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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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doc
XXXXXXXXX银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编号:
XXXXXX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
XXXXXXXX劳动者:
XXXX
性别:
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年龄:
XXXX
文化程度:
大学本科
身份证号:
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家庭住址:
XXXXXXXXXXXXXX
XXXXX银行编制
签约须知
1、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3、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准确。
合同中凡需双方切商的,经协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的不同,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双方可以选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6、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8、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9、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甲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违背其意愿的劳动合同。
除约定服务期和
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应由劳动者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11、甲乙双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务保密期限、违
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第一章合同期限1
第二章试用期1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第四章劳动报酬1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第九章经济补偿4
第十章赔偿责任5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5
第十二章补充条款5
第十三章附则6
附件一工作岗位描述7
附件二工资8
附件三保密协议9
附件四竞业限制义务协议10
劳动合同续订书10
劳动合同变更书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固定期限执行,本合同的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
第二章试用期
第一条试用期为X个月,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第二条在试用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进行评估,以决定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一条上述第两条所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
2.乙方的身体健康情况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要求;
3.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用于办理用工手续的相关材料的。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一条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应按照附件一工作岗位描述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除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外,乙方还应当听从甲方不时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条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也可以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职责)。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
第四条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不时地安排乙方至工作地点以外的地区出差。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前述安排。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一条乙方的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应按照附件二工资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甲方应在每月5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当月的工资,并通过转账方式付至乙方的工资账户。
如发薪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对特定类型的工资组成部分的支付时间有其他规定的,则应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者乙方的工作内容的变化(包括工作岗位变化或工作职责变化)等因素相应地依法调整乙方的工资构成、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或支付时间。
第四条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方将依法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以乙方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一条甲方实行以下三种工时制度。
乙方应执行其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如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岗位应适用相应的特殊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甲方将根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制定具体的计算周期及上下班时间,并另行告知乙方。
3.不定时工作制,即因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不会向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二条如果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则乙方应执行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第三条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加班审批和确认手续。
对于已办理前述手续的加班乙方,甲方将根据其适用的工时制度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四条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六章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
第一条甲方应根据国家及参保地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甲方将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做出相应的扣除,并以乙方的名义向有关主管机构缴纳。
第二条甲方还将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薪酬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享有“五险一金”、住房增量补贴及企业年金等
第七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一条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保护用品,以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第二条甲方应依据乙方的工作内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第三条如果乙方的工作内容涉及职业危害,则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该等职业危害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并且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一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条当乙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隐瞒或谎报学历、工作经历、资历、健康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不实材料等情形)。
第四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的;
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当甲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7.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
8.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实施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所有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以及交还其占有的或处于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财物。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章经济补偿
第一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应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完毕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后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八条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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