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灵露煤矿安全生产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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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灵露煤矿安全生产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_灵露煤矿安全生产处罚办法
灵露煤矿安全生产处罚办法(试行)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强化生产环节的各项管理和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安全奖惩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露煤矿各单位、各部门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全矿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由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职能科室共同管理,矿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
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四条 对各类违章行为的处罚,以《灵露煤矿反违章专项整治实施细则》和《灵露煤矿关于违章行为的界定》为依据。
第五条 对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罚1、取消事故单位全年安全奖;
2、由于违章指挥、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伤亡事故,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撤销职务处分;
3、其他责任和处罚由国家安全监察部门裁定。
第六条对发生重伤事故的处罚1、取消事故单位本月安全奖;
2、取消井区正、副调度长、安监分站长当月安全奖;
3、对重伤所在班次的安监员、调度员罚款20__—500元,取消当月安全奖;
4、罚事故单位5000元,其中对发生事故的班组、班长、责任人的罚款是其他班组职工罚款额的2倍;
5、对事故其他责任人的处罚由事故追查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裁定。
第七条对发生轻伤事故的处罚1、指标内轻伤取消事故单位月份安全奖,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元。
其中:
发生事故的班组罚款400元,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2、指标外轻伤,取消事故单位月份安全奖,并对事故单位罚款3000元。
其中:
发生事故的班组罚款120__元,当班班长罚款20__元。
3、每发生一名轻伤,对单位班子成员每人罚款20__元,对当班安监员、调度员罚款100元。
第八条 事故的分级根据有关规定,非伤亡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 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36小时)以上的;2 发生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 井下发生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4 发生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5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6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含10米)以上的;
7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含5米)以上的;
8 巷道冒顶长10米(含10米)以上的;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 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6小时的;
2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3 发生水灾使采区停产的;4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5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的;
6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的;
7 巷道冒顶长超过5米(含5米)的;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 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8小时的;
2 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3 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4 发生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的;
5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的;6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以下的;
7 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的;
第九条对一级非伤亡事故的处罚1、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其中:
发生事故班组罚款3000元,当班班长罚款500元;
2、扣发事故单位得奖人员当月安全奖;
3、对事故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罚款1000元;
4、对造成一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1000元,下岗培训一年;
5、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培训六个月。
第十条对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处罚1、对事故单位罚款3000元,其中:
发生事故班组罚款20__0元,当班班长罚款300元;
2、扣事故单位得奖人员当月安全奖;
3、对事故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罚款500元;
4、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下岗培训六个月;
5、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下岗培训三个月。
第十一条对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处罚1、对事故单位罚款20__0元,其中:
发生事故班组罚款1000元,当班班长罚款20__元;
2、扣发事故单位得奖人员当月安全奖的50%;
3、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__元,下岗培训一个月;
4、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下岗培训15天。
第十二条对违章责任人、包保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一)对违章责任人的处罚1、对严重违章责任人罚款20__0-3000元;
2、对比较严重违章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3、对一般违章责任人罚款50-100元。
(二)对包保责任人的处罚1、对严重违章的包保责任人罚款500元、对比较严重违章的包保责任人罚款20__元、对一般违章包保责任人罚款50元;
2、对一级非伤亡事故的包保责任人罚款500元;
3、对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包保责任人罚款20__元;
4、对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包保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 认真实行隐患排查制度
1、井区各队队长、书记每天要指派一名班子成员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2、排查的队级领导要尽职尽责,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如处理不了,要及时逐级上报解决;
3、排查人员不认真工作,每出现一处隐患漏洞,罚排查人员100元;
4、如队长、书记没指派隐患排查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5、排查人员未能尽职尽责,出现隐患造成事故的,由矿安委会追查排查人的责任,并按矿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6、建立隐患排查记录本,包括排查人、排查地点、行走路线、发现问题、整改人、验收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抓“三违”、查隐患、保安全的积极性,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好安全生产奖励金的作用,对安全生产奖的考核及发放,执行《灵露煤矿安全奖发放范围及标准》、《灵露煤矿安全考核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得奖人员下井考核及上报违章罚款票据的具体要求:
1、得奖人员当月入井次数达不到入井规定要求的、罚款数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当月不得安全奖;
2、个人对单位的罚款不做为考核罚款额度的依据;
3、当月开据的违章罚款通知书当月有效。
罚款单在当日内送达被罚单位。
4、对虚报入井和假罚或向下索要罚款指标的,经查实后,取消当月安全奖,并对责任人进行加倍处罚。
第3章 安全监控系统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对造成责任区内监控设备丢失、损坏的,由责任区单位按原价赔偿或按原价进行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对间接责任人(包括责任区域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罚款20__元。
第十七条对故意扰乱监控设备、干扰传感器正常工作的,按严重违章处罚,罚款20__0-3000元;造成传感器失灵失效的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 对擅自拆装移动分站、传感器及线缆等设备者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对责任区内的监控设备及线缆不能保持卫生清洁的,罚主管队长100元,责任人100元。
第4章 采煤管理 第二十条 回采工作面不按规定层位开采,每出现一次,罚采煤队队长、技术副队长、生产副队长各20__元,罚采煤机司机(或打眼工)当班班长100元。
回采工作面应按照规程达到相应的采高,达不到或超高,罚采煤队长、技术队长、生产队长各100元,罚采煤机司机(或打眼工)当班班长各100元。
第二十一条采煤机运转必须开启内外喷雾,保证完好,使用正常。
否则,罚当班班长100元/次,机组司机20__元/次。
第二十二条严禁大块煤(30厘米以上)上胶带运输机,违者罚刮板运输机司机100元/块;大块未经处理装胶带运输机外运的,罚责任人100元/块,造成堵煤仓眼的加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般顶板事故,罚当班班长、调度、安监员各100元。
级别顶板事故由矿事故追查委员会追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机组滚筒3米范围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罚跟班队长20__元,责任人20__元。
采煤机超速超载运行,罚司机20__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安委会事故调查组处理。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要打齐打严圈密闭,每发现一次圈密闭不严不齐,罚跟班队长、主管队长、作业人员各50元。
第二十六条工作面钢梁、单体液压支柱摆布按规程规定,否则,视情节罚班长50-100元、作业人员50-100元。
第二十七条 顶梁不接顶的,每架罚头长100元、下手50元。
工作面单体防倒钩必须及时联挂。
每发现一棵不挂,罚头长、下手各20元。
第二十八条工作面端头特殊支护不按规程架设,出口不畅通的,罚当班班长、作业人员各100元。
第二十九条前后两巷超前支护距离不够、支护质量差、不及时翻修的,罚主管队长50元、维修组长100元。
第三十条工作面铺网按作业规程要求铺、联,不及时补网、造成铺网破损严重的,每处罚班长20元、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一条乳化液不按规定配比或泵站内文明生产差,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罚泵站司机、包机队长各50元。
第三十二条工作面前后巷内物品码放不整齐,文明生产不合格,罚主管队长、责任人各50元。
第三十三条顺槽刮板运输机与胶带运输机搭接处前后15米范围内,不许存放杂物,否则,罚责任人50元,并要求及时清理。
第三十四条由于工作面空顶距离较大或其它特殊情况下,不按规程要求打贴帮柱的,每棵罚班长、责任人各50元。
第三十五条采空区悬顶,不按规程架设戗棚。
每架罚当班班长、头长各100元。
不按作业规程作业,提前撤密集支柱,或一次性回撤两排柱的,罚头长100元,班长50元。
第三十六条不正确使用移溜器的,罚责任人50元;造成移溜器损坏的,视情节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三十七条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必须找好迎山角,迎山有力,连续超过2棵不合格,超一棵罚头长100元,下手和班长各50元。
第三十八条工作面前后两巷回撤棚腿、铁腿(包括可回收的锚杆),回收量铁棚为98%,木棚为80%(特殊情况重新规定),达不到要求的,罚主管队长50元/棵,责任人100元/棵。
第三十九条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钢梁不允许丢失。
否则,罚队长、主管队长各100元/棵,坑带员50元/棵,责任人100元/棵。
第四十条工作面钢梁折损量为1.5%,特殊支护钢梁每队每季度2棵。
超过规定的,罚队长、主管队长各50元/棵。
第四十一条井下单体液压支柱返井上修理的,检修人员必须在单体上注明损坏部位,如不注明或误返,罚主管队长50元/棵,检修人员50元/棵。
第四十二条《采煤作业规程》要及时贯彻学习并考试,每缺少一人,罚主管队长和技术员各50元。
第四十三条 推移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时,距采煤机距离不足15米的,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四条 机组供电电缆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矿事故调查委员会追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或其它物体不停机闭锁处理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5章 掘进管理 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要做到无浮煤、无积水,材料码放整齐。
达不到要求的,罚主管队长、当班班长各50元。
第四十七条 作业地点要求放炮线和打眼线、信号线等分侧悬挂,盘放整齐,如同侧应保持0.3米距离,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
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每一项达不到要求,罚当班班长50元,情节严重的按事故追查结果处理。
第四十九条上、下山使用小绞车运输巷道内必须设“一坡三档”、阻车器,安全可靠,按规定使用。
否则,罚队长20__元,主管队长100元,不正确使用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设有专门的火药箱、雷管箱,并保持2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分别放置在顶板完好、远离机电设备的地点。
否则,罚当班班长、放炮员各20__元。
第五十一条掘进工作面使用刮板运输机、胶带运输机、小绞车时,要上齐压顶柱、护栏、信号等。
每缺少一项罚责任人20__元。
第五十二条 井下人力推车时,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严禁7‰以上斜巷不挂钩头推车或上下山运输放飞车。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__0元。
第五十三条 综掘机开机未发出信号或停止运转后没切断电源、没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罚司机100元。
第五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不及时延接风筒、当班因故断开后不及时联接的,罚当班班长100元。
工作面应按规程规定正确使用前探梁及临时支护,迎头5—10米范围的棚子有防倒装置,及时封帮封顶。
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班长100元。
第五十五条 《掘进作业规程》要及时贯彻学习并考试。
每缺少一人,罚主管队长和技术员各50元。
第五十六条 综掘机运转过程中桥式胶带尾部无专人监护,两侧有人的,罚司机和监护人各20__元。
第五十七条综掘机截割头在周围站人的,罚司机和监护人各20__元。
第五十八条 机掘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罚当班班长、司机各20__元。
第6章 机电管理 第五十九条 巷道内管线、电缆吊挂排列整齐,无油垢及灰尘,上齐标牌。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规定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条井下电器设备上台(架),小型电器设备要按标准挂好。
每出现一台不上台(架),一处小型电气设备不吊挂的,罚主管队长、责任人各50元。
第六十一条 井下设备做到“五不漏”,即:
不漏油、不漏气、不漏风、不漏电、不漏水。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的,罚主管队长、责任人各50元。
第六十二条 井上下机房、硐室做到整洁文明,无杂物、无油垢、无积水、无灰尘。
不符合要求的,罚当班责任者50元。
第六十三条 井上下机房、硐室等重要场所,要在门前张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志牌,且字迹清晰;并要在机房内张挂标准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
;室内有高压电器设备的机房、峒室要在明显位置张挂“高压危险”标志牌;设备裸露部分要上防护罩及标志牌。
每出现一处不上或位置不正确的,罚队长、主管队长、责任人各50元。
第六十四条 井上下机房、硐室内各种记录,要按日期及时填写。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的,罚当班责任者50元。
第六十五条 井上下机房、硐室内按标准必须上齐各种防护用具、灭火器材。
不设防护用具及灭火器材,每处罚队长100元;不齐全或不标准者,每项罚主管队长50元。
第六十六条井上下机房、硐室内照明适度,光线充足。
达不到要求的,发现一处罚主管队长50元。
第六十七条 井上下机房、硐室内、严禁闲杂人员滞留。
每发现一名闲杂人员滞留,罚当班责任者50元、滞留人员50元(工作人员除外,但必须登记,否则罚当班责任者)。
第六十八条 井上下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违者罚款20__0-3000元。
第六十九条 井上下机房、硐室的值班人员,严禁脱岗。
每发现一处脱岗,罚当班作业人员20__元、当日值班队长100元。
第七十条 井下供电电缆严禁盘圈或“8”字形,并且按标准要求上齐标志牌。
每发现一处盘圈或“8”字形的供电电缆,罚主管队长和作业人员各50元;每发现一处供电电缆未吊挂和未上标志牌或内容不齐全的,罚主管队长50元,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一条 井下电器设备严禁失爆。
每发现一台(处)电器设备失爆的,罚责任人20__元。
第七十二条 井下电气设备检修严禁带电作业。
否则,罚责任人20__0元;高低压停电后不验放电、不挂牌上锁、不设岗、不挂接地线的,罚责任人20__0元。
第七十三条 井下机房、硐室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__元。
第七十四条 井下严禁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
每发现一处,罚主管队长20__元、责任人300元。
第七十五条 井下“三大保护”装置要按标准设置齐全,并灵敏可靠。
每发现一处不齐全、不灵敏,罚主管队长100-300元,责任人20__元。
第七十六条 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每缺少一项罚主管队长20__元、主管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七条 井上下使用的电器设备,按标准要求上齐责任牌、完好牌、铭牌,且清晰、准确无误。
每缺少一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八条 井上下电器设备按要求进行整定。
每发现一台(处)电器开关缺少整定卡、防爆合格证的,罚主管队长100元、责任人50元;每发现一处不按规定整定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九条 井下电缆接头应进行冷补或用防爆接线盒,接头处应使用防火板。
发现一处不合格,罚主管队长及责任人各50元。
第九十五条 井上下设备不允许超时空转。
空转设备达5分钟的,罚设备操作人员(司机)50元、罚队组100元(调试设备例外)。
第九十六条 矿灯室必须使用入井、升井登记表,并且记录准确、清晰;每班必须与信息站核实升入井人数。
如发现一次记录不准确,罚当班责任者每人50元;发现一次未核实人数的,罚当班责任者每人50元。
第九十七条 节日放假期间,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入井人员管理规定,矿灯室必须凭井区调度长、队长开条发放矿灯。
如发现一次无条领矿灯的人员,每发生一次罚矿灯室当班人员每人50元。
第九十八条 检修高低压线路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发现一次违反“规程”作业的,罚操作人100-300元、队长50元。
第九十九条 井下通讯线路严禁失爆,严禁出现明接头、羊尾巴。
如发生一次罚主管队长100元、责任人20__元。
第一百条 操作机床时,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且按《规程》要求戴好安全帽、防护镜、套袖等,发现未按规程操作和未戴好防护用品者,每次罚操作者50-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使用电风焊时,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风电焊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每发生一次违反的,罚直接操作者5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驾驶员交通规则,操作规程等。
否则,每次罚操作者50元。
第一百零三条 井下小绞车及各种刮板运输机在安装使用前,必须打好绞车的压顶柱和刮板运输机头、尾的压顶柱。
固定不牢开机的,罚使用队组负责人100元,责任人20__元。
第8章 运输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装车系统要每月保证装车外运。
否则,罚当班作业人员每人100元,主管队长50元。
第一百零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绞车道内行走或作业时,必须在停车后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行走或作业。
否则,视为严重违章,罚责任人每人20__0元。
第一百零六条 井下各条运输线路的声光信号必须齐全,“一坡三档”灵敏可靠。
每少一项罚主管队长20__元,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井下运送大件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否则,罚主管队长、技术员各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把钩工在作业前要认真检查连接保护装置、钩头及距钩头30米范围内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有隐患发现不及时、不处理的,罚把钩工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绞车司机必须听信号作业。
在拉车或甩车时,因误操作造成掉道事故的,罚绞车司机1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井下运送设备、材料时,把钩工必须严格检查捆绑是否牢固、可靠及矿车的链接情况。
捆绑不合格的,把钩工不予下车,否则,罚把钩工100元。
造成事故由矿事故追查委员会追究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升入井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候车,并按规定上、下车。
人车未停稳,不得抢上抢下,违者按严重违章处理;人车司机在发出开车信号时对不挂防护链的罚款50元,人车两侧如有流动人员的罚人车司机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严禁乘人车携带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物品。
违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电机车顶车不挂链,罚把钩工100元;电机车司机和把钩工对扒车人员不制止的各罚20__元,对扒车人员按严重违章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绞车过卷保护失灵不及时处理的,罚主管队长、绞车司机长各20__元,司机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绞车房每班要设专人检查钢丝绳磨损情况。
机电队每旬要对绞车钢丝绳及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责任到人,并有记录。
不设专人检查的罚队长100元,检查不到位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轨道缺托绳轮或转动不灵活,罚修理工50元,主管队长5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胶带运输机或刮板运输机司机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而出现事故的,罚司机100-300元;造成后果的由矿安委会追查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胶带运输机保运人员应认真检查运输机上、下托辊及调偏辊的运行状态。
每发现一次不转、缺辊或损坏,不及时处理的,罚保运人员5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矿车完好率不得低于80%(动态抽查),每月抽查3次以上。
每出现一次达不到规定,处罚责任单位队长、主管队长每人100元,处罚矿车修理工每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胶带运输机机头和机尾的浮煤必须在停机后清理干净。
否则,罚司机50元;皮带巷清理浮煤应顺皮带运转方向清理,否则,罚作业人员50元/次。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井区所有调度绞车必须要有声光信号、“一坡三档”、阻车器,绞车盘绳规范。
如不符合规定的罚队长、主管队长各50元,责任人100元。
安装绞车必须经矿机运科、安监站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经验收使用者,罚队长300元,作业人员视为严重违章,罚款20__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胶带运输机安装要达到标准,运输巷上下部无浮煤、杂物,托辊无毛绳。
否则,视情节罚队长1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刮板运输机运转必须达到完好标准。
如发现少刮板,每少一个罚司机5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胶带运输机运转前机头、机尾运转部分必须上齐防护栏。
如发现一处不安设,罚主管队长5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胶带运输机机头必须配齐灭火器,沙箱装满沙子,防火桶装满水。
少一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井区所有运行矿车的轨道巷内严禁有妨碍行车安全的堆积物、设备、杂物。
否则,罚责任队组队长50元,责任人50元。
第九章“一通三防”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通风队必须对本队局部通风机、管材、风筒等材料进行建账管理。
台账与实物不符、不清或不及时上报,罚责任人50元/次;对井下闲置管路必须按标准码放整齐,不允许乱堆乱放。
发现一次不合格,罚主管队长50元,并限期码放整齐。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管路丢失,按其成本价对通风队进行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风筒丢失,若属通风队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按原价格对通风队进行罚款。
若属使用单位管理不善造成风筒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赔偿。
第一百三十条所有掘进工作面的第一节风筒,必须使用旧风筒。
否则,对通修队主管队长罚款50元/次,风筒管理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三十一条 通风队提供给使用单位的风筒到位后,使用单位与通风队双方必须签字交接。
使用单位任意截断风筒或出现刮扯,对使用单位罚款100—300元/处;造成报废的,对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传感器或传感器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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