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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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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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
器官捐献
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关于器官捐赠
什么是器官捐赠
器官捐赠就是当一个人被诊断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时,基于个人生前的意愿或家属的同意,以无偿捐赠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濒临死亡、等待移植的病人,让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
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亲属或配偶。
器官捐赠的范围
器官捐赠的范围包括细胞捐赠、组织捐赠和器官捐赠。
细胞捐赠
是指从一个健康人的体内提取有活力的细胞群,输入另外一个需要救助的病人体内。
临床上最典型的就是捐赠骨髓以救助需要骨髓移植的病人。
组织捐赠
是指将人体的部分组织捐赠给那些需要救助的病人。
这些组织包括:
皮肤、眼角膜、骨骼、肌腱、血管、神经等等。
一位捐赠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同时捐赠多种组织给那些等待移植的病人。
器官捐赠
就是将人体的某个仍然保持活力的器官捐赠给另外一个需要接受移植治疗的病人。
这些病人的病情通常非常严重,而且已经不能用其他治疗方法治愈。
目前世界上已经成功地进行过心脏、肾脏、肝脏、胰、肺、小肠以及腹部多器官联合移植等多种移植。
器官捐赠的种类
4月20日,省红十字会和省卫生厅联合在广州召开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启动会。
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徐火周、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出席会议,来自广州、深圳等十个市的卫生局、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院等十四家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代表80多人参加会议。
深圳市红十字会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会议上做了经验介绍。
截至2009年12月,我省共完成了50例器官捐献,成功拯救56位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至少40位失明患者重见光明,多位烧伤患者康复。
为了褒扬捐献者的无私奉献、遗爱人间的精神,2008年5月8日,广东省红十字会在增城市万安园公墓设立了红十字纪念园,对于规范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引导民众移风易俗、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上,省红十字会和卫生厅决定成立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下设省器官捐献办公室、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省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对全省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统一管理。
脑死亡与器官捐赠
传统判定死亡
传统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标准,就是永久性的心脏停跳、呼吸停止以及瞳孔对光反射消失。
在心跳、呼吸停止以后,身体其他部位的组织和器官,都将因得不到氧气与养分的供应而失去功能。
脑死亡
人体脑组织是由大脑、小脑和脑干三部分组成的,脑干是人体的生命中枢,它控制着人体呼吸
绝症少年捐献全身器官
、心跳、血压等重要功能。
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脑细胞则不同:
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
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心跳停止。
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呼吸和心跳而逐渐丧失功能。
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就是指脑干死亡。
近十年来,由于医学技术的进步,当一个人发生脑死亡时,医生可以借助呼吸机和药物来维持他的呼吸、心跳和血压等生理功能长达两个星期。
但一旦撤除这些辅助设施,他/她就无法自行呼吸,心跳也会随着停止。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疾病,除了脑细胞发生死亡之外,身体其他部位的器官和组织依旧是健康的。
植物人是否可以捐赠器官
植物人是由于脑部本身疾病或其他系统疾病引起的大脑功能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
所以,植物人没有思维、记忆、认知、行为和语言能力,但有呼吸和心跳,而且可以有脸部动作。
因此,植物人没有发生脑死亡,所以不能捐赠器官。
关于器官移植
什么是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将某个健康的器官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放置到一个患有严重疾病、危在旦夕的病人身体上,让这个器官继续发挥功能,从而使接受捐赠者获得新生。
移植医学的崛起
器官移植在二十世纪以前一直是人类的梦想,在二十世纪初期,医学界对治疗那些身体某个器官功能严重衰竭的病人依旧束手无策。
由于受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器官移植在当时只是停留在动物实验阶段。
到了五十年代,世界各地的医生开始进行人体试验,但由于不能很好地控制移植后的排斥反应,器官移植的效果不尽人意。
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诺华公司发明了免疫抑制药物--环孢素(新山地明)。
环孢素的发明使移植后器官存活率大大提高,器官移植事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是本世纪尖端医学的重大成就之一。
哪些病人可以接受器官移植
●心脏
由各种病因导致的心脏衰竭的病人,心脏移植是唯一的治疗方法。
●肺脏
终末期良性肺部疾病的患者,经过传统内科治疗无法治愈,但估计尚有1-3年存活希望,可考虑进行肺移植手术来改善身体状况。
●肝脏
处于良性肝病末期,无法用传统内科手术治疗的患者,肝脏移植是唯一的方法。
●肾脏
当一些疾病对肾脏产生损害,肾脏不能发挥正常的生理功能时,就会逐渐发展为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其终末期就是尿毒症。
挽救尿毒症患者生命的方法包括透析和肾脏移植。
●胰脏
胰脏移植多数是与肾脏移植同时进行的,主要用于治疗晚期糖尿病、I型糖尿病、和胰切除后糖尿病。
除了上述病人,尚有患有脾脏、小肠等多种疾病的病人可以通过接受移植手术获得治愈。
主要程序
1、接受来访或电话咨询
市民在填写器官捐献协议
2、红十字会提供:
《致遗体捐献志愿者的一封信》
《遗体捐献登记表》(一式两份)
《志愿者基本情况登记表》
3、受理志愿者填写完毕的登记表格,告知填写不完整或不恰当的地方
4、为填写合格的人员办理:
《致遗体捐献者的一封信》《登记复函》
《遗体捐献登记表》(一份)
《荣誉证书》
《捐献卡》(随身携带用)
相关疑点
传统判定死亡
传统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标准就是永久性的心脏停跳、呼吸停止以及瞳孔对光反射消失。
在心跳、呼吸停止以后,身体其他部位的组织和器官都将因得不到氧气与养分的供应而失去能。
脑死亡
人体脑组织是由大脑、小脑和脑干三部分组成的,脑干是人体的生命中枢,它控制着人体呼吸、心跳、血压等重要功能。
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脑细胞则不同:
器官捐献用于医疗救助
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
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心跳停止。
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呼吸和心跳而逐渐丧失功能。
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就是指脑干死亡。
近十年来,由于医学技术的进步,当一个人发生脑死亡时,医生可以借助呼吸机和药物来维持他的呼吸、心跳和血压等生理功能长达两个星期。
但一旦撤除这些辅助设施,他/她就无法自行呼吸,心跳也会随着停止。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疾病,除了脑细胞发生死亡之外,身体其他部位的器官和组织依旧是健康的。
植物人是否可以器官捐献
植物人是由于脑部本身疾病或其他系统疾病引起的大脑功能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
所以,植物人没有思维、记忆、认知、行为和语言能力,但有呼吸和心跳,而且可以有脸部动作。
因此,植物人没有发生脑死亡,所以不能器官捐献。
难点问题
现状
据统计,自1986年~2006年20年来,上海市捐出自己遗体的市民不足4000人。
上海市全年死亡人数约10万人左右,每年却只有300人志愿捐献遗体,百分比仅千分之三。
然而,在全国和上海的遗体捐献登记者中,真正捐出遗体的比例却较小,约占登记者的15%左右。
虽然中国在器官移植技术领域虽然已达到世界水平,但有关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制约了器官移植临床救治工作和移植医学的发展。
原因
伦理观念的影响
传统中国是个伦理社会,古代社会的一般道德准则是将死者入土为安。
现在很多地方的人依然墨守成规,固执的遵循着那些旧习俗。
很多人对于捐出亲属或自己的遗体,感情上很难接受。
利益观念的影响
器官捐献作为一种公民自愿履行的善行,只许捐赠,不可买卖。
完全是无偿和公益的,于是一些人就会想“捐献器官给他人对我有什么好处和收益呢”。
社会观念的缺失
中国人重自我,轻社会,私民、小民意识根深蒂固,社会责任感差。
在人们心目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陌生他人的漠不关心的观念根深蒂固。
外界观点
孙少玲(汕头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按照有关的规定,红十字会组织承担着自愿器官捐献咨询和登记等工作,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红十字会根本无法联系到接收捐献器官的单位,因此器官捐献在一定程度上难免成了空谈。
其实,随着市民公益意识的不断提高,时常有人到红十字会咨询有关器官捐献和遗体捐献的事宜,不少临终的老人和重病患者明确表态愿意将遗体或器官无偿捐献出来,供教学科研或医疗救治所用,但最后都因为找不到愿意接受的组织和单位而作罢。
当然,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协作才可能实现。
郭晓妃(市民)
让生命在他人身上延续:
作为市民,对于器官捐献的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的确知之甚少。
一方面,相关部门及媒体在这方面的宣传较少,很多人不清楚器官捐献的具体定义,例如哪些可以活体捐献、遗体捐献需具备什么条件等等;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不少汕头人的观念还是比较保守,对于死亡的亲人,多年的传统思想都是“入土为安”,崇尚土葬;后来,虽然人们逐渐接受火葬,但还是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等观念的影响,要求在保全肢体的情况下进行火化。
要将亲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或者捐献出有用的器官去救治他人,许多人一时半会心理上还无法接受。
个人觉得,这需要媒体的进一步宣传,让人们真正体会到将死亡亲人有用的器官捐献出来去救治他人,实际上是使亲人的生命在他人身上得到了延续,是功德无量的行为。
各国成就
瑞典
越来越多的瑞典人对身后捐献器官态度积极。
据瑞典《每日新闻》发表的一项调查显示,2006年在瑞典进行了136例器官捐献手术,这是1991年以来手术数量最多的一年。
这是一个积极的趋势,表明公众对器官捐献的意识增强了。
长期以来,在瑞典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一直徘徊在每年100例左右。
拥有器官捐献方面的知识非常重要,尤其是对那些未曾作出选择的患者,用知识说服他们的家属,效果要好得多。
近年来,患者家属对器官捐献的了解明显增加,许多家庭成员公开谈论这个问题,这对作出积极的决定有很大的帮助。
根据瑞典器官捐献法,如果死者生前没有作出选择,是否捐献器官将由死者家属决定。
自2003年起,瑞典政府投入了2700万瑞典克朗,加强对自愿捐献器官的宣传和教育。
对于已经病危的患者,医院专门配备从事器官捐献的护士和医生,对病人和家属做工作。
通过这一投入,高危病人同意捐献器官的比率增加了30%。
在瑞典900万人口中,有150万人自愿在国家器官捐献登记册上登记,没有登记但对器官捐献态度积极的人可以随身携带器官捐献卡。
自1964年瑞典进行第一例肾脏移植手术以来,瑞典在器官移植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德国
德国每年约有1000多病人因不能及时得到器官捐献而死亡。
德国每年的器官捐献量不到实际需要的20%。
2005年德国进行了2100例肾移植手术,但同年新增同类病人超过2700人。
从德国的民意调查看,超过80%的人对器官捐献持积极态度,但只有12%的人真正取得捐献证书。
从近年的实践看,是否具有捐献证书并不是唯一的问题。
有55%的医院没有按规定将持有捐献证书的潜在捐献者的情况及时转达给器官捐献中心,因为这些医院担心在操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不能得到足够补偿以及怕麻烦。
为此,德国国家伦理委员会建议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有鉴于此,德国考虑修改器官捐献法。
德国于1997年通过的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本意是提高人体器官捐献数量,现在来看这个目标并未实现。
其原因并不完全是医疗系统能力不足,法律缺陷也是造成捐献数量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此,该委员会建议实行一种新的捐献模式。
德国伦理委员会建议,首先要在全国开展宣传解释工作,然后由国家出面,系统地要求所有公民回答其是否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的问题。
公民本人同意或不同意捐献器官的决定,可记录在其医疗卡及驾驶证的数据库中,公民有权随时改变自己的决定。
如果公民不作明确表态,那么他将被告知,在其死后适用“不反对即同意”的原则。
原则上,医务人员可以认为死者默认同意捐献器官,如其亲属不明确反对,医务人员即可摘取其器官用于捐献。
美国
尸体器官捐献
在美国,所有尸体器官捐献工作均由OPO(organprocurementorganization,器官获取组织)完成。
据2004年统计,全美有59个OPO,其中50个为独立组织,不依靠于医院或相关研究机构,其余9个则依托指定医院。
所有OPO均由健康和人类服务秘书处(theSecretaryofHealthandHumanServices)指派,并对联邦政府负责,同时也是国家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OPTN)的一员。
OPO需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在医院建立良好的器官捐献氛围,一方面向医务人员及医院管理层宣传如何确认潜在的捐献者、如何获得捐献者本人及其家属的同意以及器官获取前的保护措施等;另一方面还要与ICU、神经外科和神经内科的专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确保器官捐献的顺利完成。
OPO还要负责与捐献者家属进行沟通,以使其同意捐出捐献者器官。
在美国,捐赠者死亡后,约42%-69%的家庭同意进行捐赠;但如果捐献者生前曾登记愿意捐献器官,家属的同意率可升至95%-100%。
活体器官捐献
2001年,美国活体器官捐献数量(6618例)首次超过尸体器官捐献(6182例);2002年,虽然活体器官捐献数量仍高于尸体器官捐献,但增长幅度减缓,活体肾移植增幅为4%(2001年高达11%),但是活体肝移植和活体肺移植数量明显下降(与2001年比降幅分别为31%和36%)。
(图1)2005年,尸体器官捐献(7593)再次超过活体器官捐献(6902例)。
活体肾移植是活体器官捐献的主体,2002年为6240例,占全部活体移植的94%,2005年为6571例,占全部活体移植的95%;2002年,活体肺叶移植25例和肝移植362例,教2001年(活体肺移植49例,活体肝移植519例)均显著减少,可能与媒体对供体死亡案例进行报道有关。
2005年,活体肺移植和活体肝移植数量进一步减少,分别为2例和323例。
所有活体捐献均以成年人为主(<99.9%),不提倡进行18岁以下儿童的器官捐献。
1993年-2002年共实施35例18岁以下活体肾脏捐献,在活体器官捐献中所占比例小于0.1%。
而活体移植中,亲属间的器官捐献占主导地位(>80%),但不容忽视的是非亲属间器官捐献比例正在逐年上升。
中国
2007年1月20-22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国首届国际标准器官捐献及分流系统联席会议》上进行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活动。
中国首批“器官捐献卡”首发仪式。
器官捐献卡英文名“Donorcard”,全称为器官、眼角膜自愿捐献者随身携带卡。
上面有申请人签名、联系方式、直系亲属姓名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方式,器官捐献机构联系人电话,相关网站及发放单位等信息。
以便万一持卡人意外身亡,此卡可以作为当事人身前已表达国器官捐献意愿的证据。
管理人员可以按卡上的序号登录网站查询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以便即时与家人取得联系。
是否捐献器官最终还要征得家属签字同意。
中国目前有成千上万的终末危重患者和失明患者正在急切地等待人道主义救援。
然而由于器官捐献系统工程缺失,使很多病人在等待中死去。
器官捐献卡是这个系统工程地第一工程。
器官捐献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极小概率事件(百万分之一)。
没有庞大的自愿者人群做基数(>1亿),每人每年百万分之一的小概率事件就不可能成就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器官资源。
所以项目负责人和捐献卡发起人陈忠华教授指出,其发放目标就是在第2个五年计划(2006-2010)内使中国捐献注册人数从总人口数的0.0%推广到50%,届时约有5亿人持有这种爱心卡。
绝对数世界第一。
器官捐献试点首批启动
2010年3月,人体器官捐献体系首先在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浙江、广东、江西、福建厦门、江苏南京、湖北武汉等十个省市开始试点。
4月20日,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试点正式启动。
广东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徐火周介绍,广东省将成立人体器官捐献组织领导机构——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下设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对全省的人体器官捐献进行统筹管理。
以后,全省的人体器官捐献者信息都汇总到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建立人体器官捐献者资料库和受者资料库。
广东的试点在广州、深圳等10个城市进行,每个城市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站。
据悉,由于交通意外死亡人数比较多,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计划发动广大的驾车人士加入人体器官捐献者行列。
两大原则:
捐献器官必须自愿无偿
器官捐献以自愿、无偿为原则,特指下列两种情况: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其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器官捐献;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器官捐献。
另据报道,捐献器官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和死刑犯的尸体器官捐献。
分配的原则还未出炉
由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根据中国人体器官分配原则(分配原则将另行下发)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要对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过程进行见证。
捐献程序
公民可以书面向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自愿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或者是潜在人体器官捐献者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有捐献意愿,则由协调员帮助完成捐献手续,公证相关资料,并报送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确认后将捐献者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
申领驾照时登记器官捐献意愿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有望年内实现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
届时,居民在申领驾照时将对万一遇到车祸等意外情况死亡后,是否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以及捐献何种器官作出选择。
时间
2011年9月左右,我国将出台器官捐献的全面构建体系。
黄洁夫表示,国家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可以大致分为5个部分:
国家器官移植管理体系、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人体器官捐献和分配网络体系、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系、人体器官移植科学登记系统。
黄洁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中,将包括公民在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
但是否从9月开始登记,黄洁夫表示还不能确定,“取决于工作的进度。
最晚今年年底应该没有问题。
”
措施
届时,我国居民在申领驾照时,将登记器官捐献意愿。
驾照申领人可以选择万一遇到车祸等意外情况死亡时,是否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以及愿意捐献何种器官。
记者了解到,国外很多国家都已有类似器官捐献环节,在发放驾照时,进行捐献意愿登记。
驾照申领人签署一份器官捐献表,进行器官捐献的意愿登记。
黄洁夫介绍,澳大利亚的驾照持有者约80%都愿意签署,在英国,这一比例约为45%。
目前我国居民在境内申领驾照时尚无这一环节。
黄洁夫表示,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完善后,在申领驾照时,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选择捐或不捐,以及捐献何种器官。
“每个人都有选择权。
这是人权问题,不存在不愿意就是不光荣这类问题。
”黄洁夫说。
补偿
黄洁夫说,国家应通过科学的捐献体系来实现器官登记,并通过合理的捐献程序和政策来确保捐献者的权益,保证移植器官的质量、公正分配与合理使用。
黄洁夫表示,将制定在器官捐献之前、期间和之后对捐献者及其家人提供人文关怀和照顾的相应措施。
这其中将包括救助补偿政策,器官捐献者有望获得物质补偿。
器官捐献移植涉及必要的经费需求,因此,要考虑捐献者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负担和捐赠者家庭的困难。
黄洁夫表示,将考虑采取经济补偿政策。
比如减免器官捐献者及其家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减免器官捐献者的殓葬费用等。
此外,经济补偿的方式还可以考虑捐赠者家庭的医疗保险、学费优惠、减少纳税等。
器官捐献行为背后的思考
摘要:
器官捐献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很多问题,包括供需不足、法律不完善、分配不合理以及是否符合伦理道德,等等。
影响器官捐献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对器官捐献的认知程度、传统文化观念和伦理道德、社会支持力度、人生价值观、、医院医疗技术设备的安全性、法律法规、器官捐献分配体系、宗教信仰和封建习俗、家庭利益及个人心理因素等等。
要促进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在获得器官资源后需要对其进行合理分配。
关键词:
器官捐献普及知识激励机制分配机制
前不久,云南省一名骨髓捐献者在第一次采集干细胞的过程中遭遇医院机械故障而停止捐献,在更换医院第二次采集时反悔拒捐,但受捐者已经进行了“清髓”,面临着加速死亡的危险。
骨髓捐献者拒捐行为受到大众的道德谴责是毋庸置疑的,而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却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至今争议不休。
事实上,在2005年河南省就出现了一起“骨髓官司”,但是法律在这一方面是空白的,接受捐献者的家庭不仅面临失去亲人的痛苦,也需要承受巨额的医疗费用(包括捐献者的检查费用)。
器官捐献(包括活体器官捐献和遗体器官捐献)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大众对器官捐献仍持怀疑态度。
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很多原因:
首先,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其次,大众对相关的医学知识不熟悉,不清楚器官捐献对于捐献者的身体状况有什么影响,阻碍了器官的捐献;第三,我国的器官捐献技术还不太成熟,医院的医疗设备是否安全,医生的技术是否成熟,大众对其都有怀疑;另外,关于器官捐献的法律制度也不完善,仅仅用道德手段去约束捐献者与接受捐献者的行为是没有力度的。
因而怎样改善当前的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的状况成为很多学者关注的问题。
1、我国器官捐献的现状
(一)我国器官捐献的供需现状
中国每年大约有150万患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而每年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仅有1万例左右。
粗略估计,我国大约有80%的需要移植器官的病人在等待供体的过程中死亡。
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郝林娜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交流会上披露:
截至2011年2月底,中国内地通过人体捐献试点渠道共实现37例,这37例器官捐献集中在广东、天津、湖南、辽宁、浙江、湖北和山东等地。
捐献的大器官有97个,角膜39个,皮肤若干。
我国器官供体严重不足,需要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器官捐献,通过宣传教育改变人们对器官捐献的传统观念,让捐献者知道器官捐献的意义及对他人的奉献精神,才能从根本上动员人们自觉、自愿的捐献,从根本上解决供体紧缺的状况。
(2)我国器官捐献的法律现状
为了规范我国器官捐献的行为,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器官捐献体系由国家和省(区、市)两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构成,他们共同负责我国的器官捐献行为,随着条例的实施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所采取的一系列积极措施,我国的器官移植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开展器官捐献最成熟、最完善的地点是深圳市,深圳市颁布了《移植用人体器官规范》等地方法规,同时深圳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办公室具有较为完善的办理流程。
而且深圳市红字会在我国首先设立了“劝捐员”,但是真实的捐献情况还有待改善。
(3)器官捐献的分配现状
人体器官是稀有的卫生资源,是不可能按需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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