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闽储局字78号第二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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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闽储局字78号第二部分
邮政业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闽储〔2008〕局字78号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基本规定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邮政汇兑业务是指汇款人委托邮政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个人和单位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业务。
第二条邮政汇兑各级机构代码的编制需遵照统一规则执行。
第三条办理汇兑业务的网点按照是否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分为联网网点和非联网网点。
(一)联网网点,指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并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的网点。
(二)非联网网点,指采用手工方式办理汇兑业务或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但不能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需要通过所在县市中心进行补录或转换处理的网点。
第四条计算机系统各级汇兑从业人员的岗位设置
(一)网点设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
综合柜员和支局长不得办理临柜业务。
(二)各级管理机构设业务管理员、清算会计管理员、凭证管理员、业务主管、综合管理员和综合主管。
(三)各级机构的不同岗位的业务权限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五条客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办理汇款业务,包括:
柜台办理、网上办理、自助终端办理和电话银行办理等。
第六条汇兑业务按照为客户提供的服务的不同可分为基本业务、附加业务和特殊业务。
(一)基本业务包括:
按址汇款、密码汇款、入账汇款、网上支付汇款和商务汇款。
除商务汇款以外的汇款业务统称为个人汇款业务。
(二)附加业务包括:
投单回执、短信通知和附言。
其中,短信通知包括:
寄出通知,短信回音、兑付通知和状态查询。
(三)特殊业务包括:
查询、改汇、退汇、挂失、止付/解止付、入账限额止付/解止付、冻结/解冻结、扣划和分拣。
第七条商务汇款业务可按照款项汇达地是否跨一级分行分为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和区域性商务汇款业务。
(一)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是指资金结算涉及两个或多个一级分行的汇款业务。
(二)区域性商务汇款业务是指资金结算只在同一个一级分行内汇款业务。
第八条商务汇款的签约审批和报备
各级机构办理商务汇款业务必须与商务客户签订相关邮政商务汇款协议,并由指定营业网点受理汇款。
全国性兑付方付费商务汇款协议和涉及资费优惠的区域性商务汇款协议必须将相关协议文本正本一份上报省分行并由省分行审批后将相关资料上报总行审批、备案。
其他类型的协议均须在省分行备案。
第九条收汇方式
收汇方式指客户办理汇款业务时汇款本金的支付方式,包括:
现金、账户、支票和网银。
(一)客户选择“账户”方式支付汇款本金时,必须提供有效的邮政储蓄存款凭证,包括活期结算账户存折、储蓄卡或信用卡。
本异地存款凭证均可办理“账户”方式的汇款业务。
1.“账户”方式汇出的汇款,在办理取消、冲正或退汇业务成功后,汇款本金和汇费、手续费均以“现金”方式退回。
2.客户凭有效存款凭证办理账户汇款业务时,汇款金额(不包括汇费、手续费)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高额汇款(参照邮政储蓄相关规定执行),需出示汇出账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由他人代理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存折的凭证号是核对存折真实性的重要号码。
办理账户扣收汇款时,必须根据收汇业务的提示,输入凭证印刷号与储蓄系统进行核对。
4.客户凭储蓄卡办理汇款业务时,柜员必须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卡读入卡号,不得通过键盘输入卡号;对于客户凭存折办理汇款业务的,也首选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存折磁条读入账号,如实在无法读取的,可选择手工方式输入存折账号。
(二)客户选择“支票”方式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支票金额必须大于等于汇款本金与资费的合计数。
对于支票金额大于汇款本金与资费合计的余款,在计算机系统以现金方式向客户找零,找零金额不能大于1000元。
计算机系统生成的支票处理码,是办理支票业务的索引。
(三)个人汇款不受理网银方式。
第一十条汇款资费
汇兑业务资费包括汇费和手续费。
汇费是按照汇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或约定规则收取的费用;手续费是办理附加业务和特殊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一)标准资费
个人汇款业务的资费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收取。
(二)优惠资费
1.总行将参考整个资金结算市场的价格形势,制定商务汇款业务资费收取标准,并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凡资费收取低于标准资费的邮政商务汇款,必须通过一级分行上报总行审批,批准后可以在标准资费基础上进行优惠。
2.按标准汇费打折计算收取的单笔业务汇费不得低于2元。
(三)免费
1.捐赠款、赈灾款等社会公益性款项,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给予免费,收款人必须为红十字会、社会福利院、慈善基金会等社会公益性机构。
2.单位汇给烈士亲属的抚恤金,在出具相关证明后,给予免费办理。
3.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其他汇款不得免费办理。
4.免费指汇费给予减免。
第一十一条付费方
(一)汇兑业务汇费根据付费方不同,分为汇款方付费和兑付方付费。
(二)商务汇款,经总行或一级分行审核批准签约后,方能办理兑付方付费。
(三)其他汇款类型均为汇款方付费。
(四)兑付方付费仅指汇费的支付,因汇款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只能由汇款人支付。
第一十二条资费收取方式
个人汇款时,汇费和手续费收取方式必须与汇款本金收取方式一致。
第一十三条收入分配
(一)个人汇款业务收取的汇费将按规定比例在收汇方和兑付方之间进行收入分配。
(二)手续费不参加分配,由受理机构自留。
(三)商务汇款的收入分配规定见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十四条汇款的最高限额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业务种类
暂定单笔汇款限额(人民币)
按址汇款/密码汇款/商务汇款
5万元
入账汇款
20万元
网汇e汇款
5000元
网汇通汇款/网汇通卡
2000元
礼仪卡
5000元
第一十五条汇款本金大于1万元(含)的汇款为高额汇款,高额汇款必须经综合柜员授权办理,手工网点只能办理1万元(含)以下的汇款。
第一十六条入账汇款实时存入客户指定账户即为兑付,其他个人汇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时通兑,商务汇款实时兑付至商务客户的商户号中。
第一十七条汇款的有效兑付期
(一)联网网点收汇的按址汇款,有效兑付期为自收汇之日起60天(含)。
(二)非联网网点收汇的按址汇款,有效兑付期为自县(市)中心收汇补录之日起60天(含)。
(三)密码汇款和网上支付汇款不设有效兑付期。
第一十八条客户凭取款通知单或取款凭单及取款密码,同时出示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汇款的兑付。
委托他人代领汇款的,还需提供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
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加盖与收款单位相一致的收款单位公章并凭取款人有效证件兑付。
第一十九条办理汇兑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第二十条
(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的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的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
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四)香港、澳门居民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的护照;外国边民,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
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并盖有发证机关公章。
对临时居民身份证要注意有效期。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检查、扣划、冻结汇款人的汇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市中心或以上管理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查、扣划和冻结相关文书,列明相关汇款的详细信息。
办理检查、扣划、冻结手续时,应做好相关汇款的登记、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等机关必须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向相关县市中心或以上邮政企业办理手续,方可办理邮政汇款的扣划(没收)。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办理每笔汇款业务,将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汇票号码。
(一)汇票号码由14位数字组成,前2位为年份,每年1月1日起变更;第3至4位为业务种类代码;第5至13位为汇票顺序号;第14位为校验位。
××××××××××××××
年份业务种类汇票顺序号校验位
(二)汇票号码中的业务种类规则:
1.按址汇款为“10”;商户汇款为“12”。
2.密码汇款、网汇通网上汇出为“20”;
3.入账汇款为“30”;
4.网汇通汇款为“40”;网汇通卡为“42”。
5.网汇e汇款为“50”;礼仪卡为“51”。
第二十四条重要单证
汇兑业务中的重要单证包括:
取款通知单(联网)、取款通知单(手工)、手工收据三联单、网汇通卡和礼仪卡。
其中:
取款通知单按数量管理,其余凭证按凭证号管理。
凭证号由10位数字组成,前2位为省中心别代码,后8位为顺序号。
邮政业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闽储〔2008〕局字78号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二节、第六章
第二节柜员号和密码管理
第二十五条人员维护及柜员号的管理(柜员权限一览表详见附录4):
(一)柜员号的管理原则:
1.所有进入计算机系统办理业务的人员均分配一个柜员号,业务人员凭柜员号与密
码进入计算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2.柜员号以省中心为单位进行编制,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
3.柜员号由系统按照一定的编制规则生成,由7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为省中心代码,
后5位为顺序号。
4.业务人员如在一级分行辖内身份发生变化,柜员号不变。
5.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柜员号和密码,不得随意借予他人使用。
(二)人员注册:
采取逐级注册各级人员的方法。
1.全国中心综合管理员在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本机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人员的注册、修改、删除工作,负责注册、修改、删除省中心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
省中心综合管理员在本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省中心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人员和业务主管,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市(地)综合主管和综合管理员。
地市中心综合管理员在本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县市中心综合主管和
综合管理员,负责注册、修改、删除本级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人员和业务主管。
县市中心综合管理员在本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本级的业务、会计、
凭证管理人员和业务主管,同时负责注册、修改、删除本县市中心内网点支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
2.注册时,应将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输入系统,同时分配柜员号,建立柜员号与该业务人员的对应关系。
3.注册成功后的柜员,处于待启用状态。
应在柜员启用到期日(含启用日期当日)前,由被启用的柜员的上级柜员启用后才能登录系统。
4.各级综合管理员可以维护柜员信息,维护后应打印柜员维护清单存档。
(三)人员信息查询:
根据人员所属机构属性查询本级及下级人员信息。
1.全国中心综合主管和综合管理员可查询计算机系统内注册的所有人员信息。
2.各级综合主管和综合管理员可查询所辖范围内所有人员信息。
3.各级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可查询本级及下级同一部门人员信息。
4.网点只能根据权限查询下一级别柜员信息。
(四)柜员号的启用。
1.柜员启用时,由上级柜员初始密码,柜员应在启用当天修改柜员密码。
2.柜员号采取逐级启用的方式。
全国中心综合管理员负责启用省中心综合主管,全国中心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省中心业务主管。
省中心综合主管负责启用本综合管理员,省中心业务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管理人员,省中心综合管理员负责启用市(地)综合主管,省中心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市(地)业务主管。
市(地)综合主管负责启用本综合管理员,市(地)业务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管理人员,市(地)综合管理员负责启用县市中心综合主管,市(地)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县市中心业务主管。
县市中心各主管分别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
网点支局长由县市中心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综合柜员由支局长负责启用,普通柜员由综合柜员负责启用。
3.柜员号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过后,该业务人员不得进入计算机系统处理业务,须经重新启用后才能办理业务。
密码设置有效期,在有效期到达前业务人员应修改密码。
(五)柜员号注销和重新注册
1.业务人员调出汇兑机构系统时,在本省中心系统内注销该柜员号。
2.对跨市(地)、跨县市中心人员的变动以及本县市中心内由网点各级柜员身份转变为县市中心内各部门人员身份的在原注册地将原有身份注销、在调入地点进行重新注册。
3.同县市中心内跨网点柜员调动且柜员身份不变化的,需修改该柜员所属机构号。
4.网点内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身份互相转变的,需修改该柜员相应权限。
第二十六条柜员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严禁空缺或以代码代替。
同一身份证件号码在同一网点只能注册一个柜员身份,在不同机构可以注册不同身份的柜员。
注册普通柜员时,可根据网点业务量大小及控制风险的程度,按柜员尾箱结存现金和单笔收汇限额分9级设置柜员级别。
其中:
(1)一级柜员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
(2)二级柜员分别为50万元、5万元;
(3)三级柜员分别为50万元、1万元;
(4)四级柜员分别为20万元、20万元;
(5)五级柜员分别为20万元、5万元;
(6)六级柜员分别为20万元、1万元;
(7)七级柜员分别为10万元、5万元;
(8)八级柜员分别为10万元、1万元;
(9)九级柜员暂定均为0。
第二十七条各级综合管理员可以修改已经正式签退的柜员信息。
修改后,打印柜员修改信息存档保管。
未启用的柜员可以修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启用日期和柜员的所属机构、柜员身份、普通柜员级别、性别、学历、密码周期、启用日期、截止日期、用工性质、兼专职类型。
启用后的柜员,只能修改除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启用日期之外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对于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柜员,各级综合管理员在系统中对柜员信息进行删除,使该柜员不能进行任何操作的交易。
被删除的柜员必须是正式签退状态,删除后打印柜员删除信息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柜员签到。
网点、县市中心柜员录入柜员号、密码即可登录注册时绑定的网点。
地市中心以上机构需要录入机构代码、柜员号、密码才能登录业务控制台。
第三十条柜员签退分为临时签退、正式签退两种。
各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网点支局长只能办理正式签退。
网点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只有在正式轧账、上缴尾箱后方可正式签退;网点综合柜员执行机构签退后,也同时正式签退。
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临时离席,短时间、临时退出计算机系统的交易,使用临时签退;临时签退前不用上缴尾箱、不用轧账。
第三十一条正常交易中终端由于异常原因死机重启后,交易柜员在系统中仍为签到状态时,不能再次签到,必须由上一级柜员将其强制签退,柜员方能再次签到。
第三十二条柜员轧账,分为临时轧账、正式轧账两类。
临时轧账用于柜员日间的账务、凭证核对;正式轧账用于日终统计当日的账务信息及凭证使用、结余情况,核对柜员、机构全天交易的业务、账务信息及凭证使用、结余情况。
规定如下:
(一)柜员临时轧账后,不改变尾箱状态,可以继续办理业务。
(二)普通柜员正式轧账时,尾箱现金余额不能高于设置的限额,如超限应该在轧账前先办理现金上缴操作。
(三)柜员正式轧账后,尾箱状态修改为已轧账状态,柜员不能再进行改变尾箱现金、支票或凭证数量的业务处理,只能上缴尾箱。
(四)营业终了,综合柜员应该在所有普通柜员完成轧账及尾箱上缴交易后再进行正式轧账,然后办理机构轧账。
综合柜员轧账单仅反映综合柜员尾箱现金、凭证变化。
机构轧账单反映整个网点的业务、现金、支票、凭证变化。
第三十三条柜员可以查询本人和下属柜员的信息、柜员权限、柜员授权交易集。
第三十四条综合管理员可以锁定下级柜员。
同一清算日内,如果柜员密码输错5次,系统自动将柜员锁定。
被锁定的柜员如果是签到状态,该柜员同时被强制签退。
综合管理员负责对下级柜员解除锁定。
第三十五条人员密码管理
(1)电子汇兑系统中各岗位人员确定后,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注册,并由相关人员进行启用后方可使用,启用后相关柜员应立即对初始化密码进行更改,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不得泄漏,在设定密码时,必须充分考虑其安全性,不得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
(2)柜员密码使用周期小于等于100天,密码使用周期到期前10天,系统自动提示柜员修改密码,到期仍不修改,柜员不能登录系统。
因特殊原因,如长时间没有签到,致使密码失效,必须通过密码重置功能重新设置密码后才能继续办理业务。
(3)密码重置采用逐级重置方式进行,省中心综合管理员负责重置本级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清算会计管理员、凭证管理员及地市中心综合管理员、综合主管的密码,地市中心综合管理员负责重置本级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清算会计管理员、凭证管理员及(县)市中心综合管理员、综合主管的密码,县(市)中心综合管理员负责重置本级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清算会计管理员、凭证管理员及网点所有人员的密码。
(4)各级人员应妥善保管各自密码、不得将密码泄露,并经常更换,更改的密码不得与上一次密码相同。
(5)各级储汇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岗位设置与密码管理的执行情况。
县(市)支行应每月检查所辖网点的岗位设置是否符合岗位制约规定,密码修改是否及时,省分行将对二级分行、三级分行和营业网点进行抽查。
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将系统风险降到最低。
第六章凭证管理
第三十六条重要凭证是指印制凭证印刷号、纳入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的凭证,包括:
取款通知单(联网)、取款通知单(手工)、手工收据三联单、网汇通卡和礼仪卡。
第三十七条网汇通卡、礼仪卡、手工收据三联单按凭证印刷号进行管理。
取款通知单(联网)、取款通知单(手工)、按数量进行管理。
按数量管理的凭证在各类凭证管理交易中,只需输入数量,不需要输入凭证起止号码。
第三十八条全国统一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的设计、排版、印刷及调运工作,由全国中心负责;各一级分行印刷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各省中心负责申请,经全国中心批准后方可印刷。
第三十九条对上级机构发送的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时,凭上级机构发放清单核实后验收入库,并及时登记。
出库时,凭本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发放清单或向上级机构的上缴清单点验出库。
第四十条各级管理机构要对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双人分管机制。
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由库管员管理。
全国中心、省中心、地市中心、市(县)分别设置凭证管理员,负责登记、核算。
库管员、凭证管理员双方要定期盘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一条网点每日要清点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机构重要凭证结存不足时,向上级机构请领重要凭证,并将请领单传真或寄送至发放机构。
县市中心向地市中心请领;地市中心向省中心请领。
请领单编制规则:
XXXXXXXXXXXXXXX01XXX
年月日请领机构请领标志顺序号
第四十三条下级机构请领重要凭证后,上级机构应核查请领机构的库存,视情况对请领机构进行凭证发放。
对于地市中心、县市中心请领的,原则上按不超过两个月的实际使用量进行核发,对于网点请领的,原则上按不超过一个月的实际使用量进行核发,上级机构视情况向下级机构分次发放重要凭证,累计发放数量不得大于请领数量。
第四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原则上按号码从小到大顺序发放、连续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可跨年度使用。
全国中心、省中心、地市中心、县市中心凭证管理员发放凭证时,根据结余数量和领用发放的实际情况,可不从最小号发放,但应分号段连续发放并详细记录。
凭证在所录证到日期前上级未做发放凭证,则该凭证请领记录删除,在《请领登记簿》中记录,状态为“未发放”。
请领机构应重新发起请领。
发放单编制规则:
XXXXXXXXXXXXXXX02XXX
年月日发放机构发放标志顺序号
上级机构将发放单、凭证实物交付或寄送请领机构。
第四十五条下级机构有多余的凭证,各级凭证管理员、网点综合柜员可以向上级机构上缴。
上缴单编号的编制规则:
XXXXXXXXXXXXXXX03XXX
年月日上缴机构上缴标志顺序号
上缴机构将实物凭证与上缴单一起交付或寄送接收机构。
第四十六条机构收到上级机构发放或下级机构上缴的重要凭证,应查验封装是否完好,数量是否与发放单(或上缴单)记录相符。
确认后,做重要凭证收到,该凭证才归属于该机构。
各级凭证管理员、网点综合柜员办理。
第四十七条如凭证状态为在途(包括因收到时选择“在途原因不明”而在途)、在途丢失、在途毁损,凭证的归属机构为发放机构或上缴机构,不是接收机构。
第四十八条各级管理机构凭证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可以对本机构或下级机构重要凭证进行查询。
第四十九条网点综合柜员可以查询网点每个尾箱中重要凭证结存情况。
第五十条重要凭证丢失、作废、销毁。
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只能办理丢失、作废,需支局长授权;县市中心凭证管理员经业务主管授权可以办理丢失、作废、销毁。
非联网网点汇款收据作废由县市中心业务管理员补录时直接操作。
第五十一条重要空白凭证需要作废时,要保持该凭证完整,在显著位置加盖“作废”戳记。
第五十二条对已作废或待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须严格管理,由省中心及时或定期销毁。
具备销毁条件的,经省中心批准,可在地市中心或县市中心销毁。
对停止使用的旧版重要凭证,无销毁凭证权限的机构要逐级上缴到有权机构,并保证在凭证停止使用之日起1个月内销毁完毕。
第五十三条凭证丢失找回。
对于网点丢失的凭证,丢失网点其他普通柜员或综合柜员都可以找回,找回凭证记入找回柜员的尾箱,并分别记录其对应的状态。
对于发放或上缴时在途丢失的凭证,由发放或上缴机构找回。
对于取款通知单,找回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四条《凭证管理登记簿》对重要凭证请领、上缴、发放、收到、异常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登记,各级凭证管理员和网点的综合柜员,可以按柜员权限查询、打印。
《请领登记簿》记录机构请领重要凭证请求,登记内容包括:
请领机构、请领日期、请领单号、凭证种类、请领张数。
《发放/上缴登记簿》记录重要凭证发放/上缴情况,登记内容包括:
发放/上缴标志、发放/上缴机构、接收机构、发放/上缴日期、发放/上缴单号、凭证种类、凭证数量、凭证起止号码。
《接收登记簿》记录接收与发放数量相符或部分相符情况,登记内容包括:
接收机构、发放/上缴单号、接收日期、相符标志、凭证种类、凭证数量、凭证起止号码。
《接收不符登记簿》记录收到凭证时选择发放与接收不符情况登记内容包括:
接收机构、发放/上缴单号、接收日期、未到凭证状态、凭证种类、凭证数量、凭证起止号码。
出现在途丢失、在途毁损、在途原因不明的,系统自动登记重要凭证接收不符登记簿,凭证发放机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异常管理登记簿》记录重要凭证出现异常情况,登记内容包括:
异常标志、交易机构、交易日期、凭证种类、凭证数量、凭证起止号码。
办理丢失、作废、销毁、丢失找回的,重要凭证发放后,若超过10日接收机构未办理收到凭证交易,系统自动登记重要凭证异常登记簿。
凭证发放机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分类汇总登记簿》记录重要凭证按凭证种类分类汇总情况。
《分户登记簿》记录重要凭证按机构汇总情况。
《重要凭证入库/入库取消登记簿》记录入库和入库取消情况。
“使用情况月报表”按月统计重要凭证使用情况。
其中凭证丢失(在途丢失)=本月丢失数量-本月丢失(在途丢失)找回数量,如当上月丢失的数量本月找回时,且找回的数量大于丢失(在途丢失)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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