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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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方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消防制度及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运输公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杜绝和减少危险化学品
运输事故的发生,运输公司必须开展长期有效的专项治理行动,以下是运输公司
制订的危险品消防制度及操作规程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操作规程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具备许可资质和相应的标准车辆,建立和使
用 GPS 实时监控平台、制定和执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应急救援
预案,杜绝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必须满足运输介质
要求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安装和使用 GPS 定位系统,且装有行车记录仪。
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运输车辆上路行
驶必须携带相关证件(详见附件 1)。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
有完善的装卸环节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有规范的装卸现场。
使用的运输车辆必须是自有专业
运输公司中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企业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
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分工与职责
(一)交通部门。
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综合整治。
一是督促
运输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
二是对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
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应急救援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培训和教育,并进行严格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法定代表人和驾驶员、押运员,要
收回相应的从业资质证书。
三是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 GPS 监控平台,有效发挥
GPS 的实时监控功能。
四是整治期内完成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部分液化烃类介
质车辆的分类管理,条件具备时,指导成立专业化运输公司。
五是督促运输企业
与具备相关证照、手续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合
同内容要详细、准确。
六是根据《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和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要求,监督生产、使用、
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
并定期进行演练。
剧毒化学品运输罐车必须是专车专用的罐式集装箱运输车辆,
企业自有的专业运输公司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
同时,按照《危险化
学品从业单位装卸环节专项整治标准》(附件 2)的要求搞好装卸环节的现场
管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装卸环节安全检查表》(附件
3)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生产、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企业装卸
环节逐一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区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
闭。
做好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整治。
一是严格审查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并定期进行审验。
其中,罐车必须是达到运输介质条件的标准车辆,并有质监部
门出具的合格罐体检测报告。
所有车辆必须使用 GPS 监控系统,剧毒化学品、液
化烃类等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剧毒化学品罐车必须是专车专用的罐式集装
箱式运输车辆。
二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上路时必须随身携带相关资格证件。
三是对常驻我市的外地注册车辆实行备案管理。
常驻我市境内运营的外地注册
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附
件 4)。
整治期内,完成运输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企业装卸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和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同时,按照《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
将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的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一律纳入源头管理的范围。
(二)安监部门。
在整治期间,一是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
企业使用运输车辆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是督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
存企业与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输企业签定运输合同。
三是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危化
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协调指导和综合监督工作。
(三)公安部门。
加强剧毒化学品管理。
一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督促剧毒
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制定工作规程。
二
是监督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按规定查验或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
购证》。
(四)交警部门。
一是监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公
路运输通行证》。
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车辆。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有关
安全技术标准。
车辆路上行驶时,必须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
带有效证件。
三是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3392—2005)的规定,安装车辆标志标识等。
(五)质监部门。
在整治期内,一是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大罐小标”的罐车,
责成整改达标或予以取缔,确保所有罐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是对未取得上岗
资格的承压容器充装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发放《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
三是结合我市实际,监督、指导有关运输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
罐体。
(六)工商部门。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登记、注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二是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及时查处管辖范围内
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是负责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铁路运输部门。
在专项整治期间,应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的铁路运
输、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
在专项整治期间,要根据自己的职责,
认真做好危险化学物品的交通安全工作。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
由区安监局牵头,交通、公安、交警、质监、工商、
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制订专项整治
的政策措施。
办公地点设在区交通局,负责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二)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
召开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危险化学
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部
署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从 7 月 25 日开始,到 12 月
31 日结束,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 7 月 25 日至 10 月 31 日,各危险
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安监部门要在 10
月 31 日前,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使用运输车辆的调查摸底工
作。
交通部门于 10 月 31 日前,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整档、编号的基础上,
向社会公布符合标准要求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名单。
第二阶段自 10 月 31 日至 12
月 31 日,进行检查验收。
(四)达标验收。
自 10 月 31 日开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专项整治
的目标要求,分组对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生产、使用、储存企业(附件 5)和所
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按照装卸单位、运输企业和车辆检查表(附
件 6)的要求,逐一检查验收。
通过检查验收,对达不到目标要求的企业,限期整
改或撤销安全(运输)许可资质;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车辆,吊销运输资质。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由区交通、安监、公安、交警、质监、工商
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分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危
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
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督查工作。
(二)建立规范的联合执法制度。
由区交通局牵头, 安监、公安、交警、质
监等部门参加,固定人员、固定车辆、固定经费,不间断地开展路查和对危险化
学品道路运输源头企业的监督检查。
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运
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严厉打击无道路运输资质(黑车)、捆扎罐、私自改装车、
套牌车、假行驶证等非法运输车辆。
对查实的无道路运输资质(黑车)、捆扎罐、
私自改装车由交通部门立即予以没收或强制报废,没收其非法所得;套牌车、假
行驶证由公安交警部门从重处罚。
同时,对相关运输企业和装卸单位严厉处罚。
违法违规车辆为区内运输企业的,责令运输企业和装卸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直至吊销运输(安全)许可资质;属于外地注册的违法违规车辆和黑车运输的,责
令装卸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直至撤销安全许可资质。
对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检查装卸单位是否按目标要求签订运输合同,是
否有完整的装卸记录,是否申领或审验《购买证》、《通行证》等。
一经发现违
规行为,对运输车辆、运输企业、装卸单位从重处罚。
(三)确保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行使。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重载行驶时,
必须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否则,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四)规范外地注册车辆管理。
对常驻我区新增的外地注册车辆,必须携带相
关证件,到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进行备案。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租用外地注册
车辆,必须查验备案证书(备案证书必须随车携带)。
该类车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交
警或交通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将违法违规情况抄告车辆所属地的相关管理
部门。
(五)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预案。
交通部门要结合辖区内危险
化学品道路运输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
根据演练的情况,予以不断修订完善。
(六)建立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分别在区交通、安监、公安、交
警、质监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
公布。
(七)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风险抵押金。
按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
银行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危险化学品道
路运输风险抵押金制度,按规定要求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把专项整治活动摆到当前各项
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落实责任,确保措施到位。
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有关部
门、有关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 2008 年 1 月 10 日前书面报区专项整治领导
小组办公室。
附件: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随车证件检查表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装卸环节专项整治标准
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装卸环节安全检查表
4.外地注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备案证书(样本)
5.剧毒化学品和液化烃类从业单位名单
6.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车辆安全检查表
附件 1
附件 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装卸环节
专项整治标准
一、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转要求
(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符合国家、地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2. 发货和装卸环节的查验、核准、登记等制度;
3. 充装过程关键点控制制度;
4. 装卸环节操作规程;
5. 装卸环节事故应急预案和定期演练制度;
6. 装卸环节设备管理制度;
7. 装卸环节人员培训制度;
8. 装卸环节其它规章制度;
9. 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记录制度;
10. 其它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安全管理体系运转要求
1. 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2. 人员上岗前必须获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操作,并在档案中记录;
3. 落实充装前的资质查验制度,对各项查验内容和充装情况均应进行记录,
记录内容应有可溯性;
4. 应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并能按时按要求进行记录;
5. 按要求对装卸现场的各种(安全、消防、装卸)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
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6.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备足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按要求定期进行预案演
练,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并进行记录,根据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应急救援预案;
7. 定期对装卸现场进行风险评价、组织各类(安全、环保、设备、季节性、
综合性)专业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和验证,并实现持续改进。
二、设备和场地要求
1. 装卸环节的设置应符合建筑、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
求;
2. 应具有专用的罐车装卸场地,装卸场地应满足罐车回转半径和停靠位置
的要求,且场地地面强度、水平度符合装卸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区与装卸区
之间应有符合消防规定的安全间距;
3. 装卸现场应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在使
用有效期内;
4. 应在装卸区域的重要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
5. 装卸现场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在通风不良等异常情况下进行操作、检
(维)修等活动时,必须有 2 名以上配备适用防护器具的操作人员进行,并落
实监护措施;
6. 应按规定设置装车设施(平台),并设置相应的人体静电泄放装置;
7. 应按规定采用密闭或半密闭装车设施进行装车操作。
3. 1 和 3. 2 类易
燃易爆化学品,必须采用鹤管进行装卸操作;
8. 易燃易爆化学品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设备、管道静电积聚的设施(主要
包括接地链、接地线、接地栓、接地网、静电跨线并附静电接地报警器等),
检测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9. 可燃、有毒气体的监测仪器、报警装置应灵敏,检测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10. 电气、仪表等设备应达到规定的防爆等级,按规定进行校验和检查,
并记入设备档案;
11. 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应具备充装计量、控制器具,并采取有效的防超
装、超限措施,以实现过程控制和监控功能;
12. 罐车装卸应当具备紧急切断功能和装卸系统紧急停车功能,以便在紧
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停止充装和系统紧急停车。
液化气体充装紧急切断应能在充
装操作点 5 米以外或在控制室内启动,液化气体罐车充装台的液相管道上应装
设紧急切断阀;
13. 应具有对超装罐车进行卸车的有效措施;
14. 装卸环节应配备对泄漏的有毒介质进行处理的装置(措施),如液氯
装卸环节应配备碱吸收、碱喷淋装置,液氨装卸环节应配备水喷淋装置;
15. 低温液体装卸环节应配备对充装设备和罐车上阀门、仪表、管道连接
头等处冻结时的解冻措施,严禁用敲打和明火加热方式解冻;
16. 液氯钢瓶的充装要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三、装卸过程中的特别安全要求
1. 进入装卸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和劳动保护用品,
现场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防护)器材,且做到人人会熟练使用,低温液体充
装环节应为操作人员配备防止低温灼伤的防护用品;
2. 罐车装卸前,必须进行装卸条件检查,并配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阻
火器等)方可进入装卸区域;在装卸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防止车辆滑动的措施;
3. 易燃易爆罐车的静电接地设施应与装卸台接地网连接良好;
4. 对发生超装或充装过程中罐车泄漏等异常情况,必须能及时进行卸车;
5. 严格按规定的充装系数和核定的充装重量对罐车进行充装作业,严禁超
限充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
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
6. 禁止在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时进行装卸作业;装卸设备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 充装完的罐车,应检查罐体各附件有无泄漏,充装完的低温介质罐车,
还应检查罐体各附件有无跑冷、结霜现象;
8. 严禁对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
罐车进行充装作业,严禁进行罐车之间的装卸工作(按照应急预案对问题罐车
进行应急处置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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