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57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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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571
0.0010010010
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limitsofairpollutantsofMaoming
001001001001
目次
前言……………………………………………………………………………….………………Ⅱ
引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技术内容…………………………………………………………………………………….….2
5监测………………..………………………..……………………………………………….…23
6标准实施…….…………………………………………………………………………………2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26
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27
附录C(规范性附录)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28
表1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4
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10
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16
表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7
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18
表6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第一时段)………………………………………19
表7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第二时段)………………………………………20
表8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21
表9过量空气系数折算…………………………………………………………………………21
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21
表11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2
表12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23
表13分析方法………………………………………………………………………………….24
1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44/57-92《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57-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按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2——明确适用范围;
3——增加术语和定义;
4——调整控制区划分;
5——采用年限制;
6——指标体系新增加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指标;
7——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
8——新增控制项目10项,减少项目二甲基甲酰氨,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
9——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酚类、非甲烷总烃、乙烯、氯乙烯、苯并[a]芘、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10——一氧化碳、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
11——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茂名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茂名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谭华强曾星舟吴群河王树功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2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2引言
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茂名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44/57-92《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44/57-92废止。
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的31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茂名市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外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1、表2适用于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锅炉、火电厂、水泥行业以外的各种工艺废气。
本标准表3、表4适用于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5、表6、表7、表8、表9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65t/h的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
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和中石化集团公司茂名石油化工公司的间接加热炉参照燃油、燃气锅炉排放标准执行;使用甘蔗渣、木柴为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排放标准执行。
本标准表10、表11、表12适用于水泥厂。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9137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其他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3
2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称为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fugitiveemissionmonitoringpoint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onitoringconcentrationthresholdoffugitiveemission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污染源pollutionsource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单位周界unitborder
单位与外界接界的边界。
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无组织排放源fugitiveemissionsource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或仅有棚顶而无围墙建筑)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过量空气系数excessair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24 技术内容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a)通过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b)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c)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任何一个排气筒应同时遵守4.1.1的a项b项,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控制区划分
根据GB3095将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下列三类:
a)一类控制区,指根据GB3095划分的一类区;
b)二类控制区,指根据GB3095划分的二类区;
c)三类控制区,指根据GB3095划分的三类区。
标准分级
位于一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除生活炉灶外,一类控制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第一时段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位于二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标准值
时间段划分
2002年1月1日前建设(锅炉按建成使用)的项目执行第一时段限值。
2002年1月1日起建设(锅炉按建成使用)的项目执行第二时段限值。
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锅炉的建成使用时间,以项目验收日期为准划分。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充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准的日期作为其建设日期。
工艺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一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废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第二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废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排气筒高度除应遵守表列排放速率限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附录B。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火电厂和锅炉)
本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
若某新项目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限值按4.3.2.5的外推计算结果的50%执行。
本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表1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一时段﹡)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无组织排放
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1
二氧化硫
96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15
1.4
2.6
3.5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20
2.2
4.3
6.6
30
7.5
15
22
40
13
25
38
50
20
39
58
550
(其它)
60
28
55
83
70
40
77
120
80
54
110
160
90
70
130
200
100
85
170
270
2
氮氧化物
650
(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5
0.40
0.77
1.2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15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20
0.65
1.3
2.0
30
2.2
4.4
6.6
40
3.9
7.5
11
50
6.0
12
18
240
(其它)
60
8.4
16
25
70
12
23
35
80
16
31
47
90
20
40
61
100
26
52
78
3
颗粒物
18
(碳黑尘、染料尘)
15
禁
排
0.51
0.7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20
0.85
1.3
30
3.4
5.0
40
5.8
8.5
60
(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5
禁
排
1.9
2.6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20
3.1
4.5
30
12
18
40
21
31
120
(其它)
15
1.8
3.5
5.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20
3.0
5.9
8.5
30
12
23
34
40
20
39
59
50
31
60
94
60
43
85
130
表1(续)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无组织排放
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4
氯化氢
100
15
禁
排
0.26
0.3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20
0.43
0.65
30
1.4
2.2
40
2.6
3.8
50
3.8
5.9
60
5.4
8.3
70
7.7
12
80
10
16
5
铬酸雾
0.050
15
禁
排
0.008
0.012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75
20
0.013
0.020
30
0.043
0.066
40
0.076
0.12
50
0.12
0.18
60
0.16
0.25
6
硫酸雾
430
(火炸药厂)
15
禁
排
1.5
2.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20
2.6
3.9
30
8.8
13
40
15
23
40
(其它)
50
23
35
60
33
50
70
46
70
80
63
95
7
氟化物
90
(普钙工业)
15
禁
排
0.10
0.15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μg/m3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20
0.17
0.26
30
0.59
0.88
40
1.0
1.5
9.0
(其它)
50
1.5
2.3
60
2.2
3.3
70
3.1
4.7
80
4.2
6.3
8
﹟氯气
65
25
禁
排
0.52
0.7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30
0.87
1.3
40
2.9
4.4
50
5.0
7.6
60
7.7
12
70
11
17
80
15
23
表1(续)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无组织排放
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9
苯
12
15
禁
排
0.50
0.8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0
0.90
1.3
30
2.9
4.4
40
5.6
7.6
10
甲苯
40
15
禁
排
3.1
4.7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3.0
20
5.2
7.9
30
18
27
40
30
46
11
二甲苯
70
15
禁
排
1.0
1.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20
1.7
2.6
30
5.9
8.8
40
10
15
12
酚类
100
15
禁
排
0.10
0.1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0
20
0.17
0.26
30
0.58
0.88
40
1.0
1.5
50
1.5
2.3
60
2.2
3.3
13
甲醛
25
15
禁
排
0.26
0.3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20
0.43
0.65
30
1.4
2.2
40
2.6
3.8
50
3.8
5.9
60
5.4
8.3
14
乙醛
125
15
禁
排
0.050
0.08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20
0.090
0.13
30
0.29
0.44
40
0.50
0.77
50
0.77
1.2
60
1.1
1.6
15
丙烯腈
22
15
禁
排
0.77
1.2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75
20
1.3
2.0
30
4.4
6.6
40
7.5
11
50
12
18
60
16
25
表1(续)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无组织排放
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16
丙烯醛
16
15
禁
排
0.52
0.7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0
0.87
1.3
30
2.9
4.4
40
5.0
7.6
50
7.7
12
60
11
17
17
﹟氰化氢
1.9
25
禁
排
0.15
0.2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30
30
0.26
0.39
40
0.88
1.3
50
1.5
2.3
60
2.3
3.5
70
3.3
5.0
80
4.6
7.0
18
甲醇
190
15
禁
排
5.1
7.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20
8.6
13
30
29
44
40
50
70
50
77
120
60
100
170
19
苯胺类
20
15
禁
排
0.52
0.7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0
0.87
1.3
30
2.9
4.4
40
5.0
7.6
50
7.7
12
60
11
17
20
氯苯类
60
15
禁
排
0.52
0.7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0
0.87
1.3
30
2.5
3.8
40
4.3
6.5
50
6.6
9.9
60
9.3
14
70
13
20
80
18
27
90
23
35
100
29
44
表1(续)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无组织排放
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21
硝基苯类
16
15
禁
排
0.050
0.08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20
0.090
0.13
30
0.29
0.44
40
0.50
0.77
50
0.77
1.2
60
1.1
1.7
22
氯乙烯
36
15
禁
排
0.77
1.2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75
20
1.3
2.0
30
4.4
6.6
40
7.5
11
50
12
18
60
16
25
23
苯并[a]芘
0.30×10-3
(沥青及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
15
禁
排
0.050×10-3
0.080×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1μg/m3
20
0.085×10-3
0.13×10-3
30
0.29×10-3
0.43×10-3
40
0.50×10-3
0.76×10-3
50
0.77×10-3
1.2×10-3
60
1.1×10-3
1.7×10-3
24
﹟光气
3.0
25
禁
排
0.10
0.1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0
30
0.17
0.26
40
0.59
0.88
50
1.0
1.5
25
沥青烟
40
15
0.09
0.18
0.27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存在
20
0.16
0.30
0.45
30
0.70
1.3
2.0
40
1.2
2.3
3.5
50
1.9
3.6
5.4
60
2.6
5.6
7.5
70
3.8
7.4
11
80
5.3
10
15
26
石棉尘
1根纤维/cm3或10mg/m3
15
禁
排
0.55
0.83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存在
20
0.93
1.4
30
3.6
5.4
40
6.2
9.3
50
9.4
14
表1(续)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无组织排放
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27
非甲烷总烃
120
(使用溶剂汽油或其它混合物烃类物质)
15
5.4
10
16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5.0
20
8.5
17
27
30
30
53
83
40
52
100
150
28
乙烯
85
15
禁
排
0.91
1.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20
1.5
2.3
30
5.1
7.8
40
8.9
13
50
14
20
60
19
29
70
27
41
80
37
56
29
硫化氢
75
15
禁
排
0.06
0.0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1
20
0.10
0.15
30
0.34
0.52
40
0.59
0.89
50
0.91
1.4
60
1.3
2.0
70
1.8
2.7
80
2.5
3.8
30
一氧化碳
2500
15
27
52
78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1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20
45
87
130
30
150
290
440
40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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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571 茂名市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DB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