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7年的最新中文译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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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7年的最新中文译本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的最新中文译本
根据制宪会议在1947年12月22日的大会上通过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的决议,
根据该宪法最终规定的第十八条,
兹公布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正文如下:
基本原则
第一条意大利是一个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民主共和国。
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和形式内行使主权。
第二条共和国承认并保障人类不可侵犯的权利,不管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在发展其人格的社会结构中,并且要求履行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共同体中不可推卸的义务。
第三条所有公民都有同等的社会尊严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观点和个人及社会地位的差别。
共和国有责任消除一切在经济和社会秩序方面限制公民自由和平等,妨碍人类个体的全面发展和有效地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障碍。
第四条共和国承认有公民的劳动权,并且发展一切有助于这种权利实现的条件。
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根据其能力和选择从事一项有助于社会物质和精神进步的活动或职务。
第五条共和国是统一且不可分割的,承认并促进地方自治;在属于国家职能的范围内实行广泛的行政上的分权,并使其立法的原则和方式符合地方自治和分权的需要。
第六条共和国以特殊规范保护语言上的少数民族。
第七条国家和天主教会在各自的范围内是独立且拥有主权的。
他们之间的关系由拉特兰条约调整。
根据双方的同意,可以在不采用修宪程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
第八条一切宗教团体在法律面前都是同等自由的。
天主教以外的其他宗教团体,在不同意大利的法律规范相冲突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其自己的章程进行组织。
这些宗教团体同国家之间的关系,根据相关代表之间的协议,由有关法律进行调整。
第九条共和国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研究。
共和国保护国家的自然风光和历史艺术遗产。
第十条意大利的法律规范应当符合被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准则。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符合国际条约和准则的法律进行调整。
外国人如果在其自己的国家内不能有效行使由意大利的宪法所保障的民主自由权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共和国领土内获得庇护。
对外国人由于政治犯罪的引渡要求不得接受。
第十一条意大利否认把战争作为侵犯他国人民自由的方式和解决国际争端的工具;意大利同意在与其它国家同等条件下,为了建立保障国际和平和正义的秩序,对主权作必要的限制;促进和赞助有此目的的国际组织。
第十二条共和国的国旗为意大利的三色旗,由垂直的同等大小的绿、白、红条组成。
第一编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公民关系
第十三条人身自由不可侵犯。
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依法律规定的方式,由司法当局附有理由的行为执行,一切形式的拘留、检查或人身搜查,以及其他任何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都不得进行。
在法律严格规定的必要和紧急的例外情况中,公共安全机构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但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通报司法当局,如果该行为在随后的四十八小时之内未获认可,即视为被撤销并丧失任何法律效力。
对不论以何种方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施以的任何肉体和精神上的暴行都必须受到惩罚。
法律规定预防性拘押的最高期限。
第十四条住宅不可侵犯。
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方式,并且遵循保障个人自由的一切规定,不得对住宅进行检查、搜查或者查封。
由于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或者为了经济和财政的目的而对住宅进行的检查和估价,由特别法规定。
第十五条通信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通讯的自由和保密不受侵犯。
对其进行的限制仅在由司法当局附有理由的行为执行且有法律规定的保障的情况下才得发生。
第十六条每一个公民都可在国家领土的任何地方自由地迁徙和居住,但法律基于卫生和安全的理由而以一般方式予以限制的除外。
不得以政治原因对其进行限制。
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离开或返回共和国领土,除了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
第十七条公民有不带武器进行和平集会的权利。
集会,即使在对公众开放的地方举行,也无需事先申请。
在公共场合举行的集会必须事先通知有关当局,当局仅能因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有关公共安全秩序的理由才可禁止集会。
第十八条除了刑法对个体加以禁止的目的外,公民有不经许可而自由结社的权利。
秘密集会及那些通过具有武装色彩的组织追求某种政治目的的集会,即使是间接的,也被法律所禁止。
第十九条任何人都有权以任何形式,个人的或团体的,自由地表达其宗教信仰,进行传教及私下或公开地举行礼拜活动,但其仪式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第二十条不得因某一团体或机构的教会性质,宗教目的或者礼拜的目的而予以特别的立法限制,也不得对其成立、法律资格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活动加以特别的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都有权以口头、书面或任何一种其他传播手段,自由地表达其思想。
出版无需准许或审查。
仅在出版法明确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或因违反了相应的准则而由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司法当局附有理由的行为才得执行扣押。
在这种情况下,如情况紧急而司法当局又不可能及时干预时,对定期出版物的扣押可由司法警察官员执行,但该官员必须立刻在至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时间内向司法当局通告。
如果该扣押行为在随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未获认可,则视为被撤销并丧失任何法律效力。
法律可以普遍准则的方式规定定期出版物的经费来源应予公开。
禁止一切有违善良风俗的印刷品出版物、演出和所有其它表演,法律规定适当的措施以预防和遏制这种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因政治原因被剥夺法律地位,国籍和姓名。
第二十三条非依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从事人身或财产给付。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任何人都有权提起诉讼。
在诉讼的任何状态和阶段中,辩护权都是不可侵犯的。
共和国以专门的制度保障贫穷的人在任一法院提起诉讼和进行辩护的能力。
法律规定对司法错误进行赔偿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由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审判官进行审理的权利。
任何人仅依其违法行为实施前已生效的法律才能被处罚。
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被施以保安措施。
第二十六条只有在国际条约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得向国外引渡公民。
但在一些情况下的政治犯罪不得被引渡。
第二十七条刑事责任是一种个人责任。
在终局性的判决作出之前,被指控人不得被认为有罪。
刑事处罚不得包含有违人道的内容,且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
除非在战时军事法所规定情况下,不得适用死刑。
第二十八条国家和公共团体的职员和雇员,根据刑法、民法和行政法规范,对其所作出的违反法律的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的民事责任还延伸到国家和公共团体。
第二章伦理和社会关系
第二十九条共和国承认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作为一个自然的社会单位的家庭的各项权利。
在法律为保障家庭团结而规定的范围之内,婚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道德和法律平等的原则基础上的。
第三十条抚养,指导和教育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在父母无能力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履行该职责的办法。
法律保证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合法的家庭成员的权利相一致的法律和社会保护。
法律规定寻查生父的准则和范围。
第三十一条共和国以经济措施和其他方式帮助家庭的组建及其相关任务的履行,尤其考虑到人口众多的家庭。
共和国保护母亲、儿童和青少年,并为此目的促进必要组织的建立。
第三十二条共和国保障作为个人基本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健康权,并保障贫穷者获得免费医疗。
非依法律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接受卫生治疗。
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为尊重人身所设定的各种限制。
第三十三条艺术和科学是自由的,教育也是自由的。
共和国规定教育的一般准则,且建立各级各类的公立学校。
团体和私人有权设立无须国家负担的学校和教育机构。
法律在规定要求获得平等对待的非公立学校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时,必须保证其完全的自由,且其学生享有同公立学校学生同等的学习待遇。
为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毕业或获得某种专门职业的资格,都必须经过国家的考试。
高等文化机构,大学和研究院,有权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其自治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所有人开放。
初级教育至少为八年,是义务的和免费的。
有才能的和成绩优良的学生,即使缺乏资金,也有权获得最高级别的教育。
共和国通过采取竞争性考试授予奖学金、家庭津贴和其它措施的方式来促进此项权利的实现。
第三章经济关系
第三十五条共和国保护一切形式的劳动及其运用。
关心劳动者的业务培训和提高。
促进和支持旨在确认和规范劳动权的各种国际组织和协定。
除了法律为普遍利益而规定的义务之外,国家承认公民移居他国的自由,并保护在国外的意大利人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劳动者有权获得与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应的报酬,并且此项报酬足以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庭维持自由和体面的生活。
法律规定每工作日工作的最长期限。
劳动者有权享有每周一次和每年一次的带薪休假,且不得放弃。
第三十七条妇女在劳动中享有同男子同样的权利,且应同工同酬。
其工作条件必须允许其能履行主要的家庭职能,并保证母亲和儿童获得特别适当的照顾。
法律规定有酬劳动的最低年龄限制。
法律以特别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劳动,且保障其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必要的谋生手段时,有从社会获得扶助与救济的权利。
劳动者在事故、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年老和不由己的失业时,有按规定获得保障其适当的生活需要的资料的权利。
无劳动能力人和残疾人有受教育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
本条所规定的任务由国家设置和资助的机构和组织完成。
私人援助是自由的。
第三十九条工会组织是自由的。
工会,除了根据法律规定向地方或中央机构进行注册外,不得被要求履行其它义务。
注册的条件是工会章程应在民主的基础上规定其内部组织。
已注册的工会享有法人资格。
能概括地代表其成员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该合同对于其所涉及到的各类成员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罢工权在调整该权利的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第四十一条私人经济活动是自由的。
私人经济活动的进行不得违背社会利益,或采取有损于安全、自由或人类尊严的方式。
法律规定适当的计划和控制,以便引导和协调公共和私人的经济活动朝着社会目标前进。
第四十二条财产分为公共和私有。
经济财产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
法律承认并保障私有财产,同时基于保障其社会职能并使所有人都能获得的目的,法律规定了私有财产的取得、享有的方式及其范围。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给予适当的补偿时,国家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有财产予以征用。
法律规定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原则和范围,及国家对遗产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法律可以将有关必要的公共服务、能源、处于垄断地位且具有显著的公共利益性质的特定公司和特定种类的企业,自始保留给国家、公共机构、劳动者或用户团体,或通过给予适当补偿予以征用的方式移转给上述主体。
第四十四条为了实现合理地利用土地和建立衡平的社会关系,法律对私有土地财产设定各种义务和限制,根据全国各地区和农业地带的情况限制私有财产的面积,促进且责成改良土壤,改造大地产,重建生产单位;帮助中小产权者。
第四十五条共和国承认不具有私人投机目的的互助性合作组织的社会职能。
法律以最合适的方式促进和支持其发展,并通过适当的监督,确保其性质和目的。
法律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和促进手工业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为了与生产的需要相符合,及劳动的社会和经济地位的提高,法律承认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有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共和国鼓励并保护一切形式的储蓄;规范,协调和控制信贷的运用。
共和国鼓励居民储蓄用于购买住宅财产,直接耕作的财产及直接和间接地股份投资于国有大生产企业。
第四章政治关系
第四十八条所有成年的男女公民都是选民。
选票是个人的和平等的,投票是自由的和保密的。
投票权的行使是公民的义务。
法律为在国外居住的公民的投票权的行使规定一定的条件和方式,并保证其实现。
为了议会两院选举的目的设立一个国外选区,根据宪法规范及法律所确定的准则分配相应数目的席位。
除非由于民事上的无能力,不可撤销的刑事判决的效力或由法律所指出的道德上的不配等情况,不得对投票权进行任何限制。
第四十九条为了以民主的方式参与国家政治决策,公民有自由组织政党的权利。
第五十条为了要求采取立法措施或表明共同的需求,公民可向议会两院提交请愿书。
第五十一条一切公民,不分性别,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在平等的情况下都能担任公职和选举产生的职务。
关于允许担任公职和选任职务的条件,法律可将非共和国公民的意大利人与公民同等对待。
被选定担任公职的人有权要求为履行此职务安排必要的时间,并有权保留其工作岗位。
第五十二条保卫祖国是公民的神圣职责。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模式内,服兵役是义务的。
但其履行不得妨碍公民的工作岗位及政治权利的行使。
武装部队的组织应当符合共和国的民主精神。
第五十三条任何人都应按其纳税能力负担公共开支。
税收制度应符合累进的准则。
第五十四条所有公民都有忠于共和国并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被授权担任公职的公民有义务以守纪律和保持荣誉的方式履行其职务,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宣誓。
第二编共和国的组织
第一章议会
第一节两议院
第五十五条议会由众议院和共和国参议院组成。
议会仅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举行由两议院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众议院依普遍和直接的选举产生。
众议院议员为六百三十人,其中十二名由国外选区选出。
凡在选举之日年满二十五岁的选民都可被选为众议员。
除了分配给国外选区的席位外,以最近一次的人口普查所获共和国居民人数除以六百一十八,在整数商和最高的余数的基础上,按各区的人口比例分配席位。
第五十七条除了分配给国外选区的席位外,参议员以地区为单位进行选举。
经选举的参议员数目为三百一十五人,其中六人由国外选区选出。
每一大区的参议员数目不少于七人,但莫利塞仅有两名,瓦莱达奥斯有一名。
除去分配给国外选区的席位外,在前款规定执行的前提下,按照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所获的地区人口比例,在整数商和最高余数的基础上,席位在各大区间进行分配。
第五十八条参议员由年满二十五周岁的选民以普遍和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
年满四十周岁的公民可当选为参议员。
第五十九条前任共和国总统,除本人放弃外,是当然的终身参议员。
共和国总统可以任命在社会、科学、艺术与文学领域因其卓越的成就为国增光的五名公民为终身参议员。
第六十条众议院和共和国参议院每五年选举一次。
非依法律规定且仅在战争状态下,任一议院的任期不得被延长。
第六十一条上届议院任期届满之日起七十日内举行新议院的选举。
新议院的第一次会议应在选举之日起二十日内召开。
上届议院的权力行使至新议院的第一次会议召开时止。
第六十二条两议院照例在非节假日的二月一日和十月一日举行会议。
任一议院都可根据其主席,共和国总统或其成员的三分之一的提议,临时召集会议。
当一议院召集临时会议时,另一议院也当然予以召集。
第六十三条每一议院在其成员中选举其主席及主席办公会。
当议会召开联席会议时,由众议院主席及其办公会担任大会主席及办公会。
第六十四条各议院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通过其议院规则。
议会会议是公开的;但两院中任一议院及两院联席会议都可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各议院及议会的决议,非经其成员的过半数且经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不得生效,但法律规定了特别多数的除外。
政府成员,即使不是两议院议员,也有权出席两院会议,若被要求,还有出席的义务。
如政府成员要求发言,亦必须听取其发言。
第六十五条法律规定众议员和参议员职务的不可当选及不可兼任的情况。
任何人不能同时担任两议院议员。
第六十六条每一议院就其成员的任职资格及随后发生的欠缺当选资格和不得兼任的事件进行裁决。
第六十七条每一议会成员都代表国家,且履行其职能不受特定选民授权的限制。
第六十八条议会成员不得因其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所表达的观点及所投选票而被要求承担责任。
非经所属议院的批准,不得对任一议院成员进行人身或住宅的搜查,也不得予以逮捕或采取其它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及监禁,但在执行一个不可撤销的判决时,或当其正在实施一项法律明确规定应予逮捕的罪行时被捕的情况除外。
对议会成员的会议或通讯的任何形式的监听及对其信件的扣押,亦须取得其所属议院的批准。
第六十九条议会成员接受法律规定的报酬。
第二节法律的制定
第七十条立法职能由两议院共同行使。
第七十一条政府、任一议会成员及宪法性法律所授权的组织或机构行使法律提案权。
人民,通过至少五万选民提出的,以条文方式草拟的建议案,行使法律提案权。
第七十二条提交给每一议院的法律草案,依照其议院规则的相应规范,先由一委员会进行审查,然后交由同一议院,逐条地,且以最终整体投票的方式通过。
对于宣告为紧急的法律草案,议院规则规定了简略程序。
议院规则亦可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将法律草案交由依照议会各党派比例组成的委员会,包括常设委员会,进行审查或通过。
在此种情况下,在草案被最终通过前,如果政府,或十分之一的该议院成员,或五分之一的该委员会成员要求由该议院进行讨论或投票,或者要求该草案仅得以单纯表决投票才能最终通过时,该法律草案重新提交给该议院。
议院规则还规定委员会工作公开的方式。
关于宪法和选举事项的法律草案,以及有关立法授权的,批准国际条约的授权和通过政府预算和决算的法律草案,通常采取由议院直接审查和通过的一般程序。
第七十三条法律在通过后一个月内由共和国总统公布。
如果两议院或其中的任一个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宣告该法律为紧急时,则应在该法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公布。
法律在公布后应予立即公开发表,且在其公开发表15天后开始生效,但该法规定了不同的生效时间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共和国总统在公布法律前,可以向两议院提交附有理由的咨文,要求对其重新审议。
如果该法律由两议院重新通过,则总统必须公布该法。
第七十五条当有五十万选民或者五个地区议会提出全部或部分地废止某部法律或某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时,应举行全民公决以对此作出决议。
对有关税收、预算、大赦和特赦的,以及授权认可国际条约的法律不得进行全民公决。
所有有权参与选举众议院议员的公民都有权参加全民公决。
进行全民公决的建议案,如果享有此项投票权的公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获有效选票的过半数通过,该建议案即被通过。
法律规定全民公决的实施方式。
第七十六条立法权的行使,除非依据有指导性的原则和准则并在限定的时间和确定的内容范围内的决议,不得委托给政府行使。
第七十七条政府在未经议会两院授权时不得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如果在必要和紧急的特殊条件下,政府基于其自己的责任采取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临时措施,必须在同一天内提交议会两院以转变为法律,即使议会已被解散,也应因此而予以特别召集,并在五日内举行会议。
如果该临时措施在其公开发表后六十日内未获议会批准转变为法律,则自始丧失其法律效力。
议会两院对基于此项未被转变为法律的临时措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可以法律予以调整。
第七十八条议会两院决定国家的战争状态,并授予政府以必要的权力。
第七十九条关于大赦和特赦的法律,须经每一议院以其成员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逐条地,且以最终的投票才得以通过。
关于大赦和特赦的法律规定其执行的范围。
对于在关于大赦和特赦的法律草案提交以后所犯罪行,不得适用该法。
第八十条对有关具有政治性质的,涉及到仲裁或司法规则的,引起领土变更或财政负担的,以及法律修改的国际条约的认可,由议会以法律进行授权。
第八十一条议会两院每年通过由政府提交的预决算案。
非依法律规定并在总共不超过四个月的时间内,不得进行预算的临时执行。
不得以通过预算的法律设立新的税收和支出。
任何一部引起新的或较大支出的法律都必须同时指出抵付此项支出的财源。
第八十二条每一议院都可就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调查。
基于此种目的,每一议院从其成员中按照反映其党派组成比例的方式任命一委员会。
该调查委员会在进行调查和审查时,具有与司法当局同样的权力和限制。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八十三条共和国总统由议会在其成员的联席会议上选出。
为保障对少数派的代表,各大区议会选举三名代表参加对共和国总统的选举。
瓦莱达奥斯仅有一名代表。
共和国总统的选举以秘密投票和经大会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方式进行。
第三次投票后获绝对多数即可。
第八十四条年满五十岁且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民,可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共和国总统不得兼任任何其它职务。
法律规定总统的薪俸和津贴。
第八十五条共和国总统任期七年。
在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由众议院主席召开议会成员和地区代表的联席会议,以选举新的共和国总统。
如果议会被解散,或两议院的任期届满不足三月,则该选举在新的议会两院召开会议后的十五日内举行。
在此期间,现任总统的任期予以延长。
第八十六条在共和国总统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众议院主席代行。
当共和国总统因发生永久性障碍,死亡或辞职时,众议院主席应指示在十五日内举行新的共和国总统的选举,但若当两议院已被解散或离其任期届满不足三月时规定了更长期间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的统一。
共和国总统有权向两院提交咨文。
共和国总统有权指定新的议会两院的选举并确定第一次会议的时间。
共和国总统有权批准政府向议会两院提交立法议案。
共和国总有权公布法律及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和规章。
共和国总统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宣告举行全民公决。
共和国总统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命国家公职人员。
共和国总统有权派遣和接受外交人员,批准国际条约,必要时须事先获得两院授权。
共和国总统统帅武装力量,主持依照法律组建的最高国防会议,根据两院决议宣布国家的战争状态。
共和国总统主持最高司法委员会。
共和国总统有权准予赦免和减刑。
共和国总统有权授予共和国荣誉。
第八十八条共和国总统可在听取两院主席意见后,解散两院或其中一院。
共和国总统在其任期的最后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该项权力,但若其与立法议会任期届满的最后六个月全部或部分重叠的情况除外。
第八十九条共和国总统的一切行为,非经提议的部长连署签名并承担其责任,概不生效。
具有立法效力的行为和其它一些由法律规定的行为,亦须取得内阁总理的连署签名。
第九十条共和国总统对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叛国罪和严重违反宪法的情况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由议会两院举行联席会议,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通过对总统的弹劾。
第九十一条共和国总统在履行其职务前,必须在议院联席会议上宣誓遵守宪法、忠于国家。
第三章政府
第一节内阁
第九十二条共和国政府由组成内阁的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
共和国总统任命内阁总理,并根据其提名任命各部部长。
第九十三条内阁总理及各部部长在就职前向共和国总统宣誓。
第九十四条政府应取得两院信任。
每一议院通过附有理由的动议,且以点名表决的方式,对政府给予或撤回信任。
政府组建十日后向议会作陈述以取得其信任。
两议院之一或两议院对政府提案的否决并不必然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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