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0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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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06
法律基础
一、法理学、宪法
1、马克思对法的本质的理解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1)法所表现的只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体现了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或个别人的意志;(3)法所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4)所谓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就是从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中产生出来的意愿和要求。
马克思认为,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定义:
法是体现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统治阶级的统治。
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三部分构成:
(1)适用条件;
(2)行为模式——法律规范的核心;(3)法律后果
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法律规范分类:
(1)对主体要求不同:
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2)对主体约束程度不同:
强制性规范——多属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内容确定的方式不同:
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委任性规范。
3、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可分为四类:
(1)国家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即成文法或制定法;
(2)国家认可的但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习惯法或不成文法;(3)判例,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判决;(4)在某些社会,某些著作或学说,乃至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4、法系
西方所说的法系是指按照法律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对各国的法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
一般分为
(1)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或罗马-的意志法系;
(2)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英美法系。
两个法系的不同:
(1)在英国法系中有判例法,但是大陆法系一般不认为判例是法的渊源;
(2)大陆法系继承《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传统,多采用法典形式;(3)英国法系没有民法这一部门;(4)两个法系在诉讼形式、法律术语上也有所差别。
5、道德规范
道德和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且都是种社会规范,但是两者是两个不同的社会现象,有着质的区别,表现为:
(1)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道德则存在于人类社会的每一个历史阶段;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通常以国家机关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存在与人们的社会意识中;(3)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但道德的实现则靠人们内心信念、社会习俗和社会舆论;(4)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只有统治阶级才能把本阶级的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一国之内只有一个法律体系,但是各个阶级由各个阶级的道德;(5)法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广泛,它深入到人们的精神世界。
6、社会主义法渊源
规范性文件可分为:
(1)宪法:
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程序较其他规范性文件更为严格,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调整对象多属主要的和基本的社会关系;(3)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家条约。
7、社会主义法体系
法律体系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通常把调整同一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归为一类,成为一个法律部门。
有时调整的方法,法律规范的数量和调整范围的广泛程度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
我国基本法律部门分类:
(1)宪法;
(2)行政法;(3)民法;(4)经济法;(5)刑法;(6)诉讼法
8、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基本原则: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得享有超却法律的特权,违法必究;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9、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所调整的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一定的法律去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才会出现一定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如:
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权利的内容通过与之相适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则是由权利的实质来决定的;(3)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一般包括:
物——必须能为人们所支配,必须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精神财富——智力成果;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即作为和不作为。
10、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关系则是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法律事实包含:
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11、中国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1)确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是全国人们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赋予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保证宪法实施的职权;(4)建立全国性的法制监督体系;(5)发挥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在监督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12、公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和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民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1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的自由;
(2)人身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3)宗教信仰自由;(4)社会经济权利;(5)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6)批评、检举、申诉、控告、建议和取得赔偿的权利;(7)特定公民的权利
14、劳动权和受教育权的特点
公民有劳动权,是指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创造财富,因此,宪法在确认公民的劳动权利的同时,还规定劳动是公民的义务,要求劳动者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有权接受文化、科学、品德、体质等方面的教育或训练;义务是指公民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必须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
15、中国国体及国家机关
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主席;(3)国家行政机关;(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5)国家审判机关;(6)国家检察机关
16、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职能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行使国家立法权;(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行使最高监督权;(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职权:
(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立法权;(3)解释法律;(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5)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6)监督国务院;(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17、中国审级制度
二、民法
1、民事法律关系
经民法调整而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那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就一定的客体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其中事件是指依民法的规定,不以主体意思为转移而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
行为又可分为两大类,民事合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虽因民事法律事实而发生或变更和消灭,但有时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或变更和消灭,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出现。
3、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这种资格,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凡出生后有呼吸的婴儿,到医院签署死亡证,每个公民都有民事权利能力。
4、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因而不是每个自然人都能享有的。
5、监护
监护是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及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其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6、法人
法人也是一种民事主体,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条件:
(1)必须依法定程序成立;
(2)必须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必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必须符合法律允许或规定的形式。
8、无效的民事行为
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例如:
虽有明确的当事人,却一方无行为能力;或虽有要约和承诺,却有意思表示的瑕疵;或虽内容和标的,却不合法或者违反公共利益。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下所谓的行为;(4)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而为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虽是一种以成立或已生效的行为,但因其存在某种瑕疵,为使一定的人免因此种瑕疵行为遭受不利,法律允许其诉请撤销的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条件:
(1)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后果:
(1)返还所得和赔偿损失;
(2)追缴财产。
10、代理
11、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1)确认所有权;
(2)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3)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4)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12、债的担保方式
13、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14、无因管理成立的要件
(1)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存在,这种行为属事实行为;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4)管理人在为事务管理行为时,应以最适合于本人利益的方法进行,并要尽快通知本人的义务。
15、继承
三、诉讼法
1、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是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同归无效,叫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从中断只是重新计算。
2、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四、刑法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制定、解释和适用必须严格遵守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意义的各项准则。
基本准则: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受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罚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适用(对地域的效力)、对什么人适用(对人的效力)和在什么时间适用(时间效力)。
(1)对地域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是适用刑法;
(2)对人的效力;(3)时间效力——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一般始于其生效日,终于其废止日。
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3、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4)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犯罪的,如果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当受到处罚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4、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适应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
5、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只有当受刑法保护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受到犯罪行为侵犯时才能成为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事实特征有: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是任何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必要要件;(3)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或过失是任何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必要要件。
6、犯罪的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
刑法分则把犯罪分为十类。
7、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主要是指自然人。
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的原则;
(2)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3)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只要求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主体,就是一般主体;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8、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般说来,一个人在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就具有这种能力,但是精神病人由于丧失了这种能力,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
间隙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9、犯罪的故意
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故意)或者放任(间接故意)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0、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称为意外事件。
1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
(1)必须是对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实行防卫;(4)防卫不能过当。
1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4)紧急避险不能过当;(5)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避免本人的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
13、故意犯罪的形态
14、危险犯和实害犯 行为犯和结果犯
15、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指二个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互相联系与配合;(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6、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包括首要分子和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是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不论其是否直接参与或者实施犯罪活动;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1)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判处管制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3)被判处死刑、无期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减为有期徒刑,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3年以上
18、减刑
减刑是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减刑的条件: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的1/2,无期不能少于10年;(3)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19、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罪都应追究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必须由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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