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法规框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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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考试法规框架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
构成
制定/发布机关
效力层级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2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部门规章
财政部
3
会计规范性文件
4
2.会计法律
(1)《会计法》
(2)《注册会计师法》
3.会计行政法规
(1)《总会计师条例》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2.规范的制定
(1)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具体办法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备案。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并非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
4.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
三、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3.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1)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1)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的更正
①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③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2.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为依据;
(2)除结账、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3)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负担的单位。
(三)会计账簿
1.分类
标准
分类
用途不同
序时账簿(日记账)
分类账簿
总分类账
明细分类账
备查账簿(辅助账簿)
外形不同
订本式、活页式、卡片式
2.总账、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账。
3.依“法”设账;禁止账外设账。
4.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5.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四)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
(1)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2.编制要求
(1)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
①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以及经过审核的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编制时间
①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3)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当期报表的列报至少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及相关说明。
(4)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3.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依法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2)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3)签章
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五)会计档案
1.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1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3.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保存期限
(1)永久保存
(2)定期保存
3年、5年、10年、15年、25年,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
5.会计档案的销毁
(1)专人负责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待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后移交给项目接受单位销毁。
(六)其他规定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2.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文字记录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对会计处理方法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四、会计监督
1.我国实行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2.岗位分离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4.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2)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3)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
(1)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
(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3)依法应当设置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回避制度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代理记账
(1)主要业务范围:
代为进行会计核算;代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代为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2)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3)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5.会计从业资格
(1)90日:
上岗注册登记、调转登记
(2)6个月:
离岗备案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7.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助理会计师会员
初级资格
会计师
中级资格
高级会计师
高级资格
8.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9.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专人负责监交
交接人员
监交人
一般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单位负责人
必要时:
主管单位派员会同监交
(2)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人员仍应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当符合规定
(1)单位、银行:
“公”+“私”
应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
签名或盖章
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更改
(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更改
(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大小写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5.各项防变造的规定
(1)“整(正)”字;
(2)“人民币”字样和“¥”符号;
(3)“零”字;
(4)出票日期。
二、银行结算账户
1.经核准方可开立的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除外);
(3)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开立其他账户的,应于开户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2)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现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进行。
(3)一个存款人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4.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但为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5.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支票
1.种类
(1)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
(2)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3)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2.授权补记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禁止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否则,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付款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四、商业汇票
(一)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
(5)出票日期。
2.相对记载事项
(l)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二)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是远期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
2.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商业汇票提示承兑的期限
汇票类型
提示承兑的期限
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无须承兑
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到期日前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三)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是可以补记的事项,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的,应当在背书栏签章;作成委托收款背书的,应当表明“委托收款”字样;作成质押背书的,应当表明“质押”字样。
3.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4.背书连续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五)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2.保证人在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取得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偿还请求权。
五、非票据结算方式
(一)信用卡
1.分类:
单位卡、个人卡;贷记卡、准贷记卡。
2.单位卡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
①免息还款期待遇:
最长为60天;
②最低还款额待遇。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二)汇兑
1.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
2.退汇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2)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3)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托收承付
1.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3.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四)委托收款
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概述
1.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按征税对象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行为税类。
3.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4.起征点VS免征额——“全部”VS“剩余部分”
二、增值税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有形动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2.增值税的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①生产型单位:
50万元以下;
②商业型单位:
80万元以下。
(2)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增值税的税率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17%
适用于绝大多数场合
低税率
13%
(l)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农业产品(6)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征收率
3%
小规模纳税人
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3%或17%)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3%)
(五)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消费税
1.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2.税目
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3.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征收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营业税
1.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1)交建文邮:
3%;
(2)娱乐业:
5%-20%;
(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
5%。
3.营业税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五、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类型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居民企业
√
√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有实际联系:
√
无实际联系: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
×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25%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20%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其他不征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费用
①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不得扣除的项目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按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5)“三项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经费类型
准予扣除数额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6)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要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5.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六、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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