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方法.docx
- 文档编号:30476868
- 上传时间:2023-08-15
- 格式:DOCX
- 页数:28
- 大小:55.34KB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docx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案例分析方法.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柏浪涛
第一部分方法论
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
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
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
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
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
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
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
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
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1年卷二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察知识点:
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部分:
通用解题思路
解题思路:
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
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
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
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
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
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
本题解题思路
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
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
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案例分析题不可能像单选题一样只考一个考点,而会考查多个考点。
这些考点分散隐藏在案情巾。
这就要求考生具有将众多考点进行综合联系的能力,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
例如,考题有时会将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将罪数与累犯联系起来,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死刑联系起来,将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联系起来。
5.组织答案的能力。
案例分析题也是一种文字表达题。
特别是近几年有些真题的提问只有一句话:
“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解答这种题,就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答案的能力。
例如,有些考生将案情所涉罪名作为一级框架来组织答案,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解答策略
虽然案例分析题层出不穷,但是仍有一定的解答规律。
根据多年总结的规律,在解答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1.读题:
找关键行为。
(1)先瞄一眼提问,看是“一句话”式提问,还是分步式提问。
如果是“一句话”式提问,那么在读题时应全面仔细。
如果是分步式提问,那么在读题时应注意分步提问中的要点,比如人物、关键行为等。
(2)在第一遍读题时,以“人物”——“行为”为线索,厘清案情主线,明确“有什么人”,都实施了“什么关键行为”。
所谓关键行为,是指在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
至于无关紧要的琐碎行为不用关注。
建议在读题时,用笔将“人物”和“关键行为”的地方都划出来,为下一步做准备。
2.解题:
找对应考点。
在读完题后,就会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了解。
接下来就开始解题:
(1)先逐个分析各个关键行为,看构成什么罪。
这就要用到罪与罪区分的知识。
(2)再综合联系,看各个行为之间有什么联系,各个罪名之间有什么联系。
这就要用到一罪与数罪的知识。
(3)然后再分析各个“人物”(犯罪人)的关系,看是共犯关系,还是单独犯罪。
对有些犯罪结果是共同负责,还是各自负责。
这就要用到共同犯罪的知识。
(4)接下来再分析犯罪人所构成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这就要用到犯罪形态的知识。
如果题中没有问到犯罪形态,就不需要关注这个问题。
(5)最后再分析有没有责任年龄、自首、立功、累犯等涉及从重从轻等法定量刑情节。
注意:
只需要关注法定的量刑情节,至于酌定的量刑情节无需关注。
当然,如果题中没有问到这些点就不需关注这些问题。
3.重审:
查漏补缺。
再次迅速浏览一遍案情,然后再检查一下自己解题的要点,看有没有遗漏的事实和考点。
如果没有问题就开始写答案。
4.写答案:
表述清晰。
(1)如果提问是分步式,也即问一步、答一步,则写答案比较简单。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在重审阶段要检查各步的答案之间有没有矛盾之处。
有时答第一问,感觉没问题,但是答到第二问、第三问,发现照此推理下去,结论会有问题。
这就要求在写答案前务必将各步答案整体理一遍,做到整体合理,不要写着写着发现矛盾,中途夭折,然后又推倒重来。
这会浪费很多时间,并且造成心慌。
(2)如果提问是“一句话”式,也即“请根据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写答案就有组织框架结构的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一级框架的确立。
应以什么标准作为一级框架?
行为主体?
行为?
罪名?
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行为主体来设计一级框架。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有多个行为主体,是将二人的共同犯罪放前面,还是将各自单独犯罪放前面?
合理的做法是将共同犯罪放前面。
分析完共同犯罪,再分析各自单独犯罪。
在将行为主体作为一级框架后,在行为主体之下,应将行为作为二级框架。
对行为的安排,应根据行为的时间先后顺序来排列答案。
确定好以行为作为二级框架后,就可以写实体内容了。
写实体内容时,应注意横向的而的问题和纵向的深度问题。
写实体内容,只需写要点,不要在横向上把面扯得很广、面面俱到,也不要在纵向的深度上过分深入分析、拔不出来。
重要的是写要点,主要是写“有什么行为,构成什么犯罪”,然后写一两句理由根据,但不需要写法条根据(如根据刑法第××条),更不需要写出量刑(判多少年)。
“一句话”式提问的答题模板
(一)两个行为主体(共同犯罪部分)
1.(第一个行为)两个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2.(第二个行为)两个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3.看有没有犯罪形态的问题,如既遂、未遂、中止等。
(二)行为主体甲(单独犯罪)
1.(第一个行为)行为主体甲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2.(第二个行为)行为主体甲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三)行为主体乙(单独犯罪)
1.(第一个行为)行为主体乙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2.(第二个行为)行为主体乙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三、真题演练
(2004年·卷四.6题)案情:
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
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
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
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
“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
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
“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
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
“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
”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
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分析:
1.读题:
找关键行为。
(1)先瞄一眼提问,发现是“一句话”式提问,这就要求在读题时全盘注意,
(2)在读题时,找出“有什么人”,都实施了“什么关键行为”。
在题中用笔划出。
2.解题:
找对应考点。
(1)先一一分析各个关键行为,看构成什么罪。
①甲乙共谋人室抢劫,乙望风,甲人室实施。
结论:
两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②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
“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
结论:
甲放弃抢劫,也即巾止抢劫,另起犯意,欲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③甲逼迫丙脱光衣服,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
结论:
甲实施了新的犯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④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结论:
甲实施了新的犯罪:
盗窃罪。
⑤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
结论:
甲、乙销售赃物,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4年时,该罪叫做销售赃物罪)。
(2)再综合联系,看各个行为之问有什么联系,各个罪名有什么联系。
这就要用到一罪与数罪的知识。
在本题中,会产生联系的是上述②行为与④行为,④行为与⑤行为。
首先,看②行为与④行为。
由于②行为巾,甲是放弃了抢劫罪,这种放弃不是临时性停顿,而是终局性结束,而且是主动放弃,所以构成抢劫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一种终局性形态。
在同一个犯罪中只能出现一个终局性形态,也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之间是排斥关系,不能并存。
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就意味着抢劫罪的终局。
然后,甲又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接着又实施了盗窃罪。
注意,由于前面的抢劫罪已经是犯罪中止,呈现了终局性形态,因此千万不要将甲盗窃的结果算到抢劫的头上,认为甲构成抢劫罪既遂。
甲是抢劫中止+盗窃既遂。
毕竟,抢劫罪既遂要求财物是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抢来的,而盗窃罪是使用平和手段转移来的。
其次,看④行为与⑤行为。
甲实施了盗窃罪,然后将赃物让乙出卖。
根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原理,盗窃后销赃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从始至终只侵害了同一个财产权,因此不需要再单独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不需要数罪并罚。
(3)然后再分析各个“人物”(也即行为人、犯罪人)的关系,看是共犯关系,还是单独犯罪。
对有些犯罪结果是共同负责,还是各自负责。
这就要用到共同犯罪的知识
在本题巾,甲乙是共谋抢劫,在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后,两人的共同犯罪也就结束了。
甲此后的行为都属于实行过限行为。
因此,就抢劫罪而言,甲是抢劫罪中止,乙是抢劫罪未遂。
因为乙并没有放弃抢劫意图,而实行犯甲的放弃中止,对帮助犯乙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乙构成抢劫罪未遂。
甲又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该罪与乙无关。
甲又实施了盗窃罪既遂。
注意,该罪也与乙无关。
因此,甲的盗窃既遂的结果不能算到乙的头上,认为乙构成抢劫既遂。
因为乙在前面一旦构成抢劫未遂,这就是一种终局性形态,不可能再就抢劫罪构成既遂。
更不能认为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因为乙虽然客观上在帮助甲盗窃,但是乙主观上没有帮助甲盗窃的认识。
最后,甲欺骗乙说“这是抢来的手表”,让乙拿去出卖。
对此甲的销赃行为不需要再单独定罪处罚。
乙的行为也是销赃行为,也不需要单独定罪处罚。
注意,其一,虽然乙实施了销赃行为,但并不代表乙前面构成抢劫既遂或盗窃既遂。
其二,乙对赃物的来源有认识错误,主观上以为是自己抢来的财物,而客观上实际是他人偷来的财物。
在产生这种认识错误的时候,应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
如果乙主观知道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并代他人销售,那么乙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是乙主观上以为是在销售自己和他人一起抢来的财物,所以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能因为乙客观上销售的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就给乙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最后再分析有没有法定量刑情节。
①甲构成抢劫罪的中止形态,犯罪巾止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乙构成抢劫罪未遂,犯罪未遂也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考点即使没有答出来,也是不会扣分的。
)
②甲是抢劫罪实行犯,是主犯。
乙是抢劫罪帮助犯,是从犯。
从犯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3.重审:
查漏补缺。
迅速再次浏览一遍案情,然后再检查一下自己解题的要点,看有没有遗漏的事实和考点。
可能的新发现:
人户抢劫。
人户抢劫是抢劫罪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或称法定刑升格条件)。
由于甲、乙是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所以这个情节对甲、乙都适用。
4.写答案:
表述清晰。
由于本题是“一句话”式提问,所以需要谋篇布局,组织答案。
【参考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
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
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
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
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
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注意当年仍为销售赃物罪)。
对于销售自己的犯罪所得的行为并不成立该罪。
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故意,不成立该罪。
四、常考知识储备
案例分析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不像选择题那么分散,是有重点可循的。
(星号代表重要级别,星号越多,说明越重要。
)
1.总则
(1)主观要件
①罪过形式的区分(★)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②罪过形式的联系(★★)
犯意转化,另起犯意。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假想防卫),防卫是否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防卫是否过当(手段相当性)。
(3)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的判断和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总之,犯罪未遂是核心。
(4)共同犯罪(★★★★)
可以说,几乎每年的案例分析题必考共同犯罪。
原因很简单,第四卷的案例都是大案例,比较复杂,这样势必要考到共同犯罪,才能够将案例设计得够大够复杂。
因此,共同犯罪的知识是总则最重要的知识(注意,不是“之一”)。
①部分犯罪共同说。
常考罪名:
人身犯罪中: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
财产犯罪中:
盗窃罪与抢劫罪,诈骗罪与抢劫罪,抢夺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与抢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②共犯从属性。
主要是教唆犯从属性和帮助犯从属性。
③间接正犯。
④主犯、从犯。
⑤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特别是有共犯人出现中止的情形。
⑥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特别是共犯的过剩问题(旧理论称为实行过限)。
⑦共同犯罪与身份。
(5)一罪与数罪(★★★)
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6)刑罚论中的考点
自首和立功(★★★),累犯(★★★)
2.分则
(1)财产犯罪的六大罪名(★★★★)
抢劫与抢夺,盗窃与侵占,诈骗与敲诈勒索。
这六大罪名是分则最重要的考点(注意,不是“之一”)。
具体角度:
《刑法》第269条的事后转化抢劫,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分,抢夺与盗窃的区分,盗窃与侵占的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区分,诈骗与敲诈勒索的联系。
(2)人身犯罪的十大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注意:
考查人身犯罪的角度主要是罪名之间的联系。
罪名联系一:
杀人、伤害、强奸与抢劫、盗窃。
罪名联系二:
非法拘禁、绑架与抢劫。
罪名联系二三:
绑架与杀人、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
(3)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
(4)金融犯罪(★★★)
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
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5)散落的重点罪名(★★)
散落的重点罪名的考查具有随机性,每年重点不同。
常见的有:
职务侵占罪,放火罪,走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
第二部分模拟训练
(一)
案情:
某日,王某(1994年10月1日生)和李某(1992年11月11日生)商量弄点钱花。
二人打听到本校同学吴某(女,1996年12月1日生)是有钱人的孩子,便打算绑架吴某。
2009年12月12日,王某和李某在放学路上将吴某绑架到一间黑屋子,然后给吴某的父亲老吴打电话勒索1万元。
老吴迟迟不答应。
王某和李某便轮奸了吴某,然后杀害了吴某,逃往外地。
老吴报警,警察通缉王某和李某。
李某的父亲老李打听到李某的下落,便劝李某自首,李某不答应,老李便拽着李某要去公安局,李某不情愿地被拉到了公安局,随后便主动交代了案件事实,并提供了王某隐藏的地方,协助警方抓获了王某。
问题:
请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分析上述案例。
【参考答案】
1.王某和李某的刑事责任
(1)王某和李某共同绑架。
王某由于未满16周岁,所以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
李某已满16周岁,因此对绑架罪应负刑事责任。
(2)王某和李某共同强奸。
王某和李某由于都已满14周岁,所以构成强奸罪。
而且两人构成轮奸,轮奸是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同时,由于被害人吴某未满14周岁,是幼女,王某和李某属于奸淫幼女,奸淫幼女是强奸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3)王某和李某共同杀人。
王某由于已满14周岁,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李某杀人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李某前面构成绑架罪,这时的杀人属于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
(4)由于王某和李某都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能适用死刑。
2.自首和立功
(1)虽然李某不情愿,但被父亲拉到公安局,并如实交代罪行,构成自首。
(2)李某揭发王某的下落,帮助司法人员抓获王某,构成立功,而且是重大立功,因为王某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
案情:
宋某、高某、龙某三人多次以“碰瓷”的手段在街头敲诈他人财物。
某日,三人共谋去敲诈他人钱财。
由于龙某与宋某关于具体实施方案有争议,龙某主动退出。
宋某和高某便来到街头,手捧一个瓷瓶故意撞到王某身上,瓷瓶摔坏。
宋某、高某谎称该瓷瓶价值三万(实际价值只有一百元),要求王某赔偿,否则不让离去。
王某拒绝赔偿,宋某、高某见纠缠过久恐有不利,便对王某实施殴打,逼迫其交钱。
王某反抗,宋某便将王某打倒在地,高某趁机夺取王某的提包。
王某趴在地上拽住高某的腿不放。
高某为了摆脱王某,将提包扔在路边,用手殴打王某。
与此同时,龙某恰巧正在现场附近吃东两,目赌了宋某、高某作案的全过程。
当其看到高某将提包扔在路旁时,趁高某与王某扭打之机将提包捡起来。
当看见高某被王某抱住,就上前踢了王某一脚,然后转身跑了。
到了偏僻处,龙某将提包中5千元中的4千元藏起来。
当宋某、高某追上龙某索要提包时,龙某将内装l千元的提包交给了他们。
事后被害人王某因受重击死亡,但无法查明是高某的殴打造成的还是高某殴打之后龙某的殴打造成的。
问题:
请根据所学刑法理论,分析上述案件。
【参考答案】
1.龙某构成抢劫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三人实施抢劫罪的谋议阶段属于预备阶段。
在没有达成具体实施方案时,龙某主动退出,就脱离了共犯关系,构成犯罪中止。
2.宋某、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3.宋某、高某构成抢劫罪。
二人在敲诈勒索罪未遂的情况下,犯意转化,直接升级为抢劫罪。
此时,只定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未遂被抢劫罪吸收。
4.龙某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由于龙某参与进来时,宋某和高某是知情的,而且此时抢劫罪尚未结束,所以龙某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5.宋某、高某对死亡结果负责,龙某对死亡结果不负责。
因为,假如是宋某、高某致死的,则龙某对此不负责;假如是龙某致死的,宋某、高某也要负责,所以,只需由宋某、高某对死亡结果负责。
也即,宋某、高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而龙某只构成抢劫罪。
(三)
案情:
田某和吴某是夫妻,为了谋财,两人商议:
由田某将妻子吴某卖给他人,收到钱后,田某再帮助吴某逃回来。
按照计划,田某将吴某以一万元卖给齐某。
齐某买到吴某后,要娶吴某为妻,吴某不从。
齐某便将吴某关押起来,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后在田某的帮助下,吴某逃了出来。
当田某打算再通过这种手段挣钱时,吴某不答应了。
两人便商量通过弄走别人的小孩来挣钱。
某日,二人在某小学门外,看到小学生李某(女,8周岁)独自一人回家,便欺骗李某:
“我们是你爸爸的同事,你爸爸让我们来接你去逛商场。
”李某不知情便跟随二人。
二人将李某带到火车站附近的某金店。
吴某负责去买火车票,田某将李某带进金店,挑选了价值一万元的项链戴在脖子上,假装掏钱,发现钱包钱不够,就对店员说:
“我家就在这附近,钱不够,我回家去拿,为了让你们放心,我将孩子留在这。
”店员答应。
田某便戴着项链离开,并迅速和吴某坐火车逃离。
问题:
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全面分析上述案例。
【参考答案】
1.田某和吴某的共同犯罪
(1)田某按照计划将吴某卖给齐某,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而构成诈骗罪。
这是因为,田某没有出卖吴某的意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法 案例 分析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