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业主签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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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业主签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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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业主签定
华银国际财富中心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委托方:
受托方:
日 期:
二○○年月日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公司法人代表:
受托方:
深圳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
华银国际财富中心
公司负责人:
石正林
第一章总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甲方将所购华银国际财富中心的物业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路号华银国际财富中心层号房;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甲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
第二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三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地下车库。
第四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排烟和送风井、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冷暖气干线、热水机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智能监控系统、配电系统、楼宇智能化设备。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室外停车场、垃圾房、招牌灯箱、路灯。
第六条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七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会务中心、公用卫生间、开水房。
第八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消杀、外墙清洗。
第九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消防巡视。
第十一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客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组织开发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费;
2、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单元内水电费、热水费、煤气费等;
3、车位使用费及其相关费用;
4、有偿维修等其它有偿服务费。
5、公用电梯、空调设备等维护运行费用和公用水电分摊费。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批评、警告、制止、直至付诸法律诉讼等措施。
第十六条其他委托事项:
1、代收分发报刊、邮件,代订报纸及杂志等;
2、;
3、。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1、委托管理期限原则为五年:
自2003年月日起至2008年4月28日止。
2、合同满两年后甲乙双方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甲乙双方均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乙双方按年续签次年合同。
3、合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乙双方签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手册》中规定的服务,并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
4、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7、转让房屋(包括出租)时,事先通知乙方,告知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和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手册》并书面告知甲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三个月向甲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诉甲方,并与甲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甲方提供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率:
98%。
2、设备运行完好率:
98%。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98%。
4、公共环境保洁率:
99%。
5、绿化完好率:
98%。
6、交通秩序合格率:
98%。
7、保安案件发生率:
0.1%。
8、急修:
15分钟到达,急修不过夜。
9、小修及时率:
100%。
10、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98%。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包含物业管理费、公用水、电费分摊、空调费、电梯运行费等费用。
1、本物业的基本物业管理费:
由乙方按写字楼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8元、商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以物价局的批复为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车库的租金标准为:
每月每个车位300元(含管理费60元)。
3、公用水电费和电梯运行费:
单独计量,按实结算,按各业主的产权面积分摊。
4、空调费:
写字楼按建筑面积9.6元/M2.月,商铺按建筑面积11.1元/M2.月(使用煤气)。
开机半月以上按全月收费,开机不足半个月按实际开机天数收费;每天开机时间7:
30~18:
30;星期日,平时超常时间、特殊需求按500元/小时计费;26℃以上供冷,10℃以下供暖。
今后收费价格(使用天然气)按实际成本核算,按各业主产权面积分摊。
5、水电费:
水费:
办公2.11元/吨,特种用水4.42元/吨,电费:
1.05元/度(与供给部门同步调价)。
6、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欠交壹个月以上管理费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催缴,严重者可付诸法律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邻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三条其他特约服务:
参照相关物业服务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用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费支出;正常大中修费用,由房屋维修基金支付;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费支出;正常大中修费用,由房屋维修基金支付;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费支出;正常大中修费用,由房屋维修基金支付;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费中支出;改造、更新费用,由房屋维修基金支付。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及养护不当造成的大中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正常大中修费用,由房屋维修基金支付;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协商共同承担。
6、由乙方养护不当或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小修、大中修更新,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长沙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发[1998]41号)执行。
8、维修基金的建立:
开发商部分:
甲方用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用房作价抵作维修基金,其经营利润作为维修基金。
业主部分:
每年一次按7.5元/平方米缴纳维修基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提请长沙市仲裁机构仲裁,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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