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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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论
第一节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lawsuit)的含义
诉讼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方法,解决具体争议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含义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揭露犯罪、证明犯罪,并依法给予犯罪人刑罚处罚的活动。
(三)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国家性)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处罚性)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定性)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参与性)二、刑事诉讼阶段广义、狭义说以阶段论为基础
刑事诉讼从开始到结束,是一个向前运动、逐步发展的过程。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根据通说,我国的刑事诉讼(公诉案件)划分为: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两个特殊阶段(特定案件才适用)。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渊源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通常从广义上加以理解。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如下:
(一)宪法
(二)刑事诉讼法典(三)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四)国际条约二、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清楚地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刑事诉讼法所要承担的实际职责,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
(第2条规定)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二)刑事诉讼实践(三)刑事诉讼理论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辩证思维的方法
(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三)比较与借鉴的方法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
因为:
1、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之一;2、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3、程序公正能够有效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4、程序公正使司法活动更具权威性和尊严性。
二、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控审分离原则具有结构和程序两方面的意义。
结构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原则,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承担,其基本要求就是实现机构设置上和人员组织上的审、检分离。
控辩对抗,是指控诉方和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为此法律应当赋予双方相应的权利,规定相应的义务,以保证诉讼双方实力上的平等,从而形成平等对抗的情势。
审判中心主义有两层含义:
一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审判程序是中心,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特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是在全部审判程序当中,第一审法庭审判是中心,其它审判程序都是以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和前提的,既不能代替第一审程序,也不能完全重复第一审的工作。
三、诉讼效率诉讼效率通常是指程序主体以最快的速度终结案件,它强调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纠纷。
诉讼效率的提高应通过缩短诉讼周期的模式来实现,诉讼周期过长会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和法律秩序的不稳定。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历史类型及其特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不同阶级性质,可以分为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法。
一、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
奴隶制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是奴隶制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反映了奴隶制度的基本特征。
1、奴隶不是诉讼主体;
2、采用控告式诉讼;
3、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二、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
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有如下特征:
1、司法、行政合一,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
2、确认不同等级人在诉讼上的不平等地位。
3、实行纠问式诉讼。
4、罪疑从有,奉行有罪推定。
5、采用法定证据制度。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法
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理论与斗争实践在法律上的反映。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有:
1、司法独立。
2、实行无罪推定。
3、实行辩护制度。
4、实行陪审制。
5、采用法官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类型
又称刑事诉讼形式的基本类型,是依据人类法律制度史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表现形式对刑事诉讼所作的分类。
一、刑事诉讼法基本类型的历史沿革
1、古典弹劾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
古典弹劾式诉讼
古典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点是采用不告不理的诉讼形式。
在这种诉讼制度里,司法机关并不主动追究犯罪,必须由原告首先提出控告;法庭审理案件时,原、被告双方及证人都必须出庭;证据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提出。
在人类历史上,奴隶制国家中后期的古巴比伦、雅典,古罗马共和国时期,中国西周的刑事诉讼主要采用了古典弹劾式诉讼。
2、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原则
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是:
审判权和行政权合一,由行政长官审判刑事案件;审判和控诉不分,审判案件的法庭同时又有控诉职权,可以主动追诉犯罪;盛行刑讯逼供,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疑罪作有罪判处;侦查和审理案件秘密进行,没有辩护制度。
这一种诉讼形式盛行于封建社会的君主制度。
不仅西欧各国封建时代大多采用了这一诉讼形式,中国近两千年的诉讼制度也一直沿袭了这种形式。
3、辩论式诉讼与自由心证制度
辩论式诉讼的主要标志是将刑事诉讼视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法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并不主动调查事实,也不提取和审查证据,由原、被告双方各自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承担,如果证据不足,被告人应无罪释放。
在证据制度方面,资产阶级废除了纠问式诉讼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代之以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
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包括陪审员自由判断。
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
法官或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以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首先萌生于清末改制。
但是,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法学则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的。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要求,“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自此,基于建立与国民党不同的新法制的主观要求,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巨大变革,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创立、发展阶段。
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大概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初创时期、停滞时期、复苏与发展时期。
1、初创时期
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初创过程,包括对旧法统的批判,对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学习,探索建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三方面的内容。
2、停滞时期
50年代末,随着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学术讨论成了政治问题,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在这一时期,不仅无罪推定、自由心证、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等理论问题成了右派言论,连宪法中明文确立的原则,如审判独立、辩护制度等也成了资本主义“黑货”,一旦有所论及,不但会遭受无情的批判,研究者还被打成右派,无法继续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当时刊物发表的近百篇刑事诉讼法学论文讨论的内容主要局限于刑事证据理论方面。
1963年以后,“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相继开展,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完全停滞下来。
3、复苏与发展时期
随着“文化大革命运动”的结束,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法制建设重新受到了党和社会各界的重视。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十五大最终确立“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法律制度以及法学理论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了。
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设的巨大发展相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也开始全面恢复,进入了繁荣发展的新纪元。
1979年7月1日,经历了24年三起两停的漫长而曲折的起草制定过程,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领域的巨大变化,1996年3月、2012年3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将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繁荣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
经济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初步发展,为刑事诉讼法学进一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政治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性研究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并为其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平等观念、法治观念也将深入民心,从而引发社会观念的巨大转变。
而另一方面,从刑事诉讼法学自身来看,经过五十年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已经逐渐形成了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并为学科的长足发展培养、积累了大批科研人员,从而有能力胜任新的社会条件所赋予的历史重任。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中的专门机关
第一节公安机关(police/publicsecurityofficer)
性质:
我国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参加国家的管理活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属于司法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具有公安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承担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
任务:
维护社会治安,预防、打击犯罪。
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权力。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thepublicprosecution)
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
分。
任务:
检察权是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一种重要权力。
组织体系:
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侦查权;公诉权;监督权。
第三节人民法院(thepeople’court)
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的任务:
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诉讼参与人概述
一、概念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没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就会变成一种单纯的国家职权活动,而不再具有诉讼的性质,也不可能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二、诉讼参与人的分类
(一)当事人:
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这两类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地位、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影响程度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
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
(一)概念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自诉案件一旦起诉被追诉人即被称为被告人。
(二)区分的意义
1、根据诉讼法的一般理论,提起正式的控诉是确定“被告人”的前提。
2、符合刑事诉讼的实际进程,也与其在诉讼中地位的变化相适应。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立了一系列诉讼权利。
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两种:
防御性权利;救济性权利。
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第三节被害人
一、概念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本节所说的“被害人”专指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以个人身份承担部分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
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为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也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并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同时,还须在诉讼过程中承担一些法定的诉讼义务。
第四节单位参与人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单位不仅可能成为公安司法机关追诉、审判的对象,而且可能成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
一、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
二、单位被害人
第五节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是基于与被代理人的亲属关系或监护关系而由法律确定的一种特定身份的人。
因而他们参与诉讼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不需被代理人的授意、委托或者经司法机关的决定、批准,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以解决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的人的诉讼问题。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不同,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三、辩护人
辩护人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作为辩护人的有: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四、证人
1、概念
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2、证人条件
两个条件同时具备:
(1)能辨别是非;
(2)又能正确表达。
提问:
年幼的人都不能作证吗?
3、证人特点:
证人必须是能辩别是非和正确表达其意思的人;
证人不能更换和代替,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证人不能兼作其他诉讼参与人。
五、司法鉴定人、翻译人员
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
翻译人员是指司法机关委托在刑事诉讼中进行语言、文字翻译的人员。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往往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意义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可以促进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指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
第二节国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在批判和取代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但又与纠问式诉讼明显不同,它确立了一系列新的诉讼原则,如无罪推定、禁止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审判集中、一事不再理等,并使其构成了一个严密的基本原则体系。
当今世界关于审判程序公正的国际标准,集中体现在联合国所公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之中。
(联合国公正审判标准)主要包括:
(1)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
(2)在判决时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3)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4)凡被指控的人有权获得被告知被指控的性质和原因;
(5)有相当的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选择律师,以获得辩护;
(6)受审时间不被无辜拖延;
(7)被告有权出庭受审并亲自为其辩护,或由他选择法律援助进行辩护;
(8)控、辩双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和质证;
(9)免费获得译员帮助;
(10)对受审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11)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特殊程序;
(12)凡对判决有罪者,应有权上诉并进行复审;
(13)错案有权获得纠正并赔偿;
(14)一事不再理,即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注: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10条。
)
一、国家追诉原则
就法制史和比较法而言,起诉方式有一个逐渐从私人追诉主义发展到国家追诉原则的过程。
国家追诉原则的内涵,是指国家对于犯罪有实体刑罚权,更重要的是,实现该实体刑罚也是国家的任务。
国家有权力及义务追诉犯罪,亦即,对犯罪行为进行的追诉程序,仅国家始能
二、无罪推定原则
1、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告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如果控告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2、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即享有沉默权。
司法机关不能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也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认定其有罪。
三、控审分离原则
现代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国家不同专门机关承担。
2、控诉职能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审判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
3、不告不理,它是控审分离原则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的法官应该是正义的化身。
而程序公正首先要求法官处于中立地位。
同时,控审分离原则也是对控诉权专属性、独立性的肯定,并使之与审判权形成制约关系,有效防止法官的恣意专断。
四、有效辩护原则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二)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
护
(三)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
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五、平等对抗原则
(一)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都是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凌驾于对方之上
(二)控、辩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抗,即控诉方与辩护方在法庭审判中围绕被告人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证据是否充分、事实能否认定等问题,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六、诉讼及时原则
(一)诉讼期间的规定
1、能使办案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遇见的一定时间内办理刑事案件;
2、通过期间的规定,可以防止诉讼的拖延,而将诉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之内。
(二)关于集中审理的规定
(三)建立完善的程序体系和各种简化程序的适用
1、根据案件不同设立不同的程序;
2、对于比较简单的案件,设立相对简化的程序;
3、在普通程序中减少某些诉讼环节。
七、集中审理原则
1、概念: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2、集中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
(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
在案件审理开始后尚未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任何案件。
(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
对于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
否则,应重新审判。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3、集中审理原则的意义:
(1)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迅速、公正进行,有利于实现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
(2)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迅速审判权。
(3)能使法官、陪审员通过集中、全面地接触证据对案件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4)有利于实现审判监督,防止司法不公。
4、集中审理原则的适用。
我国最高法院2002年8月12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精神:
(1)第3条规定了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
(2)第9条规定了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时限;(3)第14条规定了裁判文书制作的期限。
八、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着眼点在于程序的安定性,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前提,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则侧重于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受到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还包括了对检察官上诉的限制。
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这些原则互相联系、相辅相成,任何一项原则的实现均以其他原则的正确执行为前提,破坏其中一项原则,其他原则的贯彻实施也会受到影响。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并确立了这项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3、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指:
在法律规定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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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