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稽核审计概述ppt17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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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稽核审计概述ppt176页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罚办法01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处罚办法2.009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离任稽核管理办法16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9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重大违法违纪处罚办法42
■全员风险问责征求意见稿46
■外部检查处罚规定42
■文明服务规范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42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42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稽核工作力度,促进长春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在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的员工,依据事实情节,分别予以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二)给予经济处罚,没收违法违规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调整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纪律处分;
(五)其他处理。
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第四条本行内审部门是实施稽核处罚、处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处罚内容
第五条违反国家利率政策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发放贷款;
(二)违反贷款加罚息规定;
(三)其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行为。
第六条违规出具各种信用票证
违规出具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折)、股金证、资信证明等本行信用票证行为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第七条违规办理票据
违规对票据进行承兑、贴现、付款或保证行为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第八条 违规授权、转授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授权、转授权;
(二)XX或转授权开办业务,以及开办新业务未取得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批准;
(三)其他违反授权、转授权管理制度行为。
第九条对领导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
对领导的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第十条财务工作违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
1.报销凭证不合规不合法或未做到“三签”;
2.各项费用开支不符合国家及本行的有关规定;
3.不按规定结息或利息计算差错;
4.不按规定计收或计付利息、计提应收、应付利息;
5.不按规定标准、范围收取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
6.未经审批随意列支各种罚没支出、结算赔款、出纳短款损失;
7.未按规定随意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
8.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1.本条第
(一)款第1项至第8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
2.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含手续费)开支标准;
3.隐瞒收入或收入不入账、乱挤乱占乱摊成本;
4.擅自减免利息和其他收入、虚列或转移利息和手续费;
5.越权、随意垫付非营业性占款或不及时清理占款;
6.将不属于递延资产的营业费用列入递延资产,掩盖营业费用超支;
7.超越权限审批费用、资产及垫款,非主管人员授权冲销账务;
8.超审批额度列支款项或先购建(列支、垫付、冲销)后审批;
9.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1.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
2.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3.偷税漏税;
4.挤占、挪用资金,侵占单位财物;
5.未按规定进行年终决算,盈亏不实,弄虚作假;
6.违规计提计付绩效工资、奖励工资、补亏专项奖。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违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购建、维修、处置固定资产的;
2.超越审批权限购建、维修、处置固定资产的;
3.购建、维修固定资产超标准,又未按规定追加审批的;
4.对基建、维修项目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5.购建、维修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的;
6.对现有建筑物擅自改造,造成建筑物结构严重破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7.购置运钞车辆私自改变用途的;
8.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其功能损失、丧失(提前报废)的;
9.未按期收取固定资产租赁费或明显低于(高于)市场价格收取(支付)固定资产租赁费的;
10.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1.本条第
(一)款第1至10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
2.固定资产不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或以非正规渠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或从下属单位、贷款企业无偿调用的;
3.对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4.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无偿出借,导致单位资产损失较大;
5.造成的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价格不合理,对责任人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违反决策程序,个人决策、操纵大宗物资采购或按规定应该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以及虚假招标,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四)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回扣或非法索取其他各种好处的,对违规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违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
2.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达到“六无”、“八相符”;
3.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会计凭证;
4.未按规则记账、冲正错账,不按规定报账、结账;
5.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账款核对或查清未达账项;
6.未按规定计算利息或及时处理计算差错;
7.未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或年度决算工作;
8.未按规定装订、保管、调阅与销毁会计档案;
9.未按规定办理换岗、离岗交接手续;
10.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保管各种登记簿(卡);
11.未按规定进行复核与监督,不签章证明;
12.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处理业务差错;
13.未按业务操作规程操作;
14.未按规定顶岗或混岗操作;
15.未按规定办理印鉴挂失、更换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或办理业务时未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或印鉴不清;
16.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17.传票与附件不符;
18.凭证未按规定书写或书写有误、凭证要素不全,未按规定加盖印章或印章不清;
19.错帐冲正未经主管签批;
20.其他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
1.本条第
(一)款第1至20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
2.造成会计档案霉烂、毁损、丢失等;
3.造成账务差错事故、案件或客户经济损失;
4.不按规定打印各种账、簿、报表等;
5.造成会计凭证、附件丢失的,造成重要空白凭证丢失等;
6.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1.制作虚假凭证、账簿或报表;
2.隐匿原始票据、账务凭证、账簿、报表或会计档案;
3.伪造、变造或虚构有价单证、重要凭证、密押和其他证明文件;
4.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四)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账务差错情节严重或发生案件的,对会计主管处以1,000-3,000元罚款,对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别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上述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结算工作违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
1.不按规定参加同城票据交换;
2.办理查询查复不及时、不按规定处理;
3.受理被对方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少扣滞纳金和赔偿金;
4.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据付款;
5.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
6.同城提票、汇出汇款业务未执行审批手续;
7.未按规定审查客户填写的“银行汇票申请书”、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经办柜员未验印或强行验印通过;
8.有多余款项的银行汇票未及时进行票面结计、入账,影响客户资金使用;
9.未按规定办理挂失、解挂汇票或手续不健全;
10.支票业务未按规定审批;
11.其他违反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1.本条第
(一)款第1至11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
2.错转、错划结算款项;
3.造成款项错解的,违规挂账;
4.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任意退票;
5.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其他账户;
6.代收他行票据未坚持收妥抵用的,发生款项收妥前被支用的,出现垫款现象;
7.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签发或受理空头支票;
2.不经系统操作,手工签发银行汇票;
3.故意透支账户款项;
4.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四条清算工作违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1.XX办理大小额支付业务、农信银汇兑业务、行内汇划业务;
2.未按规定对挂账来账进行查询,确认事实后未及时转入客户账户或予以退汇;
3.未按规定接收汇划来账、故意拖延或拒绝受理小额跨行通存通兑业务的;未按规定从行内支票系统中导出人行数据,未在人行前置机发送支票影像信息,延误业务处理,影响客户资金使用;
4.柜员未按规定办理客户提交的汇款凭证或需转汇业务的;未按规定审核汇划凭证导致录入数据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客户资金错划、重划;
5.柜员在办理汇划业务、农信银柜面通业务、小额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时不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6.汇划发现资金错划、重划而未向系统发送止付通知或退汇申请的;未及时追回错款,影响客户资金使用或造成损失;
7.对有疑异的汇划往来账务,未按规定发送和接收事务类信息,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或影响客户资金使用;
8.对客户扣款协议未按规定维护,影响客户正常办理业务或产生纠纷;
9.未按规定监控汇划业务、农信银柜面通业务来账状态;对于被系统拒绝的小额往账业务未按规定予以重发;未按规定监控清算资金账户余额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清算;未按规定与上级中心核对清算账户,造成清算账户余额不符,影响往来业务及时清算;
10.办理柜面通现金通存、通兑业务时,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冲正应答,而将资金退还客户、向客户支付现金或进行业务重发;
11.未经客户签字,直接从小额挂账户内支付款项给客户;
12.违规办理查询,造成客户账户信息泄露;
13.未按规定审查他行支票,未及时制作支票影像及在行内支票影像系统中录入票面信息,未及时导入到行内系统,造成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或引发纠纷;
14.接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后,未按要求审核支票信息或强行验印通过,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或产生纠纷;
15.监控支票影像系统业务状态不及时,造成业务回执超期限而产生纠纷。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1.未经客户申请,擅自维护账户扣款协议,造成客户账户资金损失,产生经济纠纷或不良影响;
2.未严格审查支付手续,为客户办理通兑业务,或为客户办理无折(卡)取款;
3.擅自办理柜面通“柜台冲销”业务,造成账实不符或出现损失。
第十五条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违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印章、柜员卡的设计和刻制不按规定的种类、权限进行设计、刻制和下发;
2.印章、柜员卡的启用(停用)、封存和销毁不按规定种类、权限进行登记、封存和销毁;印章使用时未按规定日期使用;
3.印章、柜员卡的保管和使用不按规定的权限、范围进行保管和使用;
4.印章、柜员卡的保管和使用人员临时离岗未做到人离章(卡)收、私自授受,人员变动不办交接手续;
5.编押机(压数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审查确定,人员变动不经核准、不办理交接手续;
6.编押机(压数机)不按规定解送和使用,未启用或停用期间未指定专人保管,销毁不按有关规定办理;
7.编押机(压数机)管理人员营业期间未做到人离入屉加锁,非营业期间未入库加锁保管;
8.印章、编押机(压数机)和报单未做到三人分别保管、分别使用;
9.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账证分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办理收付或核对账证簿;
10.有价单证作废未按规定加盖“作废”戳记、编制传票、作附件、登记号码;
11.有价单证兑付收回未按规定加盖兑付戳记或现金付讫章、剪角、组织解送和销毁;
12.重要空白凭证(含银行卡,下同)领用凭证时未坚持“双人请领、专车押运”,造成凭证丢失、损毁;
13.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证印(押)分管、入库保管、未及时纳入系统管理、登记登记簿、账证簿核对或网点未按柜员的业务权限调剂凭证;
14.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领购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时未按规定销号或不按流水号顺序使用;
15.重要空白凭证作废、交回未按规定加盖“作废”戳记或剪角作废、作当日传票附件、登记号码;
16.抵质押品未按规定账证(实)分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办理收付或核对账证簿;
17.主任(主管会计)未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质)押品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18.柜员日终结账、未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认真的清点、核对,柜员交接时未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未现场清点、核对凭证;
19.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抵(质)押品账证(实)簿不符;
20.其他违反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21.向非本单位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或未在出售的凭证上加盖付款行名称、付款人账号及银行机构代码(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或提示客户签订“使用支付密码协议书”、打印支付密码,造成客户支票被退票;
22.代客户购买、签收、签发重要空白凭证;
23.柜员擅自手工填制机打凭证;
24.签发作废(换折、销户)的各类重要空白凭证,未加盖“作废”戳记、未消磁;
25.丢失的重要凭证、票据,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未通过法院或相关媒体发布公示催告或作废声明;
26.损毁或改版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待销毁科目核算,或未及时逐级上缴核算中心;
27.其他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1.本条第
(一)款第1至27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重要空白凭证(含进账单等单证)移作他用、违规签发、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3.汇票专用章或编押机(压数机)未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或管押(机)人,管印人和管押(机)人相互混淆;
4.私自授受密押或编押方法;私自授受他人使用印章,未经领导允许私带印章(公章、法人章,业务公章)外出;
5.内部划转凭证交外部人员传递;
6.个人私自持有重要空白凭证或公章(含已作废的);
7.未执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
8.未按规定印刷或从其他厂家购入重要空白凭证;
9.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1.伪造、变造或用挂失的汇票、存单等做质押,为本人或他人办理贷款;
2.采用私刻或盗用印章和客户预留印鉴,伪造或盗用公文、凭证、模仿有权签字人签字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
3.为诈骗活动开具票据、存款凭证、信用担保书或提供密押、其他密件;
4.印押证丢失、被盗、滥用、骗用、盗用或泄密;
5.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出纳工作违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执行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规定,未填写券别明细;
2.复核柜员制的柜员办理现金业务未换人复核,综合柜员制的柜员大额现金收付XX员复核;
3.现金收付不审查凭证或受理无效凭证;
4.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不当面点清;
5.每日营业终了,不核对账款、不相互签章,不碰库,款项不入库保管;
6.库存现金超限额不及时上缴或中午停止营业时收付现金不核对、款项不入库保管;
7.兑换大小票币、残缺票币不符合规定、标准,兑换时不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8.收付、整点票币时不按标准挑剔损伤票币,整点未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
9.库内现金、实物未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存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
10.现金、金银、有价单证或重要物品等未入库保管,无账、簿记载;
11.库房正(副)钥匙未按规定进行保管、使用、交接、登记签收,密码未按规定进行设定、登记签收、开启,被他人盗用、复制或其他途径获取;
12.营业期间库房及尾箱钥匙随意放置、非营业期间库房钥匙不入保险柜保管;
13.柜员离开尾箱不锁或库房门和保险柜门不即开即锁、密码锁不随用随动;
14.库房门副钥匙不按规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交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或动用时不按规定办理;
15.密码不按规定设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交主管主任妥善保管或开启时不按规定办理;
16.主任(主管会计)未按规定内容查库或查库无记录;
17.发生出纳错款未登记《出纳错款登记簿》、未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18.没收的假币不在正背面加盖带本社行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人员名章、不登记《假币登记簿》;
19.没收假币不开具没收收据、不同假币一并入库保管,上缴时不办交接手续或手续不严密;
20.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和库房、保险柜、尾箱钥匙(密码)的移交不办理交接手续;
21.柜员(管库)人员临时离职、离岗时不与领导指定的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
22.柜员(管库)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不按规定将款、物、账核对相符、移交清楚,无交接手续,不更换密码;
23.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不办理交接手续;
24.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大额支付不审查、不预约、不登记,用现金违规拆借、清算汇差;
25.现金支票没有收款人签字和登记收款人身份证号码;
26.账款(实)不符、出纳错款不立即查明原因或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7.调缴款时库管员与携款员、押运员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8.机构内未按规定进行内部现金调剂,月末运送中现金科目有余额的;
29.未坚持“三人管库,双人守库”的原则;
30.其他违反出纳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1.本条第
(一)款第1至30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
2.白条顶库、凭证抵库;
3.主任(主管会计)查库时应查出而未查出账款不符;
4.主任(主管会计)查库发现问题不立即查明原因、不严肃处理,重大问题不报告;
5.库房、保险柜钥匙遗失不报告或自行修锁、换锁,不办理以旧换新和更换手续;
6.管库人员临时离岗擅自移交(委托)他人或领导不指定代理人管库、保险柜和保管钥匙(包括密码);
7.单人或导致单人开库(保险柜)、锁库(保险柜)、出入库及造成同一个人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
8.柜员在办理现金收付时,出现伪钞,长短款事故,错付,透支等;
9.机构间调缴现金,日终有“在途现金”而未进行核查;
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自盗及侵吞长款;
2.违反库房管理规定发生空库;
3.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存款工作违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换工作岗位或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1.未按规定开立、管理、注销存款账户;
2.未按规定办理挂失、冻结手续或更换预留印鉴;
3.未按存款操作规程办理业务;
4.未按规定顶岗或混岗操作;
5.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凭证;
6.未按规则记账、冲正错账、报账、结账;
7.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对或账、表、簿、卡不符;
8.未按规定计算利息或及时处理计算差错;
9.未按规定办理换岗、离岗交接手续;
10.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各种登记簿(卡);
11.未按规定进行复核与事后监督,不签章证明;
12.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处理业务差错;
13.无理拖延、拒绝支付到期存款本金及利息;
14.未执行存款实名制度;
15.传票与附件不符;
16.凭证未按规定书写或书写有误、凭证要素不全,未按规定加盖印章或印章不清;
17.错帐冲正未经主管签批;
18.受理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未按规定核实客户本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核实后未进行登记;
19.柜员单人临柜办理本人存、取款业务;
20.其他违反存款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
1.本条第
(一)款第1至20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
2.擅自离岗或不具备条件单人临柜、单人操作不复核(柜员制除外);
3.账、表、卡不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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