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规范业务培训签合同上保险发工资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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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规范业务培训签合同上保险发工资资料
劳动用工规范业务培训
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一是感谢大家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参加这次会议,二是感谢大家对我们劳动科工作的支持,我们科劳动关系报表比较多,有月报、季报、年报,在座的不少单位一直按时给我们报表,有一些单位是今年新增的,因为以前我们办事处是地区办事处,今年改成街道办事处,这样区人保局给我们的任务指标也就增加了。
通过这些报表,为区、市两级人力社保局出台政策提供依据,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对大家也是有益的,因此,请大家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我们劳动科的职责主要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对用人单位用工进行指导,另外还承担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的职能,还有其他职责就不一一说了,工作中我们是一手托两家,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主要讲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中(主要是签合同、发工资、上保险在个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目的是让单位用工规范,减少不必要的违法成本。
一、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
1.签订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有些单位错误的认为试用期完再签订劳动合同。
违法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过去检查有些单位时,反映有些职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这种情况,你们就不要用他,如果用了不签劳动合同,你单位就要承担二倍工资的风险。
在座的有些单位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投诉支付二倍工资,希望各单位吸取教训。
2.试用期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些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有的只签一年的合同,就约定三月的试用期。
希望各单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违法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3.劳动合同短期化:
发现有些单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比较短,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存在过失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一项: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有两种情况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一是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是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长一些,这样约定的试用期也就长了,在试用期就能发现员工是不是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试用期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还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各单位要尽量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区:
有些单位可能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过去的“铁饭碗”等同,实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是一致的,只不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切的终止时间,只要出现了法定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劳动者存在过失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也能够解除。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单位、劳动者各一份。
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1.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存在过失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第一、第二项进行解读: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2.对是否合格的认定。
单位必须有两方面有证据,一是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做出描述;二是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这就要求单位首先必须要有规章制度。
我们以前检查时,发现有的单位对规章制度不是很重视,随便从网上下载一份,提交给我们。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制度要做到两个合法:
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就不多说了,程序合法,包括制定程序和告知程序两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
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
这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制度制定后,要有一个告知程序,告知的的方式有很多种,一是张贴告示;二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三是发员工手册。
注意单位给职工发职工手册或把劳动合同交给职工时,都要有记录,让本人签收。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一)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二)双方协商一致,但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
(第三十六条)
(三)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做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三种情况: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第四十条)
(四)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五)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如果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六)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时(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3.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款: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工资支付方面的问题
1.工资支付形式: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有些单位(餐饮)包吃包住,最后给职工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最低工资:
从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调整为1160元。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
下列各项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进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
3.加班工资计算:
月计薪天数=(365-104)*12=21.75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候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候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候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大家注意,法定假日工作,是不能用安排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
(春节放假7天,但法定假日只有3天,这3天安排工作的,必须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另外4天安排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
三、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共12章98条,基本方针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突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
这是一部框架性法律,以后会陆续出台一些配套法规。
目前已经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这是劳动部第13号令,也是7月1日开始实施。
(一)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1.缴费义务。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登记义务。
一是单位登记:
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是职工登记: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申报、代扣代缴和告知义务。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二)法律责任
1.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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