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专科中期评估准备材料清单12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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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专科中期评估准备材料清单1224》
《重点专科中期评估准备材料清单xx1224》
1、专科建设情况汇报幻灯(约20分钟)
要求。
汇报的内容紧扣国家局下发的重点专科建设要求(xx版)内容,前段时间各专科提交的中期评估自评报告也是要求围绕建设要求进行书写,因此可参照自评报告,需突出亮点及内涵——体现专科在十二五中期建设的成效。
幻灯形式科参照附件提供的两个幻灯(十一五重点专科验收时的幻灯)。
2、现场检查
(1)现场评估评分标准的相关数据及支撑材料
如临床专科:
①近1年(xx年12月—xx年11月出院患者一览表),建议提前挑选好相应的病案(虽然标准说是“随机”,如果检查专家无明确要求随机抽,就可提供提前准备的病案给专家);②疑难病案至少5份(据前期省局在省二中试评时反馈的情况,评审专家对这一块比较看重,所以注意挑选病案的质量);
③门诊诊疗活动(有执业类别的专科人员花名册,明确检查当日专科至少有3位中医类别的医师出门诊)
④技术应用(提供相关的数据,图片等,最好备有技术应用的场地及材料,如专家提出现场查看相关技术的具体应用,可以尽量提供)
(2)重点专科建设要求(xx年版)实施细则具体支撑材料(为今年院内重点专科检查评估标准相关材料,建议补充xx年度的相关数据及材料);
(3)重点专科监测指标报表(刚刚各专科在监测系统报送的数据,
专科会查对核实,需提供报送数据的相关职称资料);【治未病、护理、临床药学此项无需提供】
3、人员安排
检查当日,原则上各专科负责人陪同,并安排人员协助专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及提供具体材料供专家审阅(人员必须熟悉备检材料);
4、场地安排
检查地点统一安排在大德路总院,请各专科提前做好示教室布置及相关备检材料的摆放。
无示教室的专家医教处正在协调地方。
第二篇: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和管理,促进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提升我国临床医疗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是卫生部根据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我国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按照专科优势和水平分为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和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
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全国范围内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代表全国最先进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突出临床技术特色,在重点方向上有所突破。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估专家库及评估纪律检查小组。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由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卫生部医政司司长担任,委员由卫生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专家及著名医学专家等担任。
委员会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建评估专家库,以及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评估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十条进入专业技术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受聘于三级以上医院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进入医疗管理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受聘于医疗机构并在院级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由委员会终止其聘任:
(一)违反评估纪律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估工作的;
(三)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
(五)受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第十三条
评估纪律检查小组由驻卫生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学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医疗科室,可以以医院为单位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
(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行列;
(三)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
(四)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五)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六)有独立病区,病床使用率≥85%,独立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95%,能够开展全部重点专科诊疗技术,住院患者中危重症患者比例≥60%,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
第十五条
医院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时要充分考虑所申报专科在全国的优势,切实做到既积极申报,又有的放矢。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申报书》;
(二)能够说明专科水平的文字说明材料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医院的指导和监督,对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初评,并进行现场检查,在符合条件的医院《申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报送办公室。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辖区内医院申报和初评工作的公平公正,并确保医院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四章评估
第十九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择优选拔原则;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原则。
第二十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包括资料审核、集中答辩、现场检查、名单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的,予以退回。
审核合格的,进行集中答辩。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答辩评比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集中答辩评比,根据答辩结果,经答辩评比专家组合议,确定进入现场检查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建现场检查专家组,对通过集中答辩评比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分组检查、查阅资料和问卷调查等。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根据申报单位现场检查结果,组织专家合议,依据专科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和发展潜力,提出建议名单,报委员会审定,并进行公示后,评定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
由卫生部颁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五条
评估纪律检查小组监督评估的全过程,保证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估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
凡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估资格;已经评定的,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通报。
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一个评估周期内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答辩评比和现场检查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
(一)专家来自被评估医院的;
(二)专家与被评估医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被评估医院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因违反评估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卫生部取消其参与卫生部各类专业评估的资格并通报到所在单位。
对违反评估纪律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九条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发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有的工作职能。
第三十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所在医院要加强对重点专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进行年度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临床服务能力的提高、专科辐射能力的发挥、人才队伍的建设等。
第三十二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期末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教育、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先评优和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国际交流、评先评优等方面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激励,并争取财政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此管理办法制定辖区内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
第四章重点专科建设详细清单第一部分
第四章重点专科建设详细清单
4.1.1确定重点专科。
现有骨伤科、脑病科、针灸推拿科、糖尿病科,要文件。
设立省级重点专科一个、市级重点专科一个准备这两个科室的科室介绍、学科带头人介绍、科室服务项目介绍,中医方面的学科优势、特色服务、床位设置。
4.1.2病床不少于20张。
按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要求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建立《中医诊疗设备清单》诊疗设备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4.1.4中医人员达70%带头人在学术团体任职,要有文件。
4.1.5中医辩证率达100%查10份运行病历或门诊病历。
4.1.6中医治疗率60%,优势病种达70%。
查上年度统计资料,可编造。
4.1.7专科服务量在相应级别中医同专业科室中领先,门诊量、出院人数逐年增加。
查三年度统计资料,可以编造。
4.24.2.1制定专科发展规划。
4.2.2制定年度重点专科工作计划。
4.2.3制定本专科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可体现在年度工作计划中。
抽查2项落实情况。
4.2.4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突出,居本专科收治病种前列。
4.34.3.1重点专科《优势病种、常见病诊疗方案》必须要重点去做,每科3种诊疗方案,必须是科室前五位的疾病(没有办法情况下,可编造),包含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五要素。
4.3.2医师掌握本科诊疗方案。
提问,全员会背,仍要准备枪手。
★4.3.3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抽查3份运行病历。
4.3.4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优势病种诊疗方案的实施情况和中医临床疗效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中医疗效评价客观、科学。
三年的。
4.44.4.制定《学术继承工作计划及实施措施》、《名老中医学术继承人个人资料》、《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资料》、《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及临床实践资料》,本专业领域中医诊疗技术文献挖掘整理应用资料。
4.5制定《专科技术及特色疗法操作规范》、《培训计划及总结》、《签到簿》;2名医师掌握;中药制剂至少2种,制定《xx科中药制剂研究计划》。
第四篇。
资产评估所需准备资料清单关于本次资产评估工作,需请贵公司配合填报及提供的资料、明细申报表内容如下,配合评估工作的内容包括填报完善两套明细表、建议派出具有经验的财务(通常是填报资料等现场工作的牵头部门)、设备、房屋、土地、基建及其他有关资产等管理人员负责填表及资料准备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如配备有宽带上网条件的办公室、打印机、复印条件等),同时协调配合评估人员的现场勘察工作等。
评估所需资料提交总体说明:
(一)本套资料内容本套资料包括:
1、资产评估所需资料清单
2、成本法评估申报明细表
3、收益法评估申报明细表
4、资产评估调查表(评估人员进场后再提供)
(二)明细表及资料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或控股下属企业。
全资或控股下属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及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下(含50%)但对其有实质性影响力(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其董事会)、合并报表的下属企业。
对于纳入申报范围的控股长期投资单位下属的控股长期投资也需要单独申报。
(三)表格填报和资料申报要点
对于纳入申报主体范围内各级企业,原则上均需填报成本法评估明细表、收益法评估申报表,并准备相关资料。
(四)评估基准日
xx年3月31日(依据项目方案确定)。
进行成本法评估明细表申报时只需要填报该时点的数据;进行收益法评估明细表申报时需要填报基准日前五年的历史数据、并结合企业预算、未来规划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xx年至20xx利润预测。
(五)填表人员及填表流程建议
成本法申报表主要由财务部门牵头填写,基建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部门、办公室等部门配合填表。
建议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部分的填表流程为:
(1)财务部门根据资产账填写明细表(以账为准);
(2)财务填完表后,与上述其他配合部门的相关人员开展资产自查,共同复核明细表所需的有关规格型号、参数等,账面值与实物的对应是否合理、实物计量是否准确,必要时在备注栏加以补充说明;
(3)最后再由财务统一核对,直到所有项目填写完整、账面值与报表一致时,提交给评估师。
收益法预测表历史数据以财务人员填写为主,未来预测建议财务部门结合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填报,填报后由公司领导审核后提交资产评估机构。
提交资料清单
一、管理类
(一)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新年检过的);
(二)各被评估单位成立时的批准文件;行政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企业行业资质证书(gmp\gsp等)、各类药品生产批件;
(六)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补充修订;
(七)新建、在建项目各类批文及可研、概算等;
(八)最近一次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九)现行有效的合资/合作合同、协议(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十)被评估单位成立及历次变更资本的验资报告(如有);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价原则;
(二十)公司内部往来(应收、应付)清单,要求报出的数额能与之对应公司报出数额一致,即应收与应付额可以在合并报表中抵消。
如不一致,应调节一致,并做出相应的调整分录;
被评估单位历次进行资产评估的评估报告(如有);
被评估单位投资各方的合资协议或合同(如有);
被评估单位历次进行的股权转让协议(如有);
公司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人员基本资料、财务会计公司架构图;
各公司总平面图;
近一年董事会会议纪要或决议,股东大会记录、股东涉及收入、成本的重要合同,包括主要原料采购合同、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及关联公司交易的定机构及人员分工情况表;
会、董事会重大决议等文件;主要产品经销商合作合同等;
(二十一)公司内部销售与采购,费用收取与支付,按对方往来单位列出明细表,要求各单位报出的销售及收费应与对方报出的采购支付费用一致,如不一致,应作出调节,并作出相应的调整分录;(如有)
(二十二)关系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关政策文件(如环保、安全生产等);
(二十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及担保资产清单;
(二十四)重要的财产保险;
(二十五)涉及法律诉讼的相关材料;
(二十六)各公司xx年、xx年、xx年年度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二十七)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出具“承诺函”(法人签字、盖章件,所需份数另定,由评估机构出具格式);
(二十八)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出具《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法人签字、盖章件,所需份数另定,由评估机构出具格式);
二、成本法资料
(一)财务类
1、银行存款
1)含有评估基准日余额的银行对帐单;若帐面金额与银行对帐单金额不一致时,应提供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注明其中未达帐项并说明原因;
2)如银行存款为定期存单,应说明存款起止期限、存款利率并提供存单复印件(审验原件);
3)银行存款询证函(另行提供询证函样本);4)银行存款红字的说明(企业盖章件,样本另行提供);5)其他货币资金:
应提供企业拥有其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如:
在途资金应提供汇款单位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2、交易性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
提供股票所有权证复印件、开户
证明、证券资金账户对账单;
(2)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
提供债券所有权证复印件、开户证明、利息结算单;
(3)交易性金融资产—基金。
提供基金所有权证复印件、开户证明、近期对账单;证券投资的库存证券复印件和托管证券证明文件。
3、应收票据
1)“涉及法律诉讼”的款项提供法院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审验原件);
2)用于质押的应收票据提供质押文件复印件(审验原件);3)大额应收票据的复印件。
4、应收股利
股东或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利润分配文件。
5、应收帐款、预付帐款
1)对“涉诉”的款项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件;2)基准日后已收回的款项,应提供原始凭证复印件,如汇款单、进帐单等;
3)欠款单位破产、关闭或资不抵债证明;
4)协助发放应收帐款(预付)帐款询证函(样本另行提供);5)金额较大的应收(预付)帐款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6)大宗预付款合同协议复印件。
6、其他应收款
1)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的借款协议、收据复印件;2)其他资料参照应收帐款
7、应收补贴款
有关发放补贴的文件复印件。
8、存货
(1)存货—材料采购(在途物资):
a、提供采购合同、订货单;b、对主要客户发函询证;
(2)存货—原材料:
a、提供原材料盘点表;b、所有品种的最近购货合同或购臵发票;c、盘盈盘亏原材料统计表及处理情况;
(3)存货—在库周转材料:
a、提供在库周转材料盘点表;b、所有品种的最近购货合同或购臵发票;c、提供在库周转材料积压、毁损等情况说明;
(4)委托加工物资:
a、向委托加工单位进行询证;b、提供委托加工的相关文件及合同;
(5)未完施工:
a、提供相关施工合同;工程设计、规划等相关资料;b、提供工程施工的工程进度(形象进度、实际进度)、工程确认单;
(6)存货—产成品(库存商品):
a、提供产成品(库存商品)盘点表;b、存货成本核算流程说明;c、提供涵盖所有评估申报明细表中产成品的现实正常的不含税销售价格清单;d、提供产成品(库存商品)积压、毁损等情况说明;
(7)存货—在产品(自制半成品):
a、提供产品的工艺流程;b、提供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相关核算明细表;
(8)存货—开发成本:
a、提供开发项目建设“五证”;b、提供承包、施工合同;c、提供工程的进度;
(9)存货—开发产品:
a、提供开发产品的竣工决算资料;b、提供相关的造价报告、审计报告;c、未付工程款的明细表;
(10)存货—发出商品:
a、提供相关的购销合同及相关资料;b、向对方企业进行询证;c、提供发出商品出库明细单;
(11)存货—在用周转材料。
a、提供在用周转材料盘点表;b、提供购臵合同及发票;c、提供在用周转材料积压、毁损等情况说明。
9、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报批文件(包括企业申请报损的资产明细表、鉴定检验证明、报损原因说明等文件、上级单位、财税部门的批文等)。
1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a、提供非流动资产转为一年内到期的相关资料;b、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11、其他流动资产
提供其他流动资产原始支付凭证和相关合同;
12、有关内部往来的核对情况等
1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
股票所有权证复印件、开户证明、证券资金账户对账单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
债券所有权证复印件、开户证明、证券资金账户对账单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投资:
其他金融衍生品所有权证复印件、开户证明、证券资金账户对账单;
(4)持有至到期投资:
、所有权证复印件、开户证明、证券资金账户对账单;
14、长期应收款
a、对长期应收款项发询证函(评估机构提供样式);b、提供长期应收款的合同、原始入账凭证;
15、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其他长期投资应区分控股与非控股,分别提供资料如下:
1)对非控股投资,应提供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概况(内容包括经营现状、财务状况等)、营业执照复印件、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公司章程(包括补充修改部分)及相关验资报告。
2)对控股投资,除“1)”外,应比照本清单提供全套资料。
16、长期待摊费用
a、长期待摊费用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b、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其他资料;
17、递延所得税资产
a、提供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依据;b、递延所得税资产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8、其他非流动资产
a、其他非流动资产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b、有关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其他资料。
19、投资性房地产
a、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发票复印件;b、出租合同及执行情况;c、照片;d、周边的可比案例。
20、应付票据票据存根复印件
21、长、短期借款1)借款合同或协议复印件;2)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复印件
22、预收帐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
1)涉及法律诉讼的款项请提供法院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件复印件;
2)协助发放询证函;
3)对于无法付出的负债,请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明资料;4)大额应付款或预收款项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3、预提费用
计提依据复印件(如大修计划、利息计算表、征收管理费的文件等)。
24、应付职工薪酬
工效挂钩额度批准文件或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25、应交税费
如果被评估单位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请提供减免税的批文。
26、应付股利
提供分配方案的文件依据(如股东、董事会决议等)。
27、其他应交款
除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各种地方性收费的文件(计提依据)的复印件。
28、应付债券1)发行债券的批文;
2)实际发行情况、应付债券利息计提及支付说明。
29、长期应付款
相关应付款合同协议复印件,如引进设备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等的复印件;
(二)房屋建、构筑物类
1、建(构)筑物
1)房屋产权证或替代证明,对权利人不是被评估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2)厂区平面图(指煤炭生产系统)、室外管线图(包括上水、下水、煤气、暖气、蒸汽、电线、电缆等);
3)典型工程的预决算资料、施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4)待核销、报废建筑物类资产的说明(企业盖章)及证明材料;5)盘盈、盘亏建筑物原因说明;
6)当地基准日执行的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调差文件,前期及其他费用标准及文件(协助提供);
7)当地基准日执行的造价信息资料(协助提供);
8)当地目前工业与民用各类建筑物的市场行情(售价或建安成本)(协助提供);
9)协助填写房屋建筑物调查表。
2、在建工程—土建工程
在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概预算资料;
(三)设备类
1、机器设备
1)大型国产设备的购货发票及合同复印件;2)典型进口设备的合同、报关单、装箱单;3)生产企业工艺流程图及说明;
4)典型设备档案(包括运行记录、事故记录、维修保养情况);5)大型设备大修、维修、改造及技改资料(次数、时间、费用);6)盘盈盘亏原因说明;7)典型设备技术指标资料;8)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9)技术维护规定。
2、车辆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按明细表序号填列);
对权利人不是被评估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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