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示范会计科目使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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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示范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银监办发[2009]18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
印发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示范模本的通知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现将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示范会计科目、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示范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及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联社(含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要按照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示范会计科目的核算要求,组织推动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好新旧会计科目转换及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2009年开始试点,2010年底完成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转轨工作。
二、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示范会计科目中的二、三级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业务状况表除外)为规范性参考。
各省级联社可依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金[2008]15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制定辖内二、三级科目核算内容及会计报表格式,并做好与示范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示范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科目
1001现金
一、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本外币库存现金、运送中现金、自动设备占款、业务周转金等情况。
增加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减少现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三、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持有的现金。
四、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
100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各类存款情况。
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缴存存款准备金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有关科目;提取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
1003专项央行票据
一、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及历年亏损挂账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
收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或抵债资产、投资)科目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时,借记“央行专项扶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持有的中央银行票据金额。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其他应收款”项目。
1004央行专项扶持资金
一、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兑付的到期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款项。
收到已兑付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央银行票据”科目。
本科目属过渡性科目。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收到已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款项。
三、本科目与负债类中“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科目轧差后无余额。
1011存放同业款项
一、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放于除中央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外的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含农信银中心)的款项。
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增加在同业的存放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放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存放同业款项”项目。
1012存放系统内款项
一、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放系统内(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银行机构)的一般存款和定期存款。
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支取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存放在系统内的各种款项。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存放同业款项”项目。
1013拆放同业款项
一、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拆借给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含农信银中心)资金的情况。
本科目可按资金拆借的往来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拆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收回拆出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拆放同业的各种款项。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拆出资金”项目。
1014拆放系统内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系统内(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银行机构)各机构拆出资金的情况。
本科目可按资金拆出的往来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拆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收回拆出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拆放给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拆出资金”项目。
1031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类保证金款项。
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存放同业款项”项目。
1032存出保证金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出保证金的减值准备。
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存出保证金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存出保证金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本科目属资产的备抵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本机构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出保证金减值准备。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存放同业款项”项目。
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
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
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本机构持有的直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取得时,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红利,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
(二)出售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
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规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买入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
(二)返售日,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
四、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
111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
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本科目属资产的备抵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本机构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
1131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权益法)。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其在取得本机构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等科目。
(三)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时,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四、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应收股利”项目。
1132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利息。
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机构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
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二)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
(三)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四)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比照(三)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应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
四、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应收利息”项目。
1221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银行信用形成的垫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可按款项类别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其他应收款”项目。
1231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本科目可按应收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按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属资产的备抵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本机构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301农户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所有生产、生活及消费等贷款,包括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及助学贷款等。
本科目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进行明细核算,各明细科目下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户。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的农户贷款的摊余成本。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
1302农村经济组织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输、农业科技等各类农村经济组织的贷款。
各类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机关法人、社会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
本科目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进行明细核算,各明细科目下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户。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的农村经济组织贷款的摊余成本。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
1303农村企业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贷款。
包括农村企业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支农贷款。
本科目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进行明细核算,各明细科目下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户。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的农村企业贷款的摊余成本。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
1304非农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发放的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非涉农贷款。
本科目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进行明细核算,各明细科目下可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户。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反映在借方,反映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的其他非农贷款的摊余成本。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
上述贷款类主要账务处理,以农户贷款为例:
(一)发放贷款时,按贷款合同本金,借记“农户贷款-本金”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有关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农户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农户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现金”或有关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农户贷款-本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同时,将“农户贷款—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农户贷款—已减值”科目,借记“农户贷款—已减值”科目,贷记“农户贷款—本金、利息调整”等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农户贷款—已减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减值损失”科目。
(三)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农户贷款—已减值”科目。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农户贷款—已减值”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科目,按已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农户贷款—已减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减值损失”科目。
1305信用卡透支
一、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业务中,持卡人消费或支取现金所形成的透支款项。
本科目可按持卡人进行明细核算。
持卡人透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
持卡人归还透支款项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持卡人尚未归还的透支款项。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
1306贴现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商业票据贴现业务所融出的资金。
本科目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分别“面值”和“利息调整”进行明细核算。
本机构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存在利息调整金额的,也应同时结转。
(四)办理贴现业务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遭拒付,按从贴现申请人账户扣收的票款,借记有关科目,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贴现本金),按其差额,借记“垫款”科目。
三、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办理贴现业务融出的资金。
四、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
1307贸易融资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在国内外贸易中的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款项。
本科目可按融资方式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账务处理比照贷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贸易融资款项情况。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
1308垫款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因办理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以及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各项垫款。
本科目可按发生垫款业务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垫付款项时,按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收回垫付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垫款资金情况。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
1309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农户贷款、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企业贷款、非农贷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资产、贸易融资及垫款等。
本科目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损益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XX贷款”等科目。
(三)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损益类)”科目。
三、本科目属资产的备抵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本机构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四、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
1311代理兑付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
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机构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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