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培训内容介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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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培训内容介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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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沈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系列实务培训讲座,第三专题下,失业保险政策问答,主讲人:
失业保险处,1、什么是失业?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工作岗位的情况。
失业问题与通货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恶化当今世界发展经济的四大难题,其中失业和通胀对经济和社会影响更大,被视为经济运行的头号敌人。
2、失业有哪几种形式?
自愿性失业非自愿性失业磨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长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季节性失业隐蔽性失业。
3.失业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制度的特征,普遍性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覆盖范围广泛;强制性制度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互济性收缴的失业保险费在统筹地区安排使用;社会化基金来源多渠道,有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分担;水平适度失业保险制度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尽可能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适当积累;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保证基金安全。
4.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是什么?
1、从制度安排上看,同其他社会保险一样,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的“稳压器”、“安全网”。
同时还具有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
2、从工作实践上看,失业保险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维护就业局势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从国际上看,失业保险制度已成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普遍制度安排。
5.我市现行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有哪些?
*国家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省政府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沈人大发200417号)、关于加强我市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沈劳社发2002年41号)。
6.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社会团体及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公务员不参加失业保险,由公务员法去调整。
7.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变更?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失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
8.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招工手续和劳动合同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9.失业保险基金是由几部分构成的?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10.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的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11.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12.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保费如何缴纳?
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需要到区县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带手册合同,填报盘格式集合,用人单位按照农民工本人上月实发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不缴费。
实行按月缴纳,在地税申报前持手册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申报人数和缴费基数后,缴纳。
增减变化同时办理。
13.欠费如何核定?
何为零申报?
如果企业成立之时一直没有参保,现在参保应从该经济类型进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之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分段计算。
按照规定,企业成立30日内到失业保险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超期按欠费办理。
如果企业成立之日至第一次缴费期间,所有税务报表和负债表没有发生费用,在地税部门零申报,可以认定为无欠费,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已经参保并且缴费,在以后经营期间出现零申报均认定为欠费,需补缴失业保险费。
14.享受失业保险金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需要强调的是:
*缴费时间满一年是累计缴费时间;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鉴别;失业登记是掌握情况、确认身份进入享受程序的标志;求职要求是是否求职登记、参加培训,是失业人员的义务,也是表现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15.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规定的;被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碰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
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由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的是指个人的主动辞职,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是本人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出现,劳动者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视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识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6.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需要注意:
*权利和义务对等,缴费时间越长,领取的期限越长;*缴费时间算“累计”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鼓励失业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等多种方式就业。
*将享受的期限规定了三个档次,每档都根据缴费年限设定了领取的上限。
在档次内领取的月数,由各地因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17.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8.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社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的,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年不足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满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具体标准:
10年以上,城区1040元、一市三县840元;10年以下,城区910元、一市三县735元。
19.如果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保费是不是白交了?
劳社厅【2004】年11号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规定:
参保工作不满一年,自愿辞职、没有就业要求、没有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
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20.农民合同制工人怎样能享受到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
月生活补助的标准等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的,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1.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哪些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22.领金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吗?
社保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特别提示:
1、将在领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是对国家条例的重大调整。
鉴于医保保障能力强,能够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可以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
2、我市在2011年8月1日,全面启动了在领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23.在领失业人员死亡享受什么待遇?
社保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特别注意:
1、领取的条件仅限于领取保险金期间。
2、这里所说的死亡没有任何限定条件,无论是什么原因,是病故、因意外伤害死亡等,都包括在内。
3、主要考虑:
减轻失业人员遗属的经济负担。
4、失业人员死亡后,期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由家属继承,但死亡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应继续发放。
24.妇女生育补助费如何享受?
我市现行政策规定:
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发给生育补助金,补助金不低于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
生育补助费和生育保险不能兼得。
25.用人单位如何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职工失业后,用人单位应持本单位失业保险手册和个人缴费证明,户口、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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