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物业管理基础名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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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物业管理基础名词
房地产物业管理基础名词
房地产物业管理基础名词
1、物业管理:
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2、物业:
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3、前期物业管理:
即物业从开始交付给业主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这段时间的物业管理。
4、房屋建筑主体:
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5、业主:
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6、业主大会:
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组织。
7、管理规约:
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合同。
8、物业共用部位:
指物业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9、专项维修资金:
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给某个维修项目,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10、业主委员会:
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11、物业费: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2、物业服务企业:
指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合委托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共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有偿服务的企业。
13、包干制:
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4、酬金制:
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5、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指物业服务企业面向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为满足其中部分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
16、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了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
17、物业管理纠纷:
指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在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中所发生的争执。
18、秩序维护员:
指受聘于物业或安防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行业规范或管理企业规章制度,具体实施维护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工作人员。
负责维护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协助做好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防范工作。
19、使用人:
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20、物业服务企业:
是指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合委托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共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有偿服务的企业。
21、专有部分:
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22、部分共用部分:
指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23、全体共用部分:
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24、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指与建筑物相配套或者为建筑物使用者服务的室内外各类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与之相邻的场地、庭院、甬路、干道等。
25、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是指物业管理关系中的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6、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职权,代表国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27、物业管理区域:
是指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划定的区域。
28、投票权:
是指业主作为投票人的权利,是按照每一位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或者住宅套数的数量来确定的。
29、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是指物业投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择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0、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再次聘用。
31、自然解聘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被续期。
32、提前解聘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双方或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
3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房出售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34、临时管理规约是指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照建设部《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结合所准备销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最初的精度公约文本。
35、物业买受人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36、物业共用部位指一幢房屋内由该幢房屋的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等部位。
37、共用设施设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者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房屋等。
38、物业的承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有房屋出售单位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的过程。
39、物业管理用房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
40、物业服务成本指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所必需的费用支出,不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取得的利润。
41、装饰装修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建筑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42、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实施的侵害了物业管理法规所组控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43、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
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
44、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
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避免其再犯。
45、罚款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金钱给付义务。
46、建设单位指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或者开发者,其通过投资开发,取得建设项目的所有权。
47、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是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物业管理能力和水平的资格。
48、入住:
指房屋建筑完工并交付使用后,房屋业主住进新住宅。
49、智能管理:
就是指物业管理范围内,通过智能化设备进行管理,比如保安巡逻可以通过24小时监控,有问题保安到场,设备就更别说了可以通过智能化的进行管理。
50、物业管理档案:
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家和社会及物业管理有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51、房屋维修与养护:
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而逐渐破损,使用价值逐渐降低。
为了全面或部分地恢复失去的使用功能,防止、减少和控制期损坏程度,延长使用寿命,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房屋进行日常保养,对破损房屋进行维修与加固,对不同等级的房屋功能进行恢复与改善,从而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率,更好地为业主的居住、生活和工作服务。
52、物业环境:
是指物业管区内的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
物业环境是指楼宇、住宅周围的明确征用、占用、租用地域,有的有明显的界限标志围墙。
53、物业环境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执法检查履约监督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物业环境维护及综合整治工作的总称。
54、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活动达到规定要求满足住户需求的能力和程度。
55、房屋买卖中的入伙:
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用户移交户内管理责任的过程,是业主首次接收自己的物业,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建设正式启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用户共同管理和相互监督局势已然形成。
56、缴款通知书:
物管通知业主在办理入伙手续时应缴纳的款项及金额的文件。
57、治安管理:
是各物业管理公司为防盗、防破坏、防流氓活动、防灾害事故而对所管物业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58、招标投标:
指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条件和要求,邀请必要数量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定或约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它包括招标和投标两个基本环节。
59、物业管理招标:
是指物业所有权人或其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为物业选择管理者时,通过制定符合其管理服务要求和标准的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由多家企业竞投,从中选择最好的企业并与之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
60、物业管理投标:
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各项管理服务要求与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企业的实力,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的活动。
61、标底:
是招标人为准备招标的内容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即一种预算价格。
62、招标文件:
又称标书,是招标机构向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招标工作所必需的文件。
63、投标函:
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有关报价、质量目标等承诺和说明的函件。
64、接管验收:
接管验收包括房管部门、物业管理公司或建设单位自身以及个人对物业接管验收。
物业公司的接管验收是指接管开发公司、建设单位或个人托管的新建房屋或者原有房屋等物业的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65、物业管理协会:
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66、停车服务费:
是指为维护保养停车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67、综合管理服务费:
包括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68、特约服务费:
指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69、物业消防管理:
是物业为搞好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工作,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70、物业车辆管理服务:
对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进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驶、停放等管理服务。
71、物业租赁:
指房屋所有权人为出租人将其物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72、住宅管理:
按照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和住宅区域。
73、房屋租赁: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
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74、高层建筑:
超过一定高度和层数的多层建筑。
75、交房:
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
否则,是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的。
而且该委托本身的争议与业主无关。
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76、房屋使用面积:
指住宅中以户为单位的分户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阁楼、等面积。
住宅使用面积按住宅的内墙面水平投影线计算。
77、物业安全管理:
是指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保证业主和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的一种管理工作。
78、物业管理委员会:
经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由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房屋管理自治组织。
79、翻修工程:
原有房屋须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
80、大修工程:
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和房屋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81、中修工程:
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82、小修工程:
为了保持房屋的原有完好等级,进行日常养护和及时修复小损小坏的工程。
83、综合维修工程:
指成片多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
84、楼花:
一词最早源自香港,是指未完工的在建房屋。
现一般称预售商品房屋。
85、单元式住宅:
是指在多层、高层楼房中的一种住宅建筑形式。
通常每层楼面只有一个楼梯,住户由楼梯平台直接进入分户门,每个楼梯的控制面积又称为一个居住单元。
86、期房:
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房屋竣工验收办理交付为止,所出售商品房称为期房。
87、现房: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
88、商品房:
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89、存量房:
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90、跃层住宅:
是指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92、房屋层数: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93、地下室:
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94、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95、夹层:
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
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
附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96、搁楼:
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
97、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98、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99、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100、高层住宅:
指层及层以上的住宅。
、塔式高层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102、单元式高层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103、通廊式高层住宅: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104、花园式住宅
XXXXX:
也叫西式洋房或小洋楼,也称花园别墅。
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
二、三层小楼,建筑密度很低,内部居住功能完备,装修豪华,并富有变化,一般为高收入者购买。
105、公寓式住宅:
相对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
一般建在大城市,大多数是高层,标准较高,每一层内有若干单户独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浴室、厕所、厨房、阳台等等,供一些常常往来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中短期租用。
106、跃层式商品房:
由上、下两层,并采用户内独用的小楼梯连接的房屋。
107、TOWNHOUSE:
也叫联排别墅,系从欧洲舶来的,其原始意义上指在城区的沿街联排而建的市民城区房屋。
108、灰空间:
最早是由日本建筑师黑川纪章提出。
其本意是指建筑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过渡空间,以达到室内外融和的目的,比如建筑入口的柱廊、檐下等。
也可理解为建筑群周边的广场、绿地等。
109、商住住宅:
是soho住宅观念的一种延伸。
它属于住宅,但同时又融入写字楼的诸多硬件设施,尤其是网络功能的发达,使居住者在居住的同时又能从事商业活动的住宅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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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会所:
就是以所在物业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高级康体娱乐服务设施。
会所具备的软硬件条件:
康体设施应该包括泳池、网球或羽毛球场、高尔夫练习馆、保龄球馆、健身房等娱乐健身场所;中西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餐饮与待客的社交场所;还应具有网吧、阅览室等其他服务设施。
以上一般都是对业主免费或少量收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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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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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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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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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外飘窗:
指房屋窗子呈矩形或梯形向室外凸起,窗子三面为玻璃,从而使人们拥有更广阔的视野,更大限度地感受自然、亲近自然,通常它的窗台较低甚至为落地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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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是对传统单玻门窗的革新,是现代门窗生产中的一项新的玻璃加工技术,它由两层甚至更多的玻璃密封组合,但最重要的是两层玻璃之间必须形成真空或气体状态,故称”中空玻璃”,这种技术的运用使门窗的隔音、阻热、密封、安全性能都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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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商品房的起价:
是指商品房在销售时各楼层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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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价:
经过核算而确定的每平方米商品房基本价格。
商品房的销售价一般以基价为基数增减楼层,朝向差价后而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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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均价:
将各单位的销售价格相加之后的和数除以单位建筑面积的和数,即得出每平方米的均价。
均价一般不是销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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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根据我国发法通则和《担保法》八九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
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开发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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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违约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应该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制裁,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但主要体现惩罚性。
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在主观上有过错,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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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七通一平:
是指土地在通过一级开发后,使其达到具备上水、雨污水、电力、暖气、电信和道路通以及场地平整的条件,可以进场后迅速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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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三通一平:
是指土地具备上水、雨污水和道路通以及场地平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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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五
证:
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
其中前两个证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由建设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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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酒店式服务公寓:
是指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
它是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的,具有“自用”和“投资”两大功效。
除了提供传统酒店的各项服务外,更重要的是向住客提供家庭式的居住布局、家居式的服务,让人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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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住宅房屋使用面积:
是指住宅中以户为单位的分户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阁楼、等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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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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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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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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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房屋暂测面积:
暂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期房销售中,根据国家规定,由房地产开发商依据施工图纸进行计算的面积,它是开发商进行合法销售的面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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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房屋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是指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工程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开发商依据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房屋测绘机构参考图纸、预测数据及国家测绘规范之规定对楼宇进行的实地勘测、绘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
是开发商和业主的法律依据,是业主办理产权证、结算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的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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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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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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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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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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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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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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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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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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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房地产契税:
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住宅%,其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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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是指由政府依法设立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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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房屋权属登记费
:
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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