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讲稿.docx
- 文档编号:30466278
- 上传时间:2023-08-15
- 格式:DOCX
- 页数:47
- 大小:61.17KB
法制宣传讲稿.docx
《法制宣传讲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制宣传讲稿.docx(4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制宣传讲稿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宣传讲稿
同学们:
有一首歌,你们一定听过,也一定会唱:
“我们的祖国是花园,花园里花朵真鲜艳”。
这首歌里唱的“花朵”是谁呢?
对!
你们就是祖国的花朵!
祖国的希望!
从“花朵”这个词你们一定感受到祖国人民对你们的关心、呵护。
是的。
为了你们,为了祖国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长,,党和国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多方面地关心爱护你们,还在1991年9月4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这是一部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律,更是一部凝聚差祖国人民对你们深切关爱的法律。
关注成长的摇篮——家庭保护
有这样式个真实的故事。
家住乡村的李某是一个9岁的女孩,因为家里穷,父母一直没有送她去上学。
李某有个弟弟,今年刚好7岁,父母准时将他送进了学校。
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读书,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有什么用,家里也很困难。
其实李某知道家里穷只一个借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即使家里条件好了,父母也不会赞成李某去学校读书的。
当地学校及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
但李某父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如何保护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问题。
接受教育是公民全面发展的前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仍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女被迫失学。
对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她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上面的案例就涉及到家庭对孩子的保护问题。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的措施的规定是详细的、具体的,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第8条至第12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
如第8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②关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的规定。
第9条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让未成年人接受法定教育的义务。
它规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③关于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上面讲的李某的父亲,由于不懂法律,侵害了李某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劝告下,醒悟过来,立即将李某送进了学校。
给予健康的培养——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确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
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
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
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
除隐患。
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
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赞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
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
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娇治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创身体健康。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就规定: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17条规定: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
学校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方面。
三、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我国的教育方针是: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让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各类学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标。
德,是指要有正确的世界观,有高尚的品德和行为;智,是指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建设祖国的本领;体,是指要有健的体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这三方面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
因此,国家教育部门对学校的课程设置做了明确的规定,学校除了进行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文化课的教学外,还必须有思想品德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学校不得随意取消这些课程。
多年来,我国各地学校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祖国需要的合格人才,但是,也有些地方出现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尤其是学生的体育,往往得不到重视。
1990年1月,国家体季在全国各学校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把测验项目分为5类,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制定了不同的标准。
达标等级分为及格、良好、优秀三级,学校可以根据场地、器材情况选择测验项目,但5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此年内完成。
近几年,不少省市又在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中,增加了体育的内容,体育考试成绩计入总分。
这些措施,都使忽视体育的现象有所纠正。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事业的单位。
我们每个人从小到大一般都要经历学校教育这一个过程.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除了给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的培养教育外,还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其他生活权利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也规定行十分详细,除了上面讲的第16条和第17条,是关于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规定,还包括以上两个主要方面:
①关于学校教育的方针和内容的规定。
如第13条规定: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的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②教职员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如第15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提供优化的环境——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也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为优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提供优良的服务。
有这样一个故事。
涂某是中学初二学生,在班级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可在最近的几次考试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而且出现旷课现象。
老师找涂某的父母谈话,希望能够查明原因。
后来经父母仔细调查,发现涂某放学后就钻进离学校不远刚开的电子游戏厅打游戏,而且游戏厅二楼还设有通宵影剧放映厅,里面经常放映一些黄色影片,出售一些黄色淫秽书籍。
于是涂某的父母将向有关部门反映电子游戏厅的违法行为,认为他们不应将此性质的娱乐场所工在学校附近,不但没有表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而且公然播放黄色影片。
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责成该游戏停业搬迁,并赔偿对涂某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失。
游戏厅开在学校附近合法吗?
是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
成了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社会保护措施的规定很清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关于建设和完善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
如第21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②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有益健康的作品。
如第24条规定: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的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录象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25条规定: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③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优化的社会环境,如第27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的室内吸烟。
”听了这些介绍。
你们一定知道那个游戏厅的下场吧!
它将难以逃避法律规定的责任。
实验专门的保护——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除了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还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施一种专门性的保护,这就是司法保护,分为一般司法保护的特殊司法保护。
一般司法保护是指不论未成年人受到何种侵害,只要是发球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司法机关便应行驶职责实施全面的保护。
特殊司法保护仅针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如第41条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42条规定:
“14周风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这样规定并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是无所谓的事,而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和认知能力等方面的具体特点,对于已经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以利于他们更好地改过自新,成为新人。
规定明确的措施——法律责任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中,更是规定了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向主管部门要求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程序方面的保护措施。
同学们,刚才我简单地介绍了与大家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这部法律,大写就会更加健康地成长,成为祖国的栋梁。
希望同学们好好学习,全面发展,不辜负祖国人民的期望,将来建设加美好的祖国!
警惕不良行为健康快乐成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宣传讲稿
同学们:
为了保护我们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青省年成长的法律法规,你知道哪些?
(随机请听讲座学生回答)同学们有没有听说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随机请听讲座学生回答)今天,我要和大家讲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知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同学们能够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对照一下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的行为,能够利用法律法规为更好地保护自己。
什么是未成年人?
我国法律规定: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
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作了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单的说,犯罪就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比如盗窃、抢劫、杀人等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会受判刑、抓进监狱的严重处罚。
在这里,可能有的同学会不以为然,犯罪和我们小学生有什么关系?
我又不会偷、支抢。
同学们,如果这样想那就错了,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我们身旁,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并不少见。
湖北大冶震惊全国的“9·13”大冶罗桥中学抢劫案中,3名案犯中2名胡姓少年不足18岁、另一名明姓少年则只有14岁。
2004年9月,3名少年因为缺钱,最终决定学校去“找”。
他们手持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罗桥中学校园抢劫学生53人,殴打学生40人,其中致2人轻伤,16人轻微伤,却得300多元及牛仔裤1条、怀表1块。
3名未成年案犯最终分别被大冶法院判处9年、8年、1年有期徒刑,并处500元到1000元罚金。
曾经轰动一时的海南“龙虎帮”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恶虎”陈里入狱时未满16岁。
他的人生经历可能在失足青年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他本来是个乖孩子,心性也很善良。
在学校读书,就时常看见群学生相互之间打打杀杀的,还在上课呢,接到通知立马放下课本便成群结对地,有的还找出刀具,跑向械斗场,边学校老师也没办法管住,他平时最爱看枪战片,黑社会老大的那种“英雄”气概总是让他佩服不已,甚至成了他经常标榜的楷模。
他开始尝试追求“黑老大”式的生活。
由于有了平日里势单力薄遭“追杀”的经历,他便一步步走进拉帮结派以图自保的泥潭。
最终因“江湖”追杀“砍死人”而锒铛入狱。
就是在我们江都某中学,刚升入初一的学生江某兄弟,居然在大白天入室偷东西,被人当场抓住。
听完上述案例,同学们一定会感到震惊,这并不奇怪,因为在这儿听讲座的同学都是勤奋学习,遵纪守法的好同学,平时对这些事情知道得很处,也不会去做这些事情。
说到这儿,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大家有没有思考过,这些年龄比你们大不了多少,或者说是年龄与大家差不多大的孩子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呢?
(可以随机请学生回答)
刚才说过,江某兄弟入室盗窃的案子,据我所知,在小学时,这两兄弟就经常拿同学的钢笔,有时没有零花钱,就到学校小商店去偷偷拿吃的,被学校发现后,老师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并按校纪校规给予写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
两兄弟被警察发现后还认为写写检查、挨个处分就没事,殊不知他们这种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被判刑。
以上的事例说明不少人对违法的犯罪的关系还不太清楚。
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规定,只是受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方面非刑罚制裁方式的处罚。
如:
有的学生在上学的路上毁坏路边的小树,违反《森林法》,有的在家放羊牛将别人的庄稼损坏,有的将别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损坏,有的将街道、公园里的公共设施损坏等。
特别常见的是有的同学上学、放学时骑自行车不走自行车道,而是几个人并排骑着自行车在公路上互相追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
这都是违法现象,这些现象不一定非得判刑抓进监狱,可以罚款、拘留。
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那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但是,应当看到,一般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之间的共同点,都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只是轻重不同而已;都是违法行为,只是受法律制裁的方式不同,严厉程序不同而已。
由此可见,一般违法任其发展,有可能滑向犯罪。
如:
某个学校的一名学生,平常偷拿同学的笔、工具书等学习用品,后为发展到翻墙入室盗窃,开始是一般违法行为,出于教育、挽救的角度,学校进行教育,后来触犯刑法,就要由公安机关处理,受法律的制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九种不良行为,只要你有了这几种不良行为,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在这几种不良行为当中,同学们尤其要注意千万不可有下列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4、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为什么要特别提出这几点呢?
因为同学们经过老师父母多年的教育,都已经知道偷窃、赌博等行为是社会所不允许的,而对上述四条所说的行为,同学们认为这些都是不算什么大事,而且这些事情在同学们生活、学习中经常出现,这些看似不太严重的行为,因为同学们自身的防范意识不够,往往就会演变成犯罪行为。
为什么不能旷课?
不能夜不归宿?
因为旷课容易与社会上的不良少年和违法犯罪团伙厮混一起,最后走上犯罪的深渊。
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到深夜还不归家的行为,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坏人引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也往往由于孤身无助成为犯罪者的攻击对象。
什么是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刮刀,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极大,很容易在一时冲动下持刀伤害别人,由于力弱,刀具有很容易被人抢去伤害未成年人,因此必须来历禁止。
某校有两个学生和社会青年一起持刀抢劫人民币100元、红塔山香烟两包被判2年。
济南有三个青年拦截工人强制剥去人家裤子,抢去裤子两条,现金3元,并用匕首把人扎伤,被法院判处11年徒刑。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是指利用轻微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相要挟的方法迫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情节严重就会构成犯罪。
如刚刚年满16岁的李小飞是北京某县的一名中学生。
一天傍晚,李小飞来到学校宿舍,将同学王可辉叫出来,向他要100元钱。
王可辉说没有,李小飞便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顶着王可辉的脖子比划了几下,威胁他回去准备100元钱,明天早晨送到教学楼西侧。
否则就杀了他。
第二天早晨李小飞打到王可辉,向他要钱。
王掏出身上仅有的10元钱,对李说自己只有这么多,还要作生活费呢!
李小飞听了后,从他手里拿了一张5元的转身走了。
接到报案后,公安部门当天是拘留了李小飞。
12月26日,李小飞被逮捕。
法院认为,李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私人钱财,已构成抢劫罪。
于是在今年3月2日,一审判处李小飞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不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主要是营业必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带有赌博必的娱乐室、游戏场以及其他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为什么这样说?
可以举几个例子:
2004年1月20日在银川市某中学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
四个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
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
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
2003年6月15日,17岁的北京少年吴某为了偷钱上网,趁爷爷奶奶熟睡之际,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15岁男孩小雨是一名初中生,经常出入游戏厅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
因没钱玩乐,小雨来一中学附近,以“借钱”为名,采取胁迫手段,堵截该校学生实施抢劫行为。
虽然几次抢劫仅仅得到了5角、1元数额,但法院认为小雨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强行占有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犯罪,虽数额不大,但系多次(三次以上为多次),发球情节严重,于是对其判刑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全社会正在共同努力。
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未成年人
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当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自己积极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
同学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大家也要谨防来自别人对你的伤害,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
要坚持在校学习。
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
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
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
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
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
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路陌生人说话。
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
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于成年人,不要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作为21世纪的新人,我们不仅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也要掌握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最后祝同学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
保护人类的家园,你行动起来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制宣传讲稿
同学们:
你们好!
我首先给大家介绍一则法国儿童谜语:
池塘里有一朵百合花,它每天按两倍速度生长,如果不受限制,30在内它会覆盖整个池塘,闷死水中的其它生命形式。
人们直到第29天才意识到这个危险——因为百合花已经覆盖了半个池塘。
这时你还有几天来挽救你的池塘呢?
只有一天!
这个谜语很简单,却道出了环境均衡发展的真谛,也引申出了拯救当前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问题。
我们生存在大自然中,但大自然不仅仅属于人类,如果有一在没有了花草森林、没有了飞鸟走兽...!
我们人类将走向哪里?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就是为人类的永恒发展创造美好栖身地!
所以今天我就跟同学们谈谈环境保护的问题,我今天讲话的题目是:
《保护人类的家园,你行动起来了吗?
》我打算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谈:
一、地球是人类的母亲;二、环境污染对人类生存的威胁;三、环境保护,刻不容缓;四、人人争做环保小卫士。
一、地球的人类的母亲
被赞喻为人类母亲的地球,温柔、慈祥、无私地哺育着我们,清新自然的空气、清澈透
明的河水、生机勃勃的动植物都是地球母亲送给我们的最好礼物。
它们是我们生存的源泉、生活的保障,因为有了它们,我们人类才得以生生不息,世代安康,我们理应珍惜这些宝贵的资源。
可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却让我们不得不感到痛心:
水是一种平常物质,江、河、湖、泊、地上、大气中有水,海洋中更有水。
地球上的水不仅孕育了人类和一切生物,还为人类提供了各种资源和文明发展的物质资源。
水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尽管地球70%的表面被水所覆盖,但是现在可供生产和生活利用的淡水仅占地球水量的3%。
当今世界上有80个国家,约20多亿人口正面临淡水资源危机,其中26个国家的3亿多人正生活在缺水状态中。
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许多国家的代表都认定缺水是个世界性的问题,水资源正面临差严峻的挑战。
我国淡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
地球妈妈像要历史“巨著”,记载下了生物界10多亿年的悠久历史,记载下了生物进化过程中的艰辛。
大自然中的动植物是我们的朋友。
可是近几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制宣传 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