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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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公平、合理、质价相符
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
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
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合同的约
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
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收
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按等级收费。
我市物业服务共分五个等
级,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
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等级分类标
准制定,最高为五级,最低为一级(指住宅非小区)。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核定。
五级基准价为:
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0.80 元;
四级基准价为:
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0.60 元;
三级基准价为:
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0.40 元;
二级基准价为:
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0.30 元;
一级基准价为:
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0.15 元;
浮动幅度为 10%(详细内容见附表)。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
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和住宅非小区服务项目内容按《黑龙
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4]104 号)执行。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与物业服务内容、项目对
应,并按等级实行“菜单式”收费。
物业公司应当在与业主签订的物
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收
费标准等。
禁止物业服务企业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新建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
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登记并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
定拟定,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 15 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
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
所有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计费,房改售房以实际建筑
面积计费。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月/平方米、季/平方米、半年/平方米、一年/
平方米计收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
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
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
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
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
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
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二次加压供水收费。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加压供水的,其费用应
核定到供水成本当中;由物业公司负责二次加压供水,但已享受城市
供水企业趸售价格的,用水缴纳的是终端水价,其费用不得核定到物
业服务费用中,用水不再负担二次加压供水费用。
目前,二次加压供
水仍由物业公司(含房管所房屋产权单位)管理,但未享受城市供水
企业趸售价格的,供水费用可核定到物业服务费中,由用水户承担。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今后,随着城市供水价格调整,
二次加压供水所发生的费用应逐步理顺到城市供水成本中。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
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
用,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具体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严
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
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
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
经济仲裁或民事诉讼。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
符的物业服务的,业主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申请经济仲裁或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双方应接受相关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发生物业服务纠纷
时可接受居民委员会协调。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
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
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测算是采用包干制结算形
式。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政府低保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
况,在收费标准上酌情优惠。
第二十二条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
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物业
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服务标准,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项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
1、绿化管理费
0.04
2、保洁服务费
0.17
3、公共秩序维护费
0.16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日常运行维护费
0.238(其中含庭院灯照明及养护
0.03、监控对讲 0.05)
5、综合管理服务费
0.13
6、利润
0.03
7、税金
0.032
合 计
0.80
附: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五级)
备注:
此标准以 40000 平方米住宅小区为依据测算。
项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
1、绿化管理费
0.03
2、保洁服务费
0.124
3、公共秩序维护费
0.11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日常运行维护费
0.179(其中含庭院灯运行及养护
0.03、监控对讲 0.03)
5、综合管理服务费
0.10
6、利润
0.024
7、税金
0.033
合 计
0.60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四级)
备注:
此标准以 40000 平方米住宅小区为依据测算。
项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
1、绿化管理费
0.02
2、保洁服务费
0.088
3、公共秩序维护费
0.04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
0.144(电子门及楼道灯维护 0.03、楼道
窗为 0.01、庭院灯运行及养护 0.02)
5、综合管理服务费
0.07
6、利润
0.016
7、税金
0.022
合计
0.40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三级)
备注:
此标准以 40000 平方米住宅小区为依据测算。
项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
1、绿化管理费
0.01
2、保洁服务费
0.069
3、公共秩序维护费
0.01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
0.134(电子门及楼道灯维护 0.03、楼道
窗为 0.01、庭院灯运行及养护 0.02)
5、综合管理服务费
0.05
6、利润
0.012
7、税金
0.015
合计
0.30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二级)
备注:
此标准以 40000 平方米住宅小区为依据测算。
项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
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墙体、
基础、楼道内外门、清疏和维修上
下水管道、垃圾道、烟囱、化粪池
0.076
电子门及声控灯(不含电费),日
常维护养护
0.03
楼道内窗的维护
0.01
综合管理服务费
0.02
利润
0.006
税金
0.008
合 计
0.15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一级)
备注:
此标准以 40000 平方米住宅小区为依据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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