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第七编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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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第七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七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四号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细化裁量基准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裁量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尚未制造出成品的;
2、非法安装、改造、修理的产品尚未交付使用的。
(二)非法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产品已经交付使用,从事非法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在3台(套)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非法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在3台(套)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证据证明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但尚未制造出成品的;
2、已经制造出成品但尚未销售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已经销售,但所制造的特种设备种类和数量少于3台(套)的;
2、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已经销售或投入使用,但有证据证明是初次违法制造活动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已经销售,但所制造的特种设备种类和数量在3台(套)以上的;
2、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已经销售或投入使用,且有证据证明是多次从事违法制造活动的;
3、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已经投入使用并有证据表明该设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4、经查处后属屡犯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形:
(一)产品、部件或材料尚未销售或投入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产品、部件或材料已经销售或投入使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产品、部件或材料投入使用后发生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情形:
(一)涉案特种设备数量3台(套)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案特种设备数量3台(套)以上10台(套)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妨碍调查,拒不改正的;
2、涉案特种设备数量10台(套)以上的;
3、经查处属屡犯的。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形:
(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时间未超过5个工作日,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内容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超过5个工作日仍不提交报告,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查处后屡犯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裁量情形:
(一)有上述违法行为已办理申请监检手续,但由于未通知监检人员到场,造成未实施过程监督检验的,或者未办理申请监检手续并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或者清洗,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上述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已经交付使用,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查处后再犯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裁量情形:
(一)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发现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发现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查处属屡犯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裁量情形:
(一)本条第
(一)款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1.本条第
(一)款违法行为所涉特种设备数量3台(套)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本条第
(一)款违法行为所涉特种设备数量3台(套)以上10台(套)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本条第
(一)款违法行为所涉特种设备数量10台(套)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吊销生产许可证:
妨碍调查,拒不改正的;经查处后再犯的;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二)本条第
(二)款违法行为直接予以处罚。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但未经销售和交付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并销售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但未交付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特种设备,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特种设备生产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涉及特种设备数量在3台(套)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涉及特种设备数量在3台(套)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本条第(三)款违法行为直接予以处罚。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涉及特种设备数量在3台(套)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涉及特种设备数量在3台(套)以上10台(套)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涉及特种设备数量10台(套)以上的,或者经查处后再犯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生产,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裁量情形:
(一)违反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是初次违法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有证据证明是多次违法活动的,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是初次违法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证据证明是多次违法活动的,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未销出产品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已经销出产品的,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三款规定且不配合调查、态度恶劣、抗拒执法的,予以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裁量情形:
(一)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只违反第
(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一的,且涉及特种设备3台(套)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违反第
(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一的,且涉及特种设备3台(套)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同时违法2项以上违法情形的,或者经查处后再犯的,或者涉及特种设备3台(套)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裁量情形: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台数在3台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台数在3台以上10台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台数在10台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仍继续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已停止使用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的;
2、已停止使用,未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的特种设备种类3种以下或数量3台(套)以下的;
3、已停止使用,未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一年以下的。
(四)违反本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已停止使用,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2、已停止使用,但未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的特种设备种类3种以上或数量3台(套)以上的;
3、已停止使用,但未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
(五)违反本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正在使用的;
2、查处后属屡犯的。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要求进行充装的;
2、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2台(套)以下或者气瓶数量10只以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2台(套)以上或者气瓶数量10只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屡次违反第
(一)、
(二)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2台(套)以下或者气瓶数量10只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从事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2台(套)以上或者气瓶数量10只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屡次未经许可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裁量情形:
(一)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只违反本条第
(一)项、第(三)项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只违反本条规定第
(二)项规定的,或者同时违法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情形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属查处后再次违反,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裁量情形:
(一)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违反本条第
(一)款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违反本条第
(二)款规定的,或者违法行为经查处后再次违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收取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下的,且违法行为属初次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收取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是多次从事违法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造成事故的,或者经查处后屡犯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收取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属初次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收取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是多次从事违法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造成事故的,或者经查处后屡犯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裁量情形:
(一)有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事故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较大事故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形:
(一)发生一般事故,属首次的,且1人死亡或5人以下重伤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属多次的,或2人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属首次的,且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多次的,或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属首次的,且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多次的,或2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裁量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本法所规定的检验、检测活动时间3个月以下的,或者收取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下的,或者检验、检测活动所涉特种设备种类3种以下或数量3台(套)以下的;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5名以下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3.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所涉特种设备种类3种以下或数量3台(套)以下,或者收取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下的;
4.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1次,或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1次,或因过失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5.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次以下的;
6.非故意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1次,且未造成后果的;
7.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有证据证明是初次监制、监销的,或者违法收入累计在1万元以下的;
8.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初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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