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评估定价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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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评估定价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不良资产评估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资产评估定价行为,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提高处置收益,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是指不良资产项目处置时机成熟时,我行自行或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评估意见的行为。
评估包括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两种方式。
内部评估是指我行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内部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不良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行为。
外部评估是指我行委托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不良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价,是指我行以不良资产评估为基础,综合考虑影响不良资产处置价值实现的各种因素,确定一定期间内我行可接受的最低处置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不良资产评估定价实行回避制度。
我行员工或评估中介机构与债务关联人(包括借款人、保证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存在关联关系或经济往来的,该员工或评估中介机构不得参与项目评估定价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机构自营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定价,财政部委托资产及x银行境外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定价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六条 不良资产评估对象包括债权类资产和非债权类资产。
债权类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和银行卡透支等)、已核销资产,及形成不良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垫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等非信贷类债权资产及其对应的权利。
非债权类资产包括抵债形成的实物、股权、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七条 债权类资产以内部评估为主,评估对象应涵盖可用以实现我行债权资产清偿权利的抵质押资产及权属于债务关联人的有效资产(统称偿债资产)。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委托外部评估。
(一)债务关联人股权结构复杂、内部关联交易多、资产状况复杂、账务混乱的,可将偿债资产整体委托外部评估。
(二)债务关联人资产专属性较强的,可将该资产专项委托外部评估。
(三)债务关联人涉及众多债权人、涉诉案件较多的,可将债权资产委托外部评估。
(四)项目所在行内部评估人员不足、自行评估难度较大的,可将债权资产或偿债资产整体或部分委托外部评估。
第八条 债权类资产拟采用抵债方式处置的,对拟接收的资产要采取外部评估方式。
第九条 评估非债权类资产均应采取外部评估方式。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良资产,可不进行评估:
(一)采用直接追偿、诉讼追偿、委托清收、租赁或核销等方式处置的。
(二)债务关联人偿债能力充足,其有效资产价值或现金净流量明显高于我行债权本息余额的。
(三)债务关联人的抵质押资产价值明显高于其对应债权本息余额的。
(四)评估费用预计超过不良资产处置可收回金额,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五)上市公司可流通股股权资产。
第三章 内部评估
第十一条 债权类资产内部评估程序主要包括:
组建评估团队、明确评估对象、收集相关资料、确定评估假设、选择评估方法、撰写评估报告等步骤。
第十二条 组建评估团队。
评估团队应由两名(含)以上内部评估人员组成。
评估团队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时限及评估要求。
评估人员应依法合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的合规性、客观性、公正性。
评估人员优先选择具备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土地估价师等专业资格人员,不良资产项目管户经理不得担任其管理项目的评估人员。
对评估人员不足的,可安排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担任:
(一)熟悉资产评估、会计、土地估价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一定的评估技能;
(二)在金融行业从业满3年(含)以上;
(三)从事银行资产处置、风险管理、信贷管理、授信执行、信贷前台客户等岗位工作满2年(含)以上。
第十三条 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人员要与管户经理充分沟通,全面掌握资产情况,准确界定资产评估范围,对可用以实现我行债权资产清偿权利的抵质押资产及权属于债务关联人的全部有效资产等均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防止漏评、错评或重复评估。
第十四条 收集相关资料。
评估人员应全面收集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的法律文件、债务关联人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信用情况、抵质押资产情况及查封资产情况等,并可根据需要现场勘查评估对象、调查市场信息或走访工商、房产、税务和法院等相关部门。
收集的资料经过分析、整理后,可作为不良资产价值分析估算的依据。
管户经理要积极配合评估人员搜集资料,提供项目档案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确定评估假设。
评估人员应充分了解可能对项目评估产生影响的限制条件,合理设定评估假设。
评估假设通常包括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或清算假设等。
第十六条 选择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对象的特征属性、评估依据和评估假设,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规范进行分析、判断和估算。
评估人员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合理的评估方法,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最终的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 债权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交易案例比较法和专家打分法等(方法释义详见附件1)。
第十八条 评估权属于债务关联人的可偿债资产时,应先确定价值类型,再选择评估方法。
价值类型主要包括市场价值、清算价值、投资价值和残余价值等。
偿债资产评估应优先选择市场价值类型。
对拟通过公开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或通过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规范交易市场,以公平合理条件公开转让给非特定受让人的资产,评估时须选择市场价值类型。
偿债资产评估选用非市场价值类型时,应分析说明其选择的合理性。
偿债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方法释义详见附件1)。
第十九条 对部分流动性强、单体价值高或专属性强的偿债资产,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评估。
(一)汇票、大额可转让存单等高流动性资产,按面值或兑现价值扣除变现费用后确定评估价值。
(二)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基金份额、债券等,应根据评估基准日的加权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可根据评估基准日前30个交易日市场交易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价值。
(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应优先选用市场法评估,市场法适用条件不满足的,可使用收益法、成本法以及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
(四)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应优先选用市场法评估,市场法使用条件不满足的,依次考虑使用收益法和成本法。
(五)应收账款,应优先选择逐项核实付款方还款能力的方法评估,对难以逐项核实的,可采用账龄分析等其他方法。
第二十条 撰写评估报告。
评估团队经分析、估算和集体审议,对评估结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评估结论,并由所有参与评估人员签字确认。
评估报告应包括标题、评估声明、报告摘要、正文、附件等内容(报告基本格式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及时与管户经理进行沟通,管户经理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分别出具书面异议材料及解释材料,评估人员不得根据管户经理要求随意更改评估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偿债资产部分委托外部评估的,内部评估人员审核确认外部评估报告后,可直接引用外部评估结论,并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外部评估
第二十三条 非债权类资产及需要外部评估的债权资产评估
程序主要包括:
评估立项、选聘机构、签订协议、跟踪配合、审核报告等步骤。
第二十四条 评估立项。
对项目处置条件成熟,按规定需进行外部评估的,要进行评估立项。
管户经理应根据最近一次项目
尽职调查情况、评估对象的资产属性及本地区同类资产评估业务的收费情况等,拟定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建议,提出评估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专业资质、所需要的专业评估技能及本次评估费用参考标准等需求,报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负责人审定。
对最近一次尽职调查时间与评估基准日之间间隔超过一年的,管户经理应对拟评估资产重新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五条 选聘机构。
各行要按照我行财务管理制度申请评估费用,并根据集中采购有关规定,从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按照就近和资质与项目相匹配的原则,综合考虑评估中介机构的资质、费用标准、合作业绩、评估方案、人员配置等情况,采用竞争方式择优选聘评估中介机构。
第二十六条 签订协议。
评估中介机构确定后,项目所在行要及时与该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明确约定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评估价值类型、双方权利义务、评估费用及支付方式、评估报告交付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法等。
委托评估协议文本应在签署前按照我行法律审查规定送交承担法律审查职能的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跟踪配合。
评估中介机构评估过程中,项目所在行应做好配合工作,积极提供评估所需的法律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等相关档案资料,掌握评估进展,对评估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
第二十八条 审核报告。
评估报告形成后,项目所在行要及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评估要件是否齐全、有效;报告内容和格式是否全面、规范;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是否准确;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与价值类型选取是否合理;评估依据是否真实完整;评估方法是否恰当等。
第二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由管户经理独立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评估情况复杂的,可由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负责人指定具备内部评估资质要求的人员审核。
经审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出具书面异议,要求评估中介机构作出合理解释;对不良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价值类型选择错误、评估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的,应要求评估中介机构重新评估;对注册评估师或评估中介机构存在违法执业行为的,可向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投诉举报,并将投诉原因及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我行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多家金融机构采取一致行动处置不良资产的,可根据债权人共同协商结果确定外部评估程序。
第五章 处置定价
第三十一条 处置定价程序主要包括分析差异原因、论证影响定价因素、协商处置价格、集体审议论证、形成定价意见等步骤。
对免评估的不良资产处置项目,应以债权本息余额或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结合影响定价因素及协商谈判情况确定处置底价。
第三十二条 分析差异原因。
管户经理要将最近一次项目尽职调查估值情况与评估结论进行对比,深入分析估值与评估价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论证影响定价因素。
管户经理要对影响项目定价的因素进行全面、充分的分析论证。
对影响定价因素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要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认定或按照我行法律审查规定送交承担法律审查职能的部门审查。
(一)对可定量分析的影响定价因素,应估算该因素影响定价的方向及具体金额。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意向买受人报价、拍卖机构询价情况、股权类资产未来波动趋势、我行处置成本等。
(二)对仅可定性分析的影响定价因素,应根据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合理推断设定相应调节系数。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我行处置策略、政策法规限制、当地司法和信用环境、土地取得方式、其他金融机构同类资产处置情况及影响不良资产可回收金额的其他因素等。
第三十四条 协商处置价格。
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要根据评估结论,制定谈判策略,与债务关联人、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等交易对手就处置价格充分沟通协商,努力提升处置收益。
第三十五条 集体审议论证。
管户经理要结合分析论证情况,形成书面定价建议,提交不良资产处置机构集体审议论证,并形成会议记录,详细载明各参会人员的主要意见。
参与集体审议的人员应至少包括不良资产处置机构部门负责人、管户经理、具备内部评估资格的人员等。
参与审议的人员要对项目定价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三十六条 形成定价意见。
结合谈判协商情况,不良资产处置机构集体审议认为处置条件确已成熟、目前处置价格可接受的,应明确形成定价意见。
定价意见是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处置请示文件中应完整清晰地阐述定价结论。
对情况复杂的项目,可单独出具定价意见书,详细阐述处置定价程序及定价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对评估定价工作的管理。
对未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评估定价失实或形成其他风险的,按照《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制度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xx银行不良资产估值定价管理办法》(xx发〔2009〕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评估方法释义
2.内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
附件1:
评估方法释义
一、假设清算法
(一)定义。
在对债务关联人破产清算的假设前提下,根据债务关联人有效资产和有效负债情况,按照破产法规定的偿债顺序,估算债权资产价值的分析方法。
(二)适用条件。
1.债务关联人不能持续经营,或债务关联人可持续经营,但净现金流不稳定或净现金流明显不足以偿债。
2.评估人员掌握债务关联人较为完整的财务信息,能够合理判断债务关联人有效资产和有效负债情况,并综合抵押、查封和处置税费等因素估算处置变现金额。
二、现金流偿债法
(一)定义。
依据债务关联人近几年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其未来一定年限内可偿债净现金流和资产期末价值进行预测分析,估算债权资产价值的分析方法。
运用现金流偿债法时,要合理区分债务关联人的运营资产和非运营资产。
对运营资产,应评估其在净现金流预测期末时点可变现价值的折现现值;对非运营资产,应直接评估其基准日价值。
(二)适用条件。
1.债务关联人未来一定期限内能持续经营并产生稳定的可偿债净现金流,净现金流可量化测算。
2.评估人员可获取债务关联人此前至少连续三年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三、交易案例比较法
(一)定义。
通过可比的其他已处置的债权资产案例,量化分析影响债权资产价值实现的各种因素的差异,综合修正案例处置结果后加权平均,估算债权资产价值的分析方法。
(二)适用条件。
1.选取的可比案例至少为三个(含)以上。
2.可比案例与评估对象存在的影响资产价值实现的各种因素具体差异可逐项定量分析,并可测算影响幅度。
四、专家打分法
(一)定义。
借助银行内外部专家经验,对影响债权价值的各项因素进行主观判断,得出债权资产价值的分析方法。
使用专家打分法时,要确定影响债权资产价值实现的主要因素及其影响权重,选择至少三名(含)以上专家逐项匿名打分,打分结果公布后再由专家进行修正,经多轮反复后综合专家意见,确定债权资产价值。
(二)适用条件。
1.仅适用于其他债权类资产评估方法难以进行定量分析的情形。
2.选择的专家应熟悉资产评估、财务会计、银行信贷、金融资产处置及当地债权处置市场行情,为具备一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
五、市场法
(一)定义。
根据真实交易的可比资产交易价格,经分析调整修正后,估算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适用条件。
1.资产存在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且市场中存在三个(含)以上可比的资产交易案例。
2.交易案例的买卖双方平等自愿进行交易,交易价格能反映充分竞争状态下的市场行情。
3.可比资产与评估对象的功能、市场交易条件和评估基准交易时间均具有可比性。
六、成本法
(一)定义。
将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时点的重置成本扣减资产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等价值调整项后,估算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适用条件。
成本法适用于评估对象处于继续使用或被合理假定为处于继续使用状态的资产。
七、收益法
(一)定义。
通过分析预测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入的现值,估算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适用条件。
1.评估对象在物理上或功能上为有机整体,难以分割的资产。
2.评估人员可以合理估算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折现率和预期收益持续时间。
附件2:
内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
一、标题
标题应简明准确,一般采用“项目所在行名称+评估对象名称+评估报告”的形式。
如:
“某某分行营业部对某某公司不良贷款的评估报告”。
二、声明
评估人员对报告内容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的承诺,对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事项的提示等内容。
三、摘要
对评估报告简要概括,包括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结论及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四、正文
(一)评估目的。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经
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具体描述,并以文字、表格等形式说明评估范围。
(三)评估假设。
详细说明评估假设条件及其合理性,以及假设条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评估偿债资产时,要明确选用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阐述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五)评估基准日。
明确评估基准日及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
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将来的时点。
(六)评估依据。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所对应的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依据、估价依据等。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作为评估依据的,应当披露审核结果、引用原因及所引用报告的出具方、报告文号、报告结论等事项。
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抵债合同、抵押登记资料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估价依据通常包括债务关联人提供的财务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内部评估人员收集的市场资料等。
(七)评估方法。
说明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并对评估方法中的具体技术及主要参数进行分析。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说明自评估发起日至出具评估报告日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的过程;
2.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的过程;
3.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前提,选择价值类型及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的过程;
4.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评估报告和内部审核的过程。
(九)评估结论。
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通常是确定的数值,特殊情况下,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示,同时给出确定数值评估结论的建议。
其中:
1.采用假设清算法进行评估的,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2.对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的,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3.评估多项资产或多家债务关联人偿债能力的,应当分别说明各项资产或各债务关联人的评估价值。
(十)说明事项。
包括报告使用限制及特别事项说明。
1.有效期限制。
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一般为评估基准日起算一年内。
2.特别事项。
通常包括产权瑕疵、未决事项、法律纠纷、重大期后事项等。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一)评估报告日。
通常为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日期。
(十二)签字。
评估报告应由参与评估的团队所有成员签字。
五、附件
通常包括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评估资产清单及资产汇总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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