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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动火作业、断路作业、电力设备设施检修(清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
第三条按照“作业项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危险作业管理。
第四条危险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
一个项目含多项危险作业的,须分别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由相应人员据实填写并签字。
第六条作业许可证不得私自涂改,确需修改须经审批人审核同意并在修改处签字。
第七条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危险评估等栏目不够填写时须另加附页填写。
第八条作业前,作业单位须根据作业内容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作业中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
第九条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及应急救援人员须经专项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作业前,作业单位须组织召开活前会,向参加作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包含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的工作交底。
第十一条作业许可证和附页须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中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器)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危险作业的作业负责人、监护人须由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严禁作业单位超许可期限及许可范围进行危险作业。
未经审批许可,不得组织危险作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六条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的空间。
第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十八条分公司(中心)须由设备工程、生产业务、工艺、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共同对本单位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职责
(一)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申请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在取得《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组织相关人员实施作业;
(三)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
(四)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应急和联络方法;
(五)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有限空间的人员应劝阻或责令退出;
(六)作业时,随身携带并保管《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掌握作业区域工作环境和工艺情况,合理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组织应急救援;
(二)作业前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负责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
(四)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监护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职责
(一)参加活前会并认真听取工作交底,充分了解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安全要求及危害因素;熟练掌握应急应对措施。
(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在确认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经监护人同意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三)服从作业负责人、监护人的指挥,不私自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
(四)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二条审批人员的职责
(一)审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到现场了解有限空间内外情况。
(三)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有限空间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有限空间内与外界连接的电源须有效切断。
第二十四条作业前,须对储存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含量。
第二十五条采取有效通风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第二十六条作业前30分钟内,须对有限空间再次做气体采样分析,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若不符合,须采取置换、清洗或通风等措施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
第二十七条作业中定时监测,作业期间至少每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有限空间外须备有必要的应急救援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应急物品。
第二十九条对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单位须增设监护人员。
第三十条有限空间作业时还须做到
(一)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二)作业过程中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三)作业前(后)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存在交叉作业时须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有限空间所在分公司(中心)及有限空间作业单位须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和应急应对措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三十二条须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应急救援装备。
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应急救援装备须建立台帐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记录、检测检验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或险情实施救援时,救援人员须做好自身防护,禁止盲目施救。
第三十四条当作业中断2小时以上、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高处作业
第三十五条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一)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二)可能坠落范围: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三)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
(四)基础高度: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米为半径,划出的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内的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
(五)作业高度:
作业区域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
第三十六条高处作业的设备设施、工器具、防护用品及相关安全标志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作业前须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须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跳板须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须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八条作业中须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须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须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第三十九条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须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第四十条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丢弃。
第四十一条雨、雪、浓雾天气及6级以上强风天气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十二条暴风及台风暴雨后,须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须立即修理完善。
第四十三条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浓度应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带电高处作业须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确需垂直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脚手架、防护棚搭建或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作业。
第四十七条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第四章吊装作业
第四十八条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并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第四十九条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第五十条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一)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为一级吊装作业;
(二)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为二级吊装作业;
(三)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为三级吊装作业。
第五十一条吊装机具须注册手续齐全,机体显著位置附有有效的登记标志;须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且检测、检验资料完整、有效。
第五十二条吊装机具的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使用与管理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三条吊装作业人员须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五十四条吊装质量大于40t的重物、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须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须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五十六条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须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五十七条作业前须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须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八条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须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须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安全警戒标志须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规范手势统一指挥。
第六十条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六十一条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六十二条夜间吊装作业照明须符合《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2010)有关要求。
大雨、大雪、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室外吊装作业。
第六十三条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应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吊具、索具须经计算选择使用,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六十五条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第五章动土作业
第六十六条动土作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设施或临近设备、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六十七条作业前,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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