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docx
- 文档编号:30443901
- 上传时间:2023-08-15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3.03KB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docx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标准运作水平,爱惜上市公司和全部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那么》(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那么》”)、《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平、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标准。
公司应当踊跃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操纵和日常治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依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
本所鼓舞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按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份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那么》和《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按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份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那么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背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那么》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操纵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
(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操纵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操纵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依如实质重于形式原那么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致使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阻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前条第
(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治理机构操纵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领导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治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分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
(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
(五)本所依如实质重于形式原那么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致使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阻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分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依照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以后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致使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治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定许可利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同意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一起投资。
(十七)本所依如实质重于形式原那么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一起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和舍弃向与关联人一起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关联人报备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逐层揭露关联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操纵方或股分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操纵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操纵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操纵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效劳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评估报告。
关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能够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二)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一起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拟舍弃向与关联人一起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上市公司舍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
上市公司因舍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致使上市公司归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拟舍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数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进行以下关联交易的,应当依照持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那么,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别离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操纵的,或彼此存在股权操纵关系;和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治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依照累计计算原那么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再也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作出判定前,能够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定的依据。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能够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定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形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二)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的工作;
(三)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除外)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关联交易定价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进程中,协议中交易价钱等要紧条款发生重大转变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从头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平,参照以下原那么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能够直接适用该价钱;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能够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信交易价钱;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钱或收费标准的,能够优先参考该价钱或标准确信交易价钱;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钱的,交易定价能够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钱确信;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钱,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钱可供参考的,能够合理的组成价钱作为定价的依据,组成价钱为合理本钱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确信关联交易价钱时,能够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纳以下定价方式:
(一)本钱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本钱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利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钱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钱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钱。
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改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钱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钱定价。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信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利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依照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归并利润的奉献计算各自应该分派的利润额。
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那么和方式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钱的确信原那么及其方式,并对该定价的公平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指引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效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大体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要紧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阻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形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形;
(十)控股股东许诺(如有)。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依照不同类型按第三十八至四十一条的要求别离披露。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钱,能够取得同类交易市场价钱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钱,实际交易价钱与市场参考价钱不同较大的,应说明缘故;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形(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缘故,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阻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托程度,和相关解决方法(如有);
(八)按类别对昔时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估量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形(如有)。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平价值和交易价钱;交易价钱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平价值不同较大的,应说明缘故;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功效和财务状况的阻碍情形。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披露与关联人一起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一起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形。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缘故及其对公司的阻碍。
第七章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专门规定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形别离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第一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依照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上市公司能够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昔时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估量,依照估量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关于估量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依照第三十八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估量总金额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超出金额从头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五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进程中要紧条款发生重大转变或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上市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续签的协议,依照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钱;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交易总量的确信方式;
(四)付款时刻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要紧条款。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依照本指引的规定从头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章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钱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缘故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缘故,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以后进展的阻碍。
第五十条上市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以后收益预期的估值方式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持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不同,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形签定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式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括上述方式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式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平性发表意见。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不是公平合理,是不是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作出判定前,能够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定的依据。
第九章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以下交易,能够免予依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布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布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盈利或报酬。
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能够向本所申请宽免依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布招标、公布拍卖等活动所致使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一起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依照出资比例确信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上市公司能够向本所申请宽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能够向本所申请宽免依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上市公司能够向本所申请宽免依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指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致使其违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峻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能够向本所申请宽免按本指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指引所指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十条本指引所指上市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操纵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操纵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操纵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操纵人的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操纵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治理人员的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阻碍其独立商业判定的董事。
第六十一条本指引所指上市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操纵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操纵;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操纵;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阻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六十二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说明。
第六十三条本指引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强化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要求
为进一步标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专门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该指引立足对现行规那么中涉及关联交易规定的汇总,细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和披露的流程,在局部放松管制的同时,进一步全面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其中,针对上市公司向关联人高溢价购买资产(溢价100%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引做出了严格的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要求。
综观指引的内容,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汇总规则。
指引是现行规则中涉及关联交易规定的汇总。
目前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披露关联交易依据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定期报告非财务部分披露关联交易依据的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定期报告财务部分披露关联交易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指引将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汇总,为上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时提供“一站式效劳”的规那么指导。
第二,细化操作。
指引在汇总规则的基础上,对规则中涉及的相关披露和决策流程进行细化。
比如在关联交易定价的披露方面,指引借鉴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定价的有关规定,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提供了各种定价方法适用的参考意见;再如,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关联人信息的网上报备制度,并通过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更新,在制度和技术上保证了关联交易监管有据可查、有踪可循,从而使得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关联人信息备案制度得以落实。
第三,放松管制。
指引顺应监管规则趋同的形势,借鉴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的豁免情形作出了具体解释,以期降低相应的管制成本。
具体而言,具备以下四种情形的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是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价格的情形;二是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的独立董事的情形;三是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资助无抵押或担保的情形;四是交易涉及国家秘密或如披露将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且经交易所认可的商业秘密的情形。
第四,强化监管。
指引着眼于对监管案例的经验总结,将监管经验予以规则化,对现有的规则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从而强化了监管效力。
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针对上市公司向关联人高溢价购买资产(溢价100%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引参考有关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强化了对该类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要求,包括向流通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等便利;提供关联交易标的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如拟购买资产是以现金流量折现法等估值方法进行评估且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在年报中披露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的差异情况以及会计师专项审核意见,公司与关联人还须订立相应的业绩补偿条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在股东大会上明确发表意见。
其次,增列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类型的范围,填补了监管规则的盲区。
这体现在两个层面:
在关联人范围层面,针对部分上市公司控股公司化(主业由控股子公司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证券 交易所 关联 交易 实施 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