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办法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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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办法和标准
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韶关市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小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水利部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和《韶关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已投产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站安全年度检验主管机关,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二章年检管理
第五条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单站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年检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站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至5万千瓦的水电站年检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小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
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七条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行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八条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以申报单位自查自检为主,水电站应认真组织自查自检工作,如实填写水电站安全管理年度检验申报表(详见附件3),其法定代表人对自检结果负责。
第九条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实行首次年检和常规年检制度。
第十条首次年检可参照清理整顿违规水电站和小水电安全核查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常规年检在首次年检后,每五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年检时小水电站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并出具相应的专业评估报告。
第三章年检程序
第十三条小水电站安全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小水电站业主提交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度检验申报表(详见附件3)及安全年检材料;
(二)主管机关受理审查安全年检材料;
(三)主管机关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检验;
(四)主管机关在安检申请表上加盖戳记。
第十四条小水电站申报安全年检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水电站安全管理年度检验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五)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综合报告,该报告应涵盖安全管理分类统一标准的所有内容。
第十五条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年检材料。
第十六条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按基建程序建设的小水电站并具有相应资料;
(二)已通过省、市、县完成违规整改的小水电站;
(三)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小水电站,应限期进行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完成整改验收后,准予年检。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年检对象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小水电站应当按照年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运行记录和统计台账等档案资料,随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
(一)未依照规定变更工程规模并已投入运行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逾期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四)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年检的。
在限期内不进行纠正、整改仍不合格、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水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办理年检,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采取强制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1、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
2、小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年检申报表
3、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
附件1: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
A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由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勘测资料;
2、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且为一类工程;
3、安全可靠,管理优秀,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设备责任事故;
4、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90%;
5、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6、保证了生态环境用水,实现了文明生产,环境优美;
7、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
B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勘测资料不全,但进行过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并进行过整改、加固达到要求,已验收合格;
2、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事件以及重大设备责任事故;
3、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80%;
4、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5、基本保证了河流生态用水,基本解决了跑冒滴漏和脏乱差,落实了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C类电站标准
未完全达到基本条件或发生下列条件之一:
1、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事故;
2、电站存在重要安全隐患,影响发电安全和系统安全;
3、电站证照不齐全,有严重的不良记录;
4、管理混乱,严重跑冒滴漏和脏乱差。
D类电站标准
大坝、引水系统或发电厂设备存在严重隐患,随时可能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隆府办发〔2010〕196号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电监局《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水电〔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
小水电站业主是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各小水电站业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主要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水电站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小水电站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小水电站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工商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供电公司、涪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白马供电所应配合县级相关部门,抓好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
二、认真开展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的通知》(渝水电〔2006〕9号)(见附件)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全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水科〔2010〕15号)要求,县水务局在今年内,对全县小水电站企业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进行分类管理。
2011年3月1日前,水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全县小水电站年检工作。
各小水县安监局、工商局、供电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配合开展次项目工作。
三、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电监局《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水电〔2010〕3号)要求,县水务局和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违反规划、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小水电项目,县水务局要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予以处罚。
对违规建设的小水电工程,县水务局、县安监局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于安全隐患严重、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关闭决定,县工商局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县供电公司不予办理电力发电上网;县水务局不予办理取水许可。
(二)对未经验收擅自蓄水或投运的小水电工程,县水务局要责令其放空库容,不予办理取水许可,并报请县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县工商局要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县供电公司不予办理电力发电上网。
(三)各乡镇和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供电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已投运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凡存在工程安全隐患严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持证上岗不规范、安全投入无保障等违规问题的,各乡镇与县水务局、县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县政府进行关闭处理。
根据关闭决定,县发改委要取消其项目核准;县工商局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县供电公司与重庆涪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白马供电所配合力监管机构取消其电力上网业务;县水务局取消其取水许可。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小水电站,县水务局、县安监局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强化警示教育,落实整改措施。
县级各执法部门在小水电站管理中要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建立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四、广泛宣传,强化认识
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宣传车等媒体多形式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全县小水电站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使我县的小水电安全管理规范、有序。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安全生产小水电站△通知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19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的
通知
渝水电〔200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的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14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农村水电站范围内开展安全管理分类和年度检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如泰山,为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杜绝水电站的安全事故隐患,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好落实,做到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认真学习贯彻《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地年度目标考核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市水利局和市安监局已成立了重庆市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成立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领导小组。
二、管理权限
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分类标准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规定,单站装机容量5000kw—50000kw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5000kw以下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首次申报水电站类别
(一)已成水电站首次申报
水电站生产运行单位按照申报要求,于2006年8月31日前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详见附见1〈附录2〉),经市水利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评价后,再按分级管理权限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水电站类别。
(二)新建水电站
新建水电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峻工验收后,水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照申报要求,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并按分级管理权限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水电站类别。
四、年度检验
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水电站生产运行单位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详见附见2〈附录3〉)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和管理权限对已确定类别的水电站进行年度定级、晋级或降级。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对该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渝府发《2006》50号)等规定,电站生产运行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接受监督和管理,凡是不按照《办法》规定按时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的水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将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同时,将商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营业执照,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章分类与评审管理
第四条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
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五条水电站分类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见附录1)。
第六条确定水电站类别实行首次申报与年度检验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三章首次申报程序
第八条 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非违规建设的水电站;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九条首次申报的水电站,要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见附录2),并按分级管理要求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分类标准确定有关水电站类别,并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年度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水电站安全管理类别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经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附录3)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检验申报表进行检验,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电站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
第五章确定和冠名公布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金牌由水利部统一规格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
第十七条首次冠名和年度检验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六章奖惩和整改
第十八条对冠名金牌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向当地政府推荐参加相关表彰评比,向金融部门推荐提高贷款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
第二十条被确定为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使用证,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凡是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申报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直属的水电站,水利部门管理的变电站,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附录1:
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
A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贯彻《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
2.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设备责任事故;
4.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90%;
5.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6.保证了生态环境用水,实现了文明生产,环境优美。
B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部分生产、办公环节采用了微机自动化技术;
2.人员编制基本符合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3.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4.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事件以及重大设备责任事故;
5.“两票”执行填写合格率达到95%以上;
6.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80%;
7.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正常;
8.基本保证了河流生态用水,基本解决了跑冒滴漏和脏乱差,落实了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C类电站标准
未完全达到基本条件或发生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50%以下;
2.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事故;
3.电站存在重要安全隐患,影响发电安全和系统安全;
4.电站证照不齐全,有严重的不良记录;
5.管理混乱,严重跑冒滴漏和脏乱差;
6.人员超编1.5倍以上。
D类电站标准
大坝或引水系统或发电厂设备存在严重隐患,随时可能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
附录2:
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
附录3:
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电监局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水电﹝20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电力监管办公室,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市小水电站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
小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业主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
业主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不安全不允许生产。
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华中电监局密切配合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共同抓好重庆市区域内小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水电站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水电站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对项目业主和运行管护单位的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确保水电站安全。
全市各级监察、国土资源、气象、财政、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水电站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一)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前的安全把关
从事小水电开发的项目业主,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包括水电开发业务。
项目业主应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法〔2007〕1071号)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从事小水电开发的行业准入同意。
小水电项目必须符合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必须获得水能资源开发权,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通过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和其他法定行政许可程序。
凡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小水电项目,一律不得申请、审批或核准。
(二)严格项目的审批、核准
小水电项目按投资来源不同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
对于政府投资的小水电项目实行审批制,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小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其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为确保小电站大水库的安全,所有水库电站项目必须根据水库库容的大小,按同等规模的水库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水库规模为中小型的水电站,初步设计应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规模为大型的水电站应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初审后转报水利部审批。
对于政府投资的小水电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业主按工程规模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总装机5000kW以下的小水电站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000kW及以上或跨行政区域的水电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已经通过初步设计审批的小水电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
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工程特性、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
小水电项目开工前,业主应提出开工申请,总装机5000kW以下的小水电站经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000kW及以上或跨行政区域的小水电站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小水电工程建设应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小水电项目业主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渝水基〔2009〕9号)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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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水电 安全生产 管理 有关 办法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