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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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
辽宁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
编制提纲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
一、目的与意义
“十一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全省环保系统的共同努力,我省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总量减排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显著提高,全省各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连续增加,氮氧化物与二氧化硫持续稳定达标。
但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我省环境空气污染的区域化、复合化趋势显著,突出表现在沈阳、大连、鞍山等大城市灰霾天数持续增加,大连、丹东两市的酸雨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可吸入颗粒物仍是影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原因,大多数城市降尘量仍无法达标。
“十二五”期间,我省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还将加快,机动车保有量和能源消耗总量持续增长,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将更加严峻。
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我们应抓住当前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型期和有效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战略机遇期,转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整体、系统的制定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对策,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向生产工艺和经济决策的前端转移。
在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各类集中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优化工业布局,加快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加强监管监察,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和防治政策有效落实,强化项目审批环节,有效抑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
按照大气污染扩散模型模拟分析结论,在一定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物经过足够长时间的扩散,将在特定区域内出现极值分布,即本地排放的污染物可能在异地出现汇集情况。
如要有效改善特定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就必须对其周边关联区域内污染源采取统一控制措施。
就辽宁来说,由于受到我省地理条件影响,存在于沈阳、鞍山两市的大气污染物有相当部分均由周边城市贡献,大连、丹东两市的酸雨污染也与省内其他城市二氧化硫排放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因此,要使我省环境空气整体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必须在全省统一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为确保我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顺利进行,2011年4月15日,省政府转发了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省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目标、措施和任务,成立了由许卫国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的“辽宁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意见》的下发标志着我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全面展开,同时也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
按照《意见》要求,为有效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工作,各市应在6月30日前制定完成本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
结合国家对我省中部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各市应在6月30日前将本市联防联控方案报我中心,我中心在组织专家对各市方案进行审核后,形成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并向各市和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在8月底最终形成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意见,并报省政府备案,部分内容将同时纳入第十二届全运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
为强化我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定《辽宁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编制提纲》,以指导各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编制原则
辽宁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作为全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的一部分,包含辽宁省“十二五”总量规划的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总量控制部分,侧重产业、能源利用方式调整及烟、粉尘控制工作,并包含部分有机挥发气体控制试点工程,是我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细化和必要补充。
辽宁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将打破行政区划与行业界限,以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最终目的,统筹协调多方利益,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及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辽宁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是在国家《“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编制指南》的基础上,结合辽宁实际,以控制颗粒物污染为核心任务,结合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控制措施,综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辽宁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不再局限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更注重能源利用方式调整措施和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发挥末端治理与前端调整的联合防治效果。
辽宁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突出差异化防治原则,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本市主要大气污染问题与污染源,提出针对性防治措施,制定差异化任务要求与政策措施。
辽宁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要求细化不同污染物的防治要求和工作任务,基于技术经济性考虑,编制工程项目清单,提出工程预算,将工程项目落实到源。
三、大气环境现状评价
评估区域和城市的大气环境现状,识别区域关键性大气环境问题、区域性主要污染因子和污染特征。
评价基于污染普查更新数据。
开展基于常规污染因子SO2、NO2、PM10为主的环境质量评价,以区、县为基本单元进行评价后开展综合评价;有条件的地区基于已有的监测点位和研究成果,开展以区域特征污染因子PM2.5和O3为主的环境质量评价;评价区域酸雨污染现状。
通过分析,得出区域和区域内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酸雨污染状况、复合污染特征,并分析污染形成原因。
评价方法以单因子方法为主,评价时限为2005年以来的变化情况,常规污染物以国标年平均二级标准进行评价。
基于污染普查更新数据,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分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排放评价工作,包括排放总量、火电排放量、工业排放量、交通排放量、生活排放量等;分析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交通等重点行业主要污染因子排放量及所占比重。
四、新增量分析
科学合理预测污染物新增量是确定区域总量控制目标和制定污染防治任务的基础。
依据“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等,按照严格控制增量的原则,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产业环保技术政策与污染治理技术要求等合理预测主要大气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能源消费、重点项目建设等对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压力。
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参数。
与《“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中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参数预测保持一致。
根据各地“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等,预测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电力煤炭消费量、不同类型机动车保有量等主要社会经济发展参数,为大气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预测提供基础。
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预测。
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预测原则上与《“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中二氧化硫新增量预测保持一致,可直接应用其测算方法和测算结果。
预测内容包括电力行业、冶金行业、建材行业、有色冶炼、石油化工和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
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预测。
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预测同样可直接采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中氮氧化物新增量的预测结果,预测内容需包括电力行业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交通行业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及其他行业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
颗粒物新增排放量预测。
预测内容包括电力行业烟尘新增排放量、非电行业烟尘新增排放量、工业粉尘新增排放量、机动车颗粒物新增排放量四部分。
电力行业烟尘新增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预测,即根据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增量、单位煤炭消费量烟尘排放系数进行测算。
M电力增—“十二五”期间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增量;
K—单位煤炭消费量烟尘排放系数,2.2千克/吨。
非电行业烟尘新增排放量根据非电行业煤炭消费量,非电行业单位煤炭消费量的烟尘排放强度进行测算。
2015年单位煤炭消费的烟尘排放强度则根据2010年排放强度和“十一五”排放强度下降的比例进行测算。
M非电增—“十二五”期间非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增量,吨;
M非电增=M增-M电增
q2010非电
——2010年非电力行业单位煤炭消费量的颗粒物排放强度,其值为4.675千克/吨煤。
κ——“十二五”期间非电力行业颗粒物排放强度下降比例,0.43%。
按照“十一五”期间环境统计排放强度下降比例取值。
工业粉尘新增排放量主要包括建材行业工业粉尘新增排放量和冶金行业工业粉尘新增排放量。
建材行业的工业粉尘新增量,根据水泥、砖瓦及建筑砌块、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四个子行业的新增产品产量和单位产品排污系数测算。
冶金行业工业粉尘新增排放量预测采用单位产品产量排污系数法测算工业粉尘新增量。
A、冶金行业颗粒物新增量预测
冶金行业采用单位产品产量排污系数法测算颗粒物新增量,公式如下:
CAP2015冶金——2015年粗钢产能(利用几何平均法预测辽宁省2015年粗钢产量);
P2010冶金——2010年粗钢产量;
ef冶金——辽宁省吨钢颗粒物排污系数,取值为0.853千克/吨粗钢。
B、建材行业新增颗粒物排放量预测
建材行业颗粒物新增量,根据水泥、砖瓦及建筑砌块、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四个子行业的新增产品产量、单位产品排污系数测算,公式如下:
ΔPi建材——“十二五”期间建材第i个子行业产品产量的增长量,水泥、砖瓦、平板玻璃、建筑陶瓷行业的主要产品与计量单位分别为吨水泥、块标砖、重量箱平板玻璃、平方米建筑陶瓷;产品产量根据“十一五”期间产品产量年均增速预测;
efi
——建材第i个子行业单位产品颗粒物排污系数。
其中水泥0.379kg/t、砖瓦1.232kg/万块标砖、平板玻璃0.312kg/重量箱、建筑陶瓷447.2kg/万平方米
机动车颗粒物新增量预测采用分车型测算加和的方法。
具体根据不同类型机动车保有量的净增长量和不同类型机动车颗粒物排放系数来进行测算。
“十二五”机动车颗粒物新增量测算以道路移动源为主,分车型测算机动车颗粒物排放量,公式如下:
——“十二五”不同类型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量(
表示车型、
表示燃料类型),根据各市机动车实际情况,“十二五”机动车增加比例按照取大数原则(分4年计算平均增加率及两年平均增加率),分车型进行预测2010年、2015年机动车数量。
——不同类型机动车的颗粒物排污系数,千克/(年·辆);新增车辆的颗粒物排污系数全部按照国四排放标准取值。
(按照辽宁省沈阳市机动车污染源颗粒物排放系数国2标准减排50%取值为国3标准,国3标准减排50%取值为国4标准。
)
表1不同类型机动车按国四标准颗粒物排放系数表
排放源
颗粒物排放系数
国4(kg/辆·年)
载客汽车
微型
出租车
汽油
2.6
其他
2.6
其他
汽油
0.5
其他
0.5
轻型
出租车
汽油
2.6
柴油
10.1
其他
2.6
其他
汽油
0.5
柴油
1.53
其他
0.5
中型
公交车
汽油
0.5
柴油
2.11
其他
0.5
其他
汽油
3
柴油
0.87
其他
3
大型
公交车
汽油
0.5
柴油
9.61
其他
0.5
其他
汽油
11
柴油
15.06
其他
11
载货汽车
微型
汽油
1.2
柴油
5.04
轻型
汽油
1.2
柴油
5.04
中型
汽油
12
柴油
3.02
重型
汽油
22
柴油
23.17
三轮汽车
1.72
低速载货汽车
2.34
普通摩托车
0.1
轻便摩托车
0.1
合计
五、目标与指标体系
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各市根据《意见》要求,结合辖区内大气环境现状、污染治理基础、未来发展计划等,提出本地“十二五”空气质量目标值,但不能低于《意见》目标值。
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包括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烟粉尘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总量控制目标,可以与《“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各市根据烟粉尘污染防治项目,倒推烟粉尘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环境管理指标。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与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结合污染源管理现状,确定区域环境管理指标,包括重点企业稳定达标率、集中供热普及率、清洁能源使用率、单位GDP能耗、机动车尾气达标率等指标。
明确提出各项指标2010年、2013年6月和2015年的指标值。
表2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方案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2010年
2013年6月
2015年
环境质量目标
1
城市空气
质量
城市达标天数比例限值(%)
排放控制
2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万吨)
3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万吨)
4
烟粉尘排放总量(万吨)
环境管理
5
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
6
集中供热普及率(%)
7
清洁能源使用率(%)
8
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
六、重点任务
(一)一体化大气污染减排工程
以保护大气环境和发展经济为目标,统筹城乡、区域、产业的一体化发展,制定一体化大气污染减排发展规划,实施区域集中供热,削减燃煤量,减排大气污染物。
各市“十二五”期间所有新建、扩建热电厂(包括供热管网)及工业余热利用工程均纳入一体化大气污染减排工程,指出这些工程实施后本市新增供暖能力和工业供热能力,及替代小型燃煤采暖锅炉情况(数量、吨位)。
(二)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工程
与“十二五”总量减排规划项目保持一致。
(三)重点行业除尘设施改造工程
火电行业。
除列入淘汰的火电机组外,根据新修订并将于2010年颁布执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烟尘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到30mg/m3以下的火电厂,要根据自身特点进行除尘器改造。
冶金行业。
除淘汰的烧结机外,未采用静电除尘器的现役烧结(球团)设备全部改造为静电除尘器;炼钢工序采用转炉干法除尘技术(根据各钢铁企业实际差别化落实)。
建材行业:
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企业,未采用布袋除尘设备的全部改造为布袋除尘器。
采暖锅炉。
规模在20t以上的燃煤锅炉安装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
其他行业除尘措施。
结合本地实际,选用满足技术经济要求的除尘设施(生产工艺)进行改造升级。
(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工程
火电、水泥、钢铁、石油、焦化、有色、化工及供暖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工程(关停)的主要事实和减排大气污染物情况。
(依据是辽政发〔2010〕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可与发改及经委等部门对接)
上述重点行业的产业升级工程。
以钢铁行业为例,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十二五”期间本地钢铁企业产业结构升级的主要内容(主要生产技术、产品、产能变化)和减排大气污染物能力。
例如,本溪钢铁集团与北营钢铁集团合并重组、抚顺新钢铁公司搬迁改造的产业结构升级换代工程。
对区域内布局不合理的重点污染企业,尤其是城区内已建的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计划提出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搬迁时间、地点、规模及工艺改造等方案。
(五)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
各市根据发展计划,提出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方案,扩大禁燃区范围,禁止原煤散烧,制定相应环境管理政策;结合实际,对禁燃区提出供热来源方案。
例如,在一环或二环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不应小于各市现有禁燃区。
表3辽宁省各城市已划定的禁燃区范围
城市
禁燃区范围及管理规定
沈阳
和平区新世界花园、北陵乡大韩村的五彩园小区、际区乡陵园街的银行新区 、太原商业区,到2002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89.6平方公里。
2011年浑南新城40平方公里划入禁燃区。
鞍山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硫分大于0.8%、含灰分大于20%的煤炭;火电、冶金、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二氧化硫排放重点行业,禁止使用含硫分大于0.6%的煤炭;超标煤炭须经“固硫降灰”处理后方可销售或使用,燃煤制品的含灰、含硫及发热量必须达到《辽宁省燃煤及燃煤制品》(DB21/1175-2000)规定标准。
本溪
明山区:
北地街道办事处、金山街道办事处、明山街道办事处、高峪街道办事处、新明街道办事处(东延本桓公路至峡沟桥及两侧可视范围)和东兴街道办事处(南至新立屯高速公路南口内)的城区区域。
平山区:
站前街道办事处、东明街道办事处、崔东街道办事处、平山街道办事处、工人街道办事处、南地街道办事处、千金街道办事处(除千金加油站外和解放南路联立街一洞桥桥外) 的城区区域,不含本钢工源厂区。
溪湖区:
河东街道办事处、河西街道办事处(东至头道岗桥内、西至本溪湖公园,不含柳塘和太平地区)、彩屯街道办事处、彩北街道办事处(3路公交车终点站内)、竖井街道办事处华阳社区的城区区域。
营口
市辖区内高速公路、铁路、主要公路和城市进出口(以下称“三路一口”)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设施及营口开发区、老边区城市烟尘控制区扩建工作。
辽阳
东至宏伟路,南到工农大街、火炬大街,西到学院路,北至泰华街,共计3.1平方公里。
该区域占宏伟区建成区面积的18%。
在该区域内禁止采用高污染燃料进行生产生活。
抚顺
市中心地区建设6平方公里面积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约占抚顺城区总面积的5.1%。
这一区域内严禁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批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公共取暖燃煤锅炉;全部取缔燃煤锅炉、洗浴炉以及民用取暖设施,改用清洁燃料。
对违反政府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六)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
绿标路与无烟路工程。
各市在市区主要道路全面开展绿标路建设,划定若干条绿标路,限行“黄标车”及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并逐渐向整个城区扩展。
按照《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高速无烟路工程创建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0]39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无烟路建设。
黄标车淘汰工程。
有条件的市尝试设立地方专项补偿资金,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
鼓励高排放公交车和出租车提前报废,加快低速载货车的淘汰进程。
同时,开展公交、长途客货等营运车辆的污染专项整治,深入实施在用机动车检测/维修制度,建设全省联网的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系统,强化超标车辆维修治理。
油品升级工程。
在2013年全运会期间,开展国四油品使用试点,到2015年底,我省机动车全面使用国四油品。
(七)扬尘控制工程
道路扬尘控制。
市区街道裸露地面应采取硬化措施,街道两侧采取硬化、绿化措施。
改造完善主干道的树坑,增加覆盖塑胶网或碎石子。
对较大的城市空间地面必须有植被覆盖。
在市区内运输渣土、沙石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物的车辆须实行密闭或加篷遮盖措施;对市区道路上的积土,要及时清运或采取覆盖措施,防止道路积土扬尘。
建筑扬尘控制。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
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
对因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污染源,应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
施工现场的垃圾、渣土、沙石等要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场地出口应设置车辆清洗平台,保持出场车辆清洁,防止车辆运输扬尘污染。
(八)大气环境监测系统能力提升工程
对现有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完善,增加检测点位,扩大检测范围,提高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处理能力。
有条件的市增加细颗粒物、臭氧监测设备,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提供科学数据支持。
(九)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工程
结合本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现状,在石油炼制、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选择若干企业进行有机废气治理试点,为“十三五”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工作做准备。
有条件的市开展对现有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新建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要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规范露天烧烤,至2015年,餐饮业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定期清洗。
七、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组织机构。
明确本市领导和参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与“十二运”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机构构成、功能定位、运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分工职能等。
能力建设。
结合本市“十二五”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与“十二运”保障工作需要,制定污染防治应急能力建设方案。
结合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征,设计能力建设需求,包括组织机构,车辆、装备及人员需求,以满足区域大气污染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等任务要求。
八、投资估算要求
需对污染治理方案中各项措施所需的投资进行估算,主要针对与重点污染物削减有关的工程措施进行投资估算,对控制技术尚未市场化、淘汰落后产能等难以测算的可不进行估算。
各项治理措施所需成本主要包括治理设施建设投资、运行维护费用及其他费用。
根据工程规模对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进行估算。
其中,建设投资按照“十二五”期间新建污染治理设施规模进行计算(包括新增生产设备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按照“十二五”末全部污染治理设施规模计算,“十一五”末已有治理设施的改造费用根据各区域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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