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综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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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综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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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综治制度
街道综治(司法所)制度
刑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制度
1、要按照“三帮一”的要求,对辖区(社区、单位)的刑释(五年)、解教(三年)人员、“违法人员”进行帮助和教育。
2、帮教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
3、主要帮教措施:
(1)向帮教对象宣讲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规;
(2)指导帮教对象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生活技能。
4、帮助刑释解教回归人员找工作或办理相关证照等措施,帮助帮教对象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使其走上自我谋生之路。
(二)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1.帮教制度
(1).帮教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帮教工作情况。
(2)组织社区帮教小组成员研究帮教措施,重点对“释解”人员进行管理。
(3)对两释人员情况做好纪录,对其表现及时掌握其动向,避免重新犯罪。
(4)协助社区健全帮教组织和有关档案。
(5)配合派出所做好“释解”人员的教育工作。
2.管理制度
(1)每年与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统计“释解”人员情况。
(2)建立帮教人员登记表。
(3)成立帮教工作领导小组。
(4)建立健全社区帮教组织。
(5)定期召集帮教小组成员汇总情况。
(6)帮教工作列入司法所和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中。
(7)协调有关部门安置帮教对象从事有关工作。
(8)积极动员社区服务部门解决帮教对象的实际困难。
3.岗位责任制度
(1)办事处安置帮教工作委员会指导社区的安置帮教工作。
(2)帮教工作列入办事处全年工作目标之中进行考评。
(3)各社区的帮教小组组长分工帮教工作。
(4)每个帮教对象有具体的帮教小组成员进行结对帮教。
(5)凡出现重新犯罪情况则从全年考核成绩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6)对没有帮教措施的帮教小组要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批评并限期改正。
(7)每个与帮教对象结对的成员要订出帮教目标,保证帮教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4.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1)每年对帮教人员进行摸底、登记、排查。
(2)建立统一的“释解”人员登记表。
(3、帮助社区建立帮教档案。
(4)每年对“释解”人员情况进行分析。
(5)对“释解”人员的有关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记录在案。
5.衔接制度
(1)接到区“刑释”人员通知书后3日内通知回归人员所在社区居委会。
(2)督促社区帮教小组7日内和回归人员签定结对帮教协议书。
(3)对“释解”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存档。
6.检查、考核制度
(1)帮教工作列入综合治理工作之中,作为考核的一项内容。
(2)每月对居(家)委会的帮教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3)社区帮教组织、制度、措施落实。
凡缺一项从年终考核中扣除10分。
(4)凡社区年度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的,对所在居(家)委会的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中扣10分。
(5)为帮教对象解决实际困难,从而稳定其思想的帮教小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6)凡检查中发现有歧视帮教对象的,取消其评选先进的资格。
(三)矛盾情报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制度
1.为进一步掌握影响大渡口辖区政治稳定的情报信息,切实把握维护稳定工作主动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情报信息是指已经、正在或可能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苗头及动态情况。
3.矛盾情报信息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制度,坚持专门机构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准确、及时。
4.在大渡口辖区范围内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情报信息适用本制度。
5.街办综治办公室负责实施本制度。
各科室、社区居委会、辖区单位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做好矛盾情报信息工作。
6.各单位应当主动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采取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收集、获取各种影响辖区稳定的情报信息。
7.情报信息收集范围
(1)“法轮功”及其它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进行渗透破坏活动的情报信息。
(2)民族风俗、宗教问题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信息。
(3)人事、劳动、工资等方面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信息。
(4)严重刑事犯罪、重大治安安全事件或隐患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信息。
(5)其它可能影响辖区稳定的情况信息。
8.有关职能部门应重点收集掌握的情报信息
(1)社区居委会重点收集掌握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的上访、越级集体上访的动态情况。
(2)公安部门重点收集掌握“法轮功”及其它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组织在辖区内的活动情况;正在酝酿、策划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上访、滋事、械斗等群体性事件、苗头及动态情况;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自发组织情况;民间矛盾纠纷基本情况和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情况;其它可能影响辖区稳定的动态情况。
(3)党委工作部重点收集掌握职工群众思想动态中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情况。
(4)辖区各单位重点收集掌握单位内部涉及人事、改制、劳动、工资等可能影响单位内部稳定的情况。
(5)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重点收集掌握职工群众内部涉及群体性劳动纠纷等方面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情况。
(6)安全环保部重点收集掌握各类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及动态情况。
(7)社会事务科重点掌握离退休职工中存在的各类不稳定思想苗头和事件苗头。
9.各社区居委会、各单位应当及时综合本单位稳定情况,分析稳定形势,研究维护稳定对策,把握影响稳定的主要问题、形成原因、解决途径和办法。
10.各单位应当主动沟通影响矛盾的情况信息,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互鉴解决办法,为及时有效防范、控制、解决影响稳定的问题创造条件。
11.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维护稳定调查研究工作。
每年确定1—2个重点调研课题,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
12.各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稳定情况及维护稳定工作情况。
特别期间实行日报、专报和零报告制度。
重要情报信息应当在3小时以内报告,重大事件必须在1小时以内报告。
13.各单位报告涉及稳定的情报信息,要分别报送派出所、街办综治办、社区居委会,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书面报送。
14.各单位应当逐级上报情报信息,重大情况可越级向街办综治办报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上报。
15.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正在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已发生的重大治安、安全事故,必须及时续报事态和处置情况。
对已发现和掌握的动态情况,必须立即跟踪调查,核实动向,准确及时续报动态。
16.辖区对外上报矛盾信息由综治办和派出所分别负责,派出所负责对公安系统上报,综治办负责对区综治办、区政府上报。
17.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情报信息的内容建立情报信息分类管理制度。
(1)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组织基本情况及动态情况,列为一类;
(2)“法轮功”邪教及其它邪教组织、非法宗教组织、有害气功组织的基本情况及动态情况,列为二类;
(3)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基本情况及动态情况,列为三类;
(4)社会治安基本情况及重大刑事犯罪、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灾害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列为四类;
18.各单位应当按照情报信息的轻重缓急,建立情报信息分级管理制度。
(1)到街道办事处、市区有关部门、本单位群体上访,或存在引发、制造事端的苗头性、倾向性的情报信息,列为A级。
(2)到市委、市政府、省有关部门群体上访,或存在重大问题隐患、需立即派人排除化解,或已经发生过重大群体性事件并初步得到解决、仍有可能再次引发制造事端、需密切注视、进一步做好控制工作的情报信息,列为2A(AA)级;
(3)到省委、省政府、进入北京群体上访,或正在发生的重大事件,或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情报信息,列为3A(AAA)级;
19.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矛盾情报信息工作,并指定一名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20.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管理,定期组织培训。
21.各单位应当将情报信息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重大情报信息及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事发部门、事发单位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街道治安形势分析排查制度
1.治安形势分析排查由街道党委、办事处组织、分管副职牵头,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社区分管治安保卫的领导、社区(组)专抓副职(治保会主任)参与。
2.治安形势分析排查会议每个月举行一次。
3.会议内容:
主要是对辖区的治安形势进行分析、评估,排查出的治安问题和治安相对混乱的地方。
4.针对突出的治安问题和治安相对混乱的地方制定整治方案,调配优势力量,开展整顿治理,迅速改变治安面貌,完善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5.对会议内容和所作出的决定做好记录,并将突出的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方的整治情况上报区综治办。
(五)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以社区为基本单位,每季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并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去向明。
2.督促流动人口办齐身份证、外出务工证、暂住证、计生证等证件。
3.加强流动人口的教育和管理,使其合理流动。
4.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流动人口违法犯罪。
(六)民间纠纷调解制度
1.调解民间一般纠纷,按照法律文书要求做好调解笔录,并存档备查。
2.通过调解进行法律和道德风范宣传教育。
3.调解民间纠纷时,要坚持及时、自愿、公平,保留当事人隐私权利和不收费原则。
4.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纠纷发生,防止矛盾激化。
(七)治安城管巡逻大队交接班制度(试行)
1.实行严格的交接班制度,接班队员必须提前10分钟接班,做到“无缝衔接”。
2.交接人员要对当班的情况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特别是当班时的重要情况和未处理完的事情。
坚持当班事务当班办结。
3.交接班要将汽车等装备的情况交接清楚,并做好登记,对非正常使用引起的损坏和丢失,当事人要负责赔偿。
(八)治安城管巡逻大队请销假制度
为了保障治安城管巡逻大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保证出勤率,做好治安城管工作,特制定请销假制度:
1.各中队在确保完成任务前提下,合理安排队员轮休。
2.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原则上调整轮休时间,加班费由街道根据财力酌情考虑。
3.队员轮休时间由各队队长合理调节。
4.确因有事需请假的,按管理权限逐级请销假。
请假时间超过2小时为半天;超过4小时为1天。
5.请销假管理权限:
请假时间在半天之内的由各队队长掌握(可口头或电话请假)
请假时间半天以上2天以内的,需书面向治安城管巡逻大队请假;
请假时间在2天以上的,需书面向街道分管领导请假。
6.只请假不销假的视为继续请假,超过请假时间视为超假;超假和不按规定请销假的均视为旷工。
(九)综治城管队值勤装备管理制度
1.综治城管队值勤执法装备由区(街道)统一配发,个人保管。
2.综治城管队值勤执法装备只能在工作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不按规定使用综治城管队值勤执法装备的,造成后果的由个人负责,并视情况追究责任。
4.综治城管队值勤执法装备自然损坏的、值勤执法过程中损坏的由街道更换;综治城管队值勤执法装备丢失、遗弃、非自然损坏和非值勤执法中损坏的由个人按原价赔偿。
5.综治城管队队员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佩带装备,不按要求着装、佩带装备的视为旷工。
(十)信息收集、反馈、报告制度
信息收集、反馈、报告制度是指综治中心定期或不定期收集信访、矛盾纠纷、城管难点、社会不稳定因素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信息,做好防控工作,作出分析,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的制度。
一、信息收集的内容:
①综治中心接访室接待的来访人、纠纷调解申请人反映的信息;
②社区、企业每月上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的信息;
③开展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上访的信息;
④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众越级上访的信息;
⑤信息员上报的信息;
⑥执勤人员在执勤期间遇到的突发性事件或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
二、信息收集、报告的要求:
①综治中心应对群众信访、纠纷调解申请等事项进行登记、调处,作出分析,定期将书面情况报中心领导;
②按要求将信访、城管难点、民间纠纷调处等情况及时上报中心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③对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情况及时分析其特点、成因,提出意见,报中心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④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众越级上访情况,应立即报告街道党政领导和中心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指派人员赶赴现场,做好防控工作;
⑤中心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分析、通报前阶段矛盾纠纷、治安动态等情况,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并将情况报街道领导。
三、信息反馈的要求:
①对所收集的信息及时将进展情况反馈调处单位、人员;
②综治中心无法处理的矛盾纠纷、事件,报告上级单位后将处理办法、解决途径反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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