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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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1、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自诉案件:
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2、职能
控诉职能:
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注意:
附代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承担刑事诉讼基本职能。
3、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阶段
情形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eg.轻微伤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赦免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不受理
——
——
终止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案件类型
法定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嫌疑人没有违
法犯罪行为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法定不起诉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公检作出的就只能是决定,如果一个诉讼行为是公检法均有权作出的,也只用决定。
4、当事人
1、公诉案件被害人:
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无上诉权,但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对判决抗诉。
2、被告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可反诉。
(除公诉转自诉的外)
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可反诉。
4、法定代理人:
独立的上诉权。
5、立案管辖
1、检察院
种类(四种)
具体罪名和特征
①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规定的犯罪,只要是第八章的即可,普通人也可能。
②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7种)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①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行为特征:
利用职权
③程序: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2、法院
种类(三种)
具体罪名和特征
纯自诉:
告诉才处理的(四类五罪)
①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
自诉与公诉交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种)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故意伤害案(轻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③公检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3、交叉管辖
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中发现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
①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②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
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
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
6、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无期、死刑。
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也可以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7、地域管辖
原则
注意事项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包括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①民事诉讼(最先立案)
②行政诉讼(最先收到起诉状)
8、军事管辖
1、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2、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的:
军事秘密;军人违反职责罪;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被发现。
9、指定管辖
1、情形:
争议或者有管辖权客观不能
2、案卷移送:
公诉——退回检察院自诉——直接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10、特殊管辖
1、正在服刑的发现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适宜的,该地。
2、服刑期新罪,服刑地管辖。
脱逃期间的犯罪,若在犯罪地发现并抓获,此地。
否则,服刑地。
3、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院
4、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入境地基层法院。
11、回避
1、对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事由: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侦查人员不停止工作。
侦查权不属于司法权,注重效率。
4、复议。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法院驳回的,当庭申请复议;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5、申请主体没有近亲属。
12、辩护
1、范围。
相对禁止: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可以)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2、侦查阶段。
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只能律师。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不得调查取证,不得阅卷。
了解情况,法律咨询。
会见: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批准。
3、辩护律师与非律师
律师
非律师
会见
有
经批准
阅卷
审查起诉后
经批准
调查取证
审查起诉后
无
申请取保候审
有
有
申请解除、变更强制措施
有
有
4、义务。
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5、拒绝辩护。
(1)总结:
应当指定的情形,有正当理由,应当准许,且最后必须有人帮其辩护。
可以指定的情形,应当准许。
(2)总结:
要求另行委托的,应当同意。
要求另行指定的,可以同意。
(3)总结:
再次拒绝的,如果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不予准许(应当指定的,只能拒绝一次)
再次拒绝的,如果属于其他情形,可以准许,但再也不能找别人为其辩护,只能自行辩护。
6、共同犯罪,不得为两人以上辩护。
13、证据。
1、非法证据排除。
排除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物证、书证
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2、死刑排除。
排除
方式
种类
强制排除
可补正
物证、书证
①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
②检查、搜查提取、扣押,未附有笔录和清单,不能证明来源的;
③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侦查人员的制作瑕疵
证人证言
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②醉状态,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
③意见证据;
④没有个别进行;
⑤没有确认并签名的书面证言;
⑥特殊证人未提供手势辅助或翻译辅助。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②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
③特殊被告人未提供手势辅助或者翻译辅助。
鉴定意见
①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
②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③少签名、盖章的;
——
视听资料
①真伪不明;
②来源不明: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
辨认结果
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3、视听资料
形成于诉讼外;内容反映犯罪过程。
对大型物体的固定——物证
场景照片——书证盗窃——物证
照片勘验人员拍摄——勘验笔录光盘贩卖淫秽光盘——物证&书证
X片——视听资料录制犯罪过程——视听资料
4、证人、鉴定人
证人
鉴定人
情形
异议&重大影响&法院认为必要
异议&法院认为必要
后果
训诫,院长批准10日拘留,可复议。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保护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5、直接证据:
一个证据证明某人实施了犯罪;一个证据否定某人实施犯罪;一个证据能否定犯罪发生。
6、言词证据:
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7、证明对象:
免证:
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8、证据收集。
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9、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10、证明要求。
立案——有犯罪事实
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证据有部分查证属实)
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审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十四、强制措施
1、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主体。
3、拘传。
决定机关
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检法
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时间
12小时;24小时
4、取保候审。
决定机关
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适用范围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⑤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⑥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⑦一审判处缓刑,未过上诉抗诉期的。
不能适用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等办法逃避侦查、取保期间故意重新犯罪的、暴力犯罪、其他严重犯罪
保证金
1000以上;决定机关确定金额
保证人
条件:
本案无牵连;有能力;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固定住处和收入。
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选择义务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后果
①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执行机关)。
在此基础上,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②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③重新犯罪,暂扣保证金。
故意的,应当没收;过失的,退还。
时间
12个月
5、监视居住
决定机关
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适用条件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适用范围
①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
折抵刑期
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②管制,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有期徒刑,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执行方法
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督;通信进行监控。
后果
被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期限
6个月
6、拘留
决定主体
公检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使用对象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⑧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规定,需要予以逮捕。
通知
立即送看守所,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
(谁办案,谁讯问,谁通知)
期限
公安机关:
①3+7;②7+7:
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4天;③30+7:
多次、结伙、流窜。
(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检察院:
14天或者17天
7、逮捕
决定主体
检、法
执行主体
公
条件
(一)一般逮捕(同时符合)
(1)证据要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刑罚要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社会危险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绝对逮捕(符合任一条件)
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三)变更型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通知
除无法通知的,24小时
期限
批捕的期限:
①已经被拘留的:
7日;
②没有被拘留的:
15天,最长不得超过20天
检察院的批准程序
符合
批捕
不符合
不批捕
需要补充侦查
不批捕,通知公安机关(不能补充侦查)
外国人、无国籍人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
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
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他
报省级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决定,同时报最高检备案。
8、解除,变更强制措施
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可以
①患有严重疾病的;
②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③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应当或者释放
①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②第二审审理期间,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③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④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⑤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⑥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5、附带民事诉讼
1、范围。
赔偿范围
①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②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不予赔偿
①精神损失不赔偿(另行提起民诉,不受理);
②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仍不能弥补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时间。
立案——一审宣判
3、程序。
除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其他可以调解。
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不制作调解书。
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
原告一次传唤未到,撤诉。
公诉被告不构成犯罪,附带民诉不能调的,应一并作出形式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不收诉讼费。
增加诉请或者反诉的,调,告知另行起诉。
16、期间。
期间的恢复:
障碍消除5日以内,申请继续。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决定转化之日起重新计算。
另行指定委托律师的,自宣布延期之日起至第十日,不计入审限。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17、立案。
应立不立: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7日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15日内应当立案。
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认为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控告人不服,向原机关复议。
18、侦查。
1、讯问,询问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
时间
12;24
——
地点
①被羁押的:
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刑诉法第116条)
②未被羁押的:
现场(工作证件,才可以口头传唤);住处;指定地点;检察院、公安机关
①现场(工作证件);
②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出示证明文件);
③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得另行指定)
步骤与方法
同步录音录像:
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2、勘验、检查
主体
检查妇女身体:
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
对象
勘验:
场所、物品、尸体检查:
活人的身体
令状
勘查证(勘验、检查都要)
见证人
需要
3、搜查
主体
两名;搜查妇女身体,女工作人员
对象
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的人,物品,住处
令状
搜查证;紧急不用
见证人
需要
4、查封、扣押
对象
查封、扣押:
财物,文件查询、冻结:
钱
令状
不需要(查封、扣押是搜查检查的后续行为)
见证人
需要
其他
无关的,三日解除
5、鉴定
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6、辨认
决定权:
侦查部门负责人;检察长
公安机关:
7人/物;10张照片;检察机关:
5人/物或5张照片。
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
7、通缉
决定:
公安机关,检察院发布:
公安机关超出管辖,报上级
8、技术侦查
①公安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②检察院,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③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签发之日起3个月,每次延长3个月。
9、侦查羁押期限:
逮捕后
情形
期限
批准主体
一般
2个月
无需批准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延长1个月
期满7日前,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
延长2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延长2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
无期限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10、对非法侦查的救济: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处理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总结】
只用扣押和紧急状况下的搜查不用证件;对言词证据收集不用见证人,必要时候的辨认才要见证人。
19、起诉
1、步骤。
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人没了,退;审查起诉阶段,中止。
后面的审判阶段同理。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特殊情形。
遗漏同案犯,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3、期限。
1个月,可延长半个月。
4、案卷材料、证据移送。
5、
种类
区别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
适用对象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经过2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决定主体
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
不能
不能
能,新证据新事实
被害人申诉
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起诉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
不可以
可以,向原决定检察院。
不可以
6、补充侦查
二十、审判概述
1、基层,中级一审:
3人
高级,最高一审:
3—7人
二审:
审判员3—5人
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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