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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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翠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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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翠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环翠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灾害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启动条件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应急处置
3.2.1灾情报告
3.2.2先期处置
3.2.3 应急响应
3.2.4应急联动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理
3.3.2 调查与评估
3.3.3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技术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交通运输保障
4.5资金保障
5 附则
5.1演练与修订
5.2奖惩
5.3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5.4实施时间
6附件
6.1环翠区自然灾害级响应启动呈批件
6.2环翠区自然灾害级响应终止呈批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区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公益事业捐赠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预案。
1.3灾害分类分级
根据《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试行)》规定,按照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灾害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1.3.1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和海洋灾害;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的地震灾害;
(3)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1.3.2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和海洋灾害;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下的地震灾害;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1.3.3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灾害(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和海洋灾害;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或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的地震灾害;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1.3.4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为一般灾害(Ⅳ级)。
1.4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风雹、雨雪、低温霜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5启动条件
1.5.1自然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1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
1.5.2破坏性地震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1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0.05万间以上。
1.5.3突发公共事件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预案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自然灾害的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映,协同作作战。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镇(街道办事处)、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防灾减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自然灾害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和应对自然灾害的综合素质。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关决策和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和区民政局、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安监局、环保局、统计局、林业局、外经贸局、广播电视局、供销社。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
组织新闻单位对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2)区经贸局:
协调重点工业企业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3)区教育局:
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4)区公安局:
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的安全。
(5)区民政局:
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
(6)区财政局:
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区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7)区国土资源局:
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8)区建设局:
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工作;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9)区交通局:
修复被毁损的管养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协调有关部门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救灾物资和灾民转移、疏散;协助海事部门进行海事救助打捞工作。
(10)区水利局:
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1)区农业局:
对农作物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保险等部门开展灾害评估理赔工作。
(12)区海洋与渔业局:
对海洋灾害进行预测预报;配合海洋灾害的救助、打捞工作;指导海上养殖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13)区卫生局:
指导、帮助当地医疗机构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卫生监督及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监测,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健康教育,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14)区林业局:
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15)区统计局:
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16)供销部门:
保障灾区日用生活所需商品、主要副食品供应。
(17)外经贸局:
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18)其他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减灾委在区民政局设立减灾委办公室(以下减灾办),减灾办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减灾办常务副主任,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2)召开会商会议,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
(3)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4)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
(5)指导基层制定、修订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6)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7)组织新闻发布会;
(8)负责减灾委日常工作,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2.3专家组
根据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民政、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专家库。
其主要职责:
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必要时,参加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职责。
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保证应急处置工作有效衔接,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预测与预警
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减灾办通报。
3.1.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自然灾害预测预警数据库,依托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专网,市民政局灾害管理RTX即时通讯系统,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因素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
一般、较重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减灾委直接或授权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组织对外发布、调整或宣布取消。
严重、特别严重级别的预警信息,报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调整或宣布取消。
(3)预警通告的内容。
包括自然灾害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形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手机短信息、互联网、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预警区域内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启动本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3.2应急处置
3.2.1灾情报告
3.2.1.1灾情报告内容: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人员伤亡数包括人员受灾情况、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3.2.1.2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饮水困难大牲畜、受淹城镇;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
3.2.1.3因灾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己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需恢复居民住房间数、需恢复居民住房户、已安排恢复居民住房款、已恢复居民住房间数、已恢复居民住房户数。
3.2.1.4灾情报告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灾情初报:
凡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以内向区政府、减灾委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区政府、减灾办及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按规定程序上报。
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镇、办事处民政部门每天8时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报减灾办,由减灾办进行汇总,并经区政府领导审核后,于每天9时前向市民政局报告。
灾情核报:
镇、办事处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减灾办报告。
减灾办接到镇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全区灾情数据,经区政府领导审核后向市民政局报告。
3.2.2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镇级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事发地区、镇级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自然灾害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3.2.3应急响应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相应设定特别重大灾害(Ⅰ级)、重大灾害(Ⅱ级)、较大灾害(Ⅲ级)、一般灾害(一般灾害(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3.2.3.1启动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小于5人;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小于0.2万人;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小于0.2万间。
2、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办副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办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区减灾办领导带队的民政局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区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民政局和区委、区政府,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区减灾办副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报告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
3.2.3.2启动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小于10人;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上,小于0.5万人;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小于0.3万间。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3人以上,小于5人;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小于0.5万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5万间以上,小于0.2万间。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办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区民政局全体动员,投入救灾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减灾委领导率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救灾工作。
(3)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必要时,区民政局立即会同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以及区民政局局长、副局长,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灾害发生48小时以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区委、区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报告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
3.2.3.3启动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小于20人;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小于1万人;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小于0.5万间。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5人以上,小于10人;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小于1万人;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小于0.5万间。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2、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立即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迅速向区政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区减灾办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区民政局全体动员,投入救灾工作。
区民政局通信系统保持与市民政局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减灾委领导率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区民政局立即会同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迅即编发《新灾快讯》,报送区委、区政府以及区民政局局长、副局长,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
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委、区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视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报告区长。
3.2.3.4启动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强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山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2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0.3万人以上;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减灾办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报告,由区减灾委向区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由区长决定进入一级响应。
2、响应措施。
由区长或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以区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立即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与市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镇、办事处的情况汇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区减灾办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区民政局通信系统保持与市民政局的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区长或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减灾办通报灾害信息。
(6)区民政局全体动员,成立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调拨救灾款物。
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同时,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立即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每4小时与灾区镇级民政部门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迅即编发《新灾快讯》,报送区委、区政府以及区民政局局长、副局长,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
灾情发生24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报市政府批准后,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9)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或跨镇、办事处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区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报请区长同意后,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3.2.4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
由民政、海洋、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解决灾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
由区有关主管部门或事发地镇、办事处负责,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参加。
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和有关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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