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建设管理办法1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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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设管理办法114
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云南丽江机场公路项目建设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期和建设费用,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的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应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发扬“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科学高效、廉洁奉献”的精神;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优质”。
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验、工程质量稽查、工程违约处罚、档案及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物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道路保通、宣传报道、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管理,确保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
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指挥部设指挥长、总支书记、总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各一人,并设置办公室、财务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处、合同管理处、工程质量稽查处、物资处、安全保通征迁与协调处。
第五条:
监理工作设置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设置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名、副高监一名,以及按招标文件上承诺配足相应的道路、路面、桥梁、合同、测量、试验工程师和监理员。
第六条:
承包人须在合同段内设置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设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各一名,以及按招标文件上承诺配足相应的质检、试验、测量、桥梁、隧道、结构、地质工程师和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指挥部的各级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要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全员工程质量意识,对工程质量管理要“多管、多查、多看、严处理”,“宁当恶人、不当罪人”。
第八条:
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季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实行“指挥部管理、社会监督”的双向质量监管方式,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目的。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建立以项目总工程师为主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监理单位建立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为主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管理水平高、生活作风好”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加强现场旁站、抽检、试验、测量,特别是关键工程、隐蔽工程的监理力度,确保任何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达到规范及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指挥部建立指挥长领导下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指挥部各级人员要深入工地现场,对工程质量勤检查,加大稽查力度,及时处理、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使工程质量处于全方位的控制之中。
第十二条:
工地现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指挥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在征得指挥部同意后对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责任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三条:
为使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项目进度得到有效控制,使工程建设全面、均衡、有序进行。
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四方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建设在总工期内完成。
第十四条:
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组织现场调查,结合本合同段的地质、水文、气候、施工干扰、沿线社会关系和自然客观条件。
充分考虑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施工不利因素。
按照合同工期的时间要求编制可行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和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总工期要求,指挥部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制定阶段目标责任。
承包人对指挥部下达的工程进度计划要进行细化分解,抓住重点、关键控制性工程,层层落实,合理调配人员、机械、资金,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实现分期、分阶段目标,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要对承包人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核实、分析,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评估。
如施工单位进度滞后,应立即通知其进行施工调整,分析原因,并帮助承包人出谋化策,及时将拖延工程完成。
同时要将拖欠的工程数量、施工单位的补救措施、整改意见及时上报指挥部。
第十七条:
指挥部各级、各部门的人员要深入工地检查进度情况。
以各种形式协调解决施工单位遇到的问题、困难,为加快工程进度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十八条:
指挥部应建立健全进度目标考核、奖惩制度,确保进度计划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计量与支付应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按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符合规定”的原则。
质量不合格不予计量;数量不属实不予计量;资料不齐全不予计量;手续不完善不予计量;审核签字不通过不予计量。
监理人员、指挥部工程管理人员应本着对国家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各部门认真把好工程数量审核关,严格控制工程费用,最大限度地节约投资。
第二十条:
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的资料为依据进行工程计量。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批准的变更设计及有关文件、监理记录、监理测量数据等资料认真核对,按规定签证工程计量报表。
指挥部合同处应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认真复核,确认计量程序符合要求、检查资料完整齐全、计算结果准确后才能签字认可。
如果对某项工程数量有疑问,应到现场核实查证后再签认。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计量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一项数量进行核对,绝不允许“多报、重报、虚报、预报”,监理工程师不得签证虚假工作量。
如有发现查实,按《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指挥部、驻地办、承包人应抽出人员集中建立第一次工程量台帐,相互核对、签认,作为第一次计量支付的基础,以后每三个月重新核对一次台帐,对设计补充、变更数量等纳入新台帐。
第二十三条:
建立计量支付时限报审制度。
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计量报表,指挥部、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计量与支付报表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审核,使承包人尽快得到施工资金。
承包人得到工程支付资金后,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施工需要的资金正常运转,严禁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项目部上缴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应在满足工程资金的前提下逐月按规定比例上缴,不能一次提取,上缴额度应报指挥部同意,并及时支付有关人员应得的费用。
工程施工期间必须确保施工人员基本生活费、工程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严禁克扣工程款,特别是民工款。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建设资金的开户银行、帐户、帐号必须报指挥部。
指挥部将与开户银行达成协议,定期跟踪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承包人将指挥部支付的工程资金挪用于本工程建设范围外的用途,指挥部将按《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承包人、监理单位应建立明确的计量支付和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确保计量准确、支付及时、资金使用合理。
对违规操作者,要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六条:
遵照云南省交通厅云交基建[2001]5号《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及根据《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中的变更设计审批权限和具体程序的规定,指挥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约投资的前提下,可根据设计图纸、实际地形、水文资料、地质资料、工程安全等实际情况提出变更意见,由指挥部、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承包人四方现场研究决定是否变更。
并汇签现场处理卡,明确变更方案,由设计代表绘制施工图、计算数量,承包人依据处理卡及变更申报时限作出变更设计申报资料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
根据勘测设计合同文件规定,设计单位必须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
进驻现场的设计代表应与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完成与设计有关的各项后续服务工作。
如设计单位所派设计代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以致影响工程施工,指挥部将按勘测设计合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指挥部鼓励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指挥部工程技术人员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节约投资的前提下对工程提出优化设计方案。
对批准实施的优化设计参与单位和人员,按节约投资的10%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变更设计中,对新增工程项目的单价,原则上套用本合同及本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价,确实不能套用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编制上报。
指挥部按照补充单价审批规定进行审批,并以指挥部最终审定的单价为准。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指挥部要指定专人管理变更设计资料,对变更设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变更批复数量及时列入工程数量台帐。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进行监督。
指挥部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如承包人未按变更设计图表进行施工,发现少做多报,指挥部将按《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罚。
第七章监理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监理的各项方针、法规、合同条款以及指挥部各项管理办法和规定。
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发扬艰苦奋斗,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自觉规范监理行为,维护监理人员的良好形象,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指挥部按照合同规定为驻地办提供车辆、试验设备,其余设施由监理单位自行配备,保证监理人员顺利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的开展监理工作,不准介绍家属亲友到自己监理路段承包工程;不准与承包人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关系;不准损害指挥部利益;不准刁难施工单位;不准接受施工单位、包工头、民工的宴请;不准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要带头执行“六不准”,管理好所有监理人员。
指挥部对监理人员进行经常性业务考核,进行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考察,对工作不称职的监理人员限期辞退;对有违纪行为的监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员应按照《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严格执行监理程序,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对每道工序进行严格检验把关,对重要工序的工程质量全方位、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加大监理力度。
必须严把工序检验签证关,上道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数量进行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按规定签认工程数量,有效控制工程费用。
对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数量的核实签证,要及时进行办理,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六条: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计量、道路、结构、隧道、测量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合同文件的承诺及要求进场,未经指挥部批准不得更换。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指挥部交纳监理费总额5%的优良工程保证金,由指挥部财务处在拨付监理服务费时扣留。
如竣工验收时,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等级达到优良,保证金(不计利息)全部退还。
否则,保证金不给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员不忠于职守,放松管理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违规计量,给工程造成经济损失的。
除监理单位应赔偿损失外,对违反规定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按规定上报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试验检测管理
第三十九条:
指挥部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试验检测管理,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数据控制和检验测定。
并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平行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的标准试验参数和指标。
驻地监理设置工地试验室,配备常用试验检测仪器,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
在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按技术规范、合同文件规定进行全频率抽样检查的基础上,按30%以上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并审查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资料,定期报送试验检测监理月报。
承包人设立工地试验室,按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全频率抽检试验和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工艺试验,并按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报送试验检测工作月报。
第四十条:
各级试验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进行操作,工作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对提交的试验结果负责。
发现试验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
如因试验操作不认真导致试验结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管理决策失误或发生损失,要追究试验人员的责任。
对故意做虚假资料的试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监理人员要加大平行抽检试验和现场检测力度,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值时,必须立即进行分析研究,并向指挥部汇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监理单位对分项工程各项指标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标准规定,并定期向指挥部报送试验检测月报表。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和领导要支持试验检测人员的工作,凡是试验检测人员提供的正确的试验结果都必须予以承认,并对试验结果证明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坚决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处理,直至重新检测达到合格为止。
第四十三条:
指挥部试验人员在配合委托试验单位完成规定的试验项目之后,要积极主动地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质量状况,对工程材料、半成品及各项施工质量控制指标进行取样试验和随机抽捡,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定期向指挥部报送试验检测分析报告,为工程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试验检测数据,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各种试验记录、报告、资料,按合同段分别进行整理建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资料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所有参建的各单位、各部门都应指定专人管理资料。
保证技术文件资料、合同协议文件资料、质量文件资料、计量文件资料等及以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为主体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完整齐全。
具体收集、归纳、整理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实行档案管理责任制,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四十六条:
指挥部各部门平时要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包括来往文件、报告、批复、合同、协议、证明等,图文、影像材料,需纳入竣工资料进行整理、成册的有关资料应提交相关部门装订。
不需纳入竣工资料的,由各部门单独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四十七条:
承包人、驻地办应即时对完成的工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分类、建档。
待工程完工后,将各项资料图表按规定装订成册,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竣工资料除签署意见及签名外其余全部实行微机化,不得使用手写体。
签证的原始记录必须完整的整理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章物资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规范材料管理,根据云南省交通厅云基建(2003)556号文件精神。
丽江机场公路对部分主要材料实行统供,统供材料由丽江机场公路建设指挥部物资处统一采取公开招标采购,一次性签定订供货合同,以分期提货的方式进行供应。
第五十条:
承包人进场后,应根据设计图纸对本标段所需要材料的名称、类型、规格和数量进行一次系统的统计,分别编制统供材料计划表,如:
第一个年度材料计划表、半年度材料计划表、季度材料计划表和次月材料用量计划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物资处,物资处根据计划按“承包人计划—监理审核—物资处汇总审定和编制总计划,并组织实施采购—按计划开具调拨单—承包人凭调拨单验收提货的流程对统供物资进行调拨”。
做到计划准确、采购节约、保证质量、供应及时、结算清楚、台帐健全。
第五十一条:
承包人应根据材料的类别、特点和性质,建盖符合材料储备条件和具有一定储量的仓库,防止材料在存储过程中发生锈蚀或变质而影响使用性能,库容应满足“均衡生产、持续施工”的要求。
物资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材料的储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承包人的仓储条件不适应或者材料堆码不规范等情况,将按《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统供材料不允许承包人擅自采购,也不允许转手倒卖和挪作他用,若有违反按《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指挥部、驻地办、承包人分别设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领导小组。
由指挥长或分管领导、驻地办高监、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工程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地方协调人员为组员,负责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要树立环保意识。
在施工期间要防止水土流失、江河污染、大气污染、掩埋农田及沟渠和水利设施,防止扬尘和噪声,保护绿色植被,尽量减小施工对环境的破坏,把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第五十六条: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云南丽江机场公路环境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办法》。
违反规定施工,对环境造成损害,指挥部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发生第三方索赔费用的,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指挥部、监理、承包单位分别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十八条:
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经济效益的关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把安全生产视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同等重要的大事来抓。
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多宣传教育,多检查防范,排除安全隐患。
以“别人的安全就是我的安全”的紧迫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五十九条: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不签订安全责任书、不办理保险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
对深基坑、高边坡、桥梁、隧道等易发安全事故的工程,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方案,并向现场施工人员交待清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对施工机械、车辆、设备要严格管理,机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第六十条:
承包人在施工中使用的爆破物品,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由民爆大队进行爆破。
如需自行爆破的,爆破人员应经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爆破作业证,才能自行爆破作业;爆破物品的保管、存放按三防(人防、犬防、技防)要求执行,库房的建盖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建盖、储存。
第六十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以及《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对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只有规定不见行动,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松懈,按有关规定给予承包人经济处罚。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报,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处理。
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包括电力、通信、水利、房屋损坏,以及人畜伤亡、山林火灾等。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包人,按照《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工程完工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承包人,按照《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三章征地拆迁协调管理
第六十三条:
指挥部设安全保通征迁协调处,全线征迁协调工作由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协助地方政府搞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第六十四条:
征地拆迁协调人员应熟悉国家、省有关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沿线干部群众耐心地做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工作,减少征地拆迁阻力。
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第六十五条:
征地拆迁人员应严格掌握好补偿标准,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在操作中做到数量如实、测量准确、补偿标准统一、合同协议完整、补偿金发放合法、财务手续齐全。
第六十六条:
征地拆迁内容包括:
公路正线(含联络线和立交区)建设用地;高速公路营运需要涉及的收费站点、监控、急救中心、管理机构和沿线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设计变更、完善、地质变化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修建丽江机场公路施工进场便道的用地;公路建设占用各类土、砂、石料场、取土、弃土场、堆料场、拌和场用地;临时用地和水毁、滑坡坍塌等造成新增用地;正常施工引起的边坡坍塌扩大的用地等。
各项目部应设专人负责征迁协调工作。
第十四章道路保通
第六十七条:
为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减少干扰,安全保通征迁协调处负责组织、协调施工路段的安全保通工作。
第六十八条:
保通人员要与沿线交警部门积极配合,争取交警部门对安全保通工作的支持。
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承包人要在施工路段设置规范、醒目的交通安全标志。
危险、阻车路段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保通人员值班,并配备通信工具,及时控制和疏导车辆。
第七十条:
施工单位要与指挥部保通人员密切配合,服从保通人员的安排,搞好本合同段内原有公路的保通工作。
如保通工作组织不当、管理不力造成较长时间的阻车,影响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十五章宣传报道
第七十一条:
指挥部、项目部要有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对工程建设情况及工程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激发广大工程建设者的工作热情,让社会了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十二条:
根据省交通厅有关规定,结合丽江机场公路的实情,新闻工作者到丽江机场公路建设指挥部和工地进行现场采访,须持有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的介绍或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指挥部的邀请。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受指挥部邀请,擅自到施工现场采访的,指挥部各级部门一概不予接待。
第七十三条:
施工单位邀请新闻单位到工地采访报道,须先报请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访报道的内容必须经指挥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各施工单位的发言人必须是主要领导或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并对此负责。
涉及工程建设机密的资料不得宣传报道。
第七十四条:
严格审阅制度,普通采访和专题报道须经被采访人同意,并经被采访单位领导审阅同意。
重要采访和专题报道须经被采访单位主管领导审阅同意。
否则,因报道失误造成的不良影响,将由其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七十五条:
承包人驻地建设应实行统一规划,住房、办公室等应布置整齐合理;生产生活中的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和堆积,以此努力营造一个环保文明的项目经理部。
项目部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宣传标语,项目部内应设置符合企业精神的相关标语和图示来营造文明施工、团结向上的企业风貌。
第十六章工程质量稽查管理
第七十六条:
指挥部设工程质量稽查处(稽查大队),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进行稽查,督促承包人、监理人员履行国家有关公路修建的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以及指挥部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七十七条:
稽查人员必须定期、不定期地对工地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执行《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质量稽查管理实施办法》,对查到的问题按规定彻底处理,不留质量隐患。
每月编制《工程稽查简报》,报质量主管部门,对质量好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质量差的单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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