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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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
锦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
职责汇编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说明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98号)文件,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共同依据;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进行了确认和汇编。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
(一)职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
主体名称:
锦州市财政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
(二)职权执法主体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及法律依据
1、主体名称:
锦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2、主体名称:
锦州市收费管理处
法律依据:
《辽宁省财政收费征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财政收费征管机构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领导的,负责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入等项预算外财力统一征收的职能部门。
”
一、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目录
(一)国家法律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及文号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0年7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1993年7月2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1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日
(二)国务院行政法规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及文号
施行日期
1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年国务院令第235号
1998年1月1日
2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1995年国务院令第171号
1995年1月25日
3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2005年2月1日
4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
2000年2月12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国务院令第186号
1995年11月22日
6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国发[1996]29号
1996年7月6日
7
信访条例
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年5月1日
(三)辽宁省地方性法规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及文号
施行日期
1
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7月29日通过
1999年7月29日
2
辽宁省农业投资条例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9日
3
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修正〕
199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进行修正
1998年12月1日
4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日
(四)财政部规章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及文号
施行日期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8号
2004年9月11日
2
企业财务通则
1992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4号发布
1993年7月1日
3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1996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
1997年1月1日
4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1998年1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第9号颁布
1998年1月19日
5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财政部令第32号
2006年3月1日
6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第10号
2001年2月20日
7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财政部令第23号
2005年2月1日
8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9号
2004年9月11日
9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20号
2004年9月11日
10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财政部令第21号
2004年10月1日
11
企业会计准则
1992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5号发布
1993年7月1日
(五)省政府规章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及文号
施行日期
1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54号
1995年5月9日
2
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66号
1996年4月10日
3
辽宁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68号
1996年5月2日
4
辽宁省预算外资金稽查办法
省政府令第77号
1997年5月27日
5
辽宁省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清产核资办法
省政府令第90号
1998年5月14日
6
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97号
〔注:
此件已建议省政府废止〕
1998年7月17日
7
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省政府令第115号
2000年2月11日
8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2002年3月1日
9
辽宁省农用机动车辆税费集中征收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2002年3月1日
10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2001年5月1日
11
辽宁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规定
1992年4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1992年4月13日
12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修正〕
1997年11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81号令发布,2001年6月5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1998年1月1日
13
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省政府令第173号
2004年7月1日
14
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省政府令第148号
2002年12月1日
15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10号
2000年1月1日
16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省政府令第17号
1992年3月1日
17
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第76号
1997年5月31日
18
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省政府令第172号
2004年7月1日
(六)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及文号
施行日期
1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发〔2005〕68号
2005年12月14日
2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的通知
财监〔2005〕103号
2005年12月11日
3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监〔2006〕2号
2006年1月19日
4
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财预字〔1998〕201号
1998年5月28日
5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
中注协
2004年3月4日
(七)省规范性文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及文号
施行日期
1
辽宁省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
辽政发[1989]117号
1989年12月28
日
2
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辽政办发〔2005〕51号
2005年6月3日
3
辽宁省公益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辽政办发〔2005〕18号
2005年3月17日
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42号
2002年5月20日
5
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辽委办发〔1998〕9号
1998年6月26日
6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取消预算外收入部门过渡账户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8〕33号
1998年6月25日
7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100号
2004年11月26日
二、行政执法共同法律依据目录
(一)法律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及文号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1990年10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八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
1995年1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1996年10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八届全国人大二十五次会议
1997年5月9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九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
1999年10月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2004年7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2006年1月1日
(二)行政法规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及文号
施行日期
1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171号
1995年1月25日
2
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235号
1998年1月1日
3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
2001年7月9日
(三)地方性法规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及文号
施行日期
1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件
省十届人大十七次会议
2005年4月1日
2
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
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
2003年10月1日
(四)省政府规章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及文号
施行日期
1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省政府令第17号
1992年3月1日
2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
辽政办发[1995]15号
1995年3月17号
3
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第76号
1997年5月31日
4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10号
2000年1月1日
5
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省政府令第148号
2002年12月1日
6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省政府令第149号
2002年12月1日
7
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省政府令第172号
2004年7月1日
8
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省政府令第173号
2004年7月1日
9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省政府令第186号
2005年10月1日
(五)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及文号
施行日期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1号
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一)锦州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政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的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市)区的有关财政分配的政策。
2、拟定市财政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编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拟定属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税收收入计划。
4、组织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5、管理财政公共支出;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拟定并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制度及制定需要全市或市本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6、拟定和执行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行政事业资产使用、租赁转让和处置等产权事务;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剂使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工作及资产流失查处工作。
7、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8、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开支;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9、拟定和执行市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办银行贷款的有关业务。
10、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本地区实施细则;指导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11、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12、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摘自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2]134号)
五、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一)行政许可
1、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帐;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行政处罚。
1、警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1)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三、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示范格式(见下页)
锦州市财政局执法职责分解表
执法岗位
执法内容
执法类别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和时限
执法责任
财政监督检查局
对财政管理相对人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情况及其发生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事项实施监控。
财政行政执法
与财政分配调节有直接影响的财政管理相对人的财政收支。
与财务收支税款的征缴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权限:
检查和调查取证权,异地调阅会计资料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建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
1、准备阶段
2、实施阶段
3、处理阶段
4、复议和诉讼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收费管理处
财政收费征管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收费和各种基金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各项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查出违纪、违法行为。
财政行政执法
1、按照国家和省设立的预算外财力项目和征收标准征收预算外财力。
2、监督检查执收单位的收入上缴情况。
3、制定收费征收政策、制度和法规。
4、负责收费票据的发放、登记和缴销等工作。
5、执行收费纪律查处乱收费、乱设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辽宁省财政收费征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1、3日前送达通知书
2、检查结束后30日内提交报告
3、30日后财政机关作出监察决定,并将结果送达,特殊情况时间延长6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处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财政行政执法
负责管理本地区内会计工作以及对会计从业资格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对没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限30日内考取会计从业资格,否则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对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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