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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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doc
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县卫生局县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广大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安徽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卫农[2009]83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0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县级统筹原则。
县政府对全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筹集资金,统筹使用。
(二)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小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对必须到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保障待遇。
(三)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对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并给予特殊补助,有效遏制参合农民看不起病或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可持续运行原则。
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第四条主要目标:
2010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覆盖率达100%,农业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财政、农业、发改委、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规范运作,民主监督。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案;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参合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参合对象(本方案统称为参合农民)
(一)凡属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民均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随家长参加新农合;
(二)行政上独立的农垦系统、林场、渔场、开发区和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可以参加新农合;
(三)非我县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我县农村,且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可参加我县的新农合;
(四)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的人员);
(五)务工农民、失地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鼓励孕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七)参合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所登记的人口数为单位,已婚但户口未迁移的也可计入对方家庭人口数参合)全员参加,不得选择性参加。
下列情况人员可不随户参加:
1、应征入伍的;
2、已离婚,户口未迁移的;
3、正在劳教或服刑的。
第八条参合农民的权利:
(一)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
(二)享受新农合管理与医疗服务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我县规定的免费或优惠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九条参合农民的义务:
(一)按时、足额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参合资金,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不属于农民负担;
(二)如实向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个人相关信息;
(三)遵守本方案和新农合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及县财政配套、农民个人缴纳三部分组成,总额为每年每人15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以户全员为单位,每年每人3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年每人60元,省财政每年每人配套45元,县财政每年每人配套15元。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30元参合资金,由民政部门严格按照省民政厅民救字[2004]98号文件的规定,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统一代缴;农村低保户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其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30元参保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15元,个人缴纳15元。
第十三条为减少新农合筹资成本,积极探索稳定而长效的筹资机制,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做好筹资工作。
在经征求意见、农民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由农民分别同所在乡镇政府和乡镇财政所签署协议书和代缴委托书,同意从农民银行存款中支付参合资金,收缴的参合资金存入乡镇新农合基金临时收入过度账户,最后统一存入县新农合基金专户。
对于不能实行存款支付的农民,仍然实行原来的参合资金集中收取的方式,即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筹集,由村委会具体实施,实行上门收缴。
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协议书》,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征机构开具县财政局监制的收款凭证,并发给《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
参合农民于2009年12月10日前缴纳2010年度的参合费用,逾期不办,中途不退。
从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待遇。
以后于每年11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参合费用,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统筹管理。
统筹资金主要用于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住院分娩产妇的定额补偿。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代征机构设立临时收入过渡帐户,暂存征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但必须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县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做到月末无余额。
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
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纳入行风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医疗费用补偿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实行住院、门诊、住院分娩定额补偿“三结合”的补偿模式。
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0版)》,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抗风险能力,抵御风险隐患,确保基金平衡、健康、良性运转,按全县年度筹集基金的10%提取风险金,由省级财政代为管理。
第十九条补偿时效:
按照“当年缴费,次年收益”的原则,参合农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个人基金部分,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凭《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身份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偿。
治疗终结的医疗费,跨结算年度两个月,无特殊原因不予结算。
第二十条补偿范围
(一)住院补偿
1、支付参合人员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
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药物》、《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县管委会规定增补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和检查费等(不含门诊医药费、陪护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以及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支付参合人员因病住院时特殊检查或治疗补偿费用。
主要指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电子胃镜、彩色多普勒仪、高压氧舱、体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腹膜透析、CO60治疗、器官移植、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等高收费医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产材料按70%,进口材料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再按住院补偿比例核算。
凡需进行上述和单项100元以上检查项目的参合农民,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本人申请,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批,否则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二)支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偿费用。
主要包括慢性病门诊治疗费、检查费和药品费等。
患慢性病的参合人员,由本人申请,凭本县县级医院诊断的相关材料,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县合管中心审批后领取《慢性病就诊证》,该证每年底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一次。
(三)支付普通门诊补偿费用。
(四)支付住院分娩定额补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标准
1、对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补偿。
补偿的起付线分别为:
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医院300元,县外医院500元,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全年最高可获补偿金100000元。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阜南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秘[2010]4号)精神,从2010年2月1日起,对“参合患者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当年住院医药费用累计5万元以下者,按住院补偿方案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相比,如低于35%,按住院总费用的35%(保底补偿比例)计算拟补金额,但仍然减去“起付线”的金额。
5—10万元段(含5万元),保底补偿比例为40%,10万元以上的部分(含10万元)保底补偿比例为45%,但全年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偿额”。
调整为:
“5—10万元段(含5万元),保底补偿比例为45%,10万元以上的部分(含10万元)保底补偿比例为50%,但全年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偿额”。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标准由65%提高至70%;在县外医院住院费用补偿标准;1万元以上的提高5%;血液透析病人单次补偿费用定额为280元。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阜南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秘[2010]9号)精神,从2010年3月1日起,对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补偿标准由现行75%调整为80%;对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标准由现行30%调整为35%。
2010年住院费用补偿标准(调整后)
医疗机构类别
补偿标准
乡镇卫生院
县级医院
县外医院
起付线
100
300
500
封顶线
100000
100000
100000
补偿比例
80%
70%
1000元以下(含1000元)
35%
1千-1万元以下(含1万元)
45%
1万元以上
55%
注:
在县外协议医院就诊的患者发生的报销费用提高5%。
2、住院补偿的有关规定
(1)《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8年版)》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住院期间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费用补偿比例比《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药品再提高10%。
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月度平均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省市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5%。
对超过规定比例的目录外药费,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从其及时结报垫付款中扣除,返还县新农合基金专户。
(2)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凭县民政局颁发的相关证件,实行零起付。
(3)参合患者住院实际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再按上表的分段乘以对应段的补偿比例,将各段补偿金额累加。
第二步将住院总费用中的国家基本药物费用乘以10%。
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构成参合患者当次住院应得补偿金额。
(4)参合者在出院前未履行转诊、转院手续或外出务工时在务工所在地因病住院且出院前未履行备案手续和不能提供务工证明或暂住证的,按符合补偿费用的90%计入核算。
(5)参合者个人年度内多次在同一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重复扣除起付线,但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累计扣足上一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的起付线。
(6)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的符合《新农合药品目录》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补偿比例提高10%。
属于《国家基本药物》范围的中药只执行基本药物报销比例。
(二)慢性病门诊补偿范围及标准
1、常见慢性病限定以下18种:
(1)高血压病(高危级、极高危级);
(2)冠心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4)矢代偿期肝硬化;(5)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6)结核病;(7)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8)慢性活动性肝炎;(9)风湿性、类风湿性关节炎;(10)慢性肾炎;(11)癫痫;(12)帕金森氏病;(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椎间盘突出;(15)肝豆状核变性;(16)支气管哮喘;(17)重症肌无力;(18)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症。
特殊慢性病限定以下9种: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3)再生障碍性贫血;(4)白血病;(5)血友病;(6)精神分裂症;(7)器官移植抗排治疗;(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9)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2、慢性病门诊补偿标准:
(1)慢性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经鉴定的患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由县合管中心发给《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就诊证》,患者持证到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针对该病必须的(或专用的)门诊药品和检查费享受补偿,每半年累计核报一次。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可补偿费用直接按照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3)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0%。
每人年度累计补偿额最高为5000元。
慢性病患者急诊住院按住院比例补偿。
慢性病患者门诊和住院补偿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0000元。
(4)制定《阜南县新农合慢性病基本治疗方案》(另文下发),方案内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三)普通门诊补偿标准
(1)新农合基金在提取风险金以后,按20%的比例用作门诊统筹资金。
(2)不设起付线,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40%,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5%,县级医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0%(五保户按门诊费用的100%给予补偿)。
(3)县级医院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30元,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20元,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10元,纯中药门诊处方可以分别提高2元。
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次均门诊费用分别不得超过100元、60元、30元,其增长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一年内获得的门诊补偿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参合缴费总额的2倍。
(4)在县外以及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5)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进行门诊检查后的3日内住院,其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符合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
(四)住院分娩补偿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育龄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可享受定额补偿,其中平产(包括自然分娩、钳夹、侧切、胎头吸引、死胎、死产等)补助标准为200元;手术产(必须具有手术产指征)补助标准为400元。
孕产妇住院分娩期间出现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的,按住院补偿执行。
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偿,再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给予补偿,累计所得补偿金不得超过实际医药费用。
(五)参加新农合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二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因病住院,补偿比例高于同级补偿比10%。
(六)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参合农民因意外伤害在我县范围内住院:
如有他方责任,则由责任方赔偿,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如难以认定有无他方责任,其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5000元。
申请补偿者必须提供当次外伤住院的医药费用原始票据。
兑付意外伤害补偿款之前,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将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进行广泛公示,接受举报。
(七)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
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
(八)对目前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如新农合受理首次补偿,以全额住院费用为基数,按本方案计算补偿额;如由新农合受理第二次补偿,则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按30%的比例结报。
(九)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的补助比相应提高到35%(不减起付线)。
(十)不得使用新农合基金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二条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项目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用。
(二)《国家基本药物》、《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县管委会增补药品以外的药品费用;
(三)应当由责任方承担或赔偿的医药费用。
如:
工伤、交通事故、“非排他责任”(即有民事责任承担对象)以外所致的住院医疗费用及后遗症住院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已获其它基本医疗保障(保险)补偿的医药费用;
(六)参合农民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急诊急救等特殊情况除外);
(七)在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或未在县卫生局备案审查的民营、私立医院就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八)其它不予补偿的项目(详见《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实施细则》)。
第五章参合者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第二十三条参合者就医程序
(一)参合患者可自主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应先在我县县级医疗机构及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转院和备案手续,然后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急诊、抢救可在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二)参合患者就医时,应携带《就诊证》或《慢性病就诊证》以及身份证明,并主动向接诊医生出示。
第二十四条医疗费用补偿程序
参合患者出院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就诊证》、出院小结(需加盖公章)、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需加盖公章)、住院原始发票,到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经县合管中心审核后,多垫付的不得向参合患者追回,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追补;少垫付的部分补足。
外出务工人员还须提供由务工单位或务工所在地出具的在外务工证明或暂住证;转诊、转院人员须提供备案资料,到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结算手续。
非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五条参合人员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住院治疗终结时,可将原始凭证材料先报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验审复印,将原始发票报保险部门后,由保险部门出具受理原票据的证明,再连同其他相关材料申报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由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结算兑付手续。
第六章就医管理与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参合人员应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就诊证》或《慢性病就诊证》转借他人就诊,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不得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
第二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制度,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评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完善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相关规定,按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价格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定期公示。
建立医药费用控制机制,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对制作、提供虚假病案(病历)、制造“假住院”及冒名顶替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九条出院带药必须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注明出院带药的名称、数量、剂量和用法,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一周用量(慢性病门诊用药可放宽到2周)。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对参合患者资料要单列管理,分类、造册、建档,以备统计、分析、总结和检查。
第七章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章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合发生的运行费用、管理费用,列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
县审计局、财政局要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建立合作医疗管理长效监管机制。
县监委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县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织督查组,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县卫生局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督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制度。
县级公示栏设在县合管中心。
乡(镇)公示栏设在乡镇政府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村级公示栏设在村委会和村卫生室。
公示栏必须附举报(咨询)电话。
县、乡经办机构负责向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反馈。
第三十六条县合管中心、乡镇专管员、村协管员对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实行回访制度。
县合管中心要随机回访,乡镇专管员的回访率不低于10%,村协管员要全部回访。
第九章评价指导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合作医疗组织及有关部门在合作医疗运行期间,要跟踪指导,及时通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新农合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八条建立合作医疗基金支出预警机制,新农合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15%以下,累计结余控制在25%以下,一旦出现超支危险,要及时报告财政、卫生部门以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结合实际调整补偿方案。
第三十九条县合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要全面实行微机化,并按要求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四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制度。
县管委会和县、乡经办机构每年在年中和年末进行一次自评,评价指标主要内容为:
参合率及弱势群体的覆盖情况;基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补偿及群众受益情况;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参合农民、社会各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在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
适时举办农村合作医疗培训班,不定期地对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通报批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二)采取虚拨等手段不落实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的;
(三)以虚报参合人数等手段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
(四)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新农合基金用途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新农合基金严重流失的;
(六)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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