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以来主要房地产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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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以来主要房地产政策
历年房地产政策
2005年
3月26日出台:
旧“国八条”:
《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二、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造成当地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影响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大力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四、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
2005年城镇房屋拆迁总量要控制在去年水平之内。
五、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预期
六、全面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
七、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
采取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从供求两方面进行双向调控,切实把过高的住房价格降下来。
八、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2005年5月9日出台:
新“国八条”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八、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2006年
5月24日出台:
“国六条”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
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2007年
8月7日出台“国五条”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2、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3、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4、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5、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2、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
3、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4、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1、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
2、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3、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1、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
2、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
3、健全工作机制。
4、落实工作责任。
5、加强监督检查。
6、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
2008年
12月20日出台:
新“国六条”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1、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
2、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3、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
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1、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2、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
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1、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2、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3、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为进一步公平税负,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
1、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
稳定房地产市场实行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2、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1、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2、加强监督检查。
六、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着力稳定市场信心。
2010年
1月7日出台:
“国十一条”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1、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2、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1、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
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2、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1、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2、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3、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
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
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4、加强市场监测。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2、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五、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2010年4月17日出台:
新“国十条”
《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1、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2、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1、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2、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1、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
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2、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1、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2、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
3、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2010年以来中国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表
2011年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于24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1年2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
2011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2月9日其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
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正式实施房产税,深圳宣布成为第三个房产税试点城市。
2011年1月27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将全部征收营业税。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第二套房的房贷首付从原来的不低于50%改为不低于60%。
同时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截至2月22日晚,已有北京、上海、天津、青岛、南京、成都、南宁、太原、贵阳、哈尔滨、石家庄、武汉等16个城市出台了相关细则。
2011年1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举措,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0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宣布,于26日起,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25个百分点。
2010年11月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要求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根据通知,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0年11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积金新政强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并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01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日起,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
2010年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要求在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2010年9月27日,中国国土资源部称,将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土地2010年6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通知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以拟购房家庭(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2010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2010年4月15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计划,今年拟计划供应住房用地总量同比增长逾130%,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将占四成多,超过去年全国实际住房用地总量。
2010年4月15日,国务院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010年4月2日,财政部下发通知称,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2010年3月22日,国土资源部会议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将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房价上涨过快、过高的城市,要严控向大套型住房建设供地。
2010年3月18日,国资委要求,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加快调整重组,在完成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
2010年3月12日,国土资源部称,将于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本次调查重点针对擅自改变房地产用地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以及囤地炒地等问题。
2010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包括了“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等19条土地调控政策。
2010年1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010年1月10日,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
对二套房不再区分改善型和非改善型,一概执行40%首付;明确要求央行及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加强监控跨境投融资活动,防境外“热钱”冲击中国市场。
上海地区政策法规
一、房价涨幅控制
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低于GDP和人均收入增长(2011年上海GDP增长预期为8%左右)。
二、房产税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征收范围为本市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中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面积,适应税率根据不同情况定为0.4%和0.6%两种。
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三、上海限购、贷款政策
A、限购政策
1外地户籍:
拥有1套以上住房的非本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购买。
2本市户籍:
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购买。
3外籍人士:
与原来一样.<只需提供劳动合同>
B、房产税细节
1本市户籍:
购买首套不管面积多大免收房产税。
二套以上按人均面积60平方米计算,超出部分面积X单价X70%X0.6%<0.4%>等于房产税,每年征收,一年申报一次。
如卖掉前面一套变首套,以后可免交。
2外地户籍:
有本市长期居住证满3年可免交房产税<如果只满一年先交2年到满3年可退前面2年交的房产税>。
没有长期居住证的外地人需每年全额<不以人均面积计算按产证面积全部缴纳>缴纳房产税自到卖掉为止。
3外籍人士:
每年全额<不以人均面积计算按产证面积全部缴纳>缴纳房产税直到卖掉为止。
房产税税率:
面积X单价X70%X0.6%<单价高于28426>
面积X单价X70%X0.4%<单价低于28426>
四、沪买房送面积将被叫停第二阳台将计入容积率
按此前的建筑面积计算办法,露台、设备层、飘窗、阳台等都是部分或者全不计入容积率的,因此开发商纷纷加入此类设计,由此产生的使用面积,往往被开发商拿来“赠送”,以摊薄单价。
追溯到70/90政策出台后,利用这一政策缝隙,开发商将超过100平米的住房变为“小户型”。
正是因为建筑面积计算细则未能配套出台,70/90政策限制很快失去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功能。
使得政策被叫停。
而没有70/90政策,再出台任何叫停买房送面积的新规,实际上会误伤自住消费者。
另外,由于商品房面积越来越与各类税收紧密挂钩。
70/90政策虽已停摆,但却没有正式发文废止,税务部门为此配套的相关税收政策也依然有效。
Ø如果建筑面积计算新规出台,原本可以因面积小于140平方米,享受营业税减免的购房者就将首先面临更高的购房成本。
Ø房产税也是根据应税面积计算应纳税额,新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也会使现有的房产税纳税人因面积计算方法改变而增加应税面积,从而多付房产税。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此项政策若正式执行,将增加购房者的购买成本以及持有成本(房产税)。
哈尔滨地区政策法规
一、2009年
哈埠银行收紧二套房贷首付4成利率不得下浮
哈尔滨市于09年2月10日下发《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即日开始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购买或者差价换购商品住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含担保贷款本息),经税务部门核实后,2年内可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哈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5年。
2009年末,先是各银行严格执行二套房贷首付、利率标准,各地部分房地产优惠政策中止,进入12月,中国连续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政策停止、土地出让金首付不得低于50%、“国四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全面收紧。
二、哈尔滨限购、限贷政策
限购:
(外地户籍购房有限制)
Ø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Ø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向其售房。
Ø其中,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指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提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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