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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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办法
(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区、县级市与市辖区组织编制县域、市域或市辖区域(以下统称为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是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用于指导县域范围内的新村规划与建设,应作为专项规划单独编制。
第四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以现为单位,坚持全域、全程、全面小康,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以人为本等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和方法,合理确定村庄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以改善民生为根本,以新型村落和公共服务建设为核心,以设施配套为基础,以民主管理为保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根据平原、丘陵、山区与民族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保持鲜明的民族特色、独特的地域特征和优秀的文化传统,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逐步推进,促进农村呈现民富村美、文明和谐的崭新面貌。
第六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市(县)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规划期限为2010年至2020年,近期为2010年至2015年,远期为2016年至2020年。
第九条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第一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指聚居人口在50人以上的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点。
第二章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一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一十二条50个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和10个整县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县(市、区)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其余各县(市、区)的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须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第一十三条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送审批前,组织编织机关应当依法将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副局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一十四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整理汇总,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一十五条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一十六条县域新村总体规划调整,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调整评估报告,经审查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程序组织调整。
第三章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第一十七条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落实县域总体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提出的农村发展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新村(聚居点)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
第一十八条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突出以下重点:
1、综合评价县域农村的发展条件,摸清县域范围内农村建设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2、研究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布局,明确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3、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确定县域新村建设的发展战略与目标。
4、按照政府之音、群众自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提出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落,做出行政区划调整。
5、以镇(乡)为单位,深化并明确镇乡村体系结构,提出村的建设控制标准、发展建设模式与合理布局新村,分类指导建设,明确新村规模与等级等。
按照《镇规划标准》,特大型新村大于1000人,大型新村为600—1000人,中型新村为200—600人,小型新村为50—200人,50人以下为散居。
6、统筹布置县域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确定设施配置标准,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
7、注重保持鲜明的民族特色、独特的地域特征和优势的文化传统,提出新村建设的风貌设计和户型设计指引。
8、按照镇(乡)整片推进的原则、以镇(乡)为单位,提出县域新村建设近期规划方案,目标要具体,措施应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十九条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划内容,是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强制性内容应在图纸上准确标明、文本上明确、规范表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对涉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建设标准,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风貌设计、近期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具体包括:
1、村的建设用地标准,各级新村建设规模。
2、县域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新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3、新村建设的风貌设计。
第二十一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延续历史,传承文化,突出民族与地方特色,确定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目标,内容和重点,制定保护措施。
第四章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第二十二条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评价县域农村的发展条件
分析县域农村的社会经济概况、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分布情况,县域农村生态环境与资源状况,农村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情况。
摸清现状农村建设发展取得的成就、特征与主要问题。
2、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要点
归纳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有关县域村镇发展战略、产业、城镇化水平、村镇体系、村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空间管制扥规划的要点,用于指导新村布点工作。
3、县域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布局
明确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确定农业产业基地的建设。
4、县域新村建设布局规划
分析县域新村建设的动力机制,提出县域新村建设的发展战略;按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法,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预测县域村民转化为市民的数量;分近期(2015年)和中远期(2020年)去定村民聚居度等目标,一般来讲,2015年前,村民聚居度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区与民族地区要分别达到70%、60%、50%。
对不符合以下迁并标准的村,应考虑进行迁建合并,分镇(乡)提出各行政村、组迁并的具体方案,做出行政区划调整。
(1)人口规模过小的村
(2)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包括地处洪区、蓄滞区、矿产采空区、泥石流、滑坡、塌陷、冲沟易发区等地区的村。
(3)存在严重人居环境问题的村庄,包括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且建设困难的村庄;位于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地方病高发地区的村庄。
(4)压占矿产资源或地下文物的村庄;位于城镇内部和近郊逐步与城镇相融合的村庄;地域空间上接近且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等。
结合县域地形、交通等条件、充分考虑土地整理、产业连片发展等建设项目要求,确定县域农村的发展建设模式,可分为聚居区、散居区、半散半聚区三类建设模式,提出分类控制原则。
分镇(乡)进行新村建设布点,提出新村建设控制标准,确定新村的等级、规模等。
5、统筹配置县域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提出农村分机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确定新村设施配置标准;
分镇(乡)因地制宜地提出农村各类基础设施的规划方案。
6、县域新村风貌与农房户型指导
结合地域文化与自然环境条件,分片区提出县域新村风貌与农房户型指引
7、县域新村建设近期规划方案
按照镇(乡)整片推进的原则,提出县域新村近期建设额年度目标。
8、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五章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成果
第二十三条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和基础资料等)、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图件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文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附件说明书应对规划成果进行翔实而简洁明了的解释说明。
附件基础资料应对收集到的所有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并注明出处,能作为规划成果的支撑依据。
第二十四条规划文本的格式如下
(一)规划总则
(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要点
1、县域发展战略要点
2、县域产业规划要点
3、县域城镇化水平预测
4、县域村镇体系结构规划要点
5、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点
6、县域空间管制规划要点
(三)县域农业发展规划
1、县域农业发展现状
2、县域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3、县域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规划
(四)县域新村建设布局规划
1、县域新村建设发展战略
2、县域新村建设发展目标
3、县域行政村区划调整
4、县域农村建设模式
5、分镇(乡)村新村建设布局规划
(五)县域农村支撑系统规划
1、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配件规划
2、农村基础设施完善规划
(六)县域新村风貌与农房户型指引
(七)县域新村建设近期规划
(八)规划实施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图纸表达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如下:
1、县域区位关系图
2、县域产业布局规划图
准确标明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域内各个镇(乡)界;
准确标明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河流等资源分布状况;
准确标明县域内的经济分区;
准确标明县域主要工业园区的位置;
准确标明县域主要农业产业基地的范围。
3、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图
准确标明行政区域调整后县域内的各个镇(乡)界、村界;
准确标明县域各级镇乡的等级、规模、职能;
准确标明中心村、基层村的位置;
列表统计各级镇乡村总的个数、人口与用地规模。
4、县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准确标明县域内主要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分布范围;
准确标明县域优化建设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四类空间的范围。
5、县域新村布局规划图
准确标明县域农村发展模式分区;
按调整后的行政区划,尽量标明特大型、大型二类新村的位置、布局形态、名称、人口与用地规模,并列表统计。
6、县域农村基础设施规划图
准确标明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域内各个镇(乡)界、村界;
尽量标明村道路及村组内联系道路等的等级;
尽量标明农村各类市政工程设施的位置、规模、容量及工程管线的规格、走向和等级。
7、县域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准确标明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域内各个镇(乡)界、村界;
尽量标明特大型与大型新村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
列表注明各级新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8、分镇(乡)新村布局图则
准确标明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类新村的位置、布局形态、名称、人口与用地规模、并列表统计;
准确标明村道路及村组内联系道路等的等级;
准确标明农村各类市政工程设施的位置、规模、容量及工程管线的规格、走向和等级;
准确标明各级新村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
列表注明各级新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县域新村风貌控制规划图
准确标明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域内各个镇(乡)界、村界;
准确标明县域农房建设风貌分区,并附文字简单表述及参考样图。
10、县域新村建设近期规划图
准确标明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域内各个镇(乡)界、村界;
分2011、2012、2013、2014、2015年准确标明当年以镇乡为单元整体推进新村建设的村名和位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新村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新村建设规划编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地区的新村建设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是指由《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新村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规划实施中,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新村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设计新村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第六条规划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尊重农村实际,尊重群众意愿,把新村建设成为功能完善、设施配套、产业发展的新农村综合体。
第七条规划应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新村用地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八条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的地理优势和地方建筑材料,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和山水田园风貌,塑造自然和谐的新农村建设特色。
第九条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时,应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把握村庄基本情况,解读《县(市)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其主要内容为:
1、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2、现场踏勘、走访调查和问题探讨。
3、分析新村(聚居点)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人居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4、分析新村在自然环境、历史文化、院落布局、建筑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
5、分析新村及其相邻地域的水文、地理特征情况。
6、收集村民关心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提出规划应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7、根据《县(市)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提出规划原则和建设标准;明确新村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明确灾害防治设施建设及防治措施。
8、科学合理地进行新村用地布局;并根据其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现状院落布局、建筑风貌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建筑方案选型及总平面布局。
9、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新村实际,明确包括道路在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规模及布局规划。
第三章规划成果的内容和深度
第一十条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件和图纸两部分。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及基础资料汇编。
规划说明书应对规划成果进行翔实而简洁明了的解释说明,规划图件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文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一十一条规划图纸与应表达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区域关系图(比例1:
500—1:
5000)(可用附图表示)
与所在镇(乡)及周边村庄的区位关系,交通、经济联系。
(二)新村用地分析图(比例1:
500—1:
1000)(可与综合现状图合并)
自然环境与地形地貌分析
受洪水、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影响的,不适宜修建的地段位置及其范围。
(三)新村综合现状图(比例1:
500—1:
1000)
农户宅基地范围、入户路、庭院绿化、建筑(含附属建筑)分布及其功能、层数、结构和质量。
沟渠水塘、菜地、果园、闲置地、林地、集中晒坝、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的位置及范围。
其他建筑物分布及其基地范围、层数、结构、质量。
主要的道路桥涵、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高程、管线的线径或断面形式;现状沼气池、取水井分布位置;其他市政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
历史文化遗存及古树名木的位置及范围。
附现状用地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四)新村用地布局规划图(1:
500—1:
1000)
规划各类用地的范围界线、用地性质及主要道路系统组织。
附规划用地计算表及布局结构图。
(五)新村建筑规划总平面图(比例1:
500—1:
1000)
农户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建筑平面布置、建筑层数标注。
农户院落的范围、庭院铺地与绿化、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如圈舍、柴房、农具房)的位置和范围。
道路、入户书、排水沟渠、公共绿地、林地、集中晒坝等的位置和范围。
公共服务设施(如村委会、小学、托幼、村民活动中心、便民店、医疗室等)及公共活动场地的位置标注。
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和环卫设施(如公厕、垃圾收集点等)的位置标注。
历史文化遗存位置标注及其保护范围。
附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各类保留建筑面积、新建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等建设指标)。
原则上应该用图例区分保留建筑和新建建筑。
(六)新村道路、管线及竖向规划图(比例1:
500—1:
1000)
道路位置、走向、宽度及主要道路的平面和竖向控制。
活动场地、集中晒坝、停车场位置及范围。
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标高、以及道路铺装材料。
排水分区和排水管渠的位置、走向、断面形式、主要控制标高和材料等。
各类公用管线(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等)的位置、走向。
各类管线的敷设方式、埋深、坡度、坡长等。
各类市政设施(取水点、水厂位置、集中的污水处理、垃圾收集转运点、供配电、供气等)的位置、用地范围及规模。
室外主要公共空间和农户院落的地坪标高、排水方向等。
防洪堤、溢洪道、主要堡坎和护坡等的位置、断面形式等。
(七)新村住宅及其它主要建筑选型方案示意图
提供多种农户住宅及其他主要建筑选型方案,包括标准层平面和建筑风格示意。
(八)新村效果图与重点地段鸟瞰图
第一十二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要的分析图,也可以对上列图纸进行拆分表达,但必须保证图纸内容不得缺少。
第一十三条规划图纸必须在相应比例尺的地形图上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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