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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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批)
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及要求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备注
1
公示信息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市场主体
1、是否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
2、是否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
3、公示信息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能否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取得联系;
5、是否有不配合核查情节严重的情形
3%
1次/年
每年对全省已公示市场主体按不少于3%的比例,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分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两种方法。
2
餐饮服务单位证后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3号令)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区市场监管局
餐饮服务单位
检查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要求。
抽查内容: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次
现场检查
区局、分局食药监部门共同开展随机检查
3
特种设备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
按《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5号)
5%
1次/年
现场检查
4
商品交易市场抽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全区商品交易市场
1、经营主体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亮照经营;2、市场内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是否检验合格、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3、市场内经营产品是否索证索票,是否有假冒伪劣商品存在;4、市场内有无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能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1次/年
现场检查
5
农资经营主体抽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全区农资经营主体
1、经营主体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亮照经营;2、经营产品是否索证索票,是否有假冒伪劣商品存在;3、涉及许可的,是否办理了经营许可。
3%
1次/年
现场检查
6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质量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100%
1次/年
现场检查
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2.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
3.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4.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5.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6.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7.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30%-100%
2次/年
现场检查
8
检验检测机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
全区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待国家认监委专文确定
10%-20%
1次/年
现场检查
9
全区认证活动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4号)
第三十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区市场监管局
全区认证获证组织、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
管理体系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认证获证组织和认证机构在相城境内的认证活动
不超过1%
1次年
现场检查
10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命令》(1984年2月27日发布)
区市场监管局
连锁超市、大型商场等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单位
检查参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命令》进行,主要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是否规范。
5%~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1
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第十八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承担考评单位、考评组及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省计量发展规划(2014-2020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计量工作发展的意见》
区市场监管局
全区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检查内容包括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质量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相关考评项目。
要求参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进行。
5%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或能力比对等
12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专项计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2002年第35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省计量发展规划(2014-2020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计量工作发展的意见》
区市场监管局
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及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
内容与要求:
计量器具是否备案,是否检定,是否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计量检定是否执行检定规程,检定行为是否规范,收费是否执行收费标准等。
30台件
1次/年
现场检查
13
商品量计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75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6号)
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省计量发展规划(2014-2020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计量工作发展的意见》
区市场监管局
生产、销售企业的定量包装商品
内容主要包括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商品包装等。
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量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质监量发〔2015〕173号)进行。
40批次
1次/年
现场检查
14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
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区级发证的制造、修理
计量器具的
单位和个人
内容包括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等是否与许可
内容一致等;要求按照《办法》及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
10%~20%
1次/年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等
15
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17号)
第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各自职责,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检查,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
第二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省计量发展规划(2014-2020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计量工作发展的意见》
区市场监管局
列入《目录》
的产品的生
产者\销售者
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检查,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15件
1次/年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等
16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第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对其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
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
10%~20%
1次/年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等
17
计量检定人员(注册计量师)监督检查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
区市场监管局
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注册计量师)
检查检定人员(注册计量师)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5%~10%
1次/年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等
18
计量校准机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检定和校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对检定、校准活动进行计量比对等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校准机构
检查校准机构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二)出具虚假计量校准报告;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四)指派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25%~50%
1次/年
现场检查
19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命令》(1984年2月27日发布)
区市场监管局
大型、特大型餐饮饭店,连锁超市等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单位
检查参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命令》进行,主要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是否规范。
5%~10%
1次/年
现场检查
20
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第十八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承担考评单位、考评组及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省计量发展规划(2014-2020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计量工作发展的意见》
区市场监管局
全区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检查内容包括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质量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相关考评项目。
要求参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进行。
5%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或能力比对等
21
食品生产单位证后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3号令)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单位
检查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抽查内容:
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根据上级局要求确定
根据生产单位分类、分等、分级情况确定
现场检查
区局、分局食药监部门共同开展随机检查。
22
食品销售单位证后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3号令)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销售单位
检查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抽查内容: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
根据上级局要求确定
1次
现场检查
区局、分局食药监部门共同开展随机检查。
23
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监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0号令)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
检查参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节集中市场开办者的义务、第三节销售者义务规定条款进行检查。
根据上级局要求确定
1次
现场检查
区局、分局食药监部门共同开展随机检查。
24
医疗器械抽检不合格企业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法规
区市监局
抽检不合格相关企业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00%
大于1次每家
逐家
25
化妆品监督管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 例》的贯彻实施。
区市监局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及检查要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每年工作要点及专项行动
生产企业100%,经营企业部分覆盖
生产企业每年至少一次,经营企业按投诉举报及专项行动实施
随机
该事项市、县(区)两级食药监部门共同开展。
市局负责督查和重点单位抽查。
县(区)局按属地监管原则开展日常监管。
26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区市监局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每年工作要点及专项行动
生产企业100%,经营企业部分覆盖
生产企业每年至少一次,经营企业按投诉举报及专项行动实施
随机
该事项市、县(区)两级食药监部门共同开展。
市局负责督查和重点单位抽查。
县(区)局按属地监管原则开展日常监管。
27
药品生产企业证后监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
第四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
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区市监局
药品生产企业
内容:
1.在产基本药物企业;2.按监管类别其它药品生产企业(不含基本药物在产企业);3.检查参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要求
全部覆盖
基本药物在产企业每年每家检查不少于2次,且至少1次为飞行检查;按监管类别其它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现场检查
该事项市、县(区)两级食药监部门共同开展。
市局负责督查和重点单位抽查。
县(区)局按属地监管原则开展日常监管。
28
药品经营企业证后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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