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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管理办法
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州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面上课题和专项课题。
第三条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研究对广州市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教育科学领域内对丰富和发展教育理论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前沿问题。
第四条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接受广州市教育系统内教育工作者申报。
市教育系统外教育工作者申报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与本市教育系统内单位和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联合申报。
以上单位和个人,凡有条件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规划研究课题。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公室(设在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处),是广州市教育局领导下的实施全市教育科研规划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统筹管理市级课题的规划和研究工作。
第六条课题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广州市教育科学发展规划、研究计划及课题指南的具体组织工作。
2.组织规划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3.制定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编制研究课题经费预算。
4.检查重大课题的研究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
5.负责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审)、验收、推广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章选题
第七条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面上课题和专项课题主要采取课题指南招标的形式确定。
第八条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一般每五年公布一次,年度滚动课题一般参照课题指南选题。
第九条根据形势发展和广州市教育改革的实践需要,广州市教育局确定若干课题作为重大研究项目,采取指定、委托或公开招标的形式,统一组织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第四章申请
第十条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
年度滚动课题申请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申请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课题申请人必须是主持所申请课题研究工作的实际负责人,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
2.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否则,须由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书面推荐。
3.每个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并组成结构合理、能胜任课题研究工作的课题组。
4.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及实验条件能基本保证,确保申请项目顺利完成。
5.未完成已承担的市教育局科研课题任务,或项目完成后未按要求做好结题工作以及未能履行项目合同条款的,不得承担新的研究课题。
6.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十二条每个课题只能确定一名课题负责人(组长)。
如课题负责人年龄较大(男超过55岁,女超过50岁),须设第二负责人(副组长)。
如课题组成员较多或有其他原因需协助负责人主持研究工作的,也可设第二负责人。
第十三条课题申请人须在做好前期研究准备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一式6份(1份原件,5份复印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人员素质与水平能否保证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等进行审查、筛选,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五条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书按要求报课题办公室。
迟于规定截止日期提出申请的,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第五章评审
第十六条课题管理办公室对课题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不按规定打印填报的。
3.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第十七条申请课题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学科专家评议。
学科专家主要从广州市教育科学专家库中抽取。
学科专家评议结果提交课题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规划课题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专家评议意见、按照课题立项要求和评审程序。
评出拟立项的各类课题。
报广州市教育局审批立项。
第十九条专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审议自己的申请或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应该回避。
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条研究项目审批立项后,由市教育局下达各单位,并给予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资助经费从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专项经费中列支,由课题管理办公室一次核定每一课题的具体资助金额,分年度拨付课题组长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资助经费必须用于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
指科研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国内调研,小型会议,学术交流,科技劳务以及为进行科研试验必须雇请的临时工工资等费用。
不得用于采购大型通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音响录像设备、计算机等。
2.图书资料费。
指项目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及复印等的费用。
3.实验、材料费。
4.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课题组应本着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
经费由课题组长掌握使用。
每年年底须将本年度经费开支情况书面报告课题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资助经费由课题组长负责,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管理。
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如有节余,可留作下年度科研项目补助经费。
年终时须根据开支情况绘制会计报表。
课题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帐目,编制决算表,报课题管理办公室核销。
经费代管单位每年可提取拨款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但每个课题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报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的课题,将缓拨或停拨下年度经费。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课题管理办公室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对经费使用混乱、严重违犯财务制度、贪污挪用者,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将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承担新课题的申请。
触犯法律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教育局确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后,课题负责人须在一个月内与广州市教育局签定承担项目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留课题管理办公室,一份交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一份由课题负责人保存。
逾期不按规定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该课题,不再下达立项通知。
第二十七条规划课题实行三级管理,即课题管理办公室、课题组长所在单位及课题组长共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课题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规划课题研究工作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向教育局提交检查报告和相应的措施建议。
第二十九条课题管理办公室每年将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本年度广州市教育科学规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及时通过文件、杂志、刊物等渠道进行反映和交流。
第三十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项目列入计划进行管理,并协助课题负责人解决项目实施所需的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条件,督促课题负责人认真进行研究工作,保证课题按期按质完成。
第三十一条课题组长应主持课题研究全过程,负责协调课题组成员关系,合理配置人员、经费、信息等资源,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取得预期成果。
第三十二条课题组长应在每年12月底以前提出课题研究进度报告(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报送所在单位和课题管理办公室。
课题进行当中,对课题组成员、课题经费或其他重大事情的决定,须提出专门报告,经课题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课题负责人因病、灾祸或出访一年以上,或调离本岗位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该课题的研究工作时,课题所在单位应提出中止的报告,由课题管理办公室核准中止该项目。
课题负责人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经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后,报课题管理办公室核准撤销立项资助。
第三十四条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受资助者应及时写出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课题管理办公室。
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市教育局,未拨经费终止拨款。
第八章 鉴定
第三十五条凡广州市教育科学研究市级课题,课题负责人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三个月内填写《广州市教育局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两份),并附主要论文、著作、有关研究成果,以及获得奖励的有关材料复印件等,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课题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课题结题后,课题组应及时与课题管理办公室商定成果鉴定事宜,由课题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该课题的成果鉴定(评审),并组织和主持成果鉴定(评审)。
第三十七条鉴定(评审)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和通讯评议。
鉴定(评审)组专家由课题管理办公室确定,一般由5-9人组成。
第三十八条课题组应向成果鉴定专家提供课题申请书、科研项目合同书、立项通知、开题报告、结题报告、应用报告、成果主件、附件及有关材料。
鉴定专家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成果进行全面评议与鉴定,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由组长填写《教育科研成果鉴定(评审)意见》。
第三十九条鉴定(评审)完成后,课题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果书面通知课题组长及所在单位。
第四十条课题组长应将完整的成果材料2份、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研究经费决算一并送交课题管理办公室验收存档。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如对广州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课题管理办公室、课题组长所在单位及课题组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以宣传推广。
第四十二条对促进广州市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重要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课题管理办公室和课题组长所在单位将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十三条对优秀的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课题组长及所在单位和课题管理办公室可与有关出版部门联系,推荐出版。
第四十四条凡受资助的广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经鉴定(评审)验收合格的,公开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标明)课题级别和接受何种资助。
第十章 本办法的修改与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广州市教育局。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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