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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基坑施工规范题库
地基与基础、基坑施工规范题库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2、采用降水的基坑,在有可能出现渗水的部位应设置泄水管,泄水管应采取防止土颗粒流失的反滤措施。
基坑采用截水帷幕时,地下水位以下的锚杆注浆应采取孔口封堵措施。
3、地下连续墙的转角处或有特殊要求时,单元槽段的平面形状可采用L形、T形等。
地下连续墙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在基坑内侧不宜小于50㎜,在基坑外侧不宜小于70㎜。
4、地下连续墙的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进行槽壁垂直度检测,检测数量不得小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的20%,且不应小于10幅;当地下连续墙作为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应对每个槽段进行槽壁垂直度检测;应进行槽底沉渣厚度检测;当地下连续墙作为主体结构构件时,应对每个槽段进行槽底沉渣厚度检测;应采用声波透射法对墙体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墙段数量不宜少于同条件下总墙段数的20%,且不得少于3幅,每个检测墙段的预埋超声波管数不应少于4个,且宜布置在墙身截面的四边中点处。
5、锚杆的施工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钻孔孔位的允许偏差应为50㎜;钻孔倾角的允许偏差应为3°;杆体长度不应小于设计长度;自由段的套管长度允许偏差应为±50㎜。
6、内支撑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支撑的布置用满足主体结构的施工要求,宜避开地下主体结构的墙、柱;相邻支撑的水平间距应满足土方开挖的施工要求,且不宜小于4m;基坑形状有阳角时,阳角处的支撑应在两边同时设置。
7、立柱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立柱桩混凝土的浇筑面宜高于设计桩顶500㎜;采用钢立柱时,立柱周围的空隙应用碎石回填密实,并宜辅以注浆措施;立柱的定位和垂直度宜采用专门措施进行控制,对格构柱、H型钢柱,尚应同时控制转向偏差。
8、双排桩结构的嵌固深度,对淤泥质土,不宜小于1.0h(h为基坑深度);对淤泥,不宜小于1.2h;对一般黏性土、砂土,不宜小于0.6h。
前排桩端宜置于桩端阻力较高的土层。
采用泥浆护壁灌注桩时,施工时的孔底沉渣厚度不应大于50㎜,或应采用桩底后注浆加固沉渣。
9、重力式水泥土墙宜采用水泥土搅拌桩相互搭接成格栅状的结构形式,也可采用水泥土搅拌桩相互搭接成实体的结构形式。
搅拌桩的施工工艺宜采用喷浆搅拌法。
10、对地下水位较高、渗透性较强的地层,宜采用双排搅拌桩截水帷幕;搅拌桩的搭接宽度,当搅拌深度不大于10m时,不应小于100㎜;当搅拌深度为10m-15m时,不应小于150㎜;当搅拌深度大于15m时,不应小于200㎜。
11、降水井在平面位置上应沿基坑周边形成闭合状。
当地下水流速较小时,降水井宜等间距布置;当地下水流速较大时,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宜适当减小降水井间距。
对宽度较小的狭长型基坑,降水井也可在基坑一侧布置。
降水后基坑内的水位应低于坑底0.5m。
12、降水抽水系统在使用期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降水期间应对井水位和抽水量进行监测,当基坑侧壁出现渗水时,应检查井的抽水效果,并采取有效措施;采用管井时,应对井口采取防护措施,井口宜高于地面200㎜以上,并防止物体坠入井内;冬季负温环境下,应对抽排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
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14、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1、开挖深度大于15m的基坑工程;基坑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基坑工程;属于一级施工安全等级的建筑深基坑工程。
2、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论证;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专家评审。
3、基坑工程应实施信息施工法,施工准备阶段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基坑安全监测系统。
土方开挖、降水施工前,监测设备与元器件应安装、调试完成。
4、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危险源识别结果、周边环境与地质条件、施工工艺设备、施工经验等进行安全分析,选择相应的安全控制、监测预警、应急处理技术,制定应急预案并确定应急响应措施。
5、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与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同步编制。
危险源分析应采用动态分析方法,并应在施工安全专项方案中及时对危险源进行更新和补充。
6、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7、支护结构施工和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自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和邻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应采用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及时调整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施,并可通过采用设置隔离桩、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反压与配合降水纠偏等技术措施,控制邻近建(构)筑物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
8、施工现场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车辆行走路线等应符合设计荷载控制要求;当设置施工栈桥时,应按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栈桥的施工、使用及保护方案。
9、土钉墙支护分层开挖厚度应与土钉竖向间距协调同步,逐层开挖并施工土钉,严禁超挖,上一层土钉墙施工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或间隔不小于48h后开挖下一层土方。
10、水泥土搅拌桩搭接施工的间隔时间不宜大于24h;当超过24h时,搭接施工时应放慢搅拌速度。
若无法搭接或搭接不良,应作冷缝记录,在搭接处采取补救措施。
11、灌注桩排桩围护墙当采用人工挖孔方法时,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装备,风量不宜少于25L/s。
12、内支撑系统的施工与拆除,应按先撑后挖、先托后拆的顺序,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并应结合现场支护结构内力与变形的监测结果进行。
13、排水沟和集水井宜布置于地下结构外侧,距坡脚不宜小于0.5m。
单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在坡顶,多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于坡顶、放坡平台。
排水沟深度、宽度、坡度应根据基坑涌水量计算确定,排水沟沟底宽不宜小于300㎜。
集水井大小和数量应根据基坑涌水量和渗漏水量、积水水量确定,且直径(或宽度)不宜小于0.6m,底面应比排水沟沟底深0.5m,间距不宜大于30m。
14、降水引起的基坑周边环境影响预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地面沉降、塌陷;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开裂、位移、沉降、变形;产生流砂、流土、管渗、潜蚀等。
15、有内支撑的基坑开挖应按先撑后挖、限时、对称、分层、分区等的开挖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严禁超挖,应减小基坑无支撑暴露开挖时间和空间。
混凝土支撑应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进行下层土方开挖;钢支撑应在质量验收并按设计要求施加预应力后,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16、基坑施工过程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规定进行专业监测外,施工方应同时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实施,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监测依据和项目;监测人员配备;监测方法、精度和主要仪器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异常情况下的处理措施;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
17、基坑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对监测点应有专人负责保护,监测过程应有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
18、基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原材料表观质量;围护结构施工质量;现场施工场地布置;土方开挖及地下结构施工工况;降水、排水质量;回填土质量;其他需要检查质量的内容。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2、基坑工程设计提出的对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3、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周边建筑、周边管线及设施、周边重要的道路、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巡视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支护结构成型质量;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裂缝出现;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止水帷幕有无裂缝、渗漏;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基坑有无涌土、流沙、管涌。
5、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6、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
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
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同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顶或基坑坡顶上。
7、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
监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根数的5%,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应少于10%,且均不应少于3根。
立柱的内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受力较大的立柱上,位置宜设在坑底以上各层立柱下部的1/3部位。
8、基坑内地下水位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9、建筑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
对需要观测的裂缝,每条裂缝的监测点至少应设2个,且宜设置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
10、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曲、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露等。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1、土方工程施工中,应定期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护,定期检查和复测。
2、土方工程施工地下水控制可采取明排、降水、截水、回灌等方法。
地下水位宜保持低于开挖作业面和基坑(槽)底面500㎜。
当基底下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封底隔渗透或钻孔减压措施;当出现流砂、管涌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3、在坡地开挖时,挖方上侧不宜堆土;对于临时性堆土,应视挖方边坡处的土质情况、边坡坡度和高度,设计确定堆放的安全距离,确保边坡的稳定。
在挖方下侧堆土时,应将土堆表面平整,其高程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设计标高,保持排水畅通,堆土边坡不宜大于1:
1.5。
4、不具备自然放坡条件或有重要建(构)筑物地段的开挖,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支护措施。
土方施工应按设计方案要求分层开挖,严禁超挖,且上一层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在进行下一层土方开挖,并对支护结构进行保护。
5、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6、在密集群桩上开挖时,应在工程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进行土方施工,桩顶以上300㎜以内应采取人工开挖。
在密集群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桩基位移。
7、回填土每层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用环刀法取样时,基槽或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m-50m,取样一组,每层不少于1组;柱基回填,每层抽样柱基总数的10%,且不少于5组;基坑和室内回填每层按100㎡-500㎡取样一组,每层不少于1组;场地平整回填每层按400㎡-900㎡取样一组,每层不少于1组,取样部位应在每层压实后的下半部。
8、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设计进行装药,当需调整时,应征得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爆破网线;当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金属杆(管)捣捅药包。
爆前应进行网路检查,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起爆。
9、起爆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
使用瞬发电雷管起爆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5min后再进入现场检查;采用延期电雷管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15min后进入现场检查。
10、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调查了解被拆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构)筑物种类、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分布状况和安全要求等情况。
地下管网及设施,应做好记录并绘制相关位置关系图。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1、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施工前应针对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
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2、土石方施工的机械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书。
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等要求,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施工范围。
3、土石方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对现场和行进道路进行踏勘。
不满足通行要求的地段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作业前应检查施工现场,查明危险源。
机械作业不宜在有地下电缆或燃气管道等2m半径范围内进行。
4、土石方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可能产生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的危险;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恶劣天气条件下。
5、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
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6、除基坑支护设计允许外,基坑边不得堆土、堆料、放置机具。
采用井点降水时,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降水完成后,应及时将井填实。
7、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定期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随时检查基坑位移(土体裂缝)、倾斜、土体及周边道路沉陷或隆起、地下水涌出、管线开裂、不明气体冒出及基坑防护栏杆的安全性的。
8、土石方开挖应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层实施,严禁随意开挖坡脚。
开挖至设计坡面及坡脚后,应及时进行支护施工,尽量减少暴露时间。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1、换填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并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
采用环刀法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取样点应选择位于每层垫层厚度的2/3深度处。
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法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每分层平面上检验点的间距不应大于4m。
2、预压地基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3、压实地基的设计和施工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体型、结构与荷载特点、场地土层条件、变形要求及填料等因素确定。
对大型、重要或场地地层条件复杂的工程,在正式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效果。
4、碾压法和振动压实法施工压实地基时,应根据压实机械的压实性能,地基土性质、密实度、压实系数和施工含水量等,并结合现场试验确定碾压分层厚度、碾压遍数、碾压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等施工参数。
采用平碾(8t-12t),填土每层铺填厚度200-300㎜,每层压实6-8遍。
5、压实地基性质不同的填料,应采用水平分层、分段填筑,并分层压实;同一水平层,应采用同一填料,不得混合填筑;填方分段施工时,接头部位如不能交替填筑,应按1:
1坡度分层留台阶;如能交替填筑,则应分层相互交替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2m;压实填土的施工缝,各层应错开搭接,在施工缝的搭接处,应适当增加压实遍数;边角及转弯区域应采取其他措施压实,以达到设计标准。
6、水泥土搅拌桩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pH值小于4的酸性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或在腐蚀性环境中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使用时,必须通过现场和室内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7、旋喷桩复合地基宜在基础和桩顶之间设置褥垫层。
褥垫层厚度宜为150㎜-300㎜,褥垫层材料可选中砂、粗砂和级配砂石等,褥垫层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
褥垫层的夯填度不应大于0.9。
8、当既有建筑地基进行注浆加固时,应对既有建筑及其邻近建筑、地下管线和地面的沉降、倾斜、位移和裂缝进行监测。
并应采用多孔间隔注浆和缩短浆液凝固时间等措施,减少既有建筑基础因注浆而产生的附加沉降。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1、桩型与成桩工艺应根据建筑物类型、荷载性质、桩的施工功能、穿越土层、桩端持力层、地下水位、施工设备、施工环境、施工经验、制桩材料供应条件等,按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
2、应选择硬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
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对于黏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类土不宜小于1d。
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桩端以下硬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3d。
3、在地下水位较高,有承压水的砂土层、滞水层、厚度较大的流塑状淤泥、淤泥质土层中不得选用人工挖孔灌注桩。
4、摩擦型桩成孔的控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摩擦桩应以设计桩长控制成孔深度;端承摩擦桩必须保证设计桩长及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
当采用锤击沉管法成孔时,桩管入土深度控制应以标高为主,以贯入度控制为辅。
5、端承型桩成孔的控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采用钻(冲)、挖掘成孔时,必须保证桩端进入持力层的设计深度;当采用锤击沉管法成孔时,桩管入土深度控制以贯入度为主,以控制标高为辅。
6、水下混凝土的灌注,钢筋笼吊装完毕后,应安置导管或气泵管二次清孔,并应进行孔位、孔径、垂直度、孔深、沉渣厚度等检验,合格后应立即灌注混凝土。
7、长螺旋钻孔压灌桩的充盈系数宜为1.0-1.2。
桩顶混凝土超灌高度不宜小于0.3-0.5m。
8、钻孔(扩底)灌注桩灌注混凝土前,应在孔口处安放护孔漏斗,然后放置钢筋笼,并应再次测量孔内虚土厚度。
扩底桩灌注混凝土时,第一次应灌到扩底部位的顶面,随即振捣密实;浇筑桩顶以下5m范围内混凝土时,应随浇筑随振捣,每次浇筑高度不得大于1.5m。
9、人工挖孔桩的孔径(不含护壁)不得小于0.8m,且不宜大于2.5m;孔深不宜大于30m。
当桩净距小于2.5m时,应采用间隔开挖。
相邻排桩跳挖的最小施工净距不得小于4.5m。
10、预制桩打桩顺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密集桩群,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由毗邻建筑物向另一方向施打;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11、承台施工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12、桩基工程应进行桩位、桩长、桩径、桩身质量和单桩承载力的检验。
桩基工程的检验按时间顺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施工前检验、施工检验和施工后检验。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1、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判定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通过桩身应变、位移测试、测定桩侧、桩端助力,验证高应变法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结果,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2、检测灌注桩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判定或鉴别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采用钻芯法。
3、当设计有要求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桩检测并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无相关试装资料可参考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桩基;地基条件复杂、基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本地区采用的新型桩或采用新工艺成桩的桩基。
4、基桩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0%,且不应低于15MPa;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应达到28d,或受检桩同条件试件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要求;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应根据土的类别确定。
5、验收检测时,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
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承载力检测时,宜在检测前、后,分别对受检桩、锚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6、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承载力验收检测的桩,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同一条件下桩基分项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小于2根。
7、桩身完整性类别包括Ⅰ类桩、Ⅱ类桩、Ⅲ类桩、Ⅳ类桩,桩身完整的为Ⅰ类桩,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的为Ⅲ类桩。
8、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
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
《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
1、地基施工时应及时排除积水,不得在浸水条件下施工。
基底标高不同时,宜按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减少基底土体扰动的保护措施,机械挖土时,基底以上200㎜-300㎜厚土层应采用人工挖除。
2、基础施工前应进行地基验槽,并清除表层浮土和积水,验槽后应立即浇筑垫层。
垫层混凝土应在基础验槽后立即浇筑,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基础施工完成后应设置沉降观测点,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
3、预制桩在施工现场运输、吊装过程中,严禁采用拖拉取桩方法。
锚杆静压桩利用锚固在基础底板或承台上的锚杆提供压桩力时,施工期间最大压桩力不应大于基础底板或承台设计允许拉力的80%。
4、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以及降水、开挖的工况和工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时,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功能。
支撑结构爆破拆除前,应对永久结构及周边环境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5、三轴水泥土搅拌墙可采用跳打方式、单侧挤压方式、先行钻孔套打方式的施工顺序。
硬质土层中成桩困难时,宜采用预先松动土层的先行钻孔套打方式施工。
桩与桩的搭接时间间隔不宜大于24h。
6、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考虑土方量、土方运距、土方施工顺序、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土方平衡和合理调配,确定土方机械的作业线路、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弃土地点。
7、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2‰,。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进行逐点检查,检查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0m。
基坑开挖的分层厚度宜控制在3m以内,并应配合支护结构的设置和施工的要求,临近基坑边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积垫层完成后开挖。
8、面积较大的基坑可根据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支撑布置形式等因素,采用盆式开挖、岛式开挖等方式施工,并结合开挖方式及时形成支撑或基础底板。
9、爆破开挖宜先在基坑中间开槽爆破,再向基坑周边进行台阶式爆破开挖。
在接近支护结构或坡脚附近的爆破开挖,应采取减小对基坑边坡岩体和支护结构影响的措施。
爆破后的岩石坡面或基底,应采用机械修整。
10、土方回填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土料性质、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机具,并确定回填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重要土方回填工程或采用新型压实机具的,应通过填土压实试验确定施工参数。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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