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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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是指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含各子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入井、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即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XX煤炭建设公司机电动力部是XX煤炭建设公司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井下电气安全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矿(厂、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六条各矿(处、公司)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单项电气拆除、安装、检修工程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要设立电气管理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审核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账,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机电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矿长(副总经理)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有供电设计,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第八条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标明电气开关型号、短路整定值、过负荷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值、被保护线路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负荷名称、负荷容量以及电缆规格型号、长度。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应标明巷道示意、设备名称、设备图例、设备数量。
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必须用CAD软件按规定图例绘制。
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有10KV或6KV系统网络总图、分图。
网络总图要标明设备名称、型号、容量、负荷情况、整定值及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运行编号,分图要标明电源指向,电缆规格型号、长度、整定值、负荷名称、负荷容量。
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要根据系统的变化及时修正,并于每年5月和10月底上报XX煤炭建设公司机电动力部。
第九条各单位对井下使用的电缆、按钮、电铃、接线盒、防爆灯具等小型电器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对电缆和各种小型电器的编号、保管、领取、发放、回收、修理、试验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卡一致。
电气设备的台账管理必须纳入微机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电气试验室,配备专职的试验人员,负责井下开关保护装置的检测调试、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测、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测定,杂散电流测定等试验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井下电气事故的管理,建立电气事故档案,完善电气事故等级、追查、分析和报告制度。
发生一般电气事故,由矿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电气事故应立即报XX煤炭建设公司机电动力部、总调度室,并将事故追查、分析、处理意见及时报XX煤炭建设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制定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和没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不得签发“防爆检验、合格证”,严禁入井使用。
第三章防爆管理
第十四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强制性检查和维护
1、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管理,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都必须责任到人,机电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分片包干制”,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包保到位。
2、要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使用队组每班至少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表面的巡回检查。
每月必须对各自所辖X围内的防爆设备逐台逐件的开盖检查维护一次,高瓦斯区域和瓦斯突出区域每半月开盖检查一次并留有检查记录。
3、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每月必须动态的对所有队组的防爆电气设备抽检两次。
4、各单位都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检查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制度,通过正负激励建立防爆检查的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必须设立防爆检查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防爆检查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队组必须配备兼联防爆检查员。
防爆检查组及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防爆检查员设置及培训井下每个采区至少配备两名专职防爆检查员。
井下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队组至少配备3-4名兼职防爆检查员。
防爆检查员必须由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
必须持证上岗。
防爆检查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2、防爆检查员的职责:
(1)对入井前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进行防爆检查。
对证件齐全、防爆性能符合标准要求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由专职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检验合格证”。
(2)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气保护、电缆及各种电气安全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3、防爆检查员的权利:
(1)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失爆和危机安全生产的电气设备停止使用、立即更换。
(2)有权制止防爆电气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标准:
1.鸡爪子
⑴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
⑵橡套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
⑶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或不灌注绝缘充填物和充填不严密(漏出芯线)的接头。
2.羊尾巴
在供配电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为羊尾巴。
距离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五小电气元件)2米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均属羊尾巴。
3.明接头
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为明接头。
4.破口
⑴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
⑵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周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之一者(包括安全火花型电气元件)均为电缆不合格接头,均属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
5.高低压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闭锁装置起不到闭锁作用者为失爆。
6.隔爆外壳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Ra5um,操纵杆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Ra2.5um,否则为失爆。
隔爆外壳结合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属于失爆。
7.隔爆外壳结合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只留云影不留锈蚀,也不为失爆(但在井上修理防爆电气设备时不允许有云影)。
8.云影:
经擦掉锈迹后,留下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者。
9.隔爆外壳结合面上的小针孔,在1mm2的X围内不超过5个,且其直径不超过Φ0.5mm,深度不超过1mm的结合面不为失爆。
10.隔爆外壳结合面,对于机械伤痕的深度、宽度均不超过0.5mm,其伤痕的投影长不超过对应容积结合面宽度的50%,个别伤痕深度不超过1mm,其伤痕距结合面最短无伤痕距离相加不小于对应容积规定的结合面宽度不算失爆,但其中有一项超过均为失爆。
11.隔爆外壳结合面上不允许涂有油漆和存在机械性杂物,否则为失爆(如属于无意造成的油漆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1/8不在此限)。
12.隔爆外壳结合面应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油)或进行磷化处理(磷化后也可涂凡士林油),如无防锈油或磷化面脱落均属失爆。
13.隔爆外壳结合面宽度减去超限间隙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所规定的结合面宽度,否则为失爆。
⑴转盖式或插盖式的隔爆外壳结合面宽度不小于25mm,间隙不大于0.5mm;
②隔爆外壳静止结合面的间隙与宽度如下表:
隔爆空腔净容积(L)
≤0.5
0.5--2
>2
间 隙(mm)
≤0.3
≤0.4
≤0.5
结合面宽度(mm)
≥8
≥12.5
≥25
③隔爆外壳活动部分(操纵杆及电机轴)结合面间隙与宽度如下表:
隔爆空腔净容积(L)
<0.5
≥0.5
备 注
结合面宽度(mm)
≥12.5
≥25
间 隙 (mm)
操纵杆及孔
≤0.3
≤0.5
电机轴及孔
≤0.4
≤0.6
14.隔爆外壳变形长度超过50mm,凸凹深度超过5mm为失爆,整形后低于此规定仍为合格。
15.隔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
油漆脱落,锈蚀严重为不完好。
16.密封圈须采用邵氏硬度45~50度的橡胶制造,否则为失爆。
17.密封圈尺寸须符合以下规定,如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均属失爆。
①密封圈外径与接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下表:
D(mm)
D0-D(mm)
备 注
D≤20
≤1
D0:
表示接线装置内径
D:
表示密封圈外径
20<D≤60
≤1.5
60<D
≤2
②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的配合为±1mm,但如属于4mm2及以下电缆者,密封圈内径应不大于电缆外径。
③密封圈的宽度不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且不小于10mm。
④密封圈的厚度不小于电缆外径0.3倍(70mm2的电缆除外),且不小于4mm。
⑤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时;
⑥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⑦密封圈部分破损。
⑧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
⑨密封圈与电缆护套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⑩一个进线嘴内多个密封圈的;
18.密封圈用刀削后应整齐圆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直径差大于2mm(包括2mm)为失爆,小于2mm为不完好。
19.不使用的进出线嘴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后封堵,否则为失爆。
螺旋式进出线嘴如上金属圈时应装在挡板外面,否则也属于失爆。
20.挡板直径与进出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出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于公称尺寸1mm,否则均属失爆。
21.进出线嘴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则为失爆。
22.当进出线嘴已全部压紧仍不能将密封圈压紧时,只能用一个厚度适当,不开口的金属圈来调整,不得充填其它杂物(包括再加密封圈等)。
金属圈的内外径应与接线嘴伸入壁规格一致,螺旋式接线嘴也只限装接一个金属圈,否则均属失爆。
23.卡兰式进出线嘴以压紧胶圈后一般用单手搬动进出线嘴上下左右晃动时,进出线嘴无明显晃动为准。
螺旋式进出线嘴最少啮合扣数不得低于6扣,拧紧程度一般用单手向下用力拧不动为合格,否则均属失爆。
24.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
25.压盘式进线嘴或螺母进线嘴金属圈放在挡板与密封圈之间的;
26.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或用一只手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
27.使用压紧螺母式进线嘴时,在螺母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
28.电缆在进线嘴处能轻易来回抽动的(电缆紧固程度合格与其判别方法:
顺着电缆方向以用手不能将电缆推进接线室为合格);
29.在电缆连接时,将电缆头进行削减缩小电缆直径进入电气设备防爆腔内的;
30.凡有电缆压线板的电器,引入引出电缆必须用压线板压紧,压线板未压紧电缆,均属失爆。
31.隔爆外壳结合面的紧固件(螺栓、螺母)要上满扣,不满扣为失爆。
紧固螺钉伸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等不小于直径的1.5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则螺钉必须拧满螺孔,否则,均属失爆。
32.隔爆结合面紧固件(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用弹簧垫圈时其规格应与螺栓保持一致,紧固程度应以将其压平为合格),螺栓松动,无弹簧垫圈(或背帽)和弹垫不合格均为失爆。
33.低压隔爆开关接线腔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接线嘴严禁进出动力线。
否则均属失爆。
34.两相低压导线裸露部分的空气间隙:
500伏以下不小于6mm;500伏以上不小于10mm。
否则为失爆。
35.采用铠装电缆供电时,使用密封圈要全部套在铅(铝)包上,或者用绝缘胶浇灌至三叉口以上。
未使用的接线嘴应用同等厚度的法兰盘和堵板或用绝缘胶堵死,否则为失爆。
36.隔爆电气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必须保持原始设计的防爆性能,否则为失爆(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缝也属失爆)。
37.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销,如反接为失爆。
38.接地线使用镀锌钢绞线时,接头处线鼻子连接。
使用镀锌铁板时,一般用两道镀锌螺栓紧固(并加装弹垫或加背帽),螺栓直径不得小于10mm。
39.隔爆型插接装置电源电压低于1140V的,缺少防止突然拔脱的压紧装置的;电压在1140V以上的插接装置缺电气联锁装置的。
40.对于只接电源,不接负荷的防爆电气设备也属于防爆检查X围。
41.防爆型电气设备无论在矿井任何地方安装使用,均要按防爆设备的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地面选煤楼电气设备也要安装防爆型设备,同时按防爆设备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检查。
防爆电气设备如用于地面非爆炸环境中,只按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
42.关于国外引进的防爆电气设备,虽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但经煤炭部特许批准后仍能保持防爆电气设备原始性能者,在防爆检查中不按失爆论处。
43.防爆检查中发现防爆电气设备有失爆现象时,应当场积极处理,但仍按失爆计算。
44.用螺栓固定的隔爆接合装置在下述情况下为失爆:
⑴缺螺栓、弹簧垫圈等防松装置;
⑵弹簧垫圈未压平或螺栓松动者;
⑶螺栓或螺孔滑扣,未采取规定措施者。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不完好标准
1.硐室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标志牌(注明:
编号、容量、用途、短路电流、负责人等),如无标志牌或标志牌内容与实际不符者,该防爆电气设备为不完好。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合格的接地装置,接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为不完好;变电峒室、配电点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系统和局部接地;采、掘、开拓工作面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要有系统接地,综合保护器和漏电继电器要有合格的主、副接地极;采用串联接地的防爆电气设备为不完好。
3.防爆开关和电磁元件的安放应平、直、稳。
接线后,盖板和转盖应一律朝外,便于检修和维护,接线嘴严禁朝上,接线嘴电缆出口处应平滑,不得出现死弯,否则均为不完好。
4.防爆开关闭锁后,接线板正面的带电螺栓应用绝缘材料封堵(隔离)带电体,否则为不完好。
5.接线腔(盒)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和水珠;使用铠装电缆的接线腔内允许有少量的油,但应定期擦干。
否则为不完好。
6.接线腔接地线的长度应适宜,以松开接线嘴卡兰拉动电缆后,三根火线拉紧或松脱时,以接地线不掉下为宜。
接地螺栓、螺母、垫圈不允许涂绝缘物。
卡爪(或平垫圈)要镀锌或镀锡,如出现不符合以上要求者均为不完好。
7.高压电缆的连接,一律采用压接技术,接线柱使用压线板接线时,压板凹面一律朝下,否则为不完好。
8.接线应整齐(不扭弯)、紧固,导电良好、无毛刺。
卡爪(或平垫圈)弹簧垫圈(双帽)齐全(使用线鼻子可不用平垫圈)。
接线后,卡爪(或平垫圈)不压绝缘胶皮,芯线裸露距卡爪(或平垫圈)不大于10mm;否则出现以上不符合要求之一者均属不完好。
9.橡套电缆的护套伸入接线腔器壁内要符合5~15mm的要求,小于5mm为失爆;大于15mm为不完好。
当粗电缆穿不进接线嘴时,可将伸入器壁部分的护套锉细。
10.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
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螺母、螺栓)其规格要求一致。
螺栓的裸露部分一般不得超过三扣,否则,本设备为不完好。
凡用螺栓连接紧固的部件,其间夹有弹性物者(如密封圈和橡套电缆)可不再加弹簧垫圈。
11.凡有电缆压线板的电器,引入引出电缆必须用压线板压紧,压线板未压紧电缆,但不得把电缆压扁,如压紧后电缆的直径比原直径减少10%,属不完好。
12.如进出线嘴外部缺损,且不影响防爆性能者为不完好。
13.密封圈用刀削后应整齐圆滑,不得出现锯齿状,小于2mm为不完好
14.密封圈的分层侧在接线时,应朝向接线腔里面,否则为不完好(但煤电钻除外)
15.进出线嘴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差应不大于5mm,否则为不完好。
16.隔爆外壳结合面应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油)或进行磷化处理(磷化后也可涂凡士林油),如无防锈油或磷化面脱落均属失爆。
涂油应在结合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
如磷面脱落小于隔爆外壳结合面宽度的1/5并涂有防锈油可不算失爆,但为不完好。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基本原则:
1、按照公司“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按高标准管理”的要求,制定方案和选型。
2、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必须符合《规程》四百四十四条的要求。
3、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具有远距离监测、监控功能的产品。
4、大功率、启动频繁的胶带输送机应配置性能优良的软起动装置。
5、高压电动机的控制装置必须选用矿用高压隔爆型真空磁力启动器,高压电动机不得不采用直接启动方式。
第十九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必须严格执行GB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防爆标准。
第四章开关保护装置管理
第二十条开关保护装置及功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其结构应保证非专有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
不符合要求禁止使用。
2、井下高压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接地个欠压释放保护装置的应选用是数字智能保护装置
3、井下低压馈电开关应装设短路、漏电保护装置。
两台及以上馈电开关的供电系统,应具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
4、直接控制低压电动机的开关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购置控制装置。
电动机绕组有温度传感元件的,控制开关应有温度保护。
小容量控制开关必须装设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具有软起动功能页必须具备上述保护功能。
5、向掘进面的供电的开关必须有风电、瓦斯电闭锁保护功能。
6、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装置不准单独使用。
7、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照明信号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新安装的检漏保护装置在首次投入运行前作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第二十一条保护装置的计算和调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电管理部门电气管理组负责开关整定值计算,并下达整定值通知单。
2、开关保护装置必须经电气试验室检测调试,合格后交给运行队组使用,且每半年应调试、效核一次。
3、保护整定值的调整要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整定值通知单整定,严禁使用队组随意调整整定值。
4、电气实验室应对开关保护装置按类别、生产厂家建档编号,
5、设备应做好各类台账。
第五章保护接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压在36V以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和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或金属屏蔽护套等都必须可靠接地。
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装置都要与总接地网连接,禁止串联接地。
第二十三条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一块。
井下分区从井上独立供电者,必须单独设置分区主接地极。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每个低压配电点(含单台馈电开关)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包括开关、电动机)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轨道巷、集中运输巷(胶带机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直接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要装设1个;
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6、含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辅助接地。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无法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二十六条接地网接地电阻的阻值和接地装置的材质选用、安装、检查以及保护接地的其他要求按《保护接地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章井下电缆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矿必须配备专职电缆管理人员,选型、验收、台账建立和管理工作。
必须建立电缆专业维修点,负责电缆的编号、修补、试验、发放、保管等工作。
电缆有关资质证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凡用于井下的各类电缆,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要求,必须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才没机械质量检验中心核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发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声场厂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2、电缆连接装置必须采用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3、井下使用的各种电缆必须经集团公司阻燃电缆监测站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阻燃电缆检测报告》,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第二十八条电缆的选用敷设、悬挂和连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规程》第467条规定,不得选用无接地芯线的电缆,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和低压铝芯电缆。
2、电缆载流量选择要坚持以下原则:
采区配电室以上的供电电缆敷设要满足n+n条的要求,即系统由几条电缆供电时,必须有同样型号规格的n条电缆作备用,对于入井电缆,n等于额定供电能力的1.5倍,对于中央配到联络配的电缆,n等于额定额定供电能力的1.2倍。
对于从联络配到采取配的电缆,n等于额定供电能力的1倍。
3、敷设、悬挂应符合《规程》第468、469条规定。
4、井下高压电缆不得采用油浸纸绝缘电缆。
4、电缆的连接必须执行《规程》第472条有关规定,固定敷设的电缆推广使用冷缩工艺。
第二十九条电缆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使用维护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型红外线温度检测仪器,至少每周对电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靠近移动设备15米内的拖拽电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将电缆浸泡在水中。
3、进行巷道清洗、维修等有可能损伤电缆的作业时,必须有电缆防护措施。
4、采煤机、掘进机必须使用专用拖拽电缆。
第七章运行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检
第三十条各矿必须建立电气设备检查维修制度,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预防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防爆电气设备失爆、开关保护不齐全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二条安装井下机电硐室电气设备,必须达到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具体做到墙壁要粉刷,地面要硬化平整,无淋水,有向外开的经过防腐处理的铁门或铁栅栏,并设在新鲜风流中。
项目完成后应由机电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第三十三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线路。
第三十四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须接触的部位必须有良好绝缘。
4、严格执行停、送电申请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井下电气安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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