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凯不要误读《劳动合同法》完整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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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凯不要误读《劳动合同法》完整篇doc
常凯:
不要误读《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记者:
有媒体将《劳动合同法》简称为新《劳动法》,造成了概念的混淆,《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什么关系?
常凯:
《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法》的某些章节,即有关劳动合同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
有媒体将《劳动合同法》简称为新《劳动法》,这种说法不准确。
记者:
《劳动合同法》有关用工制度的规定被有的人理解为铁饭碗,这种理解正确吗?
常凯: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新的规定,首先是在用工制度上,增加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原来只规定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签订这种合同。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合同短期化的状况,以建立起劳资双方的相互信任。
很多企业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成铁饭碗,这是错误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企业可以解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这些条件,通俗地讲,一是员工违章违纪。
二是员工干不了,或不需要员工干,当然为了保护劳动者,规定了可以有一次转岗的机会。
三是企业可以裁员,并且裁员条件放宽,除以往规定的企业破产、经营严重困难,还增加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转变的裁员条件。
在这方面,《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留出了充分的用工自主的空间。
第二就是在补偿机制上,原来只有合同未到期情况下的解除有补偿,这次增加了合同到期情况下的终止补偿。
表面上看,这增加了企业的显性成本。
但是,由此可以确立劳动者稳定的预期,培养其对企业的忠诚度,又可以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
《劳动合同法》并非过于向劳方倾斜
记者:
社会上存在着《劳动合同法》过于倾向于劳方,因而不利于企业发展的议论,您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常凯:
《劳动合同法》关注最一般劳动者的利益,它的主旨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是它的基本特点。
但绝不能认为这就不利于企业发展。
现在的问题是企业究竟应该怎样发展,是急功近利还是长期持续发展?
现在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由于劳动者权利保护不到位,所引起的劳资互不信任以及劳资矛盾,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共同发展,这一法律实际上不仅对劳动者有利,而且对企业长期发展也是有利的。
企业用工的短期化必然导致员工行为的短期化,劳资之间的相互信任无法建立,企业就不可能持久发展。
记者:
您怎么看一些知名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事件?
您是否担心会有更多的公司如法炮制?
常凯:
一些知名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诸如让员工自动辞职然后工龄清零,或者在未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转为劳务派遣工,都是违法的和无效的。
这种做法不仅无法规避法律,而且将会付出更多的违法成本。
同时,还会加剧企业的劳资矛盾,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
对于是否会有更多公司跟风甚至掀起裁员潮,大可不必过虑。
企业裁员本是正当现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集中出现的这种现象,正是由于原来企业在用工上不规范的东西过多。
如果这些问题现在不解决,将来解决起来势必成本更高。
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这实际上提高了社会的劳动法制理念。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企业唯一的选择,就是如何适应这部法律。
无论你对法律怎样评价,法律就是法律,我们无法改变,如果违法肯定就要付出成本。
企业应该好好算算执行法律的成本和违反法律的成本。
要主动转变经营理念和管理理念,把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
将来急着签订劳动合同的,恐怕不是劳动者而是企业
记者:
在我国,工会对于促进《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能够起到怎样的作用?
常凯:
目前,我国基本上还是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并没有形成一个集体的力量,这是劳资力量对比极不平衡的主要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市场调节劳动关系是不行的。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正是为了引导公权力的介入,来协调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调节必须要发挥工会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给了工会很多的权利。
但是这种权利仅仅是对于企业而言,工会有权利在劳动合同当中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劳动者而言,关于工会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工会的义务,即工会必须要履行的职责。
对于这些规定,工会不能不作为,不作为就是失职。
现在摆在工会面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宣传好《劳动合同法》,让企业员工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法》,并进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发挥劳动者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作用。
记者:
作为劳动者来说,和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相比,眼前的工作机会可能更重要,劳方在博弈中毕竟属于弱势,劳动者依法维权很可能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关系长期发展的影响?
常凯:
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关系中确实是处于弱势地位,公权力的介入正是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
在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劳动者出现你所说的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现象,但如果他不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就永远改变不了自己的地位。
劳资关系的平衡有待于劳动者阶层的成熟和更有力量,这是一个历史过程。
《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特点,就是鼓励劳动者推动法律实施,如不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两倍工资,违法解除合同不仅支付补偿金,还要支付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将会既保护了劳动者,又能促进法律的实施。
这个法律对于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常凯:
不要误读《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记者:
有媒体将《劳动合同法》简称为新《劳动法》,造成了概念的混淆,《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什么关系?
常凯:
《劳动法》是劳动体系中的基本法,《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法》的某些章节,即有关劳动合同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
有媒体将《劳动合同法》简称为新《劳动法》,这种说法不准确。
记者:
《劳动合同法》有关用工制度的规定被有的人理解为铁饭碗,这种理解正确吗?
常凯: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新的规定,首先是在用工制度上,增加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原来只规定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签订这种合同。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合同短期化的状况,以建立起劳资双方的相互信任。
很多企业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成铁饭碗,这是错误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企业可以解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这些条件,通俗地讲,一是员工违章违纪。
二是员工干不了,或不需要员工干,当然为了保护劳动者,规定了可以有一次转岗的机会。
三是企业可以裁员,并且裁员条件放宽,除以往规定的企业破产、经营严重困难,还增加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转变的裁员条件。
在这方面,《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留出了充分的用工自主的空间。
第二就是在补偿机制上,原来只有合同未到期情况下的解除有补偿,这次增加了合同到期情况下的终止补偿。
表面上看,这增加了企业的显性成本。
但是,由此可以确立劳动者稳定的预期,培养其对企业的忠诚度,又可以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
《劳动合同法》并非过于向劳方倾斜
记者:
社会上存在着《劳动合同法》过于倾向于劳方,因而不利于企业发展的议论,您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常凯:
《劳动合同法》关注最一般劳动者的利益,它的主旨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是它的基本特点。
但绝不能认为这就不利于企业发展。
现在的问题是企业究竟应该怎样发展,是急功近利还是长期持续发展?
现在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由于劳动者权利保护不到位,所引起的劳资互不信任以及劳资矛盾,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共同发展,这一法律实际上不仅对劳动者有利,而且对企业长期发展也是有利的。
企业用工的短期化必然导致员工行为的短期化,劳资之间的相互信任无法建立,企业就不可能持久发展。
记者:
您怎么看一些知名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事件?
您是否担心会有更多的公司如法炮制?
常凯:
一些知名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诸如让员工自动辞职然后工龄清零,或者在未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转为劳务派遣工,都是违法的和无效的。
这种做法不仅无法规避法律,而且将会付出更多的违法成本。
同时,还会加剧企业的劳资矛盾,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
对于是否会有更多公司跟风甚至掀起裁员潮,大可不必过虑。
企业裁员本是正当现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集中出现的这种现象,正是由于原来企业在用工上不规范的东西过多。
如果这些问题现在不解决,将来解决起来势必成本更高。
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这实际上提高了社会的劳动法制理念。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企业唯一的选择,就是如何适应这部法律。
无论你对法律怎样评价,法律就是法律,我们无法改变,如果违法肯定就要付出成本。
企业应该好好算算执行法律的成本和违反法律的成本。
要主动转变经营理念和管理理念,把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
将来急着签订劳动合同的,恐怕不是劳动者而是企业
记者:
在我国,工会对于促进《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能够起到怎样的作用?
常凯:
目前,我国基本上还是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并没有形成一个集体的力量,这是劳资力量对比极不平衡的主要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市场调节劳动关系是不行的。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正是为了引导公权力的介入,来协调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调节必须要发挥工会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给了工会很多的权利。
但是这种权利仅仅是对于企业而言,工会有权利在劳动合同当中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劳动者而言,关于工会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工会的义务,即工会必须要履行的职责。
对于这些规定,工会不能不作为,不作为就是失职。
现在摆在工会面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宣传好《劳动合同法》,让企业员工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法》,并进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发挥劳动者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作用。
常凯:
不要误读《劳动合同法》-
记者:
作为劳动者来说,和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相比,眼前的工作机会可能更重要,劳方在博弈中毕竟属于弱势,劳动者依法维权很可能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关系长期发展的影响?
常凯:
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关系中确实是处于弱势地位,公权力的介入正是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
在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劳动者出现你所说的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现象,但如果他不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就永远改变不了自己的地位。
劳资关系的平衡有待于劳动者阶层的成熟和更有力量,这是一个历史过程。
《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特点,就是鼓励劳动者推动法律实施,如不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两倍工资,违法解除合同不仅支付补偿金,还要支付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将会既保护了劳动者,又能促进法律的实施。
这个法律对于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可能会出现一个劳动诉讼的高潮,这种情况是正常的也具有积极意义,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必经阶段。
但长期发展将会趋于平稳。
这不但会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会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到时候急着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的,恐怕不是劳动者而是企业。
因为企业逐步会体会到,企业发展的最好选择就是执行法律,否则违法的成本会很高。
由此,我觉得,对于这部法律的执行,我们应该更多地抱一些乐观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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