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滇东第二发电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SC0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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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滇东第二发电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SC07
HZD
华能国际滇东能源公司
滇东第二发电厂管理制度
DDE2-2010-SC07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2010-05-01发布2010-05-01实施
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为规范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而制定。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加强各部门及外包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由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标准化办公室组织起草编制。
本标准由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标准化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人:
匡正华
本标准审核人:
王乾坤
本标准审定人:
马文欣
本标准批准人:
王桂胜
本标准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01日
本标准的版本及修改状态:
A/0.
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滇东第二发电厂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综合安全素质,防范生产事故,减轻职业危害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滇东第二发电厂各部门(外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条各部门(外包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外包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滇东第二发电厂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各部门(外包单位)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外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
第五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部门(外包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六条各部门(外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各类安全教育考试应及时登记考试成绩。
员工考试不及格成绩亦应填入本人安全教育档案。
第七条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外包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部门(外包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外包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所有考试试卷由考试组织者所在的部门(外包单位)、班组保存,保存期至少为2年。
第十条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员工,是指企业(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生和实习生。
(二)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级、车间(部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第一级由各单位安监室组织,第二级由生产车间(部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三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三)两级安全教育,是指车间(部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第一级由生产车间(部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二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四)外来人员,是指临时工、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检查、指导人员、电厂大、小修期间(抢修)向兄弟电厂(电建公司)临时借工、向当地借用的青壮工及生产设备安装、调试的厂家安装、技术指导人员及实习人员等,其定义详见《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五)本规定所分各类员工岗位,以滇东第二发电厂人事部规定为准。
第二章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管理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一)各单位的领导,应当参加政府、集团公司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各单位的安全监察人员,除参加政府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
其中新上岗的安全监察室主任应先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各单位安全监察人员宜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最低必须取得国家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
(三)各部门(外包单位)的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滇东第二发电厂安全监察部(一下简称“安监部”)组织。
(四)生产系统、设备检修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简称工作票“三种人”)和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每年应自行学习有关规定,并参加由安监部组织的相关内容的年度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具备其相应工作资格。
(五)各部门(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五一”前由安监部集中组织一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
只有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六)生产岗位、非生产岗位的人员调岗为生产管理岗位时,应由安监部进行初次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生产管理岗位之间进行调岗,可不再进行。
(七)生产车间(部门)的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本部门相关班组的安全活动。
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部门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八)非生产管理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及其本部门员工)初次上岗前,应由人事会同安监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九)各部门(外包单位)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非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十)各部门(外包单位)领导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集团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劳动保护、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十一)各部门(外包单位)的生产管理人员(含安监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卫生、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危险点分析与预控知识;
8.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十二)非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一)生产岗位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首次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经各级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相应的生产工作;
(二)生产岗位员工应定期参加每年由车间(部门)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
只有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三)生产岗位员工调整为另一生产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两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各级教育合格;
(四)生产岗位初次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两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
(五)各部门(外包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生产岗位员工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六)生产岗位工作票“三种人”和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每年应自行学习有关规定,并参加由各生产车间(部门)组织的相关内容的年度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具备其相应资格;
(七)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员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各部门(外包单位)发生事故时,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九)生产岗位员工按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强化日常安全学习工作,提高自身安全文化素质。
班组安全活动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班组安全活动应每周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2.班组兼职安全员应按照活动计划安排,具体负责安全活动的组织开展工作;
3.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车间(部门)领导批准。
上班后应及时补课,并做好补课记录。
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4.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各生产车间(部门)领导、安全工程师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
5.各部门(外包单位)应对活动形式、内容、记录要求等进行规定。
安监部应定期检查。
(十)生产岗位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5.紧急救护常识培训.
(十一)生产岗位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十二)生产岗位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岗位安全工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十三)班组安全活动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公司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防火、防触电、防机械伤害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隐患排查、违章纠正等活动;
7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学习讨论;
8安全技术讲座,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9其他。
第十三条多种经营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由多经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多种经营的具体特点,制定多种经营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临时工安全教育
(一)生产系统临时工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生产现场。
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与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相同。
(二)生产系统长期(一年以上)临时工应参加所在生产部门的年度规程培训和考试。
(三)生产系统临时工必须参加班组定期开展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培训活动,参加班组每日的班前、班后会,参加聘用单位年度定期的安全规程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五条生产区域施工的承包队人员安全教育
(一)在承包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对该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交底、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与本承包项目有关内容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使施工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工程特点。
(二)工程部应协助、监督承包单位做好教育培训与考试工作,同时工程部将考试成绩报安监部备案。
安监部对承包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三)为强化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建设方的主体责任,考虑到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除了承包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外,发包单位应根据电力系统工程施工的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1.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
2.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
3.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
4.电力系统典型事故教训;
5.本单位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与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等内容。
第十六条参观人员安全教育
(一)进入生产现场前,滇东第二发电厂接待部门应向参观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
在现场参观期间,接待部门应派专人陪同监护。
(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的主要内容:
1.滇东第二发电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3.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4.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5.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6.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检查指导人员安全教育
(一)进入生产现场前,滇东第二发电厂接待检查指导的部门应向检查指导人员进行现场重要生产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
(二)现场重要生产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主要内容:
1.现场主要的生产工作情况和重大的作业安排;
2.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3.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4.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5.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6.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临时借工安全教育
(一)临时借工在进入生产现场前,应由部门(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教育结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
教育工作结束后,由使用部门将教育档案交安监部一份(复印件)备案;
(二)对临时借工的班组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滇东第二发电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岗位安全工作规程;
3.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5.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6.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7.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8.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青壮工安全教育
(一)进入生产现场前,雇用使用部门的工作负责人应向受雇青壮工进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教育结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
使用部门应将教育档案交安监部门一份(复印件)备案。
在现场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合格的工作组成员做好安全监护。
(二)安全注意事项交代的主要内容:
1.滇东第二发电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3.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4.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5.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6.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厂家服务人员安全教育
(一)在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服务工作前,除了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许可手续外,项目负责人应向厂家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教育结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
使用部门应将教育档案交安监部一份(复印件)备案。
(二)厂家服务人员在生产现场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全程陪同监护。
(三)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的主要内容:
1.滇东第二发电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3.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4.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5.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6.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安全教育
(一)实习人员的安全教育应按照培训计划,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生产现场;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与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相同;
(三)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参加所在实习班组的安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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