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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讲座
福清供电有限公司刑法讲座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分类为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
①第一条刑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
刑法解释:
1.以效力分: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
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
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
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刑事违法性:
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
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惩罚性:
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二部分、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的种类:
①一般客体:
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
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
①联系②区别
三、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必要要件(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危害社会的行为:
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c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危害社会的结果:
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四、犯罪主体
1.自然人:
①实施了危害行为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2.单位:
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 ②主体是:
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④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五、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
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
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
犯罪目的和动机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包括意识因素(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①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对犯罪客体的认识②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和意志因素(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放任、疏忽、过于自信)
4.犯罪故意:
①意识因素上,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希望or放任态度
5.犯罪过失:
①意识因素上,应预见危害结果但没预见或已预见危害结果轻信能避免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根本否定的态度
意识因素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
对比
直接故意
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希望
直故vs.间故:
①意识②意志上对危害结果发生③直故对危害结果有直接追求性,间故以追求其他目的为前提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放任
疏忽大意
应预见危害结果,但疏忽没预见
根本否定
间故vs.过于自信过失:
①意识上,对危害结果的防止,间故没有认识或不关心,过于自信有一定认识②意志
过于自信
已预见危害结果,但轻信能避免
根本否定
6.犯罪目的,指犯罪人通过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
犯罪动机之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因。
第四章涉及职务犯罪的若干罪名
一、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典型案例
1、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
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
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
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
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
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
ﻫ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
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7年、7年、5年。
2、阳下供电所原驻溪头村农电工林某某,自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累计贪污电费款1万多元,2004年1月被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并全额上缴贪污款。
鉴于其有自首情节,2004年5月福清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近日此款项已如数由我公司收回;
3、融西供电所原驻瑶峰村农电工王某某,2002年8月携3万多元电费款潜逃,2004年2月被检察机关逮捕,2004年5月被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4、南倪供电所驻港头镇洋边村农电工黄某某,2002年至2004年6月将该村电源线私自接入已停产的(同台配变)机砖厂计量装置上,从而侵吞电费款5万多元,其行为涉嫌职务犯罪,近日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福清看守所;2004年9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5、城头供电所农电工陈某某,在委托其代收的城头镇南冲村电费中,拒不上缴必须上缴的该村2002年1月和2月的电费共计1万多元,且携款潜逃。
其行为涉嫌职务犯罪,近日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被抓获当天,慑于法律威力,陈某某即上缴上述赃款;2004年7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执行。
6、林国祥系我司辖区渔溪供电所农电工,负责代收农村电费等工作,但其没有履行好自身职责,而且自2007年4月份至2007年12月份期间,先后多次没有将其代为供电所收取的农村电费定期上交供电所而是占为已有,经渔溪供电所以及公司政法部的多次追讨,其还拒交电费金额3万多元,为了进一步规范农电管理,更好的服务农村用电需求,经公司领导一致同意,将此案称交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经守检察院办案人员以及政法部相关人员的多次下渔溪寻找林国祥的去向及调查取证,于2008年5月份将该案侦查清楚,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林国祥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二年。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注意:
①要求数额较大
贪污贿赂罪
三、贪污贿赂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主体:
多为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以及公共财产。
客观方面:
多利用职务之便
国家工作人员概念: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司法工作人员概念:
指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公共财产概念: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一)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贪污论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五年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并处没收财产。
③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单位或上级行政处分
④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单位或上级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注意:
①主体:
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ﻫ ﻫ ②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③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之便
④客体:
职务廉洁性、公共财产(公款or公物)
⑤收礼物是贪污;收回扣、手续费是受贿
四、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注意:
①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之便,3种情形;
②主观方面不以占有为目的,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③客体只是公款+特定款物,客体不包括公物。
五、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注意:
①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②主观方面:
故意
③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
④客观方面:
a利用职务之便,索贿,索贿的构成犯罪并不以为他人谋利益为必要条件b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c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回扣,归个人)d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财物的(利用职权or地位的条件+谋不正当利益)
⑤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区:
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不同
⑥于贪污区:
行为对象:
注意受贿罪的对象不限于公共财产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注意:
①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②行贿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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