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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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宗旨、调整对象和依据】
第一条为统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都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进展,规范都市规划行政行为和都市建设行为,保证都市规划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畴】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为都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本市范畴内实施的制定空间战略和空间政策、编制都市规划、实施都市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等都市规划行政行为,应遵守本条例。
都市规划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废止。
第四条在本市范畴内实施的都市建设行为应服从都市规划行政治理,取得都市规划行政许可或批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都市规划的地位】
第五条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应与都市规划相互衔接和和谐,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进展及都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第六条市政府统一组织编制都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都市总体规划为主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都市总体规划保持和谐和统一。
第七条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项规划应服从都市总体规划的统筹。
【差不多原则】
第八条都市规划行政和都市建设应爱护社会公共利益,表达社会公平,鼓舞和保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保证全体市民公平地享受都市建设和进展的成果。
第九条都市规划行政和都市建设应落实科学进展观,遵循可连续进展的原则,遵循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的原则,遵循爱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
【空间管制制度】
第十条市政府可针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爱护、都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都市水系爱护等重大问题及专门地区的空间管制制定治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可制定旧村和旧城改造等都市更新规划治理方法,鼓舞、支持和引导都市更新。
【权益与义务】
第十二条在本市范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都市规划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了解都市规划的内容,有权对违反都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本市范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都市规划的义务。
第十三条制定空间战略和空间政策、编制都市规划应进行公布展现,征求公众意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实施都市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都市规划行政的优先权制度】
第十五条市政府可依照都市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对规划范畴内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整,土地使用权人应服从。
调整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造成直截了当和实际缺失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都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第十六条市政府设立的深圳市都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都市规划行政审议和决策的专门机构。
【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市政府都市规划治理部门是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都市规划行政治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都市规划行政治理工作。
【都市规划编研机构】
第十八条市政府设立的都市规划编制和进展研究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编研机构),是规划主管部门在都市规划编制、政策研究和技术保证等方面的专门机构。
【都市规划的经费保证】
第十九条市政府应将都市规划编制和前期研究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都市规划委员会
【规划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规划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都市进展策略、都市总体规划及其修改、分区规划及其修改、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打算、应由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
(二)审批法定图则及其修改、由规划委员会批准的专项规划及其修改、都市设计和详细蓝图及其修改、专项规划编制年度打算;
(三)同意并处理对都市规划的申诉;
(四)市政府要求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产生方法】
第二十一条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包括公务委员和非公务委员,其中公务委员不超过十四名。
第二十二条规划委员会中的公务委员由市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主管都市规划的副市长、各区政府区长和市政府委派的市政府组成部门行政首长出任。
第二十三条规划委员会中的非公务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非公务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为都市规划、建筑设计、市政工程、环保、法律、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的资深专家,或社会贤明人士;
(三)有良好的职业和社会声誉,且热心爱护社会公益;
(四)躯体健康,能胜任规划委员会的议事工作。
市政府应将拟聘任的非公务委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非公务委员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认有民事欺诈行为或有意侵权行为的;
(三)因重大职业行为瑕疵,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四)因躯体健康缘故不能胜任规划委员会的议事工作的;
(五)连续两次或合计四次缺席规划委员会会议的;
(六)具备不适宜连续担任非公务委员的其他情形的。
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显现空缺的,由市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聘任新的非公务委员。
第二十五条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政府市长担任。
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其中一名应为非公务委员。
设秘书长一名,由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规划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规划主管部门承担秘书处工作。
【规划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十七条规划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行会议,也可依照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托付召集人主持。
规划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可担任召集人。
主持人能够依照会议的审议或决策事项决定参加会议的人数,但不得少于10人,且其中非公务委员应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八条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规划委员会可设进展策略、法定图则、建筑与都市设计、交通进展、环境与资源等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受规划委员会托付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规划委员会设立都市规划申诉委员会,同意并处理对都市规划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规划委员会制订工作规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都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规划体系】
第三十二条都市规划包括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
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打确实是都市总体规划的分时期实施规划。
规划主管部门能够依照都市进展和都市建设的需要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都市设计和详细蓝图等其他形式的都市规划。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组织编制都市进展策略,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都市进展策略指导都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的编制,指导战略性大型建设项目的安排。
【都市规划、都市和建筑设计标准与准则】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制定本市都市规划、都市和建筑设计的标准与准则,作为编制都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的要紧技术依据。
【规划编制的一样程序】
第三十五条都市规划的编制应在全面、周密的现状调查基础上有打算、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十六条都市规划应通过公布展现、征求意见、审议、审批和公布程序方能生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要时,组织编制都市规划的单位应就都市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举行专家评审或听证会。
第三十七条都市规划草案公布展现的时刻不得少于15天。
都市规划草案公布展现之前,规划委员会秘书处应在规划委员会网站和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告拟公布展现的都市规划草案的名称、承担编制任务机构的名称、公布展现的时刻和地点。
第三十八条公布展现的内容应包括规划图纸和文本,并配有说明。
第三十九条都市规划草案公布展现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够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条都市规划的图纸和文本应以在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图纸和文本为标准的图纸和文本。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制定都市规划编制治理方法并监督实施。
【都市规划的效力】
第四十二条已生效的都市规划,是都市规划行政治理和都市建设的依据。
【都市总体规划】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组织编制都市总体规划。
(编制主体)
第四十四条都市总体规划依照上层次法定规划确定的都市性质、进展目标和规模,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对全市的都市进展形状、分区及组团结构划分、都市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的布局、重大都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自然生态和环境爱护、风景旅行资源的开发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爱护等全市都市建设和进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总体布署,并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差不多框架,促进都市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和可连续进展。
第四十五条都市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强制性规定:
(一)划分全市的分区或组团结构;
(二)划定差不多生态操纵线,确定全市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爱护区和差不多农田爱护区等非建设用地的总体规模和布局;
(三)确定全市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爱护范畴;
(四)确定全市都市建设用地的进展规模;
(五)确定全市都市建设用地的总体性功能组合和空间布局;
(六)确定都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
(七)对全市整体都市设计的规定;
(八)对全市都市建设密度分区的规定;
(九)对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定;
(十)对全市都市建设和进展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都市总体规划草案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查。
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都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政府应于30日内在本市要紧新闻媒体上公布其摘要。
(程序)
第四十七条以下行为不得与都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中长期规划及其五年规划;
(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及其他形式的都市规划;
(四)实施非建设用地、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爱护治理;
(五)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得与都市总体规划相冲突的其他情形。
(效力)
【分区规划】
第四十八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指导法定图则的编制和本分区范畴内都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都市建设。
第四十九条分区规划草案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分区规划由市政府公布。
(程序)
【法定图则】
第五十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法定图则。
(编制主体)
第五十一条法定图则以标准规划分区为单位编制。
需要编制法定图则的标准规划分区由规划主管部门划定。
规划主管部门应公布划定方案。
(法定图则编制单位)
第五十二条法定图则对标准规划分区内各地块和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提出操纵指标。
第五十三条法定图则应包括以下强制性规定:
(一)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未开发的建设用地地块的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操纵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二)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未开发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开发强度,包括开发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操纵指标;
(五)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都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配置;
(六)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都市设计操纵要求;
(七)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布局和操纵指标;
(八)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爱护的操纵指标和规定;
(九)对标准规划分区内各地块和公共空间开发利用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法定图则草案经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规划委员会审批。
规划委员会可托付其专业委员会审批法定图则。
法定图则由规划委员会公布。
(程序)
【专项规划】
第五十五条规划主管部门能够组织编制或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专门的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
第五十六条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将其拟编制的专项规划项目向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预申报。
第五十七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申报和都市进展的需要拟订专项规划编制年度打算,报规划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划委员会应公布专项规划编制年度打算。
第五十八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未经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不得组织编制未列入年度打算的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编制年度打算制度)
第五十九条除以下各类专项规划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之外,其余专项规划经规划委员会的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规划委员会审批:
(一)全市性的交通和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环境卫生、防灾和减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
(二)全市性的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爱护专项规划;
(三)事实上施将造成较大规模拆迁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专项规划;
(四)市政府认为应提交其审批的其他专项规划。
第六十条专项规划由其批准机关公布。
(编制的主体和程序)
第六十一条在已编制法定图则的片区内,专项规划与法定图则具有同等效力。
【都市设计】
第六十二条规划主管部门能够组织编制都市重要地区、重要都市景观区的都市设计。
都市重要地区、重要都市景观区由规划主管部门划定。
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后应公布划定方案。
依照都市进展和都市建设的需要,规划主管部门能够要求土地使用权人编制都市设计。
(能够编制都市设计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都市设计对设计范畴内的整体景观、公共空间、道路和交通布局、步行系统、建筑覆盖率,以及建筑物的退让幅度、高度、街墙、色彩、造型等景观要素进行规定。
(都市设计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都市设计经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规划委员会审批并公布。
规划委员会可托付其专业委员会审批都市设计。
土地使用权人编制的都市设计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
(程序)
第六十五条在已编制法定图则的片区内,经规划委员会审批的都市设计与法定图则具有同等效力。
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都市设计调整法定图则相关规定的,报规划委员会审批后与法定图则具有同等效力。
(效力)
【详细蓝图】
第六十六条规划主管部门能够组织编制都市重要地区、重大都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详细蓝图。
依照都市进展和都市建设的需要,规划主管部门能够要求土地使用权人编制详细蓝图。
第六十七条详细蓝图对街坊、小区或地块的开发建设提出具体的都市规划治理要求。
(详细蓝图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详细蓝图经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规划委员会审批并公布。
规划委员会可托付其专业委员会审批详细蓝图。
土地使用权人编制的详细蓝图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
(程序)
第六十九条在已编制法定图则的片区内,经规划委员会审批的详细蓝图与法定图则具有同等效力。
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详细蓝图调整法定图则相关规定的,报规划委员会审批后与法定图则具有同等效力。
(效力)
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打算
【近期建设规划】
第七十条市政府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依照都市进展策略和都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五年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应相互衔接,起止期限一致。
(编制主体、依据和定位)
第七十一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包括以下强制性规定:
(一)确定都市近期重点开发和爱护地区;
(二)安排规划期内都市建设用地总量及空间分布;
(三)安排都市近期重大都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建设时序;
(四)制定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爱护措施,提出都市河湖水系、都市绿化、都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提出地下空间开发的实施意见。
(五)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包括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
第七十二条近期建设规划草案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政府审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公布,并报国家建设部备案。
(程序)
第七十三条近期建设规划是指导都市近期建设的依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五年规划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进展及都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效力)
【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打算】
第七十四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近期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五年规划的规定组织编制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打算。
(编制主体、依据和定位)
第七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每年定期组织申报本行业和辖区建设项目和用地需求,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纳入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打算。
第七十六条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打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全市土地供应总量操纵打算及全市各类建设用地打算;
(二)本年度全市新建建设项目及其用地打算;
(三)本年度全市旧村和旧城改造打算;
(四)本年度全市都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打算;
(五)本年度建设用地收回和征用、置换、储备打算;
(六)本年度全市预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项目打算;
(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强制性内容)
第七十七条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打算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打算由市政府公布。
(程序)
第七十八条年度实施打确实是我市年度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用地安排的要紧依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年度打算共同对年度建设项目发挥指导作用。
因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专门需要,市政府决定兴建未列入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打算的建设项目的,应对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打算进行调整。
市政府应公布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打算的调整内容。
(效力)
第七十九条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打算由市政府授权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实施主体)
第八十条市政府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打算的实施情形。
(报告)
第八十一条市政府制定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打算治理方法并监督实施。
(治理方法)
第五章规划的修改
【规划修改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因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变化,以及技术、经济和社会进展,导致规划范畴内用地功能和布局、都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布局、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爱护范畴等重要因素发生变化,原都市规划的规定无法实施,或者失去技术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的,可对原都市规划进行修改。
本条例所称规划的修改,是指除都市总体规划之外的各类都市规划的修改。
都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十三条市政府应建立都市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
规划主管部门应对都市规划的实施情形进行监测评估,并将监测评估情形向市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依职权修改】
第八十四条市政府、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能够依照权限决定对都市规划进行修改。
第八十五条市政府、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对都市规划进行修改的,原则上按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市政府、规划委员会能够授权规划主管部门对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其他形式都市规划的局部或轻微修改进行审批。
第八十六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授权对都市规划的局部或轻微修改进行审批的,应按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和公布,并将修改情形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依申请修改】
第八十七条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人能够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改其土地所在地的法定图则、专项规划、都市设计或详细蓝图。
申请人只能申请修改上述都市规划对申请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时,应在其申请文件中详细陈述修改理由以及修改对都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相邻关系可能造成的阻碍。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在提出申请之前进行环境阻碍评判。
第八十九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修改申请的,应将修改申请的全部内容在其网站和市都市规划展厅公布展现十五日以上。
必要时,规划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将其修改申请的摘要在市级要紧新闻媒体上公示。
第九十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修改申请,经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规划委员会审查决定:
(一)改变地块的用地性质的;
(二)提高或者降低地块的开发强度的幅度超过原规划规定指标的百分之五十的;
(三)修改对都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的;
(四)修改都市设计的规定可能导致都市景观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修改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爱护的规定的;
(六)可能对相邻权益人产生重大不利阻碍的修改的;
(七)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阻碍的其他修改的。
第九十一条对原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都市规划和前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的修改申请,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第九十二条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决定修改都市规划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作出修改决定。
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其网站和市都市规划展厅公示修改决定,并将修改决定通报市政府监察部门。
第九十三条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决定不修改被申请修改的都市规划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作出不予修改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修改的理由。
第九十四条修改都市规划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治理
【建设用地规划治理的差不多原则】
第九十五条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开发和利用,应遵守都市规划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建设项目一样应安排在已编制法定图则或其他形式都市规划的片区内,并符合其规定。
在未编制法定图则或其他形式都市规划的片区内,确需安排国家、省或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必须以经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第九十七条独立实施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应遵守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治理的相关规定。
【建设用地规划申请】
第九十八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
(一)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对旧村或旧城、旧工业区进行改造的;
(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保留的非农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在原已获得行政划拨使用权但未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上进行建设的;
(五)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后申请续期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出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都市规划及相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百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打算立项、环境阻碍评判的依据之一。
自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未获发用地预审、打算立项和环境阻碍评判等批准文件,又未在期满前依法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一百零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打算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授权,规划主管部门可将文件汇总后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情形报市政府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市政府的审批决定或依权限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项目用地点案图》作为《建设用地批准书》附件一并核发。
第一百零三条申请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项目用地点案图》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项目用地点案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未获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在期满前依法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项目用地点案图》自动失效。
第一百零四条都市建设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进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依照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打算制定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土地的出让方案。
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土地的详细位置和坐标、面积、用途、建筑总面积及其功能组合等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招标、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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