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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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汇编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为了增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包含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一定遵
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余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浇灌、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含配套与隶属工程)各种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相关法律、法例、技术标准和同意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合用、经济、雅观等特征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拜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推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察相联合的质量管理系统。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
设计单位依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对各自肩负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察机构
执行政府部门监察职能,不取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益向相关
部门和质量监察机构反应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
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
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
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证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详细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
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踊跃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纳先
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行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
靠科技进步和增强管理,努力创立优良工程,不停提升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升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行奖赏。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增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点,把提升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升质量的重要环节,增强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成立和完美质量管理的激励体制,踊跃展开民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察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推行监察的制度。
水利工程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权的质
量监察机构实行质量监察。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一定依照水利部相关规定建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察合格,方可肩负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监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一定成立健全质量监监工作体制,完美监察手段,增强质量监察的威望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要增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相关质量法例、规范状况的检查,果断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纪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
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一致规划、管理
和资质审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地区自察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一致规划管理和资质审察。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负责监察设计、监理、施工单
位在其资质等级同意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敦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成立健全质量系统。
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依照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工程建想法
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行工程质量监察,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察检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察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察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察抽查后的办理工作。
工程完工查收时,质
量监察机构应付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审定。
未经质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可以查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依据需要,质量监察机构可拜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相关部位以及所采纳的建筑资料和工程设施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后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地区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水利部相关规定依
法建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对其质量系统的监察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色,依照
水利部相关规定,经过资质审察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并推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一定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
资料、工程、资料、设施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两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增强工程质量管理,成立健全施
工质量检查系统,依据工程特色成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动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
程质量监察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察手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
接受质量监察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察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
交底;施工中应付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实时组织相关
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查收、签证。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一定拥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审定的监理范围肩负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一定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系统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察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一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例、技术标准,严格执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依据所肩负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装备一定知足项目要求。
监理工程师上岗一定拥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参加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执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察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举措;指导监察合同中相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
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检查办理和工程查完工作。
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一定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肩负勘察设
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
系的监察检查。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一定成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系统,增强设
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察、会签同意制度,做好设计文
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一定切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该切合国家、水利行业相关工程建想法例、工程
勘察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照的基本资料应完好、正确、靠谱,设计论证充足,
计算成就靠谱。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知足相应设计阶段相关规定要求,设计质
量一定知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切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实时供给设计文件及施工图
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状况,优化设计,解决相关设
计问题。
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设计
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相关规定在阶段查收、单位工
程查收和完工查收中,对施工质量能否知足设计要求提出评论建议。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一定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
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系统的监察检
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一定依照国家、水利行业相关工程建想法
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
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进行转包。
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一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
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所有工程质量向项
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工程分包一定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
可。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成立健全质量保证系统,拟订和完美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查方法,落本质量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增强质理查验工作,仔细执行“三检制”,确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一定依照相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检查,仔细进行事故办理。
第三十五条完工工程质量一定切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好的技术档案、试验成就及相关资料。
第七章建筑资料、设施采买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建筑资料和工程设施的质量由采买单位肩负相应责任。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资料和工程设施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查验。
经查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筑资料和工程设施的采买单位拥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买的权益,其余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八条建筑资料或工程设施应该切合以下要求:
(一)有产质量量查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切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施应有产品详尽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施还应附有线
路图;
(五)实行生产同意证或推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该拥有相应的许
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许多于一年。
有特别要求的工程,其保修限期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远性缺点的,肩负责任的限期不受以上保修限期
制。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肩负保修,所需花费由责任方肩负。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发生重要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办理。
对
责任单位予以通告责备、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
予行政纪律处罚,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办理。
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富损失的,
责任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赐予受损方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
门予以通告责备或其余纪律办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察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实时进行已完工程查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
完工或阶段查收,而将工程交托使用的;
(四)发生重要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相关规定实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的。
第四十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
据情节轻重,予以通告责备、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
办理按合同规定办理,冒犯罪律的,按国家相关法律办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监察的;
(三)设计文件不切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完工交托使用的工程不切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推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建筑资料和工程设施,或在工
程施工中精雕细刻、偷工减料、假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要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实时按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审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
需加固或拆掉的。
第四十五条检测单位假造查验数据或假造查验结论的,依据情
节轻重,予以通告责备、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因假造行
为造成严重结果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对不仔细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监察职责的质量监察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察机构赐予通告责备、撤换负责人或撤除受权并进行机构改组。
从事工程质量监察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纪不究或许滥用职权、贪污行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司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说。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觉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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