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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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治市,打响我市“四最”品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昌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昌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机关效能建设,必须围绕“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成本最低、回报最快、效率最高、信誉最好”的要求,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机关效能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成立南昌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和南昌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处理日常事务。
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与市纪委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七条 实行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机关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 效能制度
第八条 各级机关应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的原则,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管理、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制度。
第九条 各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同一项工作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负主要责任的部门应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贻误工作。
第十条 机关应根据本机关的职责、处室职责和职位说明书,明确各处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目标、任务和要求,并建立“AB”岗制度。
第十一条 机关必须公开办事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纪律,公开单项工作的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
机关应公示所属各处室的职责范围,职责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应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应当允许管理服务对象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市、县(区)机关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实行集中审批办证制、首席代表制和行政委托制。
不同机关对同一事项的审批,必须实行“并联审批”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机关必须实行办事限时制度。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办事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明确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明确办事时限,并向社会作出承诺。
机关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第十四条 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处室。
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机关承办人应一次性向管理服务对象告知其所诉请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程序以及必备的书面材料以及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等事项。
对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可以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管理服务对象的办事诉求不予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向直接领导报备。
第十七条 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严格执行检查报批制度。
第十八条 机关应建立并落实严格规范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有事请假外出,直接领导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文明服务,不得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承担规定之外的义务,不得有刁难、训斥管理服务对象等不文明举止。
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如上级机关和领导不予采纳,必须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执行。
第二十条 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科学、规范、能够量化、便于操作的效能考评制度,并将效能考评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考评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机关应建立失职责任追究制,明确失职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及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效能监察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市直各单位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应突出工作重点,用好监察手段,加强明察暗访,加大查处力度。
对举报投诉件,应按照“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和“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及时办理,快查快结,提高办理时效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市直各单位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调查辖区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举报投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受理县(区)、市直各单位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机关违反本规定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责成该机关负责人作出说明,提出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到位。
拒不纠正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建议其上级机关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追究该机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市直各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应建立机关效能建设情况通报制度,宣扬正面典型,剖析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正反典型的教育作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建设,完善举报投诉网络,实行优化投资环境举报投诉暨机关效能投诉联席会议制度,增强工作合力。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有代表性地从社会上聘请一定数量的机关效能监督员,对辖区内机关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新闻媒体应积极主动地宣传报道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动态,参与对机关效能建设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形成人人讲效能、处处抓效能的舆论氛围。
第四章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但其行为尚未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应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按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诫勉教育,由其所在机关的效能投诉中心作出。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告诫,由其所在机关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
第三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一年内连续被诫勉教育达二次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达二次的,本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其任免机关应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其作降职处理,并调整工作岗位;次年内再被效能告诫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其任免机关应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其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一年内本机关工作人员被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诫勉教育总数达三次或被效能告诫一次以上的,当年该机关不能评为先进(文明)机关,并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三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给予本人的效能告诫不服,有申辩的权利。
申辩和受理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机关应按“三定”方案确定的本机关及其各处室的职能、职责和职位说明书,对各处室、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机关岗位责任制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三、机关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的总体职能;
(二)内设各处室的主要职责;
(三)各岗位的主要职责;
(四)各岗位的“B”角责任人。
领导岗位责任制应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分管处室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上述内容如按年度制定,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四、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设立“AB”岗),避免因责任人离岗而耽误工作。
五、建立对岗位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制度。
各机关应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机关工作人员应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本人年度总结和述职内容。
各机关应加强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责任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首问负责制
一、机关应对首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上门询问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人)的义务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首问人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按“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耐心作出解释,并告之办理要求。
三、首问人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予受理,并记下诉求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人应主动告知或引导诉求人到有关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人应告知并尽可能帮助诉求人找到承办部门。
四、首问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电话咨询的,也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
属于举报投诉的,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首问人应熟悉本机关及其各处室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流程,对诉求人热情接待,文明服务。
一次性告知制
一、机关应对来本机关办事(电话咨询)的管理服务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并对一次性告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的办理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够即时办理的应即时办理;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诉求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查。
四、如遇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告之、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
限时办结制
一、机关应对所承办的各具体管理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及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机关及其经办人员应当即予以办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如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应报领导审批,并告知诉求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四、对机关向下级部署工作、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等事宜,也应提出时限要求。
机关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服务承诺制
一、机关应将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向社会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作出明确的承诺,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二、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各管理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服务质量、违诺责任、监督方式、投诉电话等要素。
三、各机关承诺的内容,应采取印发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设置告示栏、触摸屏、显示屏、网上发布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开。
四、机关应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履诺行为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违诺行为。
失职追究制
一、机关应对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种类及责任追究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严肃法纪,确保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
二、失职、渎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损失的;
(四)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力、效率低下,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擅离岗位,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三、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及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应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同岗替代制
一、机关应对各工作岗位A、B岗的设立及A、B角的职责、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避免造成工作延误。
三、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直接领导同意。
属“窗口”单位的,直接领导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与直接领导指定指定的代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五、机关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
六、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所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借故推诿、留置、拖延。
否定报备制
一、机关应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否定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经办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属职权范围内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不得擅自否定,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
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予以否定的意见。
四、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
诉求单位或诉求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诉求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诉求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
六、管理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诉求材料的,应当退还。
退还材料时,经办人员应核对管理服务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并请其签收备查。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机关管理、监督机制,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南昌市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昌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是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两种方式。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南昌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但尚未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应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四条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诫勉教育,由其所在机关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作出,并下达《诫勉教育书》。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告诫,由其所在机关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并下达《效能告诫书》。
所在机关作出效能告诫后,应及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行为,可直接给予或责成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应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一)不佩证、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二)上班迟到、早退或有事外出不请假,经指出不改的;
(三)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管理服务对象告知经办处室及联系电话的;
(四)本人因故外出,没有委托他人代办本人业务,或虽委托他人代办但受委托人不代办其业务的;
(五)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能及时办理的事项未出具回执的;
(六)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就所办事项提出办理意见的;
(七)不允许管理服务对象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且不涉及保密内容的事项办理结果的;
(八)对来机关办事(电话询问)的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不理不睬或刁难、训斥诉求人的;
(九)其他需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一)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备报制、同岗(AB岗)替代制等规定,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中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六)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七)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承担规定之外的义务或变相索拿卡要的;
(八)一年内被连续诫勉教育达二次的;
(九)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机关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处室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一)一年内本机关工作人员被连续效能告诫每达三次的,应给予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二)一年内本机关分管部门工作人员被连续效能告诫达二次的,应给予机关分管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三)一年内本处室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应给予处室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机关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处室领导效能告诫一次:
(一)本机关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影响效能建设的;
(二)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而没有实施,或包庇袒护、干扰调查的;
(三)本机关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拒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
(四)本机关、本处室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或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情节轻微的;
(五)本机关、本处室违反《南昌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且情节严重,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九条 宣布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时,作出决定的机关应与被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下达《诫勉教育书》或《效能告诫书》。
第十条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材料应存入本机关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存入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对象的组织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含二次)的,本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其任免机关应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其作降职处理,并调整工作岗位;次年内再被效能告诫的,当年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其任免机关应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其作辞退处理。
当年内本机关工作人员被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诫勉教育总数达三次(含三次)以上或被效能告诫一次以上的,该机关不能评为先进(文明)机关。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本人受到效能告诫有申辩的权利。
机关工作人员对本人受到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三条 县(区)、市直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机关)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五条禁令
严禁无故缺会或早退;
严禁上班玩电脑游戏;
严禁言行举止不文明;
严禁办文办事超时限;
严禁各种乱收费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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