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6821试验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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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821试验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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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821试验方法
IEC-68-2-1-试验方法
IEC68-2-1試驗方法A:
冷
IEC68-2-1試驗方法A:
冷
IEC68-2-1TestsA:
Cold
前言
本試驗法之目的在決定元件、裝備或其他產品於低溫環境下操作及儲存之能力。
範圍
本試驗法同時適用於生熱(heat-dissipating)及不生熱(nonheat-dissipating)試件,並依試驗方法之不同可區分為溫度驟變(suddenchangeoftemperature)及溫度漸變(gradualchangeoftemperature)兩種,其中溫度驟變試驗主要在於節省試驗時間。
本試驗法可區分為:
試驗方法Aa:
不生熱試件之溫度驟變法
試驗方法Ab:
不生熱試件之溫度漸變法
試驗方法Ad:
生熱試件之溫度漸變法
限制
本試驗法不適用於評估試件在溫度改變過程中,可能產生之影響,若欲評估此種情況,請參考"IEC68-2-14試驗方法N:
溫度變化"。
本試驗法中之溫度驟變試驗在採用之前,必須先確定此溫度變化不會對試件產生破壞。
本試驗法中之溫度驟變試驗不適用於試件功測線帶組裝困難或突然置入櫃內會起霧之試件。
測試步驟
試驗方法Aa:
不生熱試件之溫度驟變法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先將櫃溫降至相關規範所規定之溫度值,再將試件置入。
試件溫度達穩定後,依規定之駐留時間加以保溫。
試驗櫃內周遭溫度條件及試件溫度穩定時間之監測,必須依下列規定實施:
周遭溫度指試件周圍空氣溫度。
溫度穩定則指試件上各點之溫度差不超過3℃。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
試驗後應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直到完全除霧為止,在移轉過程中試件應不加電。
在室溫下,允許於短時間內以手搖動或鼓風機移去試件上之水滴。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以回復原來狀況(最少1小時,最多為溫度穩定時間加1小時)。
相關規範規定之所有量測需求,應於溫度穩定後之期間內執行完畢。
俟試件回復至原來狀況後,應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試驗方法Ab:
不生熱試件之溫度漸變法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將試件以室溫條件下置入櫃內,再將櫃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之溫變率降至相關規範所規定之溫度值。
試件溫度達穩定後,依規定之駐留時間加以保溫。
試驗櫃內周遭溫度條件及試件溫度穩定時間之監測,必須依下列規定實施:
周遭溫度指試件周圍空氣溫度。
溫度穩定則指試件上各點之溫度差不超過3℃。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
試件於試驗後應留於櫃內,並將櫃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之溫變率,回復至標準大氣條件,在變溫期間試件應不加電。
在室溫下,允許於短時間內以手搖動或鼓風機移去試件上之水滴。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以回復原來狀況(最少1小時,最多為溫度穩定時間加1小時)。
相關規範規定之所有量測需求,應於溫度穩定後之期間內執行完畢。
俟試件回復至原來狀況後,應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試驗方法Ad:
生熱試件之溫度漸變法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機械及電性檢驗。
將試件以室溫條件下置入櫃內,再將櫃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之溫變率降至相關規範所規定之溫度值。
試件溫度達穩定後,依規定之駐留時間加以保溫。
試驗櫃內周遭溫度條件及試件溫度穩定時間之監測,必須依下列規定實施:
周遭溫度指在試件底面下0~50mm之平面上數點的平均空氣溫度。
這些點可以取距離試件1m或試件與櫃壁距離之半,兩者中較小者。
溫度穩定則指連續兩次3℃溫度變化所需時間的比值必須大於1.7(後者比前者)。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
試件於試驗後應留於櫃內,並將櫃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之溫變率,回復至標準大氣條件,在變溫期間試件應不加電。
在室溫下,允許於短時間內以手搖動或鼓風機移去試件上之水滴。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以回復原來狀況(最少1小時,最多為溫度穩定時間加1小時)。
相關規範規定之所有量測需求,應於溫度穩定後之期間內執行完畢。
俟試件回復至原來狀況後,應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測試條件
測試條件可由下選擇適當之溫度條件及試驗時間或依相關規範之規定。
溫度:
-65,-55,-40,-25,-10,-5,+5℃。
駐留時間:
2,16,72,96小時。
溫變率:
每分鐘不超過1℃(5分鐘內之平均值)。
試驗容差:
±3℃。
試驗設置
試驗櫃內壁上各點之溫度值須在試驗溫度(以oK表示)之±8%以內,以避免熱輻射問題。
對於生熱之試件,試件應儘量置於試驗櫃之中央,且試件與櫃壁、試件與試件之距離應大於15公分,試驗櫃與試件體積之比應大於5:
1。
對於生熱之試件,若使用強制空氣對流方式執行試驗,則空氣流速應儘量保持在最小之速度。
其他
生熱之試件係指當試件加電後溫度達穩定時(無強制空氣對流之大氣環境下),試件表面最熱點之溫度與空氣溫度相差在5℃以上者。
對於不生熱之試件一般以非操作之狀況執行試驗(無需連續加電,僅功測時需要),此時強制空氣對流方式可適用於此類試驗。
對於生熱之試件不宜使用強制空氣對流方式,除非櫃內溫度無法達到所要求之溫度條件。
此時試驗櫃須依附錄規定之方法A或方法B先行確認是否適用。
若試件於試驗中須加電一段時間,則應確認周遭空氣溫度是否仍在規定之容差範圍內。
對於生熱之試件若使用(或本身具有)氣冷式冷卻系統,則冷卻空氣中應避免含油質之成份,且必須十分乾燥,以免引起濕度問題。
如果冷卻空氣由櫃外導入試件且與櫃內空氣隔離,則可選擇無強制空氣對流或參照附錄中方法A之試驗方式執行試驗。
如果冷卻試件之空氣直接由櫃內抽取,則除須選擇無強制空氣對流或參照附錄中方法A之試驗方式執行試驗外,並應監測進入試件之冷卻空氣是否在規定之容差範圍內。
試件應以無包裝、不加電之使用型態置於試驗櫃內。
若試件在實際使用狀況下,有特定之夾持裝置,則應視為試件之一部份。
若實際之夾具特性不可知,則使用之夾具須具高熱傳導特性。
若試驗中有量測需求時,應於櫃內進行量測,不可將試件移出櫃外。
若在回復至標準大氣條件前,有量測需求時,則應先將試件移出櫃外,於執行量測後,再置入櫃內,不可於試驗中進行。
試件於試驗後回復至原來狀況期間,可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將試件加電或不加電。
附錄:
生熱試件以強制空氣對流方式執行試驗之方法
方法A
範圍:
試驗櫃夠大時適用。
步驟:
將試件置入櫃內並加電,此時櫃內不降溫。
俟試件溫度穩定後,量測試件表面上各點,並記錄溫度上升狀況。
將櫃內加強制空氣對流後,此時櫃內亦不降溫,並量測試件表面上各點,若兩次各點量得之溫度差小於3℃,表示此空氣流速可用於執行試驗。
降溫執行低溫試驗,並以此空氣流速作為強制空氣對流。
方法B(如圖2)
範圍:
試驗櫃不夠大時適用。
步驟:
將試件置於實驗室內並加電。
俟試件溫度穩定後,量測試件表面上各點,並記錄溫度上升狀況。
若溫度上升值小於25℃,則此試件可直接置入櫃內執行試驗。
若溫度上升值介於25~80℃,則依圖3決定Ts(試件在試驗溫度下加電其表面溫度值),並以該點溫度為控制點執行試驗。
若溫度上升值大於80℃,則不適用。
周遭溫度修正圖使用說明:
由實驗室周遭溫度(Tai)與量測所得之試件表面溫度(Tsi)連成之直線與Pivot線交於Tr
再由規定之試驗溫度(Tao)與Tr之連線相交於試件表面溫度於Tso
此Tso即為試件在試驗溫度下加電,其表面溫度值
IEC68-2-2試驗方法B:
乾熱
IEC68-2-2試驗方法B:
乾熱
IEC68-2-2TestsB:
Dryheat
前言
本試驗法之目的在決定元件、裝備或其他產品於高溫環境下操作及儲存之能力。
範圍
本試驗法可同時適用於生熱(heat-dissipating)及不生熱(nonheat-dissipating)試件,並依試驗方法之不同可區分為溫度驟變(suddenchangeoftemperature)及溫度漸變(gradualchangeoftemperature)兩種,其中溫度驟變試驗主要在於節省試驗時間。
本試驗法可區分為:
試驗方法Ba:
不生熱試件之溫度驟變法
試驗方法Bb:
不生熱試件之溫度漸變法
試驗方法Bc:
生熱試件之溫度驟變法
試驗方法Bd:
生熱試件之溫度漸變法
限制
本試驗法不適用於評估試件在溫度改變過程中,可能產生之影響,若欲評估此種情況,請參考"IEC68-2-14試驗方法N:
溫度變化"。
本試驗法中之溫度驟變試驗在採用之前,必須先確定此溫度變化不會對試件產生破壞。
本試驗法中之溫度驟變試驗不適用於試件功測線帶組裝困難之試件。
測試步驟
試驗方法Ba:
不生熱試件之溫度驟變法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先將櫃溫升至相關規範所規定之溫度值,再將試件置入。
試件溫度達穩定後,依規定之駐留時間加以保溫。
試驗櫃內周遭溫度條件及試件溫度穩定時間之監測,必須依下列規定實施:
周遭溫度指試件周圍空氣溫度。
溫度穩定則指試件上各點之溫度差不超過5℃。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以回復原來狀況(最少1小時,最多為溫度穩定時間加1小時)。
相關規範規定之所有量測需求,應於溫度穩定後之期間內執行完畢。
俟試件回復至原來狀況後,應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試驗方法Bb:
不生熱試件之溫度漸變法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將試件以室溫條件下置入櫃內,再將櫃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之溫變率升至相關規範所規定之溫度值。
試件溫度達穩定後,依規定之駐留時間加以保溫。
試驗櫃內周遭溫度條件及試件溫度穩定時間之監測,必須依下列規定實施:
周遭溫度指試件周圍空氣溫度。
溫度穩定則指試件上各點之溫度差不超過5℃。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
試件於試驗後應留於櫃內,並將櫃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之溫變率,回復至標準大氣條件,在變溫期間試件應不加電。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以回復原來狀況(最少1小時,最多為溫度穩定時間加1小時)。
相關規範規定之所有量測需求,應於溫度穩定後之期間內執行完畢。
俟試件回復至原來狀況後,應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試驗方法Bc:
生熱試件之溫度驟變法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先將櫃溫升至相關規範所規定之溫度值,再將試件置入。
試件溫度達穩定後,依規定之駐留時間加以保溫。
試驗櫃內周遭溫度條件及試件溫度穩定時間之監測,必須依下列規定實施:
周遭溫度指在試件底面下0~50mm之平面上數點的平均空氣溫度。
這些點可以取距離試件1m或試件與櫃壁距離之半,兩者中較小者。
溫度穩定則指連續兩次5℃溫度變化所需時間的比值必須大於1.7(後者比前者)。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以回復原來狀況(最少1小時,最多為溫度穩定時間加1小時)。
相關規範規定之所有量測需求,應於溫度穩定後之期間內執行完畢。
俟試件回復至原來狀況後,應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試驗方法Bd:
生熱試件之溫度漸變法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將試件以室溫條件下置入櫃內,再將櫃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之溫變率升至相關規範所規定之溫度值。
試件溫度達穩定後,依規定之駐留時間加以保溫。
試驗櫃內周遭溫度條件及試件溫度穩定時間之監測,必須依下列規定實施:
周遭溫度指在試件底面下0~50mm之平面上數點的平均空氣溫度。
這些點可以取距離試件1m或試件與櫃壁距離之半,兩者中較小者。
溫度穩定則指連續兩次5℃溫度變化所需時間的比值必須大於1.7(後者比前者)。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
試件於試驗後應留於櫃內,並將櫃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之溫變率,回復至標準大氣條件,在變溫期間試件應不加電。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以回復原來狀況(最少1小時,最多為溫度穩定時間加1小時)。
相關規範規定之所有量測需求,應於溫度穩定後之期間內執行完畢。
俟試件回復至原來狀況後,應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測試條件
測試條件可由下選擇適當之溫度條件及試驗時間或依相關規範之規定。
溫度:
1000,800,630,500,400,315,250,200,175,155,125,100,85,70,55,40,30℃。
絕對濕度:
每立方公尺空氣所含蒸氣需低於20公克(相當於35℃時50%相對濕度)。
測試溫度低於35℃時,需低於50%相對濕度。
駐留時間:
2,16,72,96小時。
溫變率:
每分鐘不超過1℃(5分鐘內之平均值)。
試驗容差:
溫度低於200℃之容差為±2℃。
溫度於200℃~1000℃之容差為測試溫度之±2%。
若試驗櫃尺寸大小無法達到上述容差要求,容差可放寬溫度低於100℃之容差為±3℃,溫度於100℃~200℃之容差為±5℃。
(容差放寬需於報告中註明)。
試驗設置
試驗櫃內壁上各點之溫度值須在試驗溫度(以°K表示)之±3%以內,以避免熱輻射問題。
對於生熱之試件,試件應儘量置於試驗櫃之中央,且試件與櫃壁、試件與試件之距離應遵循下列原則:
試件體積小於1立方公寸以下,且生熱量為低於50瓦特時距離需大於10公分以上。
試件體積小於1立方公寸以下,且生熱量50~100瓦特時,距離需大於20公分以上。
試件體積大於1立方公寸以上,距離應大於10公分或依圖1試件生熱量與體積選定適當距離(兩者取較大者)。
試驗櫃與試件體積之比應大於5:
1。
對於生熱之試件,若使用強制空氣對流方式執行試驗,則空氣流速應儘量保持在最小之速度(每秒低於0.5m)。
其他
生熱之試件係指當試件加電後溫度達穩定時(無強制空氣對流之大氣環境下),試件表面最熱點之溫度與空氣溫度相差在5℃以上者。
對於不生熱之試件一般以非操作之狀況執行試驗(無需連續加電,僅功測時需要),此時強制空氣對流方式可適用於此類試驗。
對於生熱之試件不宜使用強制空氣對流方式,除非櫃內溫度無法達到所要求之溫度條件。
此時試驗櫃須依附錄規定之方法A或方法B先行確認是否適用。
若試件於試驗中須加電一段時間,則應確認周遭空氣溫度是否仍在規定之容差範圍內。
對於生熱之試件若使用(或本身具有)氣冷式冷卻系統,則冷卻空氣中應避免含油質之成份,且必須十分乾燥,以免引起濕度問題。
如果冷卻空氣由櫃外導入試件且與櫃內空氣隔離,則可選擇無強制空氣對流或參照附錄中方法A之試驗方式執行試驗。
如果冷卻試件之空氣直接由櫃內抽取,則除須選擇無強制空氣對流或參照附錄中方法A之試驗方式執行試驗外,並應監測進入試件之冷卻空氣是否在規定之容差範圍內。
試件應以無包裝、不加電之使用型態置於試驗櫃內。
若試件在實際使用狀況下,有特定之夾持裝置,則應視為試件之一部份。
若實際之夾具特性不可知,則使用之夾具須具高熱傳導特性。
若試驗中有量測需求時,應於櫃內進行量測,不可將試件移出櫃外。
若在回復至標準大氣條件前,有量測需求時,則應先將試件移出櫃外,於執行量測後,再置入櫃內,不可於試驗中進行。
試件於試驗後回復至原來狀況期間,可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將試件加電或不加電。
附錄:
生熱試件以強制空氣對流方式執行試驗之方法
方法A
範圍:
試驗櫃夠大時適用。
步驟:
將試件置入櫃內並加電,此時櫃內不升溫。
俟試件溫度穩定後,量測試件表面上各點,並記錄溫度上升狀況。
將櫃內加強制空氣對流後,此時櫃內亦不升溫,並量測試件表面上各點,若兩次各點量得之溫度差小於5℃,表示此空氣流速可用於執行試驗。
升溫執行高溫試驗,並以此空氣流速作為強制空氣對流。
方法B
範圍:
試驗櫃不夠大時適用。
步驟:
將試件置於實驗室內並加電。
俟試件溫度穩定後,量測試件表面上各點,並記錄溫度上升狀況。
若溫度上升值小於25℃,周遭溫度變化小於30℃,則此試件可直接置入櫃內執行試驗。
若溫度上升值介於25~80℃,周遭溫度變化介於30~65℃,則依圖4決定Ts(試件在試驗溫度下加電其表面溫度值),並以該點溫度為控制點執行試驗。
若溫度上升值大於80℃,周遭溫度變化大於65℃,則不適用。
IEC68-2-3試驗方法Ca:
稳态湿热
IEC68-2-3試驗方法Ca:
穩態濕熱
IEC68-2-3TestCa:
Dampheat,steadystate
前言
本試驗法之目的在決定元件、裝備或其他產品於定溫(constanttemperature)、高相對濕度環境下操作及儲存的適應性。
範圍
本試驗法可同時適用於生熱(heat-dissipating)及不生熱(nonheat-dissipating)試件。
限制
無限制。
測試步驟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試件放入試驗櫃中之情況必須符合相關規範,試件入櫃後為避免在試件上形成水珠,最好事先將試件溫度預熱至試驗櫃中之溫度條件。
試件依規定之駐留加以保溫。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或試驗後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執行功能測試時必須按照規範中所要求之週期來進行,且試件不得搬出試驗櫃。
試驗後試件必須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至少一小時,最多兩小時以回復原來狀況。
依試件之特性或實驗室能量之不同,可將試件移出或保留在試驗櫃中等待恢復,若要移出則時間以愈短愈佳,最好不超過五分鐘,若維持在櫃中則濕度必須在三十分鐘內降至73%~77%R.H.,同時溫度也必須在三十分鐘內達到實驗室溫度之±1℃範圍內。
測試條件
試驗溫度:
試驗櫃中溫度應控制在40±2℃範圍內。
相對濕度:
試驗櫃中濕度應控制在93(+2/-3)%R.H.範圍內。
駐留時間:
駐留時間可選擇4天,10天,21天或56天。
試驗容差:
溫度容差為±2℃,包含量測之絕對誤差、溫度之緩慢變化及溫度櫃中溫度差異。
然而為了便利維持濕度在一定範圍內,因此試驗櫃中任何兩點之溫度在任何時間都應盡可能維持在最小範圍內。
若溫差超過1℃則濕度變化將超過容許範圍。
因此即使短時間之溫度變化也可能需要控制在1℃內。
試驗設置
試驗櫃內必須安裝溫度及濕度感應裝置以監測櫃內溫度與濕度。
試驗櫃內頂端或牆壁不得有凝結水滴在試件上。
試驗櫃內凝結之水份必須不斷排出,除非淨化(re-purified)否則不得再使用。
當試驗櫃內濕度使用噴射方式即以水氣噴入試驗櫃中達成時,其水份電阻係數不得低於500Wm.
其他
試驗櫃內之溫濕度等條件必須均勻,並且與溫濕度感應器周遭附近之條件相近。
試件加電或功能測試時不得改變試驗櫃內之溫濕度條件。
相關規範中須詳述在消除試件表面濕氣時應注意事項。
IEC68-2-5試驗方法Sa:
地面太阳辐射模拟
IEC68-2-5試驗方法Sa:
地面太陽輻射模擬IEC68-2-5TestSa:
Simulatedsolarradiationatgroundlevel
前言
本試驗法之目的為決定元件及裝備在地球表面暴露於太陽輻射環境時產生之效應(包括熱、機械、化學、電性等)。
範圍
本試驗法所模擬環境之主要特徵為控制溫度條件下之太陽光譜能量分布及吸收的能量強度,以決定元件及裝備暴露於太陽輻射環境時產生之效應。
本試驗法包括三個試驗程序:
程序A:
適用於熱效應之評估。
程序B:
適用於退化效應之評估。
程序C:
適用於光化學效應之評估。
限制
無限制。
測試步驟
1.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2.將試件擺置在試驗箱(enclosure)內升高的支架或已知熱傳導率及熱容之特定支撐材料上,並與其他試件保持距離以免輻射源被遮蔽或二次輻射熱產生。
3.整個試驗過程中,試驗箱內之輻射、溫度、濕度以及其他環境條件,必須維持在相關規範之試驗程序所規定之適當位準(level)。
4.依規定之循環數執行試驗。
5.試件在試驗期間是否操作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
6.試驗後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測試條件
試件必須依據相關規範規定之時間暴露在下述三個試驗程序之一:
1.程序A
每循環24小時,其中8小時連續照射,16小時保持黑暗,依需求重複執行(此程序提供之全輻射量為每日循環8.96kWh/m2,約近似於自然條件之最嚴厲狀況)。
1.程序B
每循環24小時,其中20小時連續照射,4小時保持黑暗,依需求重複執行(此程序提供之全輻射量為每日循環22.4kWh/m2)。
1.程序C
∙依需求連續照射。
∙在輻射照射過程中,試驗箱內溫度必須以接近線性的速率上升,且需維持在40℃或55℃。
在程序A,試驗箱內溫度需在照射週期前2小時開始上升。
在程序A及B的黑暗週期,試驗箱內溫度則需以接近線性的速率下降,並維持在25℃。
試驗時間依相關規範的要求,一般較常採用下述三者之一
∙3循環(3天)。
∙10循環(10天)。
∙56循環(56天)。
溫度之容差為±2℃,輻照度(irradiance)容差如表1所示。
試驗設置
1.執行試驗之試驗箱在預設之輻射量測平面上,需能提供1.120kW/m2±10%之輻照度,且其光譜分布(spectraldistribution)需如表1所示。
在此所規定之輻照度(1.120kW/m2)係包括試驗中試驗箱之反射及試件之吸收,但不包括試驗箱放出之長波紅外線輻射。
2.必須提供試驗箱內溫度、氣流及濕度維持在規定條件之方法。
3.試驗箱內之溫度量測點需在預設之輻射量測平面下0~50mm之平面上這些點可以取距離試件1m或試件與箱壁距離之半,兩者中較小者。
其他
若本試驗法須控制濕度環境,則相關規範必須說明此濕度之控制係在輻射照射週期或在黑暗週期或整個試驗時間。
表1:
光譜能量分布與允許容差
光譜範圍
紫外線B
紫外線A
可見光
紅外線
波長範圍
0.28mm~0.32mm
0.32mm~0.40mm
0.40mm~0.52mm
0.52mm~0.64mm
0.64mm~0.78mm
0.78mm~3.00mm
輻照度
5W/m2
63W/m2
200W/m2
186W/m2
174W/m2
492W/m2
容差
±35%
±25%
±10%
±10%
±10%
±20%
IEC68-2-11試驗方法Ka:
盐雾
IEC68-2-11試驗方法Ka:
鹽霧
IEC68-2-11TestKa:
Saltmist
前言
本試驗法之目的在於比較相同構造之試件抗鹽霧的能力。
範圍
本試驗法適用於評估表面處理件之品質及均勻性。
限制
本試驗法不同於一般鹽霧腐蝕試驗。
本試驗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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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EC6821 试验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