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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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条款
[餐饮业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条款
第一篇竞业禁止条款:
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需保护甲方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秘密,并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在乙方遵守劳动合同及本协议所规定的竞业禁止期间的前提下,提前在其在职期间按其全年工资收入的 %标准支付津贴作为商业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费。
1.1.2支付方式为:
商业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费按年度支付,从年开始,由甲方于每年春节期间通过乙方预留的银行帐户支付至乙方。
1.1.3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将补偿费向有关机关提存,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2乙方权利和义务
1.2.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商业利益、客户信息、发明创造、创意作品、外观设计、应用软件、源程序、数据库、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知识产权、客户资料均属于甲方享有。
乙方可以在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活动。
上述资料、设计或专利等成果有关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所有权等知识产权等各项权利均归甲方享有。
1.2.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应承担义务的范围如下:
1.2.1.1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
技术方案、项目资料、设计图纸、工程设计、技改方案、外观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指标参数、作业流程、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应用软件、源程序、数据库、运行环境、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各类资料载体;
1.2.1.2可能甲方成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
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1.2.1.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的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守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保密范围。
1.2.1.4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业务资料、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1.2.3乙方承诺,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员工、其他人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有承诺保密义务的业务资料、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1.2.4乙方承诺,在其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秘密,乙方应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1.2.5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上述费用和侵权赔偿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或追偿。
1.2.6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两年内,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
1.2.7乙方承诺,在职期间或离职之后,不得直接、间接或者试图影响本企业的客户关系,包括原材料、零部件、供应商和企业产品的销售客户,使用其向离职职工或者第三方转移。
不得直接、或间接、或帮助他人引诱、或拉拢在甲方企业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或关键岗位的职工离开本企业,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1.2.8乙方因职务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离职交接时无条件返还甲方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
1.2.9乙方为证明在竞业禁止期间两年内已履行了竞业禁止的义务,在竞业禁止期内的任何时间经甲方要求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该证明材料至少需含有下列之一但不限于:
1.2.9.1从甲方离职后,与新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新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1.2.9.2新的单位为该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1.2.9.3或当乙方为自由职业或无业状态,无法提供上述1.2.2.1和1.2.2.2两项证明时,可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它公证机构出具的关于乙方的从业情况的证明。
1.2.9.4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分别出具的关于乙方的从业情况的证明。
1.2.10乙方离职后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至两年。
第二条合同的违约责任
1.3甲方确认:
1.3.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1.1条所列各项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延迟支付约定的补偿费支付期限一年以上,或者甲方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时,即可视为拒绝支付)的,甲方除如数向乙方支付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用,还应当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元。
1.3.2如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甲方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应得竞业限制补偿费的利息损失(如已经支付违约金,应当予以扣除)。
1.4乙方确认:
1.4.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1.2.1条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甲方所有,公司有权对乙方给予处分。
1.4.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1.2.2和1.2.3条所列义务,除应退还依据本协议1.1条所取得的补偿款外,还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
1.4.3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1.4.4前项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2.9.5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1.2.9.6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第
(1)项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及相关第三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
乙方及相关第三方与违约行为直接有关联的每单位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1.2.9.7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饮食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1.4.5如乙方不能按1.2条第四款要求同时提交约定证明材料,则应该视为乙方未履行竞业限制协方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本竞业禁止协议参考上述条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1.1条的义务,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延迟支付约定的补偿费支付期限一个月以上,或者甲方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即可视为拒绝支付)。
3、甲方法人终止,又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
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商业秘密协议的效力。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一方拒绝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效力之分割条款
本合同的任何具体条款,无论是当事人协商修改,还是法院判决部分无效,均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第六条双方之声明
本竞业禁止协议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真实意图,乙方没有受到甲方的任何暗示、强迫,乙方所接受时间、地域和领域的竞业限制出于完全自愿。
第七条合同之效力和变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八条合同之持有及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男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
双方签署:
甲方:
乙方: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签署人签字: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第二篇竞业禁止条款: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答辩状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原审原告):
某某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某某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
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
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年8月13日,住河南省某某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37号楼89号,身份证号:
4。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
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年12月26日,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高村路27号附56号,身份证号45。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
某某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
河南省某某市惠济区金杯路8号院4号楼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事由:
上列三被答辩人就某某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鄂襄阳中知民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分别提出了“民事上诉状”,鉴于其主要上诉理由基本相同,故一并予以答辩。
答辩请求:
三被答辩人在其“民事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既无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主文合法有据,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答辩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答辩人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事实清楚,论证有据,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口径一致地诉称:
“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即指答辩人——答辩人注,下同)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上诉人及其他二被告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缺乏基本事实支持,认定事实错误。
”是完全不顾事实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之“秘密点”及其载体是清楚、明白的。
既有法律依据,又有证据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从“技术信息”的角度讲,答辩人的“电厂汽轮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化学清洗工程技术”(简称“清洗技术”),其秘密点为:
该清洗技术以表面活性有机化合物清洗制剂为主体,在对电厂发电机组润滑管路的冲洗过程中采用外部设置大流量清洗泵,连通被冲洗的管路设备,形成一个闭式循环冲洗系统,配之以独特的冲洗工艺,将管道内污垢油垢分解和剥离而清除掉。
本冲洗技术在冲洗过程中不会对设备产生腐蚀和损伤、废液排放,对生态环境不产生污染。
该技术信息载体有年7月11日荆州市科技情报局的《某某省科技成果鉴定查新报告书》,该报告书结论为:
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
此为载体一;
载体二:
年8月21日,荆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了荆科鉴字()第0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认定该清洗技术为科学技术成果,其密级为二级。
载体三:
某某省科学技术厅经审查,认定“清洗技术”为某某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颁发了《某某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从与“清洗技术”相匹配的“实而行之”的“辅助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角度讲,还包括与“清洗技术”密不可分的“专用活性剂配方”、“清洗技术规范的商务文本”等,这些都具有商业秘密的法定属性。
因为国家工商局曾发文称:
商业秘密包括:
①设计程序;②产品配方;③制作工艺;④制作方法;⑤管理决窍;⑥客户名单;⑦货源情报;⑧产销策略;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就“经营信息”的载体而言,还有原告洁达公司创作编制的《技术规范书》、标书文本、报价单等。
对此,在原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十六(诸如洁达公司与襄阳电厂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技术措施”、“施工记录”),对这方面予以证实。
第二,原审判决关于答辩人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论证充分讲理。
一是原审判决在其“分析评判”中认为的作为答辩人的清洗工艺之辅助技术,诸如清洗泵制作技术、清洗剂之配方技术、清洗技术规范等以及答辩人公司的经营信息,诸如客户网络、工程项目报价等专利权利证书尚未予以披露,并不为公众知悉。
这些辅助技术和经营信息,属于法定的“商业秘密”的范畴。
二是原审判决以答辩人与吴某某、陈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文中涉及的具体的保密内容为据,认定答辩人对自己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据。
三是原审判决以答辩人公司提交的业务合同,多份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的陈某某等长期、连续侵权事实为据,认定答辩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给答辩人带来“经济利益及具有实用性”,是有根有据的。
显然,原审判决从“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个方面“论证、评析”了答辩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是符合法条明文规定的。
第三,从实证的角度讲,答辩人在长期的业务实务中制订“技术规范”、“专用商务合同文本”等,是自己独立创制的,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答辩人的清洗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答辩人之清洗技术的研制始于1993年,经过多年的实验、实践、探索、总结,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成果。
在年7月11日,荆州市科技情报局经过鉴定、数据检索查新,作出了《鉴定查新报告书》。
该报告书称:
“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
”可见,答辩人所研制的清洗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
二是,答辩人所研制的清洗技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年8月15日,荆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答辩人的清洗技术作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
该鉴定书称:
“该技术突破了常规的酸洗、碱洗、有机溶剂清洗等所带来的成本高、耗时长、洗涤率低的弊端,在国内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清洗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
该鉴定还称:
“该技术在国内电力系统八家电厂的润滑油管路系统清洗中得到了实际应用,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
年10月,某某省科学技术厅给答辩人颁发了《某某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该证书载明:
“经登记审查,认定你单位参加完成的该项成果为某某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特发此证。
”
可见,答辩人的清洗技术能给作为权利人的答辩人带来经济效益,这是不争的客观存在。
在长期的实施、实验过程中,答辩人自主研发了清洗技术,开发了专用活性剂“配方”、创作了清洗技术规范的技术文本。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
可见,答辩人在实践中自行创作而编撰的《技术规范书》以及象襄阳电厂这类特殊的客户名单,也属于法定的“商业秘密”范畴。
这些“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是确确实实的、真真切切的。
三是答辩人对自己的“清洗技术”等“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答辩人拥有的“清洗技术”,既未公开,也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上引查新报告书证实:
“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
”实际上,答辩人从来没有向任何人转让过自己的清洗技术,也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公开部分或者全部有关清洗技术的资料。
不仅如此,答辩人为了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流入“公关口”渠道,在与自己招聘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订立了相应的保密条款。
原告与被告吴某某、陈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他们负有保守原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显然,大量的客观证据证明:
答辩人不仅在主观上对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给予了充分注重,而且客观上也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证实:
答辩人研发的清洗技术及在付诸实施过程研制的配方比率、在商务业务中创作的技术规范书、客户名单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
二、原审判决认定三被答辩人的行为侵犯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既有事实基础,又有法律依据,是完全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具体到本案来讲,三被答辩人侵犯了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其理由为:
第一,吴某某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是有证据予以证实的。
在原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四”(答辩人与吴某某的劳动合同)、证据六(答辩人提交的《承揽合同》等业务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关沮派出所的陈述,崇文派出所对胡秀丽的询问笔录,关沮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吴某某身份情况调查的说明》,答辩人提交的被告某某润达公司与深能电力公司签订的有“代洪漳”署名的业务合同书,加上陈某某在原审提交的专利证书之申请人联署有“代洪章”。
布列的这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具有逻辑联系的“证据链”。
这系统的“证据链”能证实:
吴某某曾在答辩人处从事清洗、策划工作,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答辩人处“不辞而别”,与陈某某、某某润达公司配合,从事了与答辩人单位经营相同的清洗业务,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第二,陈某某、吴某某曾经是本案答辩人的员工。
陈某某、吴某某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完全知悉答辩人的商业秘密。
尤其是被答辩人陈某某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长期担任清洗工程部负责人,先后参与了答辩人单位承担的大唐洛阳有限公司、河南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润滑油管路冲洗工程。
陈某某、吴某某离开原告单位后,公然违反与答辩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保密约定,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第三,年3月30日沙市区人民法院()沙民初字第961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证实:
被答辩人陈某某于年初离开答辩人单位后,先后在荆州市三雄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三雄公司)、河南平顶山润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润达公司)工作期间,陈某某与三雄公司、平顶山润达公司共同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并且,该判决书对侵权人给予了判令赔偿的法律制裁。
然而,陈某某无视法院判决的权威,视法律为儿戏,直至目前,其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第四,年1月7日,以陈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在河南某某市登记成立了“某某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润达公司)。
某某润达公司登记成立后,被答辩人吴某某假冒“代洪漳”,印制“润达公司”总经理名片,而实为某某润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某印制“润达公司”工程部经理的名片,在深能和合电力(河源)有限公司(年6月)、某某黄石电厂(年5月)、襄阳电厂(年6月)、宁夏大唐国大坝电厂(年7月)承揽清洗施工业务,侵犯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使答辩人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提第16号《民事判决书》在其“本院认为”一节认为:
“。
某某洁达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吴详林和陈某某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陈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郑洲润达公司明知陈某某和吴详林的非法行为仍然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
事实清楚地证实:
三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确实的。
原审判决在其“分析评判”一节用较大篇幅,对三被答辩人是构成侵权,作了有理有据,充分讲理的“评判”,既符合本案的客观真实,又符合法律明定,是完全正确的。
而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共同声称的“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及其他被告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缺乏基本事实支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是不顾本案客观事实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原审判决关于三被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确定的赔偿数额,既符合本案客观案情,又符合法律规定。
被答辩人吴某某、陈某某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知悉和掌握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
他们俩人离职后,违反法律明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而由陈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某润达公司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是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之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答辩人在其诉状中布列了三被答辩人利用陈某某、吴某某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先后承接了河源公司、黄石电厂、襄阳电厂、宁夏大唐国际大坝电厂等四家单位的清洗施工业务。
对上列四家单位的其中三家的业务工程价款的情况,答辩人曾申请荆州中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在原审开庭过程中也予以了“质证”:
河源公司20万元,襄阳公司10万元、张家口26万元、黄石10万元,共计66万元,按照本案所涉有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清洗工程利润率70.57%来计算损失数额,也是持之有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
”。
《专利法》第65条规定:
“侵犯专利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具体到本案来讲,尤其是被答辩人陈某某,根据生效法院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从他离开答辩人单位后,便先后一直持续不断地与李新初、荆州三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实施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年12月13日荆州中院作出[]鄂荆中民四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后,不仅不停止侵害,而且又先后在平顶山,在某某注册同名的“润达”公司,和吴某某一起变换住所、变换注册地,假冒他人身份证,遮人眼目地继续施行侵害行为。
这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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