产、生活污
- 3 -
水不直接排放。
农庄内合理布设指示性、规定性、解释性及宣传性
等多种引导标识标牌,并用规范的中文表示,
4、有保障:
农场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提供优质服
务,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游乐设施应安全可靠,
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有防范和处理重
大质量、卫生、安全等事故的预案。
第七条 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须提供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1)。
2、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2)
3、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见附件 3)。
4、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见附件 4)
5、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内固定的农场
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农场情况介绍(附产地照片);
7、规范性土地(水面)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复印件)等清单;
8、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
证明材料;
9、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10、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11、家庭农场生产记录 (生产过程投入品记录、产品销售记
录等)。
12、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不予参评:
- 4 -
1、生产经营规模不达标的;
2、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
3、当年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当年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推荐
名额一般每个乡(镇)、街道上报 2-3 家(按照一个产业上报一家
不得重复的规定择优申报)。
第十条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所
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或
《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申报表》,并提交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所在乡镇(街道)对申请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初审,
并将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 2 份于当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松阳
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考核分数(总分 100
分)在 80 分以下的不予认定。
考核结果报县推进家庭农(渔、林)
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在松阳政府网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
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命名“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或“休闲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四章 管 理
- 5 -
第十三条 县级示范性、休闲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
两年进行一次监测,保优汰劣。
每次监测工作同当年新认定示范
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工作一同进行。
第十四条 监测由家庭农场所属乡、镇(街道)对照标准每两
年复查一次,5 月 31 日前报送农场监测表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同时抄送县农(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县
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3、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
的;
4、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
3 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
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七条县示范性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优先
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
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
- 6 -
第十八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
场原则上在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中推荐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 1:
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 2:
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 3:
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
附件 4:
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
附件 1
- 7 -
家
庭
农
场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名称(盖章)
联系人
农场地址
联系电话
创建时间
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投
资(万元)
注册资金(万
元)
主营产品
种植、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面
积/年限
无公害以上产
品认证
商标注册(使用)
制度建立
上年总收入
(万元)
上年总支出(万
元)
上年净利润
(万元)
家庭成员人均
收入(万元)
与其他企业、合
作社关系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场主
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工
数(天)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意见
备注
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 8 -
家
庭
农
场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名称(盖章)
联系人
农场地址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注册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注册资金
(万元)
主营产品
种植、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面积/
年限
无公害以上
产品认证
商标注册(使用)
制度建立
上年总收入
(万元)
上年总支出(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
元)
家庭成员人
均收入(万元)
二三产业收入比例
与合作社、其他
主体关系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场主
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工
数(天)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意见
备 注
附件 2
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 3
- 9 -
评定
内容
评定标准
分值
自评
分
乡、镇
(街道)初
评分
评定
评分
参
评
必
备
条
件
1.有场所有配套:
有必要的经营场所、有管理制度;有基本的配套
设施、生产基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不予
参评
2.有规模:
粮油种植面积 20 亩以上,蔬菜设施面积 10 亩以上
或露地面积 20 亩以上,水果、茶叶、笋竹面积 20 亩以上,香榧
面积 30 亩以上,油茶面积 50 亩以上,中药材面积 20 亩以上,
食用菌 5 万袋以上;畜牧业:
肉猪存栏 30 头以上,羊存栏 30 头
以上,牛存栏 30 头以上,散养土鸡 3000 羽以上,中蜂养殖 50 箱
以上;渔业:
设施渔业养殖 3 亩以上,池塘、山塘水库、稻田渔业
养殖面积 30 亩以上;林场经营规模要达到 50 亩以上,其他未作
出明确规定的规模下限参照以上指标综合考虑,未达到不予参
评。
3.生产记录齐全,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
纳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
4.有财务报表或生产经营收支账簿,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
况,未提供的一票否决。
5.设施农业用地必须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材料,未提供不予参评。
6.有行业许可要求的须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合格证(如特种养殖等)
,未达到不得参评。
7.经营土地(水面)须产权清晰,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至少在 5 年
以上,并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如有产权
不清晰或流转合同造假等现象不得参评。
8.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经营期间未发生过重大农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活动,如有发现不予参评。
9.当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一票否决。
评
分
依
据
1.管理规范: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人 10 分,
10
2.有标牌:
设立家庭农场标志牌 4 分,家庭固定从业人数不少于
2 人 3 分,生产管理制度上墙公开 3 分。
10
3.品牌经营:
与龙头企业等连结使用企业品牌或区域品牌,实行
品牌经营 12 分,有自主品牌 16 分,有注册商标或使用“丽水山
耕”区域公用品牌 20 分,满分 20 分。
20
4.标准生产:
实行标准化生产 10 分。
10
5.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
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10
分。
10
6.产品特色:
有主打产品 4 分,实行专业化生产 6 分。
10
7.经济效益:
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从业人员
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县农村居民人均收入 20%以上 6 分,每高
10%以上加 1 分,满分 10 分。
10
8.社会效益:
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科学示范作用 4 分;积极带
动农民增收,带动农户 30 户以上 3 分,每增加 10 户加 1 分,最
多 6 分。
10
9.生态效益:
实现清洁生产 4 分,废弃物集中清理 3 分,呈现环境
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3 分。
10
合 计
100
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
附件 4
- 10 -
评定内容
评定标准
分
值
自
评
分
乡、镇
(街道)
初评分
评定
评分
主体职业
化 10 分
有工商执照,登记两年以上。
家庭成员从事农场工
作不少于 2 人。
农场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或有
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10
规模适度
化 5 分
一业为主,具备适度的经营模式,土地流转 5 年以上。
5
生产标准
化 15 分
1.产地环境良好,土地连片,基础设施完善。
4
2.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
齐全;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
无安全生产事故。
通过农产品“三品”认证(5 分)。
6
3.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
行新品种的生产及推广。
5
管理规范
化 10 分
1.有必要的经营场所。
5
2.有内部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到位,有相关管理制度。
有财务会计账簿或农场收支账簿。
5
经营高效
化 10 分
1.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 20%以上,有相对稳定
的销售渠道。
5
2.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
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2 倍以上。
5
休闲保障
30 分
1.以农业观光、休闲娱乐、农耕文化体验为主导功能、
辅以餐饮或住宿,能为人们提供观光、教育体验、养
生休闲服务。
有行业许可要求的须依法获得相关许
可合格证。
10
2.具备 30 人以上就餐(达不到 30 人以上就餐能力
的则本项为 0 分),能为游客提供农产品及餐饮服务
原材料达 60%以上。
同时具备 10 人以上(含 10 人)
住宿接待能力得 10 分,10 人以下住宿接待能力酌
情打分,无住宿接待能力得 4 分。
10
3.农业观光游道、停车场地平整坚实,卫生整洁,基
础设施布局合理,农庄内合理布设。
10
经济效益
10 分
休闲性家庭农场二三产业在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
30%以上,年产出收益达 15 万元以上。
10
文化特色
10 分
结合生态建设,突出“野、特、俗、优、精”特点。
10
合计
100
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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